各設區市、省直管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工作,省局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制定了《陜西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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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 年12月22日
附件1
陜西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工作,統一食品經營許可實施標準,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對象、范圍:
(一)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獲得食品經營許可。
(二)從事食品經營主體必須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經營主體業態根據申請經營項目并結合經營場所主營業務等進行確定。
(四)經營主體類型可以是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食品批發商、集中交易市場食品貿易商、連鎖加盟店、網絡交易商等。經營主體類型需以備注形式標注在主體業態后。
(五)同一食品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地點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按不同地點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六)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七)從事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其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且不得制售食品和銷售散裝熟食食品。
第三條 從事下列食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二)銷售食用農產品;
(三)開辦食品交易市場、舉辦食品展銷會、從事食品倉儲及運輸等非直接進行食品銷售活動;
(四)法律法規另有特別規定的。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管轄:
(一)食品經營許可以省政府公布的許可審批權限進行,實行按經營場所屬地管轄原則進行許可。
(二)同一經營主體不同經營項目由不同層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許可的,其所有經營項目統一由較高層級監管部門進行許可。
(三)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四)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不在本許可機關轄區的,由許可機關將許可信息通報外設倉庫所在地監管部門,由外設倉庫所在地監管部門對該倉庫建立日常監管檔案,負責其日常監管。
第二章 食品經營許可辦理程序
第五條 全省各級食品經營許可機關應當通過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實施許可工作。實現申請人通過系統提出申請,許可機關通過系統受理、審查、決定及制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實施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公開、公示下列內容:
(一)食品經營許可項目及內容;
(二)辦理許可證的依據、條件、程序、時限;
(三)辦理許可證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目錄;
(四)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所需材料示范文本;
(五)通過系統申報食品經營許可的操作說明;
(六)食品經營有關人員培訓及考試要求;
(七)許可機關的地點、通信地址、咨詢聯系電話、監督投訴電話。
第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通過系統(企業端)填報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信息。還可到經營場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許可機關按要求辦理。
申請人通過系統逐項填報申請內容,提交成功后打印申請書并簽名或蓋章,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要求的相關材料送許可機關。
第七條 許可機關受理崗人員收到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后,按要求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許可范圍的,通過系統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可以現場改正的,同步修改系統里相應內容,通過系統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能現場改正的,通過系統出具一次性補正材料通知書,并將申請材料退回,再次收到改正并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后,通過系統出具收到材料憑據并受理。其它不予受理的,通過系統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八條 后續審查、審核、審批、發證、歸檔等以紙質材料流轉并同步通過系統實施。
第三章 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九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的要求。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和第二節的要求。
申請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和第三節的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十條 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環境整潔,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與生活區分(隔)開。
第十一條 銷售場所應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域和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區域和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貯存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防止蟲害藏匿并利于空氣流通。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第十二條 從事食品批發的經營者、經營面積1000m2以上的食品銷售者實行電子臺帳,配備有電腦、打印設備。
第十三條 申請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應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柜、冷凍柜等設施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第十四條 以網絡購物、電視購物等方式經營食品的無實體門店食品銷售者,人員要求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與實體門店的要求相同。
第二節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十五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配備相應的帽、口罩、手套等。
第十六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和散裝酒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或供應商的合作協議(合同),以及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第三節 特殊食品銷售審查要求
第十七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
第十八條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分別設立提示牌,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四章 餐飲服務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十九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的,許可審查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的要求。
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的,許可審查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至第四節的相應規定,申請內設中央廚房、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還應當符合第五、六節的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二十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并持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相關資質證明。
第二十一條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制定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餐廚廢棄物處置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餐飲服務場所應當選擇有給排水條件的地點,設置相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條件,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第二十三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處理流程應為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
第二十四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就餐場所應設足夠數量的供就餐者使用的專用洗手設施。食品處理區應當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第二十五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給排水系統。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粗加工、切配、烹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經常沖洗的場所及易潮濕的場所,應有1.5m以上、淺色、不吸水、易沖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墻裙,各類專間的墻裙應當鋪設到墻頂。
門、窗應當裝配嚴密,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應設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銹的防蠅紗網或設置空氣幕,門應能自動關閉。
天花板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覆或裝修。半成品、成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應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烹飪場所天花板離地面宜2.5m以上。小于2.5m的應采用機械排風系統。
第二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內的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模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三類食品原料能分開清洗。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水池數量或容量應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
烹調場所應當配置排風和調溫裝置,用水應能保證加工要求,水質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
第二十七條 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不交叉污染。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當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第二十八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第二十九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
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第三十條 更衣場所與餐飲服務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宜為獨立隔間且處于食品處理區入口處。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和照明設施,門口處設有符合規定的洗手設施。
第三十一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烘干設施。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三十二條 新開辦食品經營者宜通過建設開放式廚房、安裝透明玻璃隔斷或視頻監控展示等形式公開制售加工過程,將食品處理區展示給消費者。
第三十三條 各類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二)專間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備餐間除外)、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空氣消毒設施以紫外線燈作為消毒設施,應分布均勻且懸掛于距離地面2m以內高度。
(三)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第三十四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二)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三)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第二節 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五條 申請現場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的應當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專間應當符合第三十三條的要求。
第三節 糕點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六條 申請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制作裱花類糕點還應當設立單獨的裱花專間,裱花專間應當符合第三十三條的要求。
第四節 自制飲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七條 申請自制飲品制作應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
在餐飲服務中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不得在本門店外銷售。
第五節 中央廚房審查要求
第三十九條 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一)中央廚房加工配送冷食類和生食類食品以及帶配送食品儲存的,應分別設置食品加工專間;食品冷卻、包裝應設置食品加工專間或專用設施。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經過加裝水凈化設施處理。
(二)食品加工操作和貯存場所面積應當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
(三)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四)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第四十條 運輸設備要求: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第四十一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
(三)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六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二條 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面積與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
(二)具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
(三)按照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設立分裝專間。
(四)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第四十三條 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第四十四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制冷裝置,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應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四十五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
(二)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五章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六條 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單位食堂備餐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單位食堂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四十九條 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原則上不得申請生食、冷食類食品制售項目。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工作,省局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制定了《陜西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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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 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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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工作,統一食品經營許可實施標準,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對象、范圍:
(一)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獲得食品經營許可。
(二)從事食品經營主體必須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經營主體業態根據申請經營項目并結合經營場所主營業務等進行確定。
(四)經營主體類型可以是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食品批發商、集中交易市場食品貿易商、連鎖加盟店、網絡交易商等。經營主體類型需以備注形式標注在主體業態后。
(五)同一食品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地點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按不同地點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六)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七)從事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其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且不得制售食品和銷售散裝熟食食品。
第三條 從事下列食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二)銷售食用農產品;
(三)開辦食品交易市場、舉辦食品展銷會、從事食品倉儲及運輸等非直接進行食品銷售活動;
(四)法律法規另有特別規定的。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管轄:
(一)食品經營許可以省政府公布的許可審批權限進行,實行按經營場所屬地管轄原則進行許可。
(二)同一經營主體不同經營項目由不同層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許可的,其所有經營項目統一由較高層級監管部門進行許可。
(三)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四)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不在本許可機關轄區的,由許可機關將許可信息通報外設倉庫所在地監管部門,由外設倉庫所在地監管部門對該倉庫建立日常監管檔案,負責其日常監管。
第二章 食品經營許可辦理程序
第五條 全省各級食品經營許可機關應當通過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實施許可工作。實現申請人通過系統提出申請,許可機關通過系統受理、審查、決定及制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實施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公開、公示下列內容:
(一)食品經營許可項目及內容;
(二)辦理許可證的依據、條件、程序、時限;
(三)辦理許可證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目錄;
(四)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所需材料示范文本;
(五)通過系統申報食品經營許可的操作說明;
(六)食品經營有關人員培訓及考試要求;
(七)許可機關的地點、通信地址、咨詢聯系電話、監督投訴電話。
第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通過系統(企業端)填報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信息。還可到經營場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許可機關按要求辦理。
申請人通過系統逐項填報申請內容,提交成功后打印申請書并簽名或蓋章,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要求的相關材料送許可機關。
第七條 許可機關受理崗人員收到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后,按要求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許可范圍的,通過系統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可以現場改正的,同步修改系統里相應內容,通過系統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能現場改正的,通過系統出具一次性補正材料通知書,并將申請材料退回,再次收到改正并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后,通過系統出具收到材料憑據并受理。其它不予受理的,通過系統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八條 后續審查、審核、審批、發證、歸檔等以紙質材料流轉并同步通過系統實施。
第三章 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九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的要求。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和第二節的要求。
申請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和第三節的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十條 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環境整潔,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與生活區分(隔)開。
第十一條 銷售場所應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域和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區域和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貯存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防止蟲害藏匿并利于空氣流通。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第十二條 從事食品批發的經營者、經營面積1000m2以上的食品銷售者實行電子臺帳,配備有電腦、打印設備。
第十三條 申請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應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柜、冷凍柜等設施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第十四條 以網絡購物、電視購物等方式經營食品的無實體門店食品銷售者,人員要求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與實體門店的要求相同。
第二節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十五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配備相應的帽、口罩、手套等。
第十六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和散裝酒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或供應商的合作協議(合同),以及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第三節 特殊食品銷售審查要求
第十七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
第十八條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分別設立提示牌,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四章 餐飲服務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十九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的,許可審查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的要求。
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的,許可審查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至第四節的相應規定,申請內設中央廚房、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還應當符合第五、六節的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二十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并持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相關資質證明。
第二十一條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制定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餐廚廢棄物處置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餐飲服務場所應當選擇有給排水條件的地點,設置相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條件,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第二十三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處理流程應為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
第二十四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就餐場所應設足夠數量的供就餐者使用的專用洗手設施。食品處理區應當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第二十五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給排水系統。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粗加工、切配、烹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經常沖洗的場所及易潮濕的場所,應有1.5m以上、淺色、不吸水、易沖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墻裙,各類專間的墻裙應當鋪設到墻頂。
門、窗應當裝配嚴密,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應設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銹的防蠅紗網或設置空氣幕,門應能自動關閉。
天花板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覆或裝修。半成品、成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應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烹飪場所天花板離地面宜2.5m以上。小于2.5m的應采用機械排風系統。
第二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內的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模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三類食品原料能分開清洗。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水池數量或容量應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
烹調場所應當配置排風和調溫裝置,用水應能保證加工要求,水質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
第二十七條 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不交叉污染。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當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第二十八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第二十九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
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第三十條 更衣場所與餐飲服務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宜為獨立隔間且處于食品處理區入口處。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和照明設施,門口處設有符合規定的洗手設施。
第三十一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烘干設施。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三十二條 新開辦食品經營者宜通過建設開放式廚房、安裝透明玻璃隔斷或視頻監控展示等形式公開制售加工過程,將食品處理區展示給消費者。
第三十三條 各類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二)專間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備餐間除外)、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空氣消毒設施以紫外線燈作為消毒設施,應分布均勻且懸掛于距離地面2m以內高度。
(三)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第三十四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二)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三)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第二節 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五條 申請現場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的應當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專間應當符合第三十三條的要求。
第三節 糕點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六條 申請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制作裱花類糕點還應當設立單獨的裱花專間,裱花專間應當符合第三十三條的要求。
第四節 自制飲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七條 申請自制飲品制作應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
在餐飲服務中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不得在本門店外銷售。
第五節 中央廚房審查要求
第三十九條 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一)中央廚房加工配送冷食類和生食類食品以及帶配送食品儲存的,應分別設置食品加工專間;食品冷卻、包裝應設置食品加工專間或專用設施。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經過加裝水凈化設施處理。
(二)食品加工操作和貯存場所面積應當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
(三)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四)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第四十條 運輸設備要求: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第四十一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
(三)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六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二條 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面積與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
(二)具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
(三)按照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設立分裝專間。
(四)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第四十三條 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第四十四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制冷裝置,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應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四十五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
(二)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五章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六條 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單位食堂備餐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單位食堂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四十九條 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原則上不得申請生食、冷食類食品制售項目。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