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7年5月18日省環保廳第六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6月5日
陜西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陜西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陜西省標準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類地方環境保護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制修訂工作從編制標準項目計劃到報送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以及標準正式發布后的宣傳及培訓等過程的管理,包括:確定年度標準制修訂初步計劃、征集標準制修訂項目承擔單位、確定標準制修訂項目經費、確定標準制修訂項目承擔單位、標準制修訂項目立項、下達計劃、開題論證、技術審查、征求意見、報批及協調發布、宣傳及培訓等工作。
第三條 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原則:
(一)有利于改善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
(二)滿足環境管理工作需要;
(三)符合經濟發展技術水平。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了標準制修訂工作的程序、內容、時限和其他要求。
第五條 本辦法規定了環境保護廳標準制修訂項目歸口管理處室、相關業務處室、標準編制單位在標準制修訂工作中的職責。
第二章 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和各方職責
第六條 標準制修訂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初步方案;
(二)公開征集項目承擔單位;
(三)確定項目經費和承擔單位,形成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
(四)向標準主管部門申請標準立項;
(五)向各項目承擔單位下達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任務;
(六)標準制修訂項目開題論證,確定技術路線和工作方案;
(七)編制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
(八)對標準草案進行技術審查;
(九)公布標準的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眾或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十)匯總處理意見,形成標準送審稿及編制說明;
(十一)對標準送審稿進行行政審查(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提交廳務會議審查;其它標準提交廳專題會審查);
(十二)將標準報批材料上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布;
(十三)標準的宣傳、培訓。
第七條 科技標準處作為廳標準工作主要負責部門,其職責為:
(一)會同各業務處室制定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負責下達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任務;
(二)征集項目承擔單位,會同規劃財務處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三)主持標準開題論證活動;
(四)檢查、督促項目承擔單位的工作進展;
(五)會同各業務處室審查標準的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及編制說明等相關材料;
(六)辦理標準征求意見事宜;
(七)主持標準的技術審查工作;
(八)辦理標準報批事宜;
(九)負責組織標準培訓;
(十)負責標準的咨詢、解釋工作;
(十一)配合宣教處和各業務處開展標準的宣傳工作;
(十二)負責與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協調工作。
第八條 規劃財務處負責項目經費的落實工作,其他各業務處室作為標準制修訂工作參與配合部門,其職責為:
(一)根據工作需要,向科技標準處提出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意見和建議;
(二)參加開題論證、技術審查會議,協助科技標準處對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及編制說明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
(三)會同宣教處開展標準的宣傳。
第九條 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申請和實施的責任主體,其職責為:
(一)編制開題論證報告;
(二)根據制修訂標準工作的需要,按時開展相關的調研、咨詢、研討、實驗、驗證等工作,為標準制訂工作創造有利條件,保證按期完成標準制修訂任務;
(三)按計劃要求編制標準的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及編制說明和調查、研究報告等相關材料;
(四)匯總、處理各有關方面對標準草案提出的意見;
(五)負責標準開題論證會、標準審議會的籌備和會務組織工作;
(六)對本單位編制標準的技術咨詢工作;
(七)負責管理標準制修訂工作經費,保證其有效使用。
第三章 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
第十條 項目計劃是標準制修訂工作的依據,標準制修訂工作應嚴格按照計劃規范、有序地進行。下列項目可列入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
(一)為貫徹落實中、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劃等,需要的標準制修訂項目;
(二)為建立和完善標準體系,適應社會、經濟、科學技術發展需要的標準制修訂項目;
(三)環境保護執法和管理工作需要的標準制修訂項目;
(四)具備制修訂標準可靠的科學研究基礎條件,可以在規定的標準工作周期內完成制修訂工作的項目;
(五)標準實施評估提出的項目。
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應與國家和全省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需要相適應。需要制訂標準的事項,但基礎條件較為薄弱的,應先進行科學研究、調查等工作,待具備相應的條件后,再制訂標準。
第十一條 科技標準處于每年6月份,以適當方式收集各有關方面關于設立標準制修訂項目的建議。提出建議項目的單位應填寫《陜西省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表》(見附1)。
各業務處室結合工作實際,對征集到的項目建議進行篩選,提出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建議,科技標準處審核匯總后,確定全廳項目計劃的初步方案。
第十二條 科技標準處發文公布項目計劃的初步方案,征集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采用自愿申報(見附2)、政府采購的方式確定。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具有與標準制修訂項目相關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術能力,熟悉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銀行賬戶和健全的財務制度。
需要與其他單位協作承擔項目工作并支付協作經費的,應在申報前與相關單位協商確定協作事宜,并在填報申報表時明確協作單位(參加單位)的名稱、分工和協作費用比例等事項。
第十四條 科技標準處根據申報材料,編制年度環境保護標準預算方案,報廳規劃財務處審查。
第十五條 部門預算方案下達后,科技標準處根據預算額度對計劃草案進行調整。對于需要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實施的項目,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實施。
第十六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確定后,科技標準處形成全廳項目計劃年度方案,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標準立項(見附3)。立項批復后,科技標準處下達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規劃財務處撥付相應的標準工作經費。
第十七條 標準制修訂工作應嚴格按項目計劃年度方案進行,一般不進行調整。在下列情況下,經批準可對計劃項目進行調整:
(一)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調整變化,經濟、技術以及其他有關因素發生重大改變,原項目計劃不能適應這些變化的,可對項目計劃和內容進行調整;
(二)在標準制訂過程中,出現不宜制定和實施標準的情況,經批準后,可將計劃項目撤銷。
第四章 成立標準編制組和開題論證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接到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后,應成立(或召集各協作單位成立)標準編制組,由項目負責人擔任編制組組長。項目承擔單位應在3個月內編制完成標準開題論證報告(見附4)。
第十九條 科技標準處主持召開標準開題論證會,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和代表審查開題論證報告(見附5)。審查組形成論證意見(見附6),審查組成員簽字確認。
未通過審查的標準,項目承擔單位須在30 個工作日內再次提請開題論證。
第五章 編制征求意見稿和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標準編制組應按照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標準化編寫規則》,以及《陜西省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等規定要求,編寫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制訂的標準將取代現行標準的,應在標準中明確地表述標準之間的替代關系。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標準開題論證會后7至11個月內,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的編寫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修訂工作中,應對相關行業的情況進行調查和了解,掌握國家的環保和產業發展相關政策,確定標準的適用范圍和控制項目,根據行業主要生產工藝、污染治理技術和排放污染物的特點,提出標準草案,并對標準實施進行成本效益分析,預測行業的達標率和污染物減排效果。
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中應規定監測頻次、采樣位置、達標判定方法以及采用的污染物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
第二十二條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應按照《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168)的規定開展制修訂工作。
標準草案應按要求經過具有資質的實驗室采用國家環境標準樣品或專門制備的實際環境樣品進行驗證,并提供驗證報告。
第二十三條 標準的技術內容應具有普遍適用性和通用性。標準涉及的技術原則上應是通用技術,涉及的產品應已商品化并有1家以上的供應商。
不得利用標準為企業做宣傳或推銷。標準中不得規定采用特定企業的技術、產品和服務,不得出現特定企業的商標名稱,不得采用尚在保護期內的專利技術和配方不公開的試劑。
第二十四條 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后,連同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的電子文件報送科技標準處辦理征求意見事宜。
第二十五條 科技標準處主持召開技術審查會(審查內容見附5)。會議邀請5-7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標準征求意見材料進行審查,有關管理、生產、使用等方面的代表出席會議。技術審查結果由專家組長綜合專家組意見確定,明確是否通過技術審查。專家組形成審查意見(見附6),專家組長簽字確認。
第二十六條 科技標準處對通過技術審查并按照會議紀要修改完善的標準,辦理征求意見事宜,面向社會公眾及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1個月。被征求意見單位在征求意見截止日期前未回函的,按無意見處理。
第六章 標準的行政審查和報批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征求意見工作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匯總處理各類反饋意見(見附7),編制完成標準送審稿和編制說明,并重新上報。
第二十八條 按標準類別和效力差異,標準采用兩種程序進行行政審查: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提交廳務會議審查;其它標準由廳長專題會議審查。
第二十九條 標準經廳內審查通過后,由科技標準處起草書面文件將標準報批稿及編制說明報送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在發布公告前,由科技標準處起草發布申請,經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簽后報省政府,經批復后,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公告。
第三十條 在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之日起45日內,由科技標準處負責向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七章 標準的宣傳和培訓
第三十一條 宣傳教育處是標準宣傳工作的歸口管理處室,各業務處室應配合宣傳教育處充分利用報刊、電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等多渠道開展標準的日常宣傳,加強社會各界對標準的理解,促進標準的有效執行。
第三十二條 科技標準處統一組織標準培訓,以新發布實施的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和相關配套標準為主要培訓內容,對環保系統和相關行業、企業進行培訓。
附1
陜西省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表
建議開展制修訂工作的標準項目名稱 | ||
提出建議單位 | ||
聯系人 | 姓 名 | |
所在部門 | ||
職 務 | ||
聯系電話 | 辦公室(含區號) | |
移動電話 | (必須填寫) | |
建議開展標準制 修訂工作的理由 | (包括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需要;開展專項工作的需要;現行標準不能滿足工作要求;根據最新研究成果和新技術,現行標準已具備提標的條件等原因) | |
實施該標準的依據 | (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等,列出文件全稱和具體條款的內容;) | |
該標準的適用對象 | (指有執行該標準義務的主體,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 |
該標準的適用范圍 | (指要求執行該標準的情形,如生產、建設、審批、執法等活動) | |
該標準的主要內容 | (指標準規范的各類事項,包括開展活動的程序、要求、評價手段、判斷方法等等) | |
該標準與相關環保標準的關系 | (說明該標準與現行的和正在制修訂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關系,以及其他省制定相關標準的情況) | |
提出建議單位的意見 | 單位領導簽字: (蓋公章)
年 月 日 |
附2
陜西省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表
申報單位名稱 | (應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內容一致) | ||||
申報單位代碼 | (應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內容一致) | ||||
申報承擔項目名稱 | (應與征集項目承擔單位文件中的項目名稱一致) | ||||
擬任項目負責人情況 | 姓 名 | (為擬任標準編制組的負責人,應為現職的、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 | 所在部門 (科室) | ||
職 務 | 職 稱 | ||||
辦公室 電話 | (含區號) | 移動電話 | (必須填寫) | ||
工 作 簡 歷 | |||||
對制修訂該標準 目的、意義及制訂 方法的初步認識。 | |||||
標準制修訂的 技術路線 | (需詳細說明標準制修訂擬開展的工作,包括國內外有關情況調研、實際監測分析、試驗等) | ||||
目前與項目相關的 科研、管理等基礎 工作情況。 | |||||
申報單位與該標準制修訂項目相關的基礎條件及能為制修訂 工作提供的支持。 | |||||
申報單位是否有承擔環保標準制修訂項目工作的經歷、是否有尚未完成的項目。若有,請說明工作情況。 | |||||
申報單位是否愿意 作為參加單位, 參與項目工作 | □是 | □否 | |||
完成項目需要的 經費總額(萬元) | (指需要省財政專項資金的數額)
| ||||
完成項目需要的時間(月) | (指由環保部門下達項目計劃和經費起,至完成標準送審稿并上報所需的時間,不得高于《陜西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時間) | ||||
項目工作經費 使用方案 | |||||
參與項目工作單位分工及項目經費分配方案 | |||||
單 位 | 分擔項目工作內容 | 經費額度 (萬元) | 分配經費占項目總經費的比例(%) | ||
申報單位 | |||||
協作單位1名稱 | |||||
協作單位2名稱 | |||||
…… | |||||
申報單位意見 |
本單位已知悉并愿意遵守《陜西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了解該類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的內容、工作要求和承擔單位的責任。
簽字: (蓋公章)
年 月 日 | ||||
協作單位意見 | 協作單位1:
簽字: (蓋公章)
年 月 日 | ||||
協作單位2:
簽字: (蓋公章)
年 月 日 |
附3
陜西省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
申報書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擔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陜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印制
項目名稱 | |||||||
承擔單位 | |||||||
參與單位 | |||||||
承擔單位地址 | |||||||
承擔單位郵編 | |||||||
制定或修訂 | 被代替標準號 (沒有填無) | ||||||
項目組 組成人員 | 負 責 人 | 姓名 | 辦公電話 | ||||
職務 | 手機 | ||||||
職稱 | 電子郵箱 | ||||||
聯 系 人 | 姓名 | 辦公電話 | |||||
職務 | 手機 | ||||||
職稱 | 電子郵箱 | ||||||
其他主要成員 | 姓名 | 職稱 | |||||
姓名 | 職稱 | ||||||
姓名 | 職稱 | ||||||
姓名 | 職稱 | ||||||
姓名 | 職稱 | ||||||
姓名 | 職稱 | ||||||
擬制(修)訂地方標準項目的內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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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修)訂地方標準項目的目的和意義((包括對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提升產品在國際、國內市場競爭力,規范、引領產業發展,形成優勢特色產業,占領產業競爭制高點等方面的情況;或者在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提高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效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等方面的情況)
| |||||||
擬制(修)訂地方標準項目轉化先進研究成果和自主知識產權的說明(包括是否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以及采用程度;是否有已結題科研項目或在研科研項目支撐,如涉及,應填寫立項單位和時間,項目編號和名稱,項目結題時間等相關信息;是否有科研成果或自主知識產權支撐,如涉及,應填寫科研成果或知識產權的授予部門和時間,成果編號和名稱等相關信息)
| |||||||
擬制(修)訂地方標準項目的主要創新點
| |||||||
擬制(修)訂地方標準項目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標準對比情況(包括同類國際、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如涉及,應填寫相關標準編號和名稱,發布單位和時間,標準主要技術指標對比等相關信息)
| |||||||
承擔單位意見:
簽字(簽章) 年 月 日 | |||||||
參與單位意見(有多家參與單位的,應分別簽字蓋章):
簽字(簽章) 簽字(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字(簽章) 簽字(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意見:
簽章(簽章) 年 月 日 | |||||||
省級行業歸口管理部門意見:
簽字(簽章) 年 月 日 |
附4
標準開題論證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標準開題論證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項目背景情況,包括任務來源和工作過程;
(二)標準制修訂必要性分析;
(三)國內外相關標準情況;
(四)擬采用的原則、方法和技術路線;
(五)擬開展的主要工作;
(六)需要討論的重大問題;
(七)擬提交的工作成果;
(八)項目承擔單位與標準制修訂相關的工作基礎條件;
(九)協作單位與任務分工;
(十)時間進度安排。
二、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開題論證報告還應包括
(一)標準的控制對象與范圍,包括行業或污染源類別、污染物控制項目等;
(二)行業背景情況、產業發展政策、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規劃;
(三)行業產排污情況及污染控制技術分析。
附5
標準開題論證會/技術審查會審查內容
一、標準開題論證會的論證內容
(一)標準制修訂必要性分析;
(二)國內外相關標準情況及與本標準的關系;
(三)擬采用的原則、方法和技術路線;
(四)擬開展的主要工作;
(五)擬提交的工作成果;
(六)協作單位與任務分工;
(七)標準草案的基本框架。
二、標準技術審查會的審查內容
(一)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內容的完整性;
(二)標準適用范圍以及與相關標準的協調性;
(三)標準技術內容的科學性、適用性和技術經濟可行性;
(四)標準對環境管理的適用性;
(五)制定標準的重大原則問題;
(六)其他問題。
附6
標準開題論證/技術審查會論證(或審查)意見(格式)
標準名稱 | |||
項目承擔單位 | |||
時間 | 地點 | ||
開題論證/審查結論 | 通過□ | 不通過□ | |
審查(專家)意見:
審查組成員/專家組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
附7
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序號 | 意見章條及原標準內容 | 修改意見及依據 | 提出單位 | 意見處理 |
1 | 標準第5.4.2條,內容為: | 全部采納。 | ||
2 | 編制說明第5.6.1條,內容為: | 部分采納。修改為: | ||
3 | ||||
4 | 未采納。理由如下: | |||
5 | ||||
6 | ||||
7 |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