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安全監管局:
為提高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素質,督促企業認真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安全培訓管理工作,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嚴格落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
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要求,加強安全培訓工作。健全落實企業安全培訓制度,認真組織“三級安全培訓”和新職工上崗前培訓,實行全員培訓,尤其是調整工作崗位或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進行專門安全培訓,切實做到先培訓、后上崗,確保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等崗位的操作人員具有較強安全意識、達到崗位技能要求。及時獲取適用的有關化工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并結合危險化學品企業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培訓計劃,采取多種措施,分類別、分層次開展安全培訓活動。要對承包商的作業人員和勞務派遣工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發放入廠證和進入現場作業,確保與本企業職工接受同等內容的安全培訓。當前要深刻吸取相關事故教訓,重點組織開展對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和液化氣等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及應急處置的安全培訓、考核。建立安全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及考核等情況,并保存完好備查。
二、著力提高安全培訓機構培訓質量
各安全培訓機構要加強安全培訓全過程管理,制定安全培訓質量評估體系,定期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鼓勵聘請化工企業有經驗的技術管理人員教學,加強師資隊伍管理,注重教師能力建設,探索與危險化學品重點企業聯合開展培訓教學活動,確保安全培訓工作質量。嚴格按照安全培訓大綱和《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知識重點考核內容(第一版)》(安監總廳宣教〔2017〕15號)及國家和省新近出臺的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和指導性文件要求,及時更新和完善培訓內容,提高安全培訓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針對不同類別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情況,重點突出,增設涉及《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檢查重點指導目錄》、《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程》、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水平等方面的課程和培訓內容(見附件)。
三、切實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
(一)加強安全生產許可審查。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審批工作,將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培訓考核情況納入許可審查的重點,從源頭上把好安全關。凡從業人員從業條件、培訓考核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一律不得通過安全許可審查。
(二)加大安全培訓執法力度。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把企業組織開展安全培訓情況納入年度執法計劃,作為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日常執法的必查內容,定期開展安全培訓專項執法。要規范安全培訓執法程序和方法,將抽查持證情況、抽考從業人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應知應會知識等作為日常執法的重要方式。要加強對相關安全培訓機構屬地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狠抓培訓責任、培訓措施落實,督促提高安全培訓工作質量。
(三)嚴肅安全培訓責任追究。對應持證未持證或者未經培訓就上崗的人員,一律先離崗、培訓持證后再上崗,并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上限處罰,直至停產整頓和關閉。對因未培訓、培訓不到位或者未持證上崗人員的直接責任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嚴肅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相應責任。對存在未按相應的培訓大綱要求組織教學,未按國家最新要求更新培訓內容或壓減培訓學時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培訓機構,一律依法嚴肅查處,并要嚴厲倒查涉及有關事故中的相關責任。
請迅速將本通知傳達到轄區內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各有關安全培訓機構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
附件:
國家和省最新有關化工及危險化學品法律法規標準和指導性文件目錄.doc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2日
為提高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素質,督促企業認真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安全培訓管理工作,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嚴格落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
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要求,加強安全培訓工作。健全落實企業安全培訓制度,認真組織“三級安全培訓”和新職工上崗前培訓,實行全員培訓,尤其是調整工作崗位或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進行專門安全培訓,切實做到先培訓、后上崗,確保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等崗位的操作人員具有較強安全意識、達到崗位技能要求。及時獲取適用的有關化工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并結合危險化學品企業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培訓計劃,采取多種措施,分類別、分層次開展安全培訓活動。要對承包商的作業人員和勞務派遣工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發放入廠證和進入現場作業,確保與本企業職工接受同等內容的安全培訓。當前要深刻吸取相關事故教訓,重點組織開展對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和液化氣等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及應急處置的安全培訓、考核。建立安全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及考核等情況,并保存完好備查。
二、著力提高安全培訓機構培訓質量
各安全培訓機構要加強安全培訓全過程管理,制定安全培訓質量評估體系,定期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鼓勵聘請化工企業有經驗的技術管理人員教學,加強師資隊伍管理,注重教師能力建設,探索與危險化學品重點企業聯合開展培訓教學活動,確保安全培訓工作質量。嚴格按照安全培訓大綱和《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知識重點考核內容(第一版)》(安監總廳宣教〔2017〕15號)及國家和省新近出臺的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和指導性文件要求,及時更新和完善培訓內容,提高安全培訓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針對不同類別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情況,重點突出,增設涉及《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檢查重點指導目錄》、《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程》、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水平等方面的課程和培訓內容(見附件)。
三、切實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
(一)加強安全生產許可審查。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審批工作,將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培訓考核情況納入許可審查的重點,從源頭上把好安全關。凡從業人員從業條件、培訓考核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一律不得通過安全許可審查。
(二)加大安全培訓執法力度。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把企業組織開展安全培訓情況納入年度執法計劃,作為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日常執法的必查內容,定期開展安全培訓專項執法。要規范安全培訓執法程序和方法,將抽查持證情況、抽考從業人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應知應會知識等作為日常執法的重要方式。要加強對相關安全培訓機構屬地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狠抓培訓責任、培訓措施落實,督促提高安全培訓工作質量。
(三)嚴肅安全培訓責任追究。對應持證未持證或者未經培訓就上崗的人員,一律先離崗、培訓持證后再上崗,并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上限處罰,直至停產整頓和關閉。對因未培訓、培訓不到位或者未持證上崗人員的直接責任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嚴肅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相應責任。對存在未按相應的培訓大綱要求組織教學,未按國家最新要求更新培訓內容或壓減培訓學時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培訓機構,一律依法嚴肅查處,并要嚴厲倒查涉及有關事故中的相關責任。
請迅速將本通知傳達到轄區內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各有關安全培訓機構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
附件: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