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膜類產品: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3卷,將每卷膜外層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2.5m2,其中2份作為檢驗樣品,1份作為備用樣品。
袋類產品: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從3箱中抽取60個(袋規格應不小于15cm×15cm),其中40個作為檢驗樣品,20個作為備用樣品。
保鮮膜類產品: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3卷,其中2卷作為檢驗樣品,1卷作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原則
3.1依據標準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膜類產品: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3卷,將每卷膜外層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2.5m2,其中2份作為檢驗樣品,1份作為備用樣品。
袋類產品: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從3箱中抽取60個(袋規格應不小于15cm×15cm),其中40個作為檢驗樣品,20個作為備用樣品。
保鮮膜類產品: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3卷,其中2卷作為檢驗樣品,1卷作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1 | 感官要求 | GB 4806.7-2016 |
2 | 總遷移量 | GB 31604.8-2016 |
3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GB 31604.2-2016 |
4 | 重金屬(以Pb計) | GB 31604.9-2016 |
5 | 脫色試驗(限添加了著色劑的產品) | GB 31604.7-2016 |
6 | 特定遷移總量(以銻計)(僅對PET材質) | GB31604.41-2016 |
7 | 特定遷移總量(以對苯二甲酸計)(僅對PET材質) | GB31604.21-2016 |
8 | 特定遷移總量(以乙二醇計)(僅對PET材質) | GB31604.44-2016 |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原則
3.1依據標準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