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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

   2013-05-16 647
核心提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2年1月1日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見附件)執行。

  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

  各種蔬菜罐頭不屬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蔬菜罐頭是指蔬菜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制成的食品。

  二、納稅人既銷售蔬菜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稅免稅政策。

  附件:   蔬菜主要品種目錄.doc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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