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安全監管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已經2017年第1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8日
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優化隨機抽查工作流程,創新監管方式,規范執法行為,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推進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5〕108號)《云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云安監管〔2015〕108號)的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隨機抽查,是指按照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對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檢查,是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實施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和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治理、暗訪暗查等監管執法活動的主要方式。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本細則開展隨機抽查工作,逐步實現隨機抽查工作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
第三條 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堅持“依法實施、公正高效、公開透明、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隨機抽查分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被檢查對象的行業領域、隸屬關系、生產經營規模、風險等級等特定條件,確定待查對象名單,對其進行執法檢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設定條件,隨機確定待查對象名單,對其進行執法檢查。
第五條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并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部署和監管工作需要,組織開展抽查工作。各州(市)、縣(市、區)安全監管局負責在轄區內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
第六條 全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由省安全監管局政策法規處實施動態管理,依托安全生產大檢查長效機制系統運行,建立“法規牽頭、分類實施、各級聯動”的隨機抽查工作機制。各級安全監管局參照實施管理。
第七條 隨機抽查實行被檢查對象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隨機調配的“雙隨機”抽查機制。省安全監管局規劃信息處負責在全省安全生產大檢查長效機制管理系統中建立隨機抽查對象備選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和隨機抽查抽取系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將本單位執法人員信息按照負責監管的行業領域分組錄入相應數據庫,每季度更新1次。
第八條 開展隨機抽查工作,使用統一抽查對象備選名錄庫。每年12月底前,省局相關處室負責對大檢查長效機制管理系統中的監管對象進行梳理,將不按大檢查長效機制規定上報企業自檢自查情況、不按時整改隱患、存在重大隱患、隱患自查數為零、近3年發生過事故、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單位和其他需要列入名錄庫的單位,列入隨機抽查備選名錄庫,注明風險等級和標準化等級。
第九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相關地方標準的強制性條文,編制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內容、抽查方式和相應的法律責任。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發生變化的,要及時予以更新。具體實施隨機抽查時,應當按照隨機事項抽查清單制作現場執法檢查方案和檢查表。
第十條 隨機抽查按照本級當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實施,按照分級分類監管和不重合、不交叉的的原則,通過大檢查長效機制管理系統進行隨機抽查抽取,當月確定下月隨機抽查對象,填寫《隨機抽查登記表》(見附表1),報同級法制機構匯總。
第十一條 開展隨機抽查工作,堅持以事故隱患和問題為導向,對未被“雙隨機”抽查到的高危重點行業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和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可實施“定向抽查”并填寫《隨機抽查登記表》,增加執法檢查頻次,實行重點監管,督促其整改治理。
第十二條 隨機抽查名單確定后,系統將自動對被列抽查名單的企業進行備注。已被抽取的檢查單位,原則上不重復抽取,如需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或出現交叉檢查情況,應當進行備注,并主動與先前實施抽取的單位或處室協商,進行協同執法。
第十三條 隨機抽查名單抽取結束后,實施隨機抽查的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隨機抽查工作。隨機抽查結束后,隨機抽查結果應當錄入大檢查長效機制管理系統,各單位應每季度統一填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情況統計表》(見附表2)報省局。
第十四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隨機抽查結果,在隨機抽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基本信息(名稱、法人代表、注冊號、企業注冊地址、聯系方式等)、檢查機關、檢查內容、查出問題(隱患)、處理方式等。
第十五條 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依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厲查處。對重大事故隱患不按時整改和存在嚴重非法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云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納入“黑名單”。 經檢查未發現企業存在不符合規定情形的,應當在系統內將檢查結果標記“正常”,并在政府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依法開展隨機抽查,遇到企業抵觸的,要教育引導企業履行法定義務。對企業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要做好記錄并留取相關證據,報經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標記“不予配合情節嚴重”,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第一百零五條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省紀委駐省安全監管局紀檢組負責監督各業務處室依法依規開展隨機抽查工作。省安全監管局法規處牽頭對年度隨機抽查工作開展評估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各州(市)、縣(區)安全監管局根據各自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情況通報、監督評估等工作。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隨機抽查登記表
《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已經2017年第1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8日
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優化隨機抽查工作流程,創新監管方式,規范執法行為,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推進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5〕108號)《云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云安監管〔2015〕108號)的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隨機抽查,是指按照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對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檢查,是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實施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和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治理、暗訪暗查等監管執法活動的主要方式。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本細則開展隨機抽查工作,逐步實現隨機抽查工作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
第三條 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堅持“依法實施、公正高效、公開透明、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隨機抽查分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被檢查對象的行業領域、隸屬關系、生產經營規模、風險等級等特定條件,確定待查對象名單,對其進行執法檢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設定條件,隨機確定待查對象名單,對其進行執法檢查。
第五條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并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部署和監管工作需要,組織開展抽查工作。各州(市)、縣(市、區)安全監管局負責在轄區內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
第六條 全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由省安全監管局政策法規處實施動態管理,依托安全生產大檢查長效機制系統運行,建立“法規牽頭、分類實施、各級聯動”的隨機抽查工作機制。各級安全監管局參照實施管理。
第七條 隨機抽查實行被檢查對象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隨機調配的“雙隨機”抽查機制。省安全監管局規劃信息處負責在全省安全生產大檢查長效機制管理系統中建立隨機抽查對象備選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和隨機抽查抽取系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將本單位執法人員信息按照負責監管的行業領域分組錄入相應數據庫,每季度更新1次。
第八條 開展隨機抽查工作,使用統一抽查對象備選名錄庫。每年12月底前,省局相關處室負責對大檢查長效機制管理系統中的監管對象進行梳理,將不按大檢查長效機制規定上報企業自檢自查情況、不按時整改隱患、存在重大隱患、隱患自查數為零、近3年發生過事故、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單位和其他需要列入名錄庫的單位,列入隨機抽查備選名錄庫,注明風險等級和標準化等級。
第九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相關地方標準的強制性條文,編制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內容、抽查方式和相應的法律責任。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發生變化的,要及時予以更新。具體實施隨機抽查時,應當按照隨機事項抽查清單制作現場執法檢查方案和檢查表。
第十條 隨機抽查按照本級當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實施,按照分級分類監管和不重合、不交叉的的原則,通過大檢查長效機制管理系統進行隨機抽查抽取,當月確定下月隨機抽查對象,填寫《隨機抽查登記表》(見附表1),報同級法制機構匯總。
第十一條 開展隨機抽查工作,堅持以事故隱患和問題為導向,對未被“雙隨機”抽查到的高危重點行業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和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可實施“定向抽查”并填寫《隨機抽查登記表》,增加執法檢查頻次,實行重點監管,督促其整改治理。
第十二條 隨機抽查名單確定后,系統將自動對被列抽查名單的企業進行備注。已被抽取的檢查單位,原則上不重復抽取,如需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或出現交叉檢查情況,應當進行備注,并主動與先前實施抽取的單位或處室協商,進行協同執法。
第十三條 隨機抽查名單抽取結束后,實施隨機抽查的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隨機抽查工作。隨機抽查結束后,隨機抽查結果應當錄入大檢查長效機制管理系統,各單位應每季度統一填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情況統計表》(見附表2)報省局。
第十四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隨機抽查結果,在隨機抽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基本信息(名稱、法人代表、注冊號、企業注冊地址、聯系方式等)、檢查機關、檢查內容、查出問題(隱患)、處理方式等。
第十五條 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依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厲查處。對重大事故隱患不按時整改和存在嚴重非法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云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納入“黑名單”。 經檢查未發現企業存在不符合規定情形的,應當在系統內將檢查結果標記“正常”,并在政府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依法開展隨機抽查,遇到企業抵觸的,要教育引導企業履行法定義務。對企業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要做好記錄并留取相關證據,報經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標記“不予配合情節嚴重”,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第一百零五條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省紀委駐省安全監管局紀檢組負責監督各業務處室依法依規開展隨機抽查工作。省安全監管局法規處牽頭對年度隨機抽查工作開展評估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各州(市)、縣(區)安全監管局根據各自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情況通報、監督評估等工作。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隨機抽查登記表
注: “是否重點抽查”一欄,如企業系隨機抽取的,填“否”;如企業系確有必要實施重點專項檢查的,填寫“是”。附件2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情況統計表 ( 年 季度) 填報單位: 填報人: 審核人: 填報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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