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膜類產品: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3卷,將每卷膜外層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2m2×2,平均分為2份,其中1份作為檢驗樣品,1份作為備用樣品。對于執行標準為GB/T 18706-2008的液體食品保鮮包裝用紙基復合材料產品和執行標準為GB/T 19741-2005的液體食品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產品應從每卷膜各抽取2.5m2×3,平均分為3份分別封裝,其中一份作為其他檢驗用樣,一份作為微生物檢驗用樣,一份作為備樣。
袋類產品: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從3箱中抽取60個(袋規格應不小于15cm×15cm),其中40個作為檢驗樣品,20個作為備用樣品。對于執行標準為GB/T 18706-2008的液體食品保鮮包裝用紙基復合材料產品和執行標準為GB/T 19741-2005的液體食品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產品應分別從3箱中抽取30個×3(袋規格應不小于15cm×15cm),平均分為3份分別封裝,其中30個×3作為其他檢驗用樣,30個×3作為微生物檢驗用樣,30個×3作為備樣。
2 檢驗依據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注:(1)產品執行標準為GB/T 19741-2005時,微生物檢驗項目選擇本表的第8、9項。
(2)感官指標和“蒸發殘渣”項目的說明:若產品執行GB 9683-1988時,檢驗項目為感官指標和蒸發殘渣,若不執行GB 9683-1988時,檢驗項目為感官要求和總遷移量。
3 判定規則
3.1 依據標準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3-1988 復合食品包裝袋衛生標準
GB/T 10004-2008 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干法復合、擠出復合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一)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苯類溶劑殘留量除外)。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因溶劑殘留量(溶劑殘留量總量和苯類溶劑)易揮發、不穩定等特點,長期存放影響其殘留本體含量,故溶劑殘留量(溶劑殘留量總量和苯類溶劑)項目不合格不進行復檢。
依據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總則》第7.3條規定“檢驗結果報告后,剩余樣品和同批產品不進行微生物項目的復檢”和衛健委“衛監督發[2005]515號”《健康相關產品國家衛生監督抽檢規定》第十九條:“產品微生物指標超標的不予復檢”的規定,微生物指標不合格不進行復檢。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膜類產品: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3卷,將每卷膜外層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2m2×2,平均分為2份,其中1份作為檢驗樣品,1份作為備用樣品。對于執行標準為GB/T 18706-2008的液體食品保鮮包裝用紙基復合材料產品和執行標準為GB/T 19741-2005的液體食品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產品應從每卷膜各抽取2.5m2×3,平均分為3份分別封裝,其中一份作為其他檢驗用樣,一份作為微生物檢驗用樣,一份作為備樣。
袋類產品: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從3箱中抽取60個(袋規格應不小于15cm×15cm),其中40個作為檢驗樣品,20個作為備用樣品。對于執行標準為GB/T 18706-2008的液體食品保鮮包裝用紙基復合材料產品和執行標準為GB/T 19741-2005的液體食品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產品應分別從3箱中抽取30個×3(袋規格應不小于15cm×15cm),平均分為3份分別封裝,其中30個×3作為其他檢驗用樣,30個×3作為微生物檢驗用樣,30個×3作為備樣。
2 檢驗依據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1 | 感官指標 | GB 9683-1988 GB 4806.7-2016 |
2 | 蒸發殘渣/總遷移量 | GB 31604.8-2016 GB 9683-1988 |
3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GB 31604.2-2016 GB 9683-1988 GB 4806.7-2016 |
4 | 重金屬(以Pb計) | GB 31604.9-2016 GB 9683-1988 GB 4806.7-2016 |
5 | 溶劑殘留量總量 | GB/T 10004-2008 6.6.17 |
6 | 苯類溶劑殘留量 | GB/T 10004-2008 6.6.17 |
7 | 甲苯二胺(4%乙酸) | GB 31604.23-2016 |
8 | 微生物總數 | GB 4789.2-2016 |
9 | 致病菌 | GB 4789.4-2016 GB 4789.5-2012 GB 4789.10-2016 GB 4789.11-2014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注:(1)產品執行標準為GB/T 19741-2005時,微生物檢驗項目選擇本表的第8、9項。
(2)感官指標和“蒸發殘渣”項目的說明:若產品執行GB 9683-1988時,檢驗項目為感官指標和蒸發殘渣,若不執行GB 9683-1988時,檢驗項目為感官要求和總遷移量。
3 判定規則
3.1 依據標準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3-1988 復合食品包裝袋衛生標準
GB/T 10004-2008 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干法復合、擠出復合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一)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苯類溶劑殘留量除外)。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因溶劑殘留量(溶劑殘留量總量和苯類溶劑)易揮發、不穩定等特點,長期存放影響其殘留本體含量,故溶劑殘留量(溶劑殘留量總量和苯類溶劑)項目不合格不進行復檢。
依據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總則》第7.3條規定“檢驗結果報告后,剩余樣品和同批產品不進行微生物項目的復檢”和衛健委“衛監督發[2005]515號”《健康相關產品國家衛生監督抽檢規定》第十九條:“產品微生物指標超標的不予復檢”的規定,微生物指標不合格不進行復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