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屬和中央駐豫企業,有關安全培訓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根據河南實際,我局制定了《河南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學習貫徹執行。
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統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全省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相關人員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指: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從事安全生產的監管監察人員,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等。
第四條 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全監管局)指導全省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省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縣(市、區)安全監管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訓機構
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三個等級。
一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批、頒發;二級、三級資質證書,由省安全監管局審批、頒發。
第六條 取得一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管人員,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二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非煤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三級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非煤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上一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
安全培訓機構具備本細則第八、九條規定條件的,可以承擔相應作業類別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一級資質證書,應符合《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二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或者經授權承擔法律責任,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0萬元以上;
(二)有5名以上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專職管理人員(其中專職負責人1名,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有健全的可操作性強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并且經省安全監管局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專職教師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五)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并且能夠滿足同期8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三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或者經授權承擔法律責任,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二)有3名以上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專職管理人員(其中專職負責人1名,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有健全的可操作性強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并且經省安全監管局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專職教師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五)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并且能夠滿足同期6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承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除符合本細則第七、八、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每個作業類別不得少于2名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相應專業的專職教師(理論教師不得少于1名),從事實際操作教學的教師應當有相應專業技師以上等級證書;
(二)具備相應作業類別的實際操作條件。實際操作條件符合《河南省安全培訓機構特種作業實際操作設備、設施、場地要求》。
第十一條 從事安全培訓的專職教師是指與培訓機構依法建立有固定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的教師;兼職教師是指安全培
訓工作需要從社會或其他單位聘任的教師,年齡不超過65歲。
第十二條 申請(初次認定、延期復審)二級、三級資質的,應當按照以下目錄提交申請材料。
(一)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報告;
(二)河南省安全培訓機構資質審批表;
(三)機構設置情況
1.機構設置批準文件、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機構章程、工作規則(包括管理工作程序、會議制度、班主任跟班制度、培訓工作實施流程等)資料復印件;
2.注冊資金或開辦費證明材料;
3.內設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等文件復印件。
(四)管理人員情況
1.專職負責人和管理人員人事任免文件復印件;
2.專職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基本情況匯總表;
3.專職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登記表;
4.專職負責人和專職管理人員學歷證書、職稱證書、人事(勞動)關系證明、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繳費單據復印件;
5.兼職管理人員聘任協議或證書復印件。
(五)機構教師情況
1.教師基本情況匯總表;
2.教師登記表;
3.專職教師學歷證書、職稱資格證書、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書、安全培訓教師崗位證書、人事(勞動)關系證明、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繳費單據復印件;
4.實際操作教師學歷證書、專業技師以上等級證書、聘任協議及其它有關證書復印件;
5.兼職教師學歷證書、專業技師以上職稱資格證書、聘任協議及其它有關證書復印件;
(六)申請機構設施、設備及保障情況
1.辦公場所及設施證明材料復印件;
2.教學設施、教學儀器設備及特種作業實際操作設備明細表和場所證明材料復印件;
3.后勤服務、保障體系等其它證明材料。
(七)規章制度匯編
機構規章制度:專職負責人、專職(兼職)管理人員、班主任、教師等崗位職責,需求分析、教學管理、教師管理、班主任跟班、學員管理、教學質量控制、培訓評估、培訓反饋、檔案管理、設施設備管理、財務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特種作業各類別(工種)培訓安全操作規程等。
(八)申請資質證書延期復審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培訓機構自評情況(自評報告、自評表);
2.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辦班情況匯總表;
3.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基本情況匯總表;
4.安全培訓機構教師授課情況統計表;
5.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教學研究成果情況匯總表。主要包括:教師專項調研報告、各級刊物上發表的文章、理論(教學)研究方面的論文及其應用等情況;
6.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和安全培訓機構設置批準文件、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7.設備設施等辦學條件發生變化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一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須經河南省安全監管局初審后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批。
第十四條 申請二級、三級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符合相應條件的申請單位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將申請材料報市、縣(市、區)安全監管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送省安全監管局。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按照《河南省二級、三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和復審評估標準》,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省安全監管局組織人員核查材料,并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滿足必備條件且得分80分以上的,提交省安全監管局評審。對符合條件的,確定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等級和培訓業務范圍,由省安全監管局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向社會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名稱、法人代表、地址發生變更的,須在變更發生1個月內,將變更材料提交所在市、縣(市、區)安全監管局審核簽署意見后,報省安全監管局。經審查后,按規定程序換發資質證書。
安全培訓機構需新增安全培訓業務范圍的,按資質申請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專職教師應當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學時的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不得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日前向省安全監管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及《河南省二級、三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和復審評估標準》規定的延期復審指標組織專家現場核查,復審核查得分考核指標滿分為100分(其中,初次認定指標得分占35%,復審考核指標得分占65%),得分80分以上的,保留資質并換發新證;延期復審不合格的,不再辦理延期手續。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不提出延期申請的,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自行失效,停止一切安全培訓活動。
第十八條 中央駐豫和省屬企業申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應當征求所在市、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意見。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九條 安全培訓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安全監管局統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省安全監管局每2年組織一次優秀安全培訓教材的評選。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優先使用優秀安全培訓教材。
第二十條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所轄區域內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市級、縣級安全監管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培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生產經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所需經費,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一)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二)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三)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四)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下列從業人員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取得安全資格證的生產經營
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特種作業人員;
(四)井工礦山企業的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的負責人。
前款規定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培訓,或者委托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應當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安全監管局安全培訓大綱規定的學時、內容組織教學,確保安全培訓質量。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四)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安全檢測、檢驗人員等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培訓時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執行。
職業院校畢業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相關的作業,可以免予參加初次理論培訓,直接參加實際操作培訓。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第二十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教學管理、學員管理、教師管理等制度,建立教學和學員檔案,檔案應為一期一檔。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安全培訓、考核、復審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工作要依據有關規定或參照行業自律標準、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四章 安全培訓的考核
第二十八條 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取得安全資格證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的考核,應當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統一題庫、分級負責的原則,分步推行有遠程視頻監視的計算機考試。
第二十九條 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考核標準,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制定。
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標準,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省安全監管局依法組織指導和管理有關安全培訓和資格考核工作;負責全省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的考核工作;負責中央駐豫和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負責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相關人員的考核工作。
市、縣(市、區)安全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駐豫和省屬企業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高危行業企業負責人除外)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受省安全監管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類安全培訓考核內容須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安全監管局制定的考核標準及有關規定執行,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標準,由省安全監管局制定。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考試,一般采用理論知識考試的方式。
特種作業的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均合格者,方可定為合格。
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省安全監管局制定的考核標準,自行組織考核。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培訓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檔案,考核檔案應為一期一檔。
第三十四條 安全培訓考核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價部門核定的范圍和標準收費。
第五章 安全培訓的發證
第三十五條 接受安全培訓人員經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門在考核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非煤礦山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上崗證;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培訓教師崗位證書》;其他人員經培訓合格后,頒發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和上崗證的式樣,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規定。安全培訓教師崗位證書和培訓合格證的式樣,由省安全監管局統一規定。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安全培訓教師崗位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換證的,應于期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證培訓,培訓考核合格后頒發新的《安全培訓教師崗位證書》。
第三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四十條 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的考核、發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各市、縣(市、區)安全監管局應每半年統計分析一次本行政區域內安全培訓、考核、發證情況,并報省安全監管局。
第四十二條 各市、縣(市、區)安全監管局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對培訓機構的日常培訓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省安全監管局每年組織一次評估檢查。
第四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按照資質許可范圍開展培訓的情況;
(二)建立培訓管理制度和專兼職教師授課的情況;
(三)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和培訓保障的情況;
(四)培訓收費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暫扣或撤銷其資質證書:
(一)原單位不存在的;
(二)一年內未能正常開展安全培訓工作的;
(三)有違法、違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將承擔的安全培訓任務委托、轉包給其它單位或個人的;
(五)有《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所列情形的。
第四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安全培訓制度、年度培訓計劃、安全培訓管理檔案的制定和實施的情況;
(二)安全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的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以及轉崗前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
(五)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進行核查和處理。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四十七條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相關法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第七章規定的條款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考核、發證按照本細則高危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安全監管局有關培訓、考核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附件:
附件1:河南省二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和復審評估標準(試行).doc
附件2:河南省三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和復審評估標準(試行).doc
附件3:河南省安全培訓機構特種作業實際操作培訓設備、設施、場地要求一覽表.doc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根據河南實際,我局制定了《河南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學習貫徹執行。
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統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全省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相關人員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指: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從事安全生產的監管監察人員,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等。
第四條 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全監管局)指導全省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省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縣(市、區)安全監管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訓機構
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三個等級。
一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批、頒發;二級、三級資質證書,由省安全監管局審批、頒發。
第六條 取得一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管人員,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二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非煤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三級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非煤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上一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
安全培訓機構具備本細則第八、九條規定條件的,可以承擔相應作業類別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一級資質證書,應符合《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二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或者經授權承擔法律責任,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0萬元以上;
(二)有5名以上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專職管理人員(其中專職負責人1名,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有健全的可操作性強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并且經省安全監管局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專職教師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五)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并且能夠滿足同期8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三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或者經授權承擔法律責任,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二)有3名以上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專職管理人員(其中專職負責人1名,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有健全的可操作性強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并且經省安全監管局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專職教師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五)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并且能夠滿足同期6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承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除符合本細則第七、八、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每個作業類別不得少于2名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相應專業的專職教師(理論教師不得少于1名),從事實際操作教學的教師應當有相應專業技師以上等級證書;
(二)具備相應作業類別的實際操作條件。實際操作條件符合《河南省安全培訓機構特種作業實際操作設備、設施、場地要求》。
第十一條 從事安全培訓的專職教師是指與培訓機構依法建立有固定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的教師;兼職教師是指安全培
訓工作需要從社會或其他單位聘任的教師,年齡不超過65歲。
第十二條 申請(初次認定、延期復審)二級、三級資質的,應當按照以下目錄提交申請材料。
(一)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報告;
(二)河南省安全培訓機構資質審批表;
(三)機構設置情況
1.機構設置批準文件、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機構章程、工作規則(包括管理工作程序、會議制度、班主任跟班制度、培訓工作實施流程等)資料復印件;
2.注冊資金或開辦費證明材料;
3.內設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等文件復印件。
(四)管理人員情況
1.專職負責人和管理人員人事任免文件復印件;
2.專職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基本情況匯總表;
3.專職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登記表;
4.專職負責人和專職管理人員學歷證書、職稱證書、人事(勞動)關系證明、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繳費單據復印件;
5.兼職管理人員聘任協議或證書復印件。
(五)機構教師情況
1.教師基本情況匯總表;
2.教師登記表;
3.專職教師學歷證書、職稱資格證書、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書、安全培訓教師崗位證書、人事(勞動)關系證明、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繳費單據復印件;
4.實際操作教師學歷證書、專業技師以上等級證書、聘任協議及其它有關證書復印件;
5.兼職教師學歷證書、專業技師以上職稱資格證書、聘任協議及其它有關證書復印件;
(六)申請機構設施、設備及保障情況
1.辦公場所及設施證明材料復印件;
2.教學設施、教學儀器設備及特種作業實際操作設備明細表和場所證明材料復印件;
3.后勤服務、保障體系等其它證明材料。
(七)規章制度匯編
機構規章制度:專職負責人、專職(兼職)管理人員、班主任、教師等崗位職責,需求分析、教學管理、教師管理、班主任跟班、學員管理、教學質量控制、培訓評估、培訓反饋、檔案管理、設施設備管理、財務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特種作業各類別(工種)培訓安全操作規程等。
(八)申請資質證書延期復審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培訓機構自評情況(自評報告、自評表);
2.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辦班情況匯總表;
3.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基本情況匯總表;
4.安全培訓機構教師授課情況統計表;
5.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教學研究成果情況匯總表。主要包括:教師專項調研報告、各級刊物上發表的文章、理論(教學)研究方面的論文及其應用等情況;
6.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和安全培訓機構設置批準文件、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7.設備設施等辦學條件發生變化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一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須經河南省安全監管局初審后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批。
第十四條 申請二級、三級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符合相應條件的申請單位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將申請材料報市、縣(市、區)安全監管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送省安全監管局。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按照《河南省二級、三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和復審評估標準》,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省安全監管局組織人員核查材料,并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滿足必備條件且得分80分以上的,提交省安全監管局評審。對符合條件的,確定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等級和培訓業務范圍,由省安全監管局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向社會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名稱、法人代表、地址發生變更的,須在變更發生1個月內,將變更材料提交所在市、縣(市、區)安全監管局審核簽署意見后,報省安全監管局。經審查后,按規定程序換發資質證書。
安全培訓機構需新增安全培訓業務范圍的,按資質申請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專職教師應當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學時的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不得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日前向省安全監管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及《河南省二級、三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和復審評估標準》規定的延期復審指標組織專家現場核查,復審核查得分考核指標滿分為100分(其中,初次認定指標得分占35%,復審考核指標得分占65%),得分80分以上的,保留資質并換發新證;延期復審不合格的,不再辦理延期手續。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不提出延期申請的,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自行失效,停止一切安全培訓活動。
第十八條 中央駐豫和省屬企業申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應當征求所在市、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意見。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九條 安全培訓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安全監管局統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省安全監管局每2年組織一次優秀安全培訓教材的評選。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優先使用優秀安全培訓教材。
第二十條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所轄區域內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市級、縣級安全監管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培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生產經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所需經費,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一)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二)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三)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四)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下列從業人員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取得安全資格證的生產經營
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特種作業人員;
(四)井工礦山企業的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的負責人。
前款規定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培訓,或者委托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應當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安全監管局安全培訓大綱規定的學時、內容組織教學,確保安全培訓質量。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四)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安全檢測、檢驗人員等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培訓時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執行。
職業院校畢業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相關的作業,可以免予參加初次理論培訓,直接參加實際操作培訓。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第二十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教學管理、學員管理、教師管理等制度,建立教學和學員檔案,檔案應為一期一檔。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安全培訓、考核、復審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工作要依據有關規定或參照行業自律標準、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四章 安全培訓的考核
第二十八條 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取得安全資格證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的考核,應當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統一題庫、分級負責的原則,分步推行有遠程視頻監視的計算機考試。
第二十九條 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考核標準,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制定。
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標準,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省安全監管局依法組織指導和管理有關安全培訓和資格考核工作;負責全省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的考核工作;負責中央駐豫和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負責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相關人員的考核工作。
市、縣(市、區)安全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駐豫和省屬企業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高危行業企業負責人除外)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受省安全監管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類安全培訓考核內容須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安全監管局制定的考核標準及有關規定執行,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標準,由省安全監管局制定。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考試,一般采用理論知識考試的方式。
特種作業的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均合格者,方可定為合格。
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省安全監管局制定的考核標準,自行組織考核。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培訓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檔案,考核檔案應為一期一檔。
第三十四條 安全培訓考核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價部門核定的范圍和標準收費。
第五章 安全培訓的發證
第三十五條 接受安全培訓人員經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門在考核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非煤礦山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上崗證;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培訓教師崗位證書》;其他人員經培訓合格后,頒發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和上崗證的式樣,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規定。安全培訓教師崗位證書和培訓合格證的式樣,由省安全監管局統一規定。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安全培訓教師崗位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換證的,應于期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證培訓,培訓考核合格后頒發新的《安全培訓教師崗位證書》。
第三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四十條 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的考核、發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各市、縣(市、區)安全監管局應每半年統計分析一次本行政區域內安全培訓、考核、發證情況,并報省安全監管局。
第四十二條 各市、縣(市、區)安全監管局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對培訓機構的日常培訓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省安全監管局每年組織一次評估檢查。
第四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按照資質許可范圍開展培訓的情況;
(二)建立培訓管理制度和專兼職教師授課的情況;
(三)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和培訓保障的情況;
(四)培訓收費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暫扣或撤銷其資質證書:
(一)原單位不存在的;
(二)一年內未能正常開展安全培訓工作的;
(三)有違法、違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將承擔的安全培訓任務委托、轉包給其它單位或個人的;
(五)有《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所列情形的。
第四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安全培訓制度、年度培訓計劃、安全培訓管理檔案的制定和實施的情況;
(二)安全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的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以及轉崗前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
(五)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進行核查和處理。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四十七條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相關法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第七章規定的條款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考核、發證按照本細則高危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安全監管局有關培訓、考核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