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備案工作流程
1 申請 申請人向所在地分支檢驗檢疫局提交申請材料,提出申請。
1.1 申請材料 1.1.1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書;
1.1.2 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1.1.3 企業承諾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和進口國(地區)要求的自我聲明和自我評估表;
1.1.4 企業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預防控制措施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文件;
1.1.5 廠區平面圖、車間平面圖、人流圖、物流圖、產品工藝流程圖等和關鍵加工環節信息;
1.1.6 申請備案產品的說明書和生產加工工藝資料;企業原輔料、食品添加劑的種類、來源和使用方法等資料;
1.1.7 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提供正本及復印件,有其他特別許可規定的,應提供相關許可證明材料;
1.1.8 企業衛生質量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資質的基本情況;
1.1.9 通過認證以及企業內部實驗室資質等有關情況。
1.2 備案條件 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和相關衛生規范所規定的衛生條件。
2 受理 所在地分支檢驗檢疫機構備案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請人在30日內補正材料。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材料的,視為申請人自動撤回申請。
3 評審 分支局嚴格按照《管理規定》等對提出申請的企業進行評審。分支局將評審合格企業的評審報告和相關材料報山東檢驗檢疫局認證處。需要異地評審的,所在地分支檢驗檢疫局作出受理決定后,山東檢驗檢疫局認證處負責指定評審組對企業進行異地評審,評審組在評審結束后向山東檢驗檢疫
局認證處提交評審報告和相關材料。
4 審批 山東檢驗檢疫局認證處對評審報告進行審查,并做出是否予以備案的決定。
4.1 審查 山東檢驗檢疫局認證處對評審組上報評審報告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組織現場復查,填寫審查意見并上報直屬檢驗檢疫機構主管領導。
4.2 批準 山東檢驗檢疫局主管領導根據山東檢驗檢疫局認證處提交的報批材料和審查意見,做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
4.3 發證 對準予備案的, 由山東檢驗檢疫局認證處頒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對不予備案的,山東檢驗檢疫局認證處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備案通知書》。
5 變更和重新辦理
6.1變更 獲證企業在備案有效期內,出現需要變更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權負責人)和營業執照信息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變更/重新辦理申請書》并提交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分支檢驗檢疫局報告,分支檢驗檢疫局按工作程序辦理變更。
6.2 重新辦理 獲證企業在備案有效期內生產地址搬遷、新建或改建生產車間、增加或減少備案品種,以及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的,應當在變化前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變更/重新辦理申請書》并向所在地分支檢驗檢疫局提交相關資料,分支檢驗檢疫局視情況予以重新辦理相關備案事項,必要時按初次申請備案的工作程序重新備案。 對準予變更和重新辦理的,山東檢驗檢疫局認證處必要時頒發新的《備案證明》;對不予變更和重新辦理的,山東檢驗檢疫局認證處出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不予變更/重新辦理通知書》。
6 延續備案 《備案證明》的有效期4年。獲證企業應至少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延續備案申請。山東檢驗檢疫局按照工作程序對獲證企業進行復查評審,做出是否準予延續備案的決定。
7 問題處理
7.1 限期整改、暫停使用《備案證明》 獲證企業存在《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山東檢驗檢疫局認證處按相關工作程序,向企業出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限期整改和暫停使用備案證明通知書》,要求企業限期整改,并暫停使用《備案證明》。經審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整改合格后,山東檢驗檢疫局認證處應向企業出具《恢復使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通知書》。
7.2 注銷《備案證明》 獲證企業存在《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山東檢驗檢疫局認證處按相關工作程序,向企業出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注銷備案通知書》并收回該企業的備案證明,予以公布,并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7.3 撤銷《備案證明》 獲證企業存在《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山東檢驗檢疫局認證處按相關工作程序,向企業出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撤銷備案通知書》,收回該企業的《備案證明》,予以公布,并向國家認監委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