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為提高職業健康監管效能,渝北區、江津區、璧山區積極探索實施職業健康分類分級監管,并摸索成功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方式。為進一步推廣應用職業健康分類分級監管成果,我市制定了《重慶市職業健康分類分級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一、高度重視,全面實施。職業健康分類分級監管是解決當前監管范圍廣、監管力量不足,提高監管效率的重要手段。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務必要高度重視,明確工作目標,并于今年上半年全面啟動實施職業健康分類分級監管工作。
二、結合實際,認真研究。為全面推行職業健康分類分級監管工作,市安監局統一制定了《重慶市職業健康分類分級監管實施辦法(試行)》,明確了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分級標準、頻次、工作程序、級別升降條件以及如何實行差異化監管等內容。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可結合本轄區實際,在此基礎上對以上內容認真進行研究修改,制定出適合本轄區實際的職業健康分類分級監管辦法,并報市安監局備案。
三、抓住關鍵,有機結合。近幾年,全市扎實開展了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礎建設活動,根據評分情況,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狀況由高到低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各區縣在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風險進行分級時,可采用一套標準,并可將前幾年基礎建設成果運用到分類分級工作中,不搞重復評定,盡量減少企業負擔,同時也節省安監人員工作量。此外,在開展職業健康分類分級監管工作過程中,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要抓住分類分級監管工作關鍵,要把工作精力重點放在分類分級后的監管工作上,而不要將過多工作精力放在如何分類分級上。
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5日
重慶市職業健康分類分級監管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職業健康監管效能,全面加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管理,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分類分級監管,是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標準每三年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風險進行分類分級,并依據分類分級情況對用人單位實行動態化、差異化監管。
第三條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分類分級監管堅持依法依規、分類指導、屬地為主、科學評定、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安監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職業健康分類分級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各區縣(自治縣)組織開展職業健康分類分級監管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負責本轄區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分類分級監管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分類分級評定、建立監管臺賬、實施監督檢查等各項工作。
第二章 分類分級
第五條 分類標準:按照《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評定表》(附件1),根據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潛在危險性、生產規模及接害人數等,將用人單位分為職業病危害高風險企業(以下簡稱Ⅰ類企業)和職業病危害一般風險企業(以下簡稱Ⅱ類企業)。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Ⅰ類企業:
(一)依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安監總安健〔2012〕73號)列為職業病危害“嚴重”的;
(二)最近一次職業病危害評價結論為“嚴重”的;
(三)生產和使用《高毒物品目錄(2003年版)》所列毒物、工作場所存在石棉纖維粉塵、矽塵、較強輻射源的,且其中某一單項職業病危害接觸人數在20人以上的;
(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標準,經調查評定列為Ⅰ類的。
以上規定以外的屬Ⅱ類企業。
第六條 分級標準:按照《重慶市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礎建設評分標準表》(附件2),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管理水平采用百分制予以量化、進行分級,由高到低分為A級(90分以上)、B級(80分以上,90分以下)、C級(60分以上,80分以下)、D級(60分以下)四個等級。
第七條 評級程序
(一) 用人單位依據自身情況,對風險類別和管理級別進行自評,客觀、完整地填報《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評定表》(附件1)、《重慶市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礎建設評分標準表》(附件2)、《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分級總體情況表》(附件3),并將上述材料上報所在街鎮(園區)安全生產監管機構。
(二)街鎮(園區)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對用人單位自評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并對其職業病危害風險等級進行初評,上報至所在區縣(自治縣)安監局。
(三)區縣(自治縣)安監局根據街鎮(園區)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初評結果,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風險類別和等級進行終評。對于Ⅰ類企業,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要100℅進行評定,對于Ⅱ類企業,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要隨機選取用人單位進行抽查,抽查比例由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制定,原則上不少于30℅。
(四)終審評定工作結束后,由區縣(自治縣)安監局公布分類分級結果(樣式可參照附件4)。對結果有異議的,用人單位可以在公示期內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安監局進行申辯,申請復核;區縣(自治縣)安監局應在收到當事人提出申辯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書面答復當事人。
第八條 同一用人單位有多個工作場所且位于不同行政區域的,由工作場所所在區域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分別進行分類分級等級評定。
第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機構要建立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分級監管臺賬(樣式見附件4),并每年對臺賬內容進行更新。
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于每年12月15日前要將《轄區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分類分級監管臺賬》報送至市安監局備案。
第三章 級別升降
第十條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及等級評定實行年度動態管理。有升級意愿的用人單位,可對照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自主申請等級調整,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安監局對申請資料進行核實,并按照條件進行級別調整。用人單位一年內只能升級一次,被給予降級的,一年內不得予以升級。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其職業病危害風險等級予以上升一級:
(一)被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予職業病防治榮譽稱號或示范企業的;
(二)積極參加市安監局、國家安監總局組織的各項職業健康活動,并獲得書面通報表揚的;
(三)國家安監總局及市安監局對企業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獲得書面表揚的。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職業病危害風險等級予以下降一級:
(一)一年內因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掛牌督辦的職業安全健康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
(三)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人數不滿100人的用人單位,一年內新發1例職業病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人數10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一年內新發職業病累計占接害人數比例不超過1.0%的。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業病危害風險等級直接評定為C級:
(一)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人數不滿100人的用人單位,一年內新發2例以上職業病;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人數10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一年內新發職業病累計占接害人數比例超過1.0%的;
(二)未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向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公告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四)對存在的重大職業安全健康隱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分類分級情況,實施差異化監管。對于Ⅰ類A級、Ⅱ類A級及B級用人單位實行簡化監督,以用人單位自律管理為主,監管頻次原則上不少于1次/2年;對于Ⅰ類C級、D級及Ⅱ類D級用人單位實行重點監督,監管頻次原則上不少于2次/年;對于Ⅰ類B級、Ⅱ類C級用人單位實行常規監督,監管頻次原則上不少于1次/1年。監管對象多、監管力量薄弱的區縣(自治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監管頻次。
第十五條 對于評定為A級的用人單位,有關政府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將其列為職業健康相關的政府扶持、獎勵項目的優先候選單位。
第十六條 對于評定為D級或者連續兩年處于C級的用人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約談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依法依規應當納入市、區職業健康監管“黑名單”管理的,按照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分類分級評定結果作為安全生產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要依據之一,上傳到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送給相關政府部門以及保險、銀行證券等單位,作為其開展審批、監管、信用評級等業務的參考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分級評定、記錄和公示等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職業衛生監管實際,制定本轄區分類分級監管細則,并報市安監局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 “以上”、“不超過”包含本數,“以下”、“超過”不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評定表
申請用人單位情況 | ||||||
企業名稱 | | |||||
詳細地址 | | |||||
聯 系 人 | | 聯系電話 | | |||
員工總數 | | 接害人數 | | |||
行業分類 | 依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版) 規定的行業填寫 | |||||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根據行業,查閱國家安監總局2012年發布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 | □嚴重 □較重 □一般 | |||||
最近一次職業病危害評價分類 | □嚴重 □較重 □一般 | |||||
生產和使用《高毒物品目錄(2003版)》所列毒物 | □有 □無 | 接觸人數 |
| |||
毒物中文名稱(無,則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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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存在石棉纖維粉塵、含游離SIO210%以上粉塵(矽塵) | □有 □無 | 接觸人數 |
| |||
存在輻照加工、工業加速器、工業探傷等較強輻射源項目 | □有 □無 | 接觸人數 |
| |||
一年內發生急慢性職業中毒 | □有 □無 | |||||
一年內新發職業病病人數 | □有( 例) □無 | |||||
綜合評定:□職業病危害高風險企業(Ⅰ類企業) □職業病危害一般風險企業(Ⅱ類企業) | ||||||
附件2
重慶市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礎建設評分標準表
(適用于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風險分級評定)
企業名稱: 聯系人: 電話:
項目 | 主要內容 | 分值 | 具體實施方法 | 檢查方法 | 扣分標準 | 得分 |
1責任體系 (3分) | ☆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 | 3 | 1.以書面文件形式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并將其存入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檔案二)。 2.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應包含以下兩部分內容: ①人員責任體系: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車間(班組)管理人員以及勞動者等各類人員的職業病防治職責和義務; ②管理部門責任體系:職業衛生領導機構、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在職業衛生管理方面的職責和要求。 | 查閱書面文件的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 | 每缺一類人員或管理部門職責及義務的扣0.5分,扣完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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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章制度 (6分) |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 6 | 建立12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存入檔案二職業衛生管理檔案):①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②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③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④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⑤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⑥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⑦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⑧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⑨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⑩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 查閱相關文件資料,制度需針對本單位實際和現場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制定,并在運行中體現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有效性。 | 每缺一項制度或制度缺乏針對性和操作性,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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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機構 (6分) | 3.1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 1 | 1.標準:嚴重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其他存在職業危害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配備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2.方式:書面形式明確,將配置文件存入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檔案二)。 | 查閱文件 | 未設置或指定機構(組織)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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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 2 | 查閱文件,并當面核實管理人員的工作情況。 | 未按要求配備管理人員或未正常開展工作的,此項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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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 3 | 建立6本臺賬:①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檔案; ②職業衛生管理檔案;③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④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⑤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⑥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 查閱相關臺賬資料。 | 每缺1個管理臺賬扣1分,每個臺賬資料不全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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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期預防 (18分) | ☆4.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 3 | 在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系統(http://211.100.47.109/zywsmain/index.asp)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將申報表及有關資料報安監部門后,從安監部門取得申報回執;將申報表及申報回執存至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檔案二)。 | 查閱申報表及安監部門申報回執,重要事項變更是否及時進行變更申報。 | 未申報不得分;未按要求變更申報的扣1分;主要職業危害因素申報不全的每缺1項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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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 1 | 1.2012年6月1日后,尚未動工建設的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2.將預評價報告及有關資料存至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檔案(檔案一)。 | 檢查用人單位2012年6月1日后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首先查建設項目清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及有關資料。 | 未進行預評價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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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期 預防 (18分) | 4.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 | 1 | 1.2012年6月1日后尚未建成投產的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2.將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及有關資料存至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檔案(檔案一)。 | 檢查用人單位2012年6月1日后,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及有關資料。 | 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設計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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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 2 | 1.2012年6月1日后尚未建成投產的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負責組織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2.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及驗收有關資料存至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檔案(檔案一)。 | 檢查用人單位2012年6月1日后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及驗收有關資料。 | 未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不得分;已進行控制效果評價,未組織驗收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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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優先采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 | 2 | 嚴格按要求落實。 | 綜合評估用人單位的工藝、技術、裝備和材料的先進水平(與現階段國內同類用人單位相比,主要考慮密閉化、機械化、自動化,低毒或無毒原料等因素)。 | 先進,得2分;中等,得1.5分;一般,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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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不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 1.5 | 國家明令禁止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可查閱最新國家產業政策文件(國家發改委公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工信部相關行業準入條件),嚴格按要求落實。 | 查閱最新國家產業政策文件,并進行核對。 | 發現一起,此項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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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期預防 (18分) | 4.7對有危害的技術、工藝和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主要原材料有MSDS(物質安全數據表)。 | 1 | 主要原輔材料在購買時,以書面形式明確要求供貨商提供MSDS資料,并將其有關情況填至《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設備、材料和化學品一覽表》(表4-1),中文說明書附后,存至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檔案四)。 備注:凡標注(表幾-幾)的表格均引用自國家安監總局《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可在總局或市局網站上自行下載。 | 主要檢查原輔材料的有毒有害成份是否明確(檢查用人單位對供應商有無提出書面要求,且供應商是否提供)。 | 發現有隱瞞的,不得分;每發現一種主要原材料無MSDS(物質安全數據表)的,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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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設備有中文說明書 | 0.5 | 在購買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時,以書面形式要求供應商提供職業危害設備中文說明書,并將有關情況填至《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設備、材料和化學品一覽表》(表4-1),中文說明書附后,存至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檔案四)。 | 現場檢查或查閱檔案。 | 發現設備無中文說明書的,每臺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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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 3 | 依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和《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標準規定進行設置。 | 現場查看(重點查看高危粉塵、高毒和放射性物質危害的設備)。 | 未設置的,每處扣0.5分;設置不規范、不醒目的,每處扣 0.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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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使用、生產、經營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有中文說明書 | 1 | 1. 生產、經營的化學品要有中文說明書,需要購入的化學品,書面要求供應商提供中文說明書。 2.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填至《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設備、材料和化學品一覽表》(表4-1),中文說明書附后,存至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檔案四)。 | 現場查看原料包裝或查閱檔案材料 | 發現沒有主要原輔材料MSDS(物質安全數據表)或中文說明書的,缺一項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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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期預防 (18分) | 4.1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有中文說明書 | 1 | 將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填入《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設備、材料和化學品一覽表》(表4-1),中文說明書附后,存至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檔案四)。 | 現場檢查或查閱檔案(《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豁免的放射性同位素除外)。 | 沒有或不全的,此項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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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不得轉嫁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 1 | 在承包者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前提下,與承包者簽訂外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雙方職業衛生管理責任;將外包合同存至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檔案二)。 | 查閱有關用人單位文件和外包合同,檢查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狀況,是否落實勞動合同告知、職業健康監護與個體防護用品發放等情況。 | 發現違法轉嫁的,或未明確職業衛生管理責任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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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場所管理 (25分) | 5.1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 2 | 查閱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情況,采取措施確保達標。 | 查閱檢測報告,重點檢查矽塵、石棉粉塵、高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質濃度或強度達標情況。 | 未進行檢測的不得分,已檢測的根據超標率進行相應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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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有害和無害作業分開 | 2 | 重點是矽塵、石棉粉塵等粉塵、高毒作業崗位要與其他崗位隔離;有毒有害崗位要與無害崗位隔開;有毒物品和粉塵的發生源布置在操作崗位下風側。 | 現場進行檢查 | 未分開的或發生源未處于下風側,每處扣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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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 1 | 生產、生活和倉儲應嚴格分開。 | 現場檢查。 | 發現一處未分開,此項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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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場所管理 (25分) | 5.4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設置報警裝置 | 1 | 按照《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GBZ/T233)進行設置;將報警器設置地點、規格型號、用途等情況列表存至《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檔案二)。 | 現場檢查。 | 未設置不得分,每缺少一處或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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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現場急救用品 | 1 | 參考《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附錄A.4,急救箱配置藥品應與現場易致中毒物質相匹配,勞動者可及時獲取藥品;將配置藥品清單、藥品存放地點、用途等情況列表存至《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檔案二)。 | 現場檢查 | 未配置不得分,配置不完善、不匹配或藥品過期的,每缺一種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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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沖洗設備 | 1 | 在酸、堿作業場所必須配備應急噴淋洗眼器,保證一旦發生事故,勞動者及時獲得沖洗;將沖洗設備設置情況列表存至《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檔案二)。 | 現場檢查 | 發現一處未設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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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放射工作場所配置安全連鎖與報警裝置 | 1 | 嚴格按要求落實 | 現場檢查。 | 發現一處未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此項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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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一般有毒作業場所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高毒作業場所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 | 1 | 嚴格按要求落實 |
現場檢查。
| 未設置不得分,每缺少一處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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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 | 0.5 | 安排本單位專人負責,并每季度匯總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填至《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季報匯總表》(表4-3),存至《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檔案四)。 | 查閱有關檔案資料,重點檢查粉塵與高毒物品日常監測。 | 未進行日常監測的不得分,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每缺一處、一種扣 0.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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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場所管理 (25分) | ☆5.10按規定每年至少一次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 2 | 委托具有資質機構按要求進行檢測,并保證所檢測點滿足《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159)選點原則與數量要求;將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分布示意圖、檢測評價合同書及檢測評價報告存至《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檔案四)。 | 查閱檢測報告,注重檢查檢測點是否滿足《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159)選點原則與數量要求。 | 本年度未檢測的,不得分(本年度已開展控制效果評價或現狀評價視為已檢測),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每缺一處、一種扣 0.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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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職業病危害嚴重用人單位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 2 | 1.委托具有資質機構按要求開展,將現狀評價合同及現狀評價報告存至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檔案(檔案一)。 2.按照《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工作的通知》(渝安監發〔2012〕127號)文件要求,未開展過職業衛生“三同時“或存在三種特殊情況的,應進行現狀評價。 3.在本企業啟動基礎建設之前的三年內,新改擴和技改、技引進項目已經進行了“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本年度可不做現狀評價。 | 查閱檔案資料 | 已經啟動評價工作,但沒有出正式報告的,扣0.5分;未開展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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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在醒目位置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 2.5 | 規章制度在廠區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進行公布,操作規程要在相應的操作崗位上進行公布;將公布照片資料存至《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檔案二)。 | 現場檢查核實 | 無公告欄的不得分;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公布不全,每缺一種扣 0.2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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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 2 | 依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和《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標準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 | 現場重點檢查存在矽塵、石棉粉塵、高毒和放射性物質的崗位。 | 一處未設置扣0.5分,設置不規范每處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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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場所管理 (25分) | 5.14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合同中載明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并載明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 | 2 | 以書面形式進行告知,填寫《勞動合同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書》,勞動者本人要進行簽字,將其存入本人《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六)。 | 抽查勞動合同是否有相關條款進行告知,或者有沒有補充合同或專項合同。 | 未簽訂勞動合同或合同中缺少相關職業危害告知內容的每人扣0.5分,告知不規范每人扣0.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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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在醒目位置公布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 1 | 在可能產生急性中毒工作場所醒目位置公布。 | 僅針對可能產生急性中毒工作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 發現一處未公布或不在醒目位置公布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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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結果告知 | 1 | 通過公告欄、書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將歷年的公告記錄或照片資料存至《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檔案二)。 | 檢查通過公告欄、書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情況。 | 未告知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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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 1 | 將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體檢結果填至本人《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表6-3),以勞動者簽字形式告知,將表格存至本人《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檔案》(檔案六)。 | 現場選擇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3名,進行詢問核實。 | 每發現1人未告知的,扣0.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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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對于患職業病或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企業應告知本人 | 1 | 將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體檢結果填至本人《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表6-3),以勞動者本人簽字形式告知,將表格存至本人《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六)。 | 如存在職業病或職業禁忌,抽查詢問1名存在職業禁忌勞動者。 | 發現有未告知現象的,此項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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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防護設施 (7分) | 6.1職業病防護設施臺帳齊全 | 2 | 填寫《職業病防護設施一覽表》(表2-4),建立職業病防護設施臺帳,并將其存入《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檔案二)。 | 對照現場,對臺帳進行查閱。 | 臺帳不齊全的,缺一項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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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職業病防護設施配備齊全 | 2 | 按要求落實 | 重點檢查矽塵、石棉粉塵、高毒或放射性工作場所的設施配備情況。 | 重點崗位無防護設施每處扣1分;一般崗位無防護設施每處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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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職業病防護設施有效 | 2 | 定期對防護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填寫《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檢查和處理記錄表》(表2-8),將其存至《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檔案二),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有效。 | 查閱設施設計方案、檢測報告,并現場檢查設施運行管理情況。 | 一臺防護設施不能有效使用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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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及時維護、定期檢測職業病防護設施 | 1 | 及時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維護、檢測,填寫《職業病防護設施檢修、維護記錄表》(表2-5),將其存至《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檔案二)。 | 查維修和檢測記錄。 | 維修不及時或無記錄的,不得分;記錄不全或不完善的,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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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人防護 (10分) | 7.1有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計劃,并組織實施 | 1 | 制定采購計劃,并組織實施,將本年度個人防護用品購買經費填至《職業病防治經費一覽表》(表2-3),歷次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發票附后,統一存至《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檔案二)。 | 查閱采購計劃、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發票等資料。 | 無有效的采購記錄,不得分;有采購記錄無采購計劃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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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按標準配備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 | 3 | 1.參照配備標準《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針對不同作業崗位制定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2.個人防護用品要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以及產品說明書。 將以上資料附在《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記錄》(表2-6)后,存至《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檔案二)。 | 查防護用品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以及產品說明書。 | 配備的防護用品不合格的,每種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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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人防護 (10分) | 7.3有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記錄,并及時更換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 3 | 發放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時,要填寫《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記錄》(表2-6),領取人要簽字;將發放記登記記錄存至《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檔案二)。 | 查閱有無個人領用和更換簽字。 | 無記錄不得分;比對勞動者花名冊,缺一人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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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勞動者正確佩戴、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 3 | 定期對工人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工人違規現象及時糾正,同時填寫《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檢查和處理記錄表》(表2-8),將其存至《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檔案二)。 | 查閱檔案資料并進行現場檢查。 | 現場發現一人未正確佩戴、使用的,扣0.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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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教育培訓 (10分) | 8.1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 3 | 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加職業健康專題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將培訓合格證書存至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檔案三)。 | 核查培訓證書(可對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進行考試)。 | 主要或分管負責人未參加培訓的扣2分;管理人員未參加培訓的1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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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對上崗前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 4 | 用人單位自行組織,并填寫《職業衛生宣傳培訓一覽表》(表3-1),參訓人員本人要簽字,將培訓通知、培訓教材或資料、培訓記錄、考試試卷、培訓圖片資料存至《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檔案三)。 | 檢查培訓記錄、試卷或其他相關資料。 | 未開展培訓的,不得分;培訓資料收集整理不完善規范的,扣1分;培訓每缺少一人,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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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定期對在崗期間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 3 | 用人單位自行組織,并匯總年度培訓情況,填寫《年度職業衛生宣傳培訓一覽表》(表3-1),將培訓通知、培訓教材或資料、培訓記錄、考試試卷、培訓圖片資料存至《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檔案三)。 | 檢查培訓記錄,特別是接觸危害崗位勞動者的培訓。(現場抽考3名勞動者) | 未培訓或無相關記錄不得分;培訓每缺少一人扣0.5分;發現培訓工作作假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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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健康監護 (10分) | ☆9.1按規定組織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并為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分戶檔案。 | 1.5 | 1.委托有職業健康體檢資質機構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體檢。 2.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和要求,確定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 3.離崗體檢在勞動者離崗前30日內組織; 4.離崗前90日內已進行在崗職業健康體檢的可視為離崗體檢。 5.根據職業健康體檢機構出具的檢查報告,匯總本單位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填寫《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表》(表5-1)、《職業健康檢查異常結果登記表》(表5-2)、《疑似職業病患者一覽表》(表5-4),單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附后,存至《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檔案五)。 6.要將員工分戶檔案建立有關情況匯總,填寫《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匯總表》(表5-6),將表存至《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檔案五)。
| 檢查勞動合同和上崗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 未組織上崗體檢的,缺一人次扣0.5分;體檢不符合要求的,一人次扣0.25分;未建立分戶檔案的,一人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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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按規定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并為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分戶檔案。 | 3 | 檢查在崗勞動者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 接觸職業危害人員體檢率不足70%的,不得分;發現有2名(或4名疑似)以上職業病人的,不得分;未組織崗中體檢的,缺一人次扣0.5分;體檢不符合要求的,一人次扣0.25分。 | |||
9.3按規定組織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為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分戶檔案。 | 0.5 | 檢查離崗勞動者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 未組織離崗體檢的,缺一人次扣0.25分。 | |||
9.4禁止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調離并妥善安置有職業健康損害的勞動者 | 0.5 | 按要求落實,人員調動要有相關記錄,將記錄存至本人《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六)。 | 檢查有關勞動者調崗記錄,抽查1~3名有職業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有無調支手續。 | 發現一起或無調動記錄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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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健康監護 (10分) | 9.5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 0.5 | 按要求落實,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自愿離崗者要有書面簽字,將其存入本人《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六)。 | 檢查離崗勞動者勞動合同及自愿離崗者書面簽字。 | 每發現一人離崗未簽字或體檢,扣0.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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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如實、無償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 1 | 將此要求列入公司《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書》時明確告知,在領取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時要求員工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匯總表》(表5-6)上簽字,將表存至《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檔案五)。 | 查閱有關制度、勞動合同或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書,以及現場詢問勞動者。 | 制度、合同中無相關規定的不得分,每發現一名勞動者不知情的,扣0.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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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對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 0.5 | 將此要求列入《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落實,個人健康檢查表存至本人《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檔案》(檔案六),報銷單據存至《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檔案二)。 | 查閱有關制度、報銷單據、體檢表。 | 制度中無相關規定、未安排或未全部安排的,此項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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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 1 | 按要求落實。 | 查閱勞動合同,現場抽查勞動者。 | 發現一起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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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 1 | 按要求落實。 |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殊規定》,現場抽查詢問3名女職工。 | 發現一起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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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勞動者,給予適當崗位補貼 | 0.5 | 按要求落實。 | 查閱發放和領取記錄。 | 未發放或發放不全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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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應急管理 (5分) | ☆10.1建立健全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1.5 | 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將其存至《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檔案二),預案中應明確責任人、組織機構、事故發生后的疏通線路、技術方案、救援設施的維護和啟動、救護方案等,另外無救援條件的單位要與最近有救援條件的醫療單位簽訂救援協議。 | 查應急預案。 | 預案不完善的,每缺一項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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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定期維護應急救援設施,并保證其完好 | 1 | 定期維護,填寫《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和檢修記錄》(表2-5), 將其存至《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檔案二)。 | 現場查看有關記錄。 | 無記錄或維護不及時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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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定期演練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1.5 | 針對應急預案進行定期演練,并將演練記錄存至《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檔案二)。 | 查演練記錄。 | 未進行演練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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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應及時向所在地安監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 1 | 填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處理記錄表》(表5-5),及時進行報告,并將報告及處理記錄存至《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檔案五)。 | 查閱報告情況。 | 發現有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未報告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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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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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此表適用于基礎建設工作,也適用于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風險管理水平進行分級。 2.基礎建設四個檔次與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風險分級進行有效對接:基礎建設不合格企業(60分以下)為D級,基礎建設合格企業(60-79分)為C級,基礎建設良好企業(80-89分)為B級,基礎建設示范企業(90分以上,并同時滿足相關條件)為A級。 4.標“☆”為關鍵項,共有20個關鍵項,有5個以上關鍵項的扣分超過該小項分值一半的,不能評為基礎建設示范企業(A級)。 5.不涉及或不適用項目,該項自動得分,如4.2、4.3、4.4、5.7等項目。 6.本檢查表具體實施方法中凡標注(表幾-幾)的表格均引用自國家安監總局《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可在總局或市局網站上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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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時間: 年 月 日
評定人簽字: 、
單位負責人簽字:
附件3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分級總體情況表
企業名稱:
企業自評 | 街鎮(園區)初評 | 區縣(自治縣)安監部門評定 | ||||||||||||
分類情況 | □高風險(Ⅰ類企業) □一般風險(Ⅱ類企業) | 分類情況 | □高風險(Ⅰ類企業) □一般風險(Ⅱ類企業) | 分類情況 | □高風險(Ⅰ類企業) □一般風險(Ⅱ類企業) | |||||||||
分級情況 | 項目 | 分值 | 得分 | 總分 | 分級情況 | 項目 | 分值 | 得分 | 總分 | 分級情況 | 項目 | 分值 | 得分 | 總分 |
責任體系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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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體系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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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體系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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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 6 |
| 規章制度 | 6 |
| 規章制度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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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構 | 6 |
| 管理機構 | 6 |
| 管理機構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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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預防 | 18 |
| 前期預防 | 18 |
| 前期預防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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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管理 | 25 |
| 工作場所管理 | 25 |
| 工作場所管理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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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設施 | 7 |
| 防護設施 | 7 |
| 防護設施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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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防護 | 10 |
| 個人防護 | 10 |
| 個人防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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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訓 | 10 |
| 教育培訓 | 10 |
| 教育培訓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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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監護 | 10 |
| 健康監護 | 10 |
| 健康監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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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 | 5 |
| 應急管理 | 5 |
| 應急管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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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評定人員(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評定人員(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轄區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分類分級監管臺賬
區縣(自治縣)、街鎮(園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序號 | 用人單位名稱 | 地址 (具體到街鎮) | 行業分類 | 從業人數 | 接害人數 | 分類情況 | 分級情況 | 最終評定單位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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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1.行業分類依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版)涉及的行業填寫;2.分類情況填寫高風險(Ⅰ類)或一般風險(Ⅱ類); 3.分級情況填寫A、B、C、D四個等級;4.最終評定單位填寫街鎮(園區)或區縣(自治縣)安監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