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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商品包裝物廣告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廣字[2005]第173號)【2016-05-31廢止】

   2013-05-16 680
核心提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規范和加強對商品包裝物廣告的監管,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規范和加強對商品包裝物廣告的監管,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商品包裝中,除該類商品國家標準要求必須標注的事項以外的文字、圖形、畫面等,符合商業廣告特征的,可以適用《廣告法》規定進行規范和監管。

  二、包裝物廣告內容違法的,除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以外,按照以下原則定性和處理:

  (一)包裝物廣告含有虛假內容的,依照《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虛假廣告或者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處理。

  對于認定為含有虛假內容的包裝物廣告,應當立即停止廣告的發布。可以責令并監督有關當事人采用粘貼、覆蓋等措施停止違法行為;必要時,可以采取相應措施防止虛假包裝物廣告擴散或者以其他形式繼續發布。

  (二)包裝物廣告含有其他違法內容,但不構成虛假的,依照《廣告法》相應規定處理。上述違法廣告一般不采取商品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包裝物廣告內容違法案件的管轄,除法律有明確規定以外,按照以下原則進行管轄: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包裝物廣告內容違法的,應當按照《關于加強廣告執法辦案協調工作的指導意見》(工商廣字[2004]163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依法查處。廣告主在本省轄區的,照此執行。

  (二)包裝物廣告內容違法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立案尚未結案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報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進行協調,必要時可以指定一省進行統一查處。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標簽: 廣告 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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