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自治區有關單位:
為了做好全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25號)要求,自治區安委辦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標準(試行)》,請參照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與自治區安委辦聯系。
聯系人:張新民 電話:0951-8622051
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8月11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做好我區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規范,結合我區危險化學品單位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適用范圍】 全區范圍內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廢棄處置以及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物流園區、口岸、機場和城鎮燃氣的經營等各環節各領域的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制定原則】 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實行行業負責、按標評定、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四條【定義】 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是指將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風險按照危險化學品生命周期(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廢棄處置的全過程)進行分類,并根據其固有安全風險對每一類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風險劃分等級。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五條【安委辦職責】 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調指導全區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風險分類分級工作,制定并適時調整全區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標準,協調各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風險分類分級工作,匯總全區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工作臺帳。
第六條【各行業部門職責】 自治區發改、經信、公安、交通運輸、住建、教育、衛生、水利、環保、國資、安監等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業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風險分類分級工作,匯總本行業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工作臺帳,報送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各地級市及寧東管委會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工作,并建立匯總臺帳上報自治區本行業主管部門。
各縣(區、市)、工業園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開展本行業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分類分級和結果反饋工作,按時對分類分級情況進行調整、建立臺賬,并上報上級本行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各級地方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風險分類分級指導工作,建立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工作的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第三章 分類分級標準
第八條【分類標準】 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按照危險化學品生命周期分為危險化學品生產(A類)、儲存(B類)、經營(C類)、使用(D類)、運輸(E類)、廢棄處置(F類)6大類。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是指依法設立,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從事生產最終產品或者中間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單位。
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是指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專業倉儲單位,如港口、鐵路、機場危險貨物辦理站等,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專用儲存室、專用儲罐(區)等。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帶儲存)、民爆物品銷售許可、城鎮燃氣經營許可的企業及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企業等(不包括銷售自產產品的生產企業)。
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是指使用納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包括個人、家庭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是指從事民用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活動的企業。
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單位是指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九條【分級標準】 同類別單位安全風險等級依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固有風險程度從高到低劃分為I級、II級、III級、IV級,I級代表安全風險等級最高。不同類別單位的安全風險等級劃分不具有可比性。
第四章 分級程序
第十條【分級原則】 依據危險化學品單位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等固有因素,將各類別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進行分級。
第十一條 生產單位分級
(一)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大型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的單位;
2.具有一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3.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物質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類的單位;
4.具有重點監管的18種危險化工工藝之一的單位;
5.生產《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屬于劇毒化學品的單位;
6.生產《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屬于危險化學品的單位。
(二)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中型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的單位;
2.具有二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3.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物質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乙類的單位;
4.生產屬于《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危險化學品(不含劇毒化學品)的單位。
(三)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三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2.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物質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丙類的單位。
(四)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V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四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2.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物質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丁類和戊類的單位;
3.除上述三種安全風險等級企業之外的其它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
第十二條 儲存單位分級
(一)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一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2.儲存《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屬于劇毒化學品的單位;
3.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類的單位;
4.儲存裝置位于城市中心區的單位;
5.具有大型儲存裝置、大型場所的單位。
(二)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二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2.儲存《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危險化學品(不含劇毒化學品)的單位;
3.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乙類的單位;
4.儲存裝置位于城建區內的單位;
5.具有中型儲存裝置、中型場所的單位。
(三)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三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2.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丙類的單位。
(四)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V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四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2.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丁類和戊類的單位;
3.除上述三種安全風險等級企業之外的其它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
第十三條 經營(帶儲存)單位分級
(一)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帶儲存)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一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
2.經營《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屬于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3.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類的企業;
4.儲存裝置位于城市中心區的企業;
5.危險化學品管道輸送企業。
(二)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經營(帶儲存)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二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
2.經營《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危險化學品(不含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3.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乙類的企業;
4.儲存裝置位于城建區內的企業。
(三)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經營(帶儲存)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三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
2.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丙類的企業。
(四)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經營(帶儲存)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V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四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
2.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丁類和戊類的企業;
3.除上述三種安全風險等級企業之外的其它危險化學經營(帶儲存)企業。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分級
(一)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一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2.使用《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屬于劇毒化學品的單位;
3.使用物質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類的單位。
(二)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二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2.使用《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危險化學品(不含劇毒化學品)的單位;
3.使用物質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乙類的單位;
4.使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
5.使用《易制毒化學品分類和品種目錄》中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
(三)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三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2.使用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其它危險化學品,且年使用量達到5噸(含)單位;
3.使用物質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丙類的單位。
(四)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V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四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2.使用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其它危險化學品,且年使用量在5噸以下的單位;
3.使用物質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丁類和戊類的單位。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單位分級
(一)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100輛(含)以上的企業;
2.運輸《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的屬于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3.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中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
4.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中類別1的易制爆化學品的企業;
5.具有運輸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企業。
(二)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運輸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50輛(含)至100輛的企業;
2.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中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
3.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中類別2的易制爆化學品的企業;
4.具有運輸II類包裝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的企業。
(三)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運輸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30輛(含)至50輛的企業;
2.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中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
3.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中類別3的易制爆化學品的企業。
(四)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運輸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V級安全風險等級:
具有運輸其它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30輛以下的企業。
第十六條 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單位分級
(一)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中經營規模達到大型危險化學品處置裝置的單位;
2.處置或儲存《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屬于劇毒化學品的單位。
(二)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級安全風險等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中經營規模達到中型危險化學品處置裝置的單位。
(三)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I級安全風險等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中經營規模為小型危險化學品處置裝置的單位。
(四)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V級安全風險等級:
除上述三種安全風險等級單位之外的其它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單位。
第十七條【新建、改擴建單位的分類分級】 新設立或改建、擴建的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自其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納入分類分級。
第十八條【退出原則】 已納入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分類分級。
(一)依法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或者被注銷登記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的;
(三)被依法通告注銷相關危險化學品許可證書的;
(四)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者予以取締的;
(五)轉產退出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等6類活動滿3個月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標準(試行)》由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編制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辦法中關于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的未盡事宜可另行制定細則予以細化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名詞解釋
2.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依據清單
3.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匯總臺帳格式
為了做好全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25號)要求,自治區安委辦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標準(試行)》,請參照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與自治區安委辦聯系。
聯系人:張新民 電話:0951-8622051
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8月11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做好我區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規范,結合我區危險化學品單位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適用范圍】 全區范圍內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廢棄處置以及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物流園區、口岸、機場和城鎮燃氣的經營等各環節各領域的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制定原則】 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實行行業負責、按標評定、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四條【定義】 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是指將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風險按照危險化學品生命周期(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廢棄處置的全過程)進行分類,并根據其固有安全風險對每一類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風險劃分等級。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五條【安委辦職責】 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調指導全區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風險分類分級工作,制定并適時調整全區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標準,協調各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風險分類分級工作,匯總全區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工作臺帳。
第六條【各行業部門職責】 自治區發改、經信、公安、交通運輸、住建、教育、衛生、水利、環保、國資、安監等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業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風險分類分級工作,匯總本行業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工作臺帳,報送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各地級市及寧東管委會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工作,并建立匯總臺帳上報自治區本行業主管部門。
各縣(區、市)、工業園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開展本行業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分類分級和結果反饋工作,按時對分類分級情況進行調整、建立臺賬,并上報上級本行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各級地方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風險分類分級指導工作,建立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工作的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第三章 分類分級標準
第八條【分類標準】 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按照危險化學品生命周期分為危險化學品生產(A類)、儲存(B類)、經營(C類)、使用(D類)、運輸(E類)、廢棄處置(F類)6大類。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是指依法設立,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從事生產最終產品或者中間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單位。
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是指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專業倉儲單位,如港口、鐵路、機場危險貨物辦理站等,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專用儲存室、專用儲罐(區)等。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帶儲存)、民爆物品銷售許可、城鎮燃氣經營許可的企業及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企業等(不包括銷售自產產品的生產企業)。
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是指使用納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包括個人、家庭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是指從事民用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活動的企業。
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單位是指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九條【分級標準】 同類別單位安全風險等級依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固有風險程度從高到低劃分為I級、II級、III級、IV級,I級代表安全風險等級最高。不同類別單位的安全風險等級劃分不具有可比性。
第四章 分級程序
第十條【分級原則】 依據危險化學品單位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等固有因素,將各類別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進行分級。
第十一條 生產單位分級
(一)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大型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的單位;
2.具有一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3.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物質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類的單位;
4.具有重點監管的18種危險化工工藝之一的單位;
5.生產《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屬于劇毒化學品的單位;
6.生產《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屬于危險化學品的單位。
(二)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中型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的單位;
2.具有二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3.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物質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乙類的單位;
4.生產屬于《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危險化學品(不含劇毒化學品)的單位。
(三)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三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2.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物質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丙類的單位。
(四)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V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四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2.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物質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丁類和戊類的單位;
3.除上述三種安全風險等級企業之外的其它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
第十二條 儲存單位分級
(一)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一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2.儲存《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屬于劇毒化學品的單位;
3.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類的單位;
4.儲存裝置位于城市中心區的單位;
5.具有大型儲存裝置、大型場所的單位。
(二)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二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2.儲存《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危險化學品(不含劇毒化學品)的單位;
3.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乙類的單位;
4.儲存裝置位于城建區內的單位;
5.具有中型儲存裝置、中型場所的單位。
(三)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三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2.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丙類的單位。
(四)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V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四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2.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丁類和戊類的單位;
3.除上述三種安全風險等級企業之外的其它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
第十三條 經營(帶儲存)單位分級
(一)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帶儲存)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一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
2.經營《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屬于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3.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類的企業;
4.儲存裝置位于城市中心區的企業;
5.危險化學品管道輸送企業。
(二)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經營(帶儲存)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二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
2.經營《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危險化學品(不含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3.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乙類的企業;
4.儲存裝置位于城建區內的企業。
(三)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經營(帶儲存)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三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
2.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丙類的企業。
(四)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經營(帶儲存)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V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四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
2.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丁類和戊類的企業;
3.除上述三種安全風險等級企業之外的其它危險化學經營(帶儲存)企業。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分級
(一)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一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2.使用《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屬于劇毒化學品的單位;
3.使用物質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類的單位。
(二)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二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2.使用《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危險化學品(不含劇毒化學品)的單位;
3.使用物質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乙類的單位;
4.使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
5.使用《易制毒化學品分類和品種目錄》中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
(三)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三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2.使用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其它危險化學品,且年使用量達到5噸(含)單位;
3.使用物質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丙類的單位。
(四)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V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四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2.使用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其它危險化學品,且年使用量在5噸以下的單位;
3.使用物質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丁類和戊類的單位。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單位分級
(一)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100輛(含)以上的企業;
2.運輸《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的屬于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3.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中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
4.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中類別1的易制爆化學品的企業;
5.具有運輸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企業。
(二)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運輸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50輛(含)至100輛的企業;
2.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中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
3.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中類別2的易制爆化學品的企業;
4.具有運輸II類包裝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的企業。
(三)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運輸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具有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30輛(含)至50輛的企業;
2.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中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
3.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中類別3的易制爆化學品的企業。
(四)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運輸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V級安全風險等級:
具有運輸其它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30輛以下的企業。
第十六條 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單位分級
(一)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級安全風險等級:
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中經營規模達到大型危險化學品處置裝置的單位;
2.處置或儲存《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屬于劇毒化學品的單位。
(二)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級安全風險等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中經營規模達到中型危險化學品處置裝置的單位。
(三)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II級安全風險等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中經營規模為小型危險化學品處置裝置的單位。
(四)對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風險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單位,應將其劃分為IV級安全風險等級:
除上述三種安全風險等級單位之外的其它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單位。
第十七條【新建、改擴建單位的分類分級】 新設立或改建、擴建的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自其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納入分類分級。
第十八條【退出原則】 已納入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分類分級。
(一)依法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或者被注銷登記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的;
(三)被依法通告注銷相關危險化學品許可證書的;
(四)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者予以取締的;
(五)轉產退出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等6類活動滿3個月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標準(試行)》由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編制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辦法中關于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的未盡事宜可另行制定細則予以細化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1.名詞解釋
2.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依據清單
3.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風險分類分級匯總臺帳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