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全省推進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建設深化進 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工作視頻會議精神,進一步完善進口冷鏈食 品第一道關口徹檢徹控機制,切實加強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 工作,決定在全市建立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制度,在進 口冷鏈食品第一入境點,即菏澤口岸、目的縣(區),設立進 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集中開展核酸檢測和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
一、設立監管專倉
(一)市、縣建倉。市級建立 1 個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 專倉(設在菏澤綠源食品總公司)。經市指揮部同意,進口冷 鏈食品數量較大的縣也可利用已有的大型冷藏冷凍設施,結合 實際需要,建立縣級集中監管專倉,原則上儲藏進口冷鏈食品在 1000 噸以上的縣要建立集中監管專倉。經縣、市指揮部同意, 進口冷鏈食品使用量大的企業可以自行建立專倉。不自建專倉 的縣一律進入市級專倉。市級和縣級進口冷鏈食品監管專倉應 于 2020 年 12 月 5 日前建成并運行,最遲不得晚于 12 月 10 日。
(二)專倉功能。通過山東口岸或外省口岸(包含外省企 業)進入菏澤市且未在口岸環節進行核酸檢測和預防性全面消毒的進口冷鏈食品,必須進入我市設立的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 管專倉集中進行核酸檢測和預防性全面消毒。
(三)專倉配置。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需要配置、 配備停車場地、冷庫、消毒設備、檢測機構、監控設備、裝卸 和管理運行人員、信息化系統,滿足日常運行需要。
(四)駐倉監管。要組織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交通運輸、 公安等部門組建駐倉監管組,確定專職人員,實行 24 小時駐倉 監管,具體承擔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日常監管工作。
(五)建立制度。市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專班各成員單 位依據各自職責,制定進口冷鏈食品 24 小時提前報備預約、食 品封閉運輸、核酸檢測、預防性消毒、食品存儲、涉疫食品處 置、人員防護等管理規程,并指導檢查落實。
(六)經費保障。市級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設立、 運行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由市財政保障??h級專倉 設立、運行由縣財政保障。入倉進口冷鏈食品的運輸儲存、核 酸檢測、預防性消毒的費用由進口商或采購商承擔。
(七)企業專倉。加工進口冷鏈食品的大型外貿(畜禽屠宰) 加工企業,經市指揮部同意可以參照本方案設立進口冷鏈食品 集中監管專倉的要求,在本廠區內設立企業專倉,嚴格按照本 方案落實疫情防控措施,所需經費由企業自行承擔??h(區) 指揮部向企業專倉派駐駐廠監管組監督本方案確定的各項防控 措施嚴格落實。
二、口岸防控機制
(一)口岸消毒。菏澤海關根據海關總署風險監測計劃, 加強對進口冷鏈食品的檢測工作,對進口冷鏈食品及其內外包 裝和環境抽取一定比例樣本進行核酸檢測,對來自風險高的國 家或地區冷鏈食品加大抽樣檢測數量,嚴格實施進口海鮮食品 100%核酸抽樣檢測。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按規定做退運或銷毀 處理。檢測結果為陰性的,菏澤海關按照海關總署要求,組織 指導督促查驗場地(所)經營者或進口企業,對被抽中的進口 冷鏈食品的集裝箱內壁、食品外包裝實施消毒。對經過海關抽 中實施的預防性消毒的進口冷鏈食品,如果現場查驗和監督抽 檢未發現不合格項目,海關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在備注欄注明“裝載運輸工具及該批貨物外包裝業經消毒”。對業經預防性消毒的進口冷鏈食品,消毒單位應當出具《口岸 進口冷鏈食品消毒記錄證明》。
(二)運輸管理。對未在口岸消毒的進口冷鏈食品及運輸 車輛、司機,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指導港口企業、貨運場站 等經營單位通過山東冷鏈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山 東冷鏈”)如實登記運輸車輛信息、司機信息、裝卸貨信息和 收貨人信息,并告知司機不得接觸進口冷鏈食品并做好防護。
(三)信息共享。海關、市場監管部門要建立信息共享機 制,菏澤海關通過督促我市冷鏈食品進口商錄入“山東冷鏈” 系統將進口商企業信息和進口產品信息每日向市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專班通報,市內進口商信息發生變化的,菏澤海關 2 日內 將變化情況向市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專班通報。加強對運入我市 的進口冷鏈食品跟蹤管理,實現運入我市的進口冷鏈食品各環 節信息共享,確保全流程可追溯。
(四)加強指導。海關、商務、工信、交通等部門指導有 關進口企業通過商業合同約定、商業磋商等方式,要求出口方 采取切實有效安全防護措施,保證進口冷鏈食品安全。
三、專倉運行機制
(一)提前報備。對未在口岸環節消毒的進口冷鏈食品進 入菏澤市境內的,其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單位(以下簡稱首 站單位)必須于進口冷鏈食品到達目的地 24 小時前,通過“山 東冷鏈”向菏澤市駐倉監管組報送備案信息。
(二)入倉登記。進口冷鏈食品到達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 管專倉時,駐倉監管組要查驗進口冷鏈食品《入境貨物檢驗檢 疫證明》《貨物清單》,并將進口冷鏈食品、運輸車輛、司機 與“山東冷鏈”內報備信息進行復核,留存紙質資料。《入境 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未能隨貨同行的,可以后期補報。
(三)核酸檢測。市領導小組(指揮部)統籌各類核酸檢 測力量,以政府辦檢測機構為主,按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實 驗室檢測技術指南》(第七版)等有關規定對入庫的進口冷鏈 食品表面、內外包裝以及集裝箱內壁、車輛把手等進行采樣、 送樣、核酸檢測,隨抽即檢,按批次及時出具《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結果》。
(四)全面消毒。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要按照《冷 鏈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術指南》等有關規定 對進口冷鏈食品內外包裝以及集裝箱內壁、車輛把手等進行預 防性全面消毒,出具《進口冷鏈食品全面消毒記錄證明》。消 毒作業相關資料和記錄應保留 2 年。
(五)分區存放。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實行分區管 理制度,要設立消毒作業區、已消毒存放區和問題物品暫存區。 不同集裝箱的進口冷鏈食品消毒后要分開、隔離存放。
(六)問題處置。發現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并經復檢確認 的進口冷鏈食品,駐倉監管組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及 時處置,同時報告市指揮部。各縣區冷鏈專班在市指揮部統一 領導下,做好同批次食品市場排查,督促相關生產經營者立即 下架停售、專區封存;做好各縣區信息通報、相關涉事產品銷 毀處置等工作。市指揮部宣傳輿情組加強信息發布歸口管理, 統籌做好信息發布,確保信息發布準確可靠。
(七)合格放行。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進口冷鏈食品, 允許出倉流通,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出具《菏澤市進口 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出倉證明》。《菏澤市進口冷鏈食品集 中監管專倉出倉證明》應包含核酸檢測信息和消毒記錄信息。
四、出倉流通措施
(一)貨證同行。進口冷鏈食品首站單位要將《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貨物清單》、《口岸進口冷鏈食品消毒記 錄證明》或《菏澤市市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出倉證明》 (以下簡稱“冷鏈三證”)上傳“山東冷鏈”。在銷售、運輸 過程中,“冷鏈三證”要隨進口冷鏈食品一同流轉,隨時備查。
(二)進貨查驗。市內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運輸 和冷庫單位購進、運輸、貯存進口冷鏈食品的,必須查驗、留 存“冷鏈三證”和“山東冷鏈”電子銷售憑證。禁止銷售、采 購、運輸和貯存沒有“冷鏈三證”和電子銷售憑證的進口冷鏈 食品。
(三)分區存放。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和冷庫單位 要分區存放進口冷鏈食品,與其他食品相對分離;銷售場所要 設專柜、專人銷售。
(四)亮碼銷售。銷售單位銷售進口冷鏈食品時,要在專 柜對應冷鏈食品的顯著位置公示該批次進口冷鏈食品追溯二維 碼,供消費者監督查詢。
(五)全程溯源。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和冷庫單位 要對進口冷鏈食品涉及的運輸車輛、從業人員全部登記在冊, 實行閉環管理,運輸車輛、人員信息隨進口冷鏈食品同行,實 現全程可追溯。
(六)禁售規定。沒有“冷鏈三證”或者“冷鏈三證”不 全的進口冷鏈食品,一律不能進入菏澤市境內生產、銷售、使 用。
五、專倉保障措施
(一)發布公告。市級和縣級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 建立后要發布公告,公布我市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的地 址、報備方式、聯系電話,讓進口冷鏈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 服務單位知曉。
(二)宣傳引導。各縣區要加強對生產、銷售、餐飲服務、 運輸、冷庫單位的宣傳引導,督促進口冷鏈食品首站單位自覺 參加集中核酸檢測和預防性全面消毒,廣大冷鏈食品單位主動 抵制無“冷鏈三證”、“冷鏈三證”不全或者無“山東冷鏈” 電子銷售憑證的進口冷鏈食品。
(三)開展培訓。市、縣(區)冷鏈疫情防控工作專班成 員單位要組織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開展進口冷鏈食品 24 小時提前報備預約、食品封閉運輸、核酸檢測、預防性消毒、 食品存儲、涉疫食品處置、人員防護等管理規程培訓,指導進 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符合標準,規范運行。
(四)試運行。市級和縣級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建 立后,要結合宣傳、培訓工作開展試運行,拾遺補缺,完善措 施,開展應急演練,確保開倉后正常運行。
(五)人員管理。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從業人員和 管理、運行人員的工作、食宿及其它活動相對封閉,實行閉環 管理,人員定期輪換,定期核酸檢測。
(六)法律責任。市、縣區相關部門要加大對生產、銷售、餐飲服務、運輸、冷庫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于不落實提前 24 小時報備、不配合集中監管、不進入集中監管專倉檢測消毒、 不使用“山東冷鏈”、不索證索票、不分區存儲、不亮碼銷售, 以及不執行全市冷鏈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為,一律停業 整頓,公開曝光,納入誠信體系,實施聯合懲戒;致使疫情擴 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全程防控防護
(一)主體責任。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指導食 品生產經營企業改進環境衛生條件,落實進貨查驗、食品安全 自查、追溯管理、人員管理、索取核酸檢測報告和消毒證明等 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禁采購、使用來源不明的進口冷鏈食品。
(二)消毒檢測。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按職責指導 各縣區嚴格做好進口冷鏈食品內外包裝、貯存場所、生產加工 設備等清潔消毒;每周對冷鏈食品特別是自疫情高發國家或地 區進口食品進行核酸檢測。
(三)運輸管控。交通運輸等部門指導督促冷鏈物流企業 嚴格查驗海關通行單證,落實車輛、船舶、集裝箱(內壁)等 運輸工具消毒、信息登記等措施。
(四)熟化加工。農業農村部門引導企業視情將部分進口 冷鏈農產品在港口城市就地熟化加工,減少大范圍、長距離調 運風險。
(五)加強防護。衛生健康、海關、商務、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按職責督促指導相關生產經營單位落實疫情防控 措施,及時完善進口冷鏈食品裝卸搬運、加工生產、運輸等人 員防護規范,加強重點人群在口岸點、作業點、居住點閉環管 理;對直接接觸進口冷鏈食品等感染風險高的相關從業人員和 一線監管人員加強防護措施,并按照方案優先開展新冠病毒疫 苗緊急使用。
七、部門職責分工
各縣區政府要落實本縣區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檢測和預 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屬地責任,負責運行縣級進口冷鏈食品集中 監管專倉,組織相關部門和企業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好預防性 全面消毒工作,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加強督促檢查,確保 進口冷鏈食品消毒工作責任和措施落實到位。
(一)市場監管部門。協調相關部門共同做好駐倉監管工 作;督促市場開辦者、食品生產經營者索取“冷鏈三證”;強 化對進口冷鏈食品的追溯管理,對沒有“冷鏈三證”、“冷鏈 三證”不全的進口冷鏈食品依法進行查處;與有關部門共同監 督市場經營單位做好市場環境消毒工作。
(二)海關部門。負責按海關總署有關規定開展口岸進口 冷鏈食品新冠病毒監測檢測工作,組織指導進口冷鏈食品進口 商、海關查驗場地(所)經營單位做好口岸環節被抽中的進口 冷鏈食品集裝箱內壁和食品外包裝的預防性全面消毒處理工 作;對已消毒的進口冷鏈食品,如果現場查驗和監督抽檢未發現不合格項目,海關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并在《入 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備注欄注明“裝載運輸工具及該批貨物 外包裝業經消毒”,指導消毒單位出具《口岸進口冷鏈食品消 毒記錄證明》,以便后續環節組織對未在口岸消毒的貨物實施 預防性消毒;將進口商企業信息和進口產品信息及時通報給市 場監管部門。
(三)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匯總分析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 毒核酸檢測結果,對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傳播風險進行研判, 組織核酸檢測機構開展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核酸檢測, 開展對預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指導評估和檢查;制定進口冷鏈 食品集中監管專倉食品封閉運輸、核酸檢測、預防性消毒、食 品存儲、涉疫食品處置、人員防護等管理規程;組織全市進口 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開展培訓,指導全市進口冷鏈食品集中 監管專倉落實疫情防控措施。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督促指導進口冷鏈食品承運單 位落實運輸環節的主體責任并實施相應消毒處理措施,在國內 運輸段嚴格查驗“冷鏈三證”,落實進口冷鏈食品運輸工具消 毒、一線工作人員個人防護等措施,配合檢查進口冷鏈食品倒 箱過車(從進口集裝箱換裝至國內運輸車輛)過程中的消毒處 理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公安部門。負責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場所、 周邊的交通疏導;對阻礙、抗拒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或單位,依法予以處置。
(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按職責抓好 各項任務落實。
我市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設立前,進入我市境內的 進口冷鏈食品核酸檢測和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要嚴格落實國 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于印發進口冷鏈食品預防性全面 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255 號)要 求和省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及 省、市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專班下發的各項規定,組織經營者開 展核酸檢測和預防性全面消毒,實現對“人”的排查、“物” 的排查、核酸檢測和預防性消毒“四個全覆蓋、無遺漏”。
聯系人:李英民,聯系電話:0530-5699801,15653075588。
一、設立監管專倉
(一)市、縣建倉。市級建立 1 個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 專倉(設在菏澤綠源食品總公司)。經市指揮部同意,進口冷 鏈食品數量較大的縣也可利用已有的大型冷藏冷凍設施,結合 實際需要,建立縣級集中監管專倉,原則上儲藏進口冷鏈食品在 1000 噸以上的縣要建立集中監管專倉。經縣、市指揮部同意, 進口冷鏈食品使用量大的企業可以自行建立專倉。不自建專倉 的縣一律進入市級專倉。市級和縣級進口冷鏈食品監管專倉應 于 2020 年 12 月 5 日前建成并運行,最遲不得晚于 12 月 10 日。
(二)專倉功能。通過山東口岸或外省口岸(包含外省企 業)進入菏澤市且未在口岸環節進行核酸檢測和預防性全面消毒的進口冷鏈食品,必須進入我市設立的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 管專倉集中進行核酸檢測和預防性全面消毒。
(三)專倉配置。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需要配置、 配備停車場地、冷庫、消毒設備、檢測機構、監控設備、裝卸 和管理運行人員、信息化系統,滿足日常運行需要。
(四)駐倉監管。要組織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交通運輸、 公安等部門組建駐倉監管組,確定專職人員,實行 24 小時駐倉 監管,具體承擔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日常監管工作。
(五)建立制度。市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專班各成員單 位依據各自職責,制定進口冷鏈食品 24 小時提前報備預約、食 品封閉運輸、核酸檢測、預防性消毒、食品存儲、涉疫食品處 置、人員防護等管理規程,并指導檢查落實。
(六)經費保障。市級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設立、 運行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由市財政保障??h級專倉 設立、運行由縣財政保障。入倉進口冷鏈食品的運輸儲存、核 酸檢測、預防性消毒的費用由進口商或采購商承擔。
(七)企業專倉。加工進口冷鏈食品的大型外貿(畜禽屠宰) 加工企業,經市指揮部同意可以參照本方案設立進口冷鏈食品 集中監管專倉的要求,在本廠區內設立企業專倉,嚴格按照本 方案落實疫情防控措施,所需經費由企業自行承擔??h(區) 指揮部向企業專倉派駐駐廠監管組監督本方案確定的各項防控 措施嚴格落實。
二、口岸防控機制
(一)口岸消毒。菏澤海關根據海關總署風險監測計劃, 加強對進口冷鏈食品的檢測工作,對進口冷鏈食品及其內外包 裝和環境抽取一定比例樣本進行核酸檢測,對來自風險高的國 家或地區冷鏈食品加大抽樣檢測數量,嚴格實施進口海鮮食品 100%核酸抽樣檢測。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按規定做退運或銷毀 處理。檢測結果為陰性的,菏澤海關按照海關總署要求,組織 指導督促查驗場地(所)經營者或進口企業,對被抽中的進口 冷鏈食品的集裝箱內壁、食品外包裝實施消毒。對經過海關抽 中實施的預防性消毒的進口冷鏈食品,如果現場查驗和監督抽 檢未發現不合格項目,海關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在備注欄注明“裝載運輸工具及該批貨物外包裝業經消毒”。對業經預防性消毒的進口冷鏈食品,消毒單位應當出具《口岸 進口冷鏈食品消毒記錄證明》。
(二)運輸管理。對未在口岸消毒的進口冷鏈食品及運輸 車輛、司機,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指導港口企業、貨運場站 等經營單位通過山東冷鏈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山 東冷鏈”)如實登記運輸車輛信息、司機信息、裝卸貨信息和 收貨人信息,并告知司機不得接觸進口冷鏈食品并做好防護。
(三)信息共享。海關、市場監管部門要建立信息共享機 制,菏澤海關通過督促我市冷鏈食品進口商錄入“山東冷鏈” 系統將進口商企業信息和進口產品信息每日向市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專班通報,市內進口商信息發生變化的,菏澤海關 2 日內 將變化情況向市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專班通報。加強對運入我市 的進口冷鏈食品跟蹤管理,實現運入我市的進口冷鏈食品各環 節信息共享,確保全流程可追溯。
(四)加強指導。海關、商務、工信、交通等部門指導有 關進口企業通過商業合同約定、商業磋商等方式,要求出口方 采取切實有效安全防護措施,保證進口冷鏈食品安全。
三、專倉運行機制
(一)提前報備。對未在口岸環節消毒的進口冷鏈食品進 入菏澤市境內的,其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單位(以下簡稱首 站單位)必須于進口冷鏈食品到達目的地 24 小時前,通過“山 東冷鏈”向菏澤市駐倉監管組報送備案信息。
(二)入倉登記。進口冷鏈食品到達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 管專倉時,駐倉監管組要查驗進口冷鏈食品《入境貨物檢驗檢 疫證明》《貨物清單》,并將進口冷鏈食品、運輸車輛、司機 與“山東冷鏈”內報備信息進行復核,留存紙質資料。《入境 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未能隨貨同行的,可以后期補報。
(三)核酸檢測。市領導小組(指揮部)統籌各類核酸檢 測力量,以政府辦檢測機構為主,按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實 驗室檢測技術指南》(第七版)等有關規定對入庫的進口冷鏈 食品表面、內外包裝以及集裝箱內壁、車輛把手等進行采樣、 送樣、核酸檢測,隨抽即檢,按批次及時出具《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結果》。
(四)全面消毒。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要按照《冷 鏈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術指南》等有關規定 對進口冷鏈食品內外包裝以及集裝箱內壁、車輛把手等進行預 防性全面消毒,出具《進口冷鏈食品全面消毒記錄證明》。消 毒作業相關資料和記錄應保留 2 年。
(五)分區存放。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實行分區管 理制度,要設立消毒作業區、已消毒存放區和問題物品暫存區。 不同集裝箱的進口冷鏈食品消毒后要分開、隔離存放。
(六)問題處置。發現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并經復檢確認 的進口冷鏈食品,駐倉監管組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及 時處置,同時報告市指揮部。各縣區冷鏈專班在市指揮部統一 領導下,做好同批次食品市場排查,督促相關生產經營者立即 下架停售、專區封存;做好各縣區信息通報、相關涉事產品銷 毀處置等工作。市指揮部宣傳輿情組加強信息發布歸口管理, 統籌做好信息發布,確保信息發布準確可靠。
(七)合格放行。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進口冷鏈食品, 允許出倉流通,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出具《菏澤市進口 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出倉證明》。《菏澤市進口冷鏈食品集 中監管專倉出倉證明》應包含核酸檢測信息和消毒記錄信息。
四、出倉流通措施
(一)貨證同行。進口冷鏈食品首站單位要將《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貨物清單》、《口岸進口冷鏈食品消毒記 錄證明》或《菏澤市市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出倉證明》 (以下簡稱“冷鏈三證”)上傳“山東冷鏈”。在銷售、運輸 過程中,“冷鏈三證”要隨進口冷鏈食品一同流轉,隨時備查。
(二)進貨查驗。市內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運輸 和冷庫單位購進、運輸、貯存進口冷鏈食品的,必須查驗、留 存“冷鏈三證”和“山東冷鏈”電子銷售憑證。禁止銷售、采 購、運輸和貯存沒有“冷鏈三證”和電子銷售憑證的進口冷鏈 食品。
(三)分區存放。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和冷庫單位 要分區存放進口冷鏈食品,與其他食品相對分離;銷售場所要 設專柜、專人銷售。
(四)亮碼銷售。銷售單位銷售進口冷鏈食品時,要在專 柜對應冷鏈食品的顯著位置公示該批次進口冷鏈食品追溯二維 碼,供消費者監督查詢。
(五)全程溯源。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和冷庫單位 要對進口冷鏈食品涉及的運輸車輛、從業人員全部登記在冊, 實行閉環管理,運輸車輛、人員信息隨進口冷鏈食品同行,實 現全程可追溯。
(六)禁售規定。沒有“冷鏈三證”或者“冷鏈三證”不 全的進口冷鏈食品,一律不能進入菏澤市境內生產、銷售、使 用。
五、專倉保障措施
(一)發布公告。市級和縣級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 建立后要發布公告,公布我市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的地 址、報備方式、聯系電話,讓進口冷鏈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 服務單位知曉。
(二)宣傳引導。各縣區要加強對生產、銷售、餐飲服務、 運輸、冷庫單位的宣傳引導,督促進口冷鏈食品首站單位自覺 參加集中核酸檢測和預防性全面消毒,廣大冷鏈食品單位主動 抵制無“冷鏈三證”、“冷鏈三證”不全或者無“山東冷鏈” 電子銷售憑證的進口冷鏈食品。
(三)開展培訓。市、縣(區)冷鏈疫情防控工作專班成 員單位要組織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開展進口冷鏈食品 24 小時提前報備預約、食品封閉運輸、核酸檢測、預防性消毒、 食品存儲、涉疫食品處置、人員防護等管理規程培訓,指導進 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符合標準,規范運行。
(四)試運行。市級和縣級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建 立后,要結合宣傳、培訓工作開展試運行,拾遺補缺,完善措 施,開展應急演練,確保開倉后正常運行。
(五)人員管理。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從業人員和 管理、運行人員的工作、食宿及其它活動相對封閉,實行閉環 管理,人員定期輪換,定期核酸檢測。
(六)法律責任。市、縣區相關部門要加大對生產、銷售、餐飲服務、運輸、冷庫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于不落實提前 24 小時報備、不配合集中監管、不進入集中監管專倉檢測消毒、 不使用“山東冷鏈”、不索證索票、不分區存儲、不亮碼銷售, 以及不執行全市冷鏈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為,一律停業 整頓,公開曝光,納入誠信體系,實施聯合懲戒;致使疫情擴 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全程防控防護
(一)主體責任。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指導食 品生產經營企業改進環境衛生條件,落實進貨查驗、食品安全 自查、追溯管理、人員管理、索取核酸檢測報告和消毒證明等 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禁采購、使用來源不明的進口冷鏈食品。
(二)消毒檢測。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按職責指導 各縣區嚴格做好進口冷鏈食品內外包裝、貯存場所、生產加工 設備等清潔消毒;每周對冷鏈食品特別是自疫情高發國家或地 區進口食品進行核酸檢測。
(三)運輸管控。交通運輸等部門指導督促冷鏈物流企業 嚴格查驗海關通行單證,落實車輛、船舶、集裝箱(內壁)等 運輸工具消毒、信息登記等措施。
(四)熟化加工。農業農村部門引導企業視情將部分進口 冷鏈農產品在港口城市就地熟化加工,減少大范圍、長距離調 運風險。
(五)加強防護。衛生健康、海關、商務、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按職責督促指導相關生產經營單位落實疫情防控 措施,及時完善進口冷鏈食品裝卸搬運、加工生產、運輸等人 員防護規范,加強重點人群在口岸點、作業點、居住點閉環管 理;對直接接觸進口冷鏈食品等感染風險高的相關從業人員和 一線監管人員加強防護措施,并按照方案優先開展新冠病毒疫 苗緊急使用。
七、部門職責分工
各縣區政府要落實本縣區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檢測和預 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屬地責任,負責運行縣級進口冷鏈食品集中 監管專倉,組織相關部門和企業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好預防性 全面消毒工作,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加強督促檢查,確保 進口冷鏈食品消毒工作責任和措施落實到位。
(一)市場監管部門。協調相關部門共同做好駐倉監管工 作;督促市場開辦者、食品生產經營者索取“冷鏈三證”;強 化對進口冷鏈食品的追溯管理,對沒有“冷鏈三證”、“冷鏈 三證”不全的進口冷鏈食品依法進行查處;與有關部門共同監 督市場經營單位做好市場環境消毒工作。
(二)海關部門。負責按海關總署有關規定開展口岸進口 冷鏈食品新冠病毒監測檢測工作,組織指導進口冷鏈食品進口 商、海關查驗場地(所)經營單位做好口岸環節被抽中的進口 冷鏈食品集裝箱內壁和食品外包裝的預防性全面消毒處理工 作;對已消毒的進口冷鏈食品,如果現場查驗和監督抽檢未發現不合格項目,海關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并在《入 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備注欄注明“裝載運輸工具及該批貨物 外包裝業經消毒”,指導消毒單位出具《口岸進口冷鏈食品消 毒記錄證明》,以便后續環節組織對未在口岸消毒的貨物實施 預防性消毒;將進口商企業信息和進口產品信息及時通報給市 場監管部門。
(三)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匯總分析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 毒核酸檢測結果,對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傳播風險進行研判, 組織核酸檢測機構開展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核酸檢測, 開展對預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指導評估和檢查;制定進口冷鏈 食品集中監管專倉食品封閉運輸、核酸檢測、預防性消毒、食 品存儲、涉疫食品處置、人員防護等管理規程;組織全市進口 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開展培訓,指導全市進口冷鏈食品集中 監管專倉落實疫情防控措施。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督促指導進口冷鏈食品承運單 位落實運輸環節的主體責任并實施相應消毒處理措施,在國內 運輸段嚴格查驗“冷鏈三證”,落實進口冷鏈食品運輸工具消 毒、一線工作人員個人防護等措施,配合檢查進口冷鏈食品倒 箱過車(從進口集裝箱換裝至國內運輸車輛)過程中的消毒處 理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公安部門。負責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場所、 周邊的交通疏導;對阻礙、抗拒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或單位,依法予以處置。
(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按職責抓好 各項任務落實。
我市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設立前,進入我市境內的 進口冷鏈食品核酸檢測和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要嚴格落實國 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于印發進口冷鏈食品預防性全面 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255 號)要 求和省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及 省、市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專班下發的各項規定,組織經營者開 展核酸檢測和預防性全面消毒,實現對“人”的排查、“物” 的排查、核酸檢測和預防性消毒“四個全覆蓋、無遺漏”。
聯系人:李英民,聯系電話:0530-5699801,15653075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