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藏政辦發﹝2016﹞111號)

   2019-06-17 528
核心提示: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安委會成員單位:《西藏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安委會成員單位:
 
    《西藏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 年2月4日
 
    西藏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鞏固全區危險化學品領域“三查三改”專項行動治理成果,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8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自治區第九次黨代會精神,緊緊圍繞《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堅守安全紅線,堅持標本兼治,注重遠近結合,深化改革創新,健全體制機制,強化法治,明晰責任,嚴格監管,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及“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促進全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得到有效落實。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各行業安全風險和重大危險源進一步摸清并得到重點管控,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企業搬遷工程全面啟動實施,危險化學品信息共享機制初步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進一步理順、機制進一步完善、法制進一步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基礎進一步夯實,應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進一步提升,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得到堅決遏制。
 
    三、組織領導
 
    成立西藏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劉    江  自治區副主席,區黨委政法委副書記,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副組長:
 
    和 忠 華  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達 木 拉  安全監管局局長
 
    洛桑旦達  公安廳常務副廳長
 
    衛    強  交通運輸廳副廳長
 
    達    頓  工業和信息化廳副廳長
 
    旦巴加措  安全監管局副局長
 
    成  員:
 
    管 云 平  區黨委組織部部務委員
 
    丁    永  區黨委宣傳部副部長
 
    肖 洪 欽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永旦扎巴  教育廳副廳長
 
    丁 明 勤  科技廳副廳長
 
    王 天 昊  財政廳副廳長
 
    洛    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副巡視員
 
    丹巴曲桑   環境保護廳副廳長
 
    李 新 昌   住房城鄉建設廳總工程師
 
    布瓊次仁   農牧廳副廳長
 
    嘎松美郎   商務廳副廳長
 
    胡 學 軍   衛生計生委副主任
 
    范    云   法制辦副主任
 
    郭 乃 雄   工商局副局長
 
    多吉堅贊   質監局副局長
 
    劉 紫 炎   新聞出版廣電局副巡視員
 
    劉 慶 永    西藏公安消防總隊副總隊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監管局,辦公室主任由旦巴加措同志兼任,負責日常工作和協調、督促、指導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
 
    四、時間進度和工作安排
 
    2016年12月開始至2019年11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部署階段(2016年12月)。各地(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總體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職責,細化措施;要認真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動員部署,進行廣泛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二)整治階段(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開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各地(市)、各有關部門要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及時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確保各項工作按期完成。
 
    (三)總結階段(2019年11月)。各地(市)、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總結經驗成果,形成總結報告并報送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由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匯總后報國務院安委會。
 
    五、治理內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
 
    1.全面摸排風險。根據國務院安委會公布的《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的行業品種目錄》的要求,一是全面組織摸排全區各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重點摸排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各環節的安全風險,建立第三方機構參與隱患排查工作機制。二是建立本地(市)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分布檔案和電子地圖。(各地(市)安全監管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環境保護廳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2.重點排查重大危險源。一是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排查,對我區各類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生產、儲存、使用、經營企業開展重大危險源的等級復核工作。二是根據重大危險源等級復核結果建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安全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
 
    3.加強高危化學品管控。一是組織開展對我區硝酸銨、硝化棉、氰化鈉等高危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企業的再次摸底排查工作,并造冊建檔,確保監管無盲區、無死角,做到心中有數;二是按照各部門按職責分工對高?;瘜W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企業全過程開展隱患排查,不符合規定的企業一律依法關停,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一律依法查處。(安全監管局牽頭,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4.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控。一是根據重大危險源等級復核結果,督促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監測監控設備設施,凡是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應實現溫度、壓力、液位等信息的遠程不間斷采集檢測,應設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凡是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應設置緊急停車(緊急切斷)功能,對重大危險源實施重點管控。二是以拉薩市為試點建立安全監管部門與各行業主管部門之間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信息共享機制。(安全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5.加強危險化學品罐區的風險管控。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開展油氣等危險化學品罐區專項安全大檢查的通知》(安委辦﹝2015﹞89)要求,以罐區的日常管理、檢維修作業、“四防”措施落實、儀表電氣維護、消防安全等方面為重點全面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罐區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安全監管局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環境保護廳、交通運輸廳、質監局、西藏公安消防總隊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6.全面啟動實施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企業搬遷工程。一是2017年5月底前進一步摸清全區城市和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儲存、經營企業底數。二是2017年10月底前通過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定量風險評估,確定分批關閉、轉產和搬遷企業名單;同時,各地(市)結合實際,出臺企業關停并轉、退城的綜合性支持政策;由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部落實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企業搬遷工程專項資金。三是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進一步深化提升,2019年10月底前城市和人口密集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儲存、經營企業全部實現關轉搬。(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安全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7.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控。按照自治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有關要求,健全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嚴格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等規定的危險貨物包裝、裝卸、運輸和管理要求。一是落實各地(市)、各部門、各企業和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提高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準入門檻,對在我區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排查,逐一登記造冊,復核審定營運資質,重點對從事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和民用爆炸物品運輸企業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二是加大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緊急切斷閥、罐體等使用維護情況和違法改裝的抽查檢查力度;不斷加大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三是加大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員、押運員、裝卸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力度,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建立裝貨前運輸車輛、人員、罐體及單據等查驗制度,嚴把裝卸關,加強日常監管。(交通運輸廳牽頭,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質監局、安全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8.鞏固油氣輸送管道安全隱患整治攻堅戰成果。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鞏固油氣輸送管道安全隱患整治攻堅戰成果,杜絕新增隱患。一是由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牽頭明確各地(市)縣(區)發展改革委(能源辦)為油氣輸送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初步構建油氣輸送管道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建立完善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管理長效機制。二是加快推進對980油庫至725油庫輸油管道的改造工作。三是推動管道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開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強化油氣輸送管道巡護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管理水平。(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牽頭,中石油西藏銷售分公司、安全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7年9月底前完成)(三)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
 
    9.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監管責任體系。研究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系統監管。厘清部門職責范圍,明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具體內容,出臺《西藏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消除監管盲區。(安全監管局、編辦牽頭,法制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10.建立更加有力的統籌協調機制。一是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增補相關成員單位,進一步強化統籌協調能力。二是在地(市)、縣(區)兩級全面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安全監管局牽頭,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11.強化行業主管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責任。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嚴格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責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責任。自治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要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四)強化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2.完善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推動制定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專門法律,加快推進《西藏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立法工作。(安全監管局、法制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3.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管理體制。按照國務院印發的《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完善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管理體制,制定符合我區實際的危險化學品地方標準規劃。(質監局、安全監管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五)加強規劃布局和準入條件等源頭管控。
 
    14.統籌規劃編制。一是督促各地(市)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統籌安排危險化學品產業布局,結合實際,推出化工園區的規劃。二是督促各地(市)在逐步推進“多規合一”工作中,充分考慮危險化學品產業布局及安全規劃等內容,加強規劃實施過程監管。(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安全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15.規范產業布局。督促各地(市)認真落實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產業發展布局規劃等,加強城市建設與危險化學品產業發展的規劃銜接,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和環境保護所需的防護距離要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公安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安全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16.嚴格安全準入。建立完善涉及公眾利益、影響公共安全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建設項目公眾參與機制。一是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立項階段,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實施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環境保護、衛生計生、安全監管、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聯合審批。二是鼓勵各地(市)根據實際制定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商務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環境保護廳、交通運輸廳、西藏公安消防總隊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17.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質量的管理。嚴格落實《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要求,一是強化從事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管理,落實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及儲存設施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依法嚴肅追究因設計、施工質量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責任。二是督促有關施工單位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時,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三是對建成的城鎮燃氣管道走向標志、標牌設立情況進行排查,對缺少標志樁的區域進行增設;同時建立完善各地(市)城鎮燃氣管道走向示意圖。(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質監局、安全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六)依法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18.加強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梳理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對施行3年以上的開展執行效果評估并推動修訂完善。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宣傳貫徹,督促企業進一步增強安全生產法治意識,定期對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進行符合性審核,提高企業依法生產經營的自覺性、主動性。(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19.認真落實“一書一簽”要求。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進出口單位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要求,確保將危險特性和處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時、準確、全面地傳遞給下游企業、用戶、使用人員以及應急處置人員。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托運人要采取措施及時將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相關信息傳遞給相關部門和人員。(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質監局、安全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20.推進科技強安。推動化工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裝置必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必須裝備安全儀表系統,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加速現有企業自動化控制和安全儀表系統改造升級,減少危險崗位作業人員,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設智能工廠,利用智能化裝備改造生產線,全面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大力推廣應用風險管理、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等先進管理方法手段,加強消防設施裝備的研發和配備,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安全監管局、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西藏公安消防總隊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21.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一是根據不同行業特點,積極采取扶持措施,引導鼓勵危險化學品企業持續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是對已達標企業出現管理不嚴格、責任不落實的要及時提出整改,對問題嚴重、隱患重大的企業可采取降低達標等級、摘牌等措施。三是選樹一批典型標桿,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推動危險化學品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廳、交通運輸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22.嚴格規范執法檢查。強化依法行政,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執法檢查,規范檢查內容,完善檢查標準,提高執法檢查的專業性、精準性、有效性。一是加大對私自違法生產氧氣、乙炔等危險化學品的打擊力度,依法嚴厲處罰危險化學品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二是采取在各類媒體設立專欄、邀請媒體參與執法檢查等形成,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的曝光力度。(安全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廳、交通運輸廳、公安廳、商務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23.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加大對發生事故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責任追究力度,依法嚴肅追究事故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有關管理人員的責任,推動企業自覺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監管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廳、交通運輸廳、公安廳、商務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24.建立實施“黑名單”制度。一是督促各地(市)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探索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企業“黑名單”制度,及時將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媒體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定期在媒體曝光,并作為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率調整確定的重要依據。二是充分利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進一步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安全監管局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工商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25.嚴格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一是督促各地(市)加強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能力建設,規劃建設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場所。
 
    二是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按照“誰產生、誰處置”的原則,及時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過程的環境安全管理。(環境保護廳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七)大力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保障能力。
 
    26.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加強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的監管力量,特別是基層縣(區)監管力量的配備,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和人員能力建設以及檢查設備設施配備要求,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實現專業監管人員配比不低于在職人員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水平。(組織部、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安全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27.積極利用社會力量,助力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要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中介機構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安全生產服務機構、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的作用,持續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水平,增強監管效果。(安全監管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28.嚴格安全、環保評價等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管。負責安全、環保評價機構資質審查審批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提高準入門檻,嚴格規范安全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行為,對弄虛作假、不負責任、有不良記錄的安全、環保評價機構,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追究相關責任并在媒體曝光。(安全監管局、環境保護廳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八)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
 
    29.完善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加強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推動制定《西藏自治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實施細則》,加強對登記企業現場核查,保證登記信息的時效性、準確性。建立全區危險化學品企業信息數據庫,并實現部門數據共享。(安全監管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廳、環境保護廳、農牧廳、衛生計生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30.建立全區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共享平臺。依托政府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臺,建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含進口)、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企業大數據庫,形成政府建設管理、企業申報信息、數據共建共享、部門分工監管的綜合信息平臺。鼓勵企業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提高企業自身安全管理能力。靈活運用各種方式,探索實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化學品電子追蹤標識制度,及時登記記錄全流向、閉環化的危險化學品信息數據,基本實現危險化學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公安廳、環境保護廳、交通運輸廳、農牧廳、質監局、安全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九)加強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工作。
 
    31.進一步規范應急處置要求。一是制定更加規范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接處警和應急處置規程,完善現場處置程序,探索建立專業現場指揮官制度,二是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原則,有效防控應急處置過程風險,避免發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動實施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專業化的應急處置。(安全監管局牽頭,公安廳、環境保護廳、交通運輸廳、西藏公安消防總隊、中石油西藏銷售分公司、中石化西藏分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32.加大資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引導地方政府加大危險化學品應急方面的投入,將各地(市)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考核范圍。探索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事故處置過程中發揮作用的方法。(財政廳牽頭,安全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33.強化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能力建設。制定危險化學品應急能力建設法規標準,規范救援隊伍的指揮調度、裝備配備和訓練考核,建立統一指揮、快速反應、裝備精良、訓練有素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優化應急力量布局和裝備設施配備,健全應急物資儲備與調運機制,開展環境應急監測及處理能力建設。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強化應急救援能力。將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納入統一調度體系。(安全監管局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34.加強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管理。加快《全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的修訂,簡化、完善危險化學品相關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演練要求,積極推行使用應急處置卡。定期組織開展聯合演練,根據演練評估結果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進一步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確保企業應急預案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相關預案銜接暢通。(安全監管局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十)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宣傳教育和人才培養。
 
    35.大力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宣傳普及。建立定期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公眾開放日制度,創新方式方法,加強正面主動引導,利用駐村工作隊、駐寺工作隊、“雙聯戶”等基層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普及活動,不斷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與對危險化學品的科學認知水平。(安全監管局牽頭,教育廳、科技廳、新聞出版廣電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36.加強化工行業管理人才培養。推動各地(市)加快人才培養,開展化工高層次人才培養和開辦化工安全網絡教育,加強化工行業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教育廳、安全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37.加快化工產業工人培養。推動化工企業通過定向培養、校企聯合辦學和學徒制等方式,加快產業工人培養,確保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操作人員達到崗位技能要求。(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安全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研究制定加快化工產業工人培養的指導意見,加快培養具有較強安全意識、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隊伍,有效緩解化工產業人才缺乏的問題。(安全監管牽頭,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時限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工作責任,并于2017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本部門的實施方案報送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各地(市)、各有關部門要分別確定1名聯絡員和1名工作人員負責日常工作的聯系和協調,并將名單報送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
 
    (二)各地(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取得實效,并按季度向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報送工作進展情況。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要定期通報工作信息,適時組織對各地(市)、各有關部門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情況進行督查。


 
地區: 西藏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