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8日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主任會議通過
2014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主任會議修訂)
為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結合我省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廢止、批準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文本和相關文件文本。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規技術規范
一、法規的名稱
法規的名稱應當準確、完整、簡潔,能高度概括法規的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
法規的名稱一般采用條例、實施辦法、實施細則、辦法、規定、決定。“條例”用于對某一方面事項作出的全面、系統的規定;“實施辦法”和“實施細則”用于貫徹實施法律而作出的比較具體、詳細的規定;“辦法”和“規定”用于對某一方面事項作出的比較具體或者專項性的規定;“決定”用于對某項重大問題作出的安排或者部署。
二、法規的題注
法規的題注是法規標題下用以反映法規文本的形成過程或者顯示經過不同立法階段的提示性文字,一般在括號內標注。
(一)法規通過前的題注
1.法規起草階段形成的文本,題注表述為“草擬稿”;印發有關單位或者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征求意見的文本,題注表述為“征求意見稿”。
2.提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會議進行第一次審議的法規文本,題注表述為“草案”、“修訂草案”。
3.有關委員會在常委會會議進行第一次審議時提交的法規文本,題注表述為“草案建議修改稿”、“修訂草案建議修改稿”,(建議修改稿:用黑體字表示建議增加或者修改的內容,用加框表示建議刪除的內容)。
4.提請常委會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的法規文本,題注表述為“草案修改稿”、“修訂草案修改稿”。
5.若法規文本需要提請常委會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題注表述為“草案二次修改稿”、“修訂草案二次修改稿”。
6.提請常委會會議表決的法規文本,題注表述為“草案表決稿”、“修訂草案表決稿”。
(二)法規通過后的題注
法規通過后的題注,應當注明法規的通過日期、通過機關、通過的會議屆次等,經過修改、批準、批準修改的法規,還應當注明修改、批準、批準修改的日期、機關以及據以修改、批準修改的決定的名稱。
1.制定的法規題注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2.經修改的法規題注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修訂)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根據×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條例〉的決定》修正)
經多次修改的法規,在題注中按修改的時間順序依次標明修改的次數,中間用空格隔開。
3.經批準的法規題注
(×年×月×日×××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批準)
4.經批準修改的法規題注
(×年×月×日×××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批準 根據×年×月×日×××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關于修改〈××條例〉的決定》修正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批準)
三、法規的結構
法規一般采用章、條、款、項的結構;根據內容和實際需要,能不分章則不分章,有幾條寫幾條。
(一)法規結構的基本設置
1.章的設置。法規內容較多,需要明確劃分若干層次的,可以設章,各章應當有能夠概括本章主要內容的標題,同一章內各個條款之間應當具有相對的關聯性。除作為附則的章以外,每章不得少于三條。
2.條的設置。條是法規最基本的結構單位。每條規定一個相對獨立的內容,上下條文之間應當有一定的邏輯關系。條文的長短適當,不宜過長或者過短。條中可以設款或者項。
3.款的設置。如果一個條文的內容可以劃分為兩個以上層次,但又不宜分為幾條表述,每個層次可以作為一款表述。款中可以設項。
4.項的設置。條或者款需要列舉的事項可以設項進行排列,所設的項數不得少于三項。
(二)法規結構的形式
1.單一結構。法規內容單一,條文數量不多的,不分章,按法規內容的邏輯關系分條排序。
2.多重結構。法規內容較多,需要劃分層次的,可以將內容同類、關聯性強的條文歸類成章,分章表述。包括:
(1)總則:作為法規的第一章。內容一般包括:
①立法目的及依據;
②適用范圍;
③基本概念的解釋;
④法規的基本原則;
⑤執法主體的職責、權限;
⑥其他帶有總括性的,需要在總則中加以明確的內容。
(2)分則:作為法規的第二章至倒數第二章。內容一般包括:
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
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③行政許可;
④行政強制;
⑤法律責任。
(3)附則:作為法規的最后一章。內容一般包括:
①專業名詞、術語的解釋;
②施行日期或者法規廢止事項;
③其他需要在附則規定的內容。
四、法規基本條款的表述
(一)立法目的及依據
1.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指制定法規所希望達到的目標。有多個立法目的,一般按照一定的邏輯順序進行排列。表述為:
“為了……,制定本條例。”
2.立法依據
立法依據是指制定法規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法律依據主要是指法規的直接上位法,如果涉及的上位法較多,應當列舉主要的、有密切關聯的上位法;無直接上位法的,一般不需列舉,可以表述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事實依據主要是指本地的實際情況,表述為“結合××實際”。
(1)屬于自主性立法的,可以不列舉上位法,表述為:
“為了……,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2)屬于實施性法規的,表述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3)屬于依據法律授權立法的,表述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條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或者條例)。”
立法目的及依據通常作為法規的第一條合并表述,宜簡不宜繁。
(二)法規的適用范圍
法規的適用范圍是指法規適用的時間、空間、人、行為和物的效力。時間效力一般在法規的施行日期中表述。
1.對空間的適用
一般按照行政區域表述,如“本條例適用于××(行政區域)。”
2.對人的適用
一般表述為“本條例適用于××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單位和個人)。”
3.對行為的適用
一般表述為“在××內從事××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或者表述為“本條例適用于××內……的……活動。”
4.對物的適用
一般表述為“在××內的××適用本條例。”或者表述為“在××內的下列××,適用本條例:(一)……(二)……。”
5.適用范圍同時涉及空間、人、行為和物的,可以合并表述,一般情況下,能用“空間——行為”方式表述的,應當盡量采用這種方式。
6.如果采用以上方法尚不能完整表述法規的適用范圍的,可以采用排除法或者參照法。
(1)排除法。一般在適用范圍后加上“但是……除外”,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參照法。對不宜直接納入法規調整范圍的事項,可以規定參照執行,一般表述為“……(可以)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該表述既可以放在適用范圍的表述之后,也可以放在法規的附則或者尾部作為一個單獨的條文。
(三)基本概念的解釋
貫穿法規始終的基本概念,多數人不了解或者與日常生活用語有不同含義,確需加以解釋的,一般在適用范圍之后規定。表述為“本條例所稱××,是指……”或者“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是指××;(二)××,是指××;(三)……”。
(四)執法主體
1.名稱的表述
法規中一般不寫行政管理部門和組織機構的具體名稱,而是采用標準性全稱和規范性的簡稱。
對政府組成部門,一般表述為“××行政部門”;對政府直屬機構以及部門的管理機構,一般表述為“××主管部門”;對某些實踐中已經有固定表述或者情況特殊的部門,應當準確表述,如“公安機關”、“海關”;對法律、法規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能的組織機構,一般表述為“××機構”。
2.執法主體的設置
(1)一般情況下,法規規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即該法規的執法主體,由其行使相應的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行政權力。如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的機關與行政管理部門不一致,應當在法律責任或者相應的條文中加以區別。
不屬于行政管理類的法規,如權益保障類、社會事務類和人大工作類,可以不規定具體的執法主體,但可以規定由有關部門負責檢查、監督。
(2)法規設置一個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執法主體。表述為:“××人民政府××部門,負責××工作。”需要設置多個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執法主體的,表述為:“××人民政府××部門,負責××工作;××部門,負責××工作……。”
(3)如果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該組織就是行政執法主體。一般表述為:
“××(被授權的組織)負責××(工作),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4)法規需要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組織行使行政處罰權時,一般表述為:
“××(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組織)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或者表述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由××(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組織)予以××(種類、幅度)的處罰。”
(五)權利和義務條款
一個條文一般只對某一種行為設定義務。在同一條文中,一般不同時設定幾種不同種類或者性質的義務。如果需要在同一條文中設定幾種相關聯的義務的,應當分款或者分項逐一表述。
(六)法律責任的表述
1.法律責任的設置應當遵循“行為模式——法律責任”的原則,法規中有禁止性規范的行為模式,在法律責任中應當有相對應的處罰。反之,凡出現法律責任的,在法規前面的條款中也應當有相應的行為模式。法律責任的表述應當具體、明確,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及程度,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對類似違法行為的處罰程度相適應。
2.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地方性法規中一般不重復規定;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3.行政處罰條款的表述
(1)行為歸納表述法。先對行為模式進行歸納,再規定相應的行政處罰。適用于違法行為易于歸類表述的情況,或者對多個條款規定的數種違法行為給予相同種類、幅度的處罰。如“違反本條例規定,有……行為的,由××予以××處罰。”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予以××處罰。”
(2)條文對應表述法。先引述法規中違法行為模式所在的條款序號,再表述所給予的相應的行政處罰。適用于對某個條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的情況。如“違反本條例第×條第×款規定的,由××予以××處罰。”
(3)綜合表述法。既列舉違法行為模式所在條款的序號,又歸納引述違法行為的特征。適用于法規某個條文中有多種違法行為,表述方式和處罰種類各不相同的情況。如“違反本條例第×條規定,有……行為的,由××予以××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條款表述的三種方法,在立法中都可以采用,但在同一法規中,宜統一采用一種表述方法,以保持表述的協調。
4.行政處罰設定中的注意事項
(1)應當注意罰款數額與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相適應,處罰的幅度不宜過大,一般掌握在5倍以內。
(2)可以采用絕對數額、相對數額或者比例數額表述。采用絕對數額的,應當規定罰款的具體數額,表述為“處以××元罰款”;采用相對數額的,應當明確數額的上限和下限,表述為“處以××元以上××元以下罰款”;采用比例數額的,可以用違法所得的百分比或者倍數為計算單位,表述為“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倍)以上,百分之×(×倍)以下罰款”。
(3)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可以由違法行為人消除的,可以在設置行政處罰前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人改正后,不會造成實際損害后果的,不宜再規定行政處罰。
(4)法規在設定采取糾正措施或者給予其他處罰時,需要同時給予罰款的,一般表述為“對××(違法行為),由××(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元罰款”;表示可以罰款的,一般表述為“可以處××元罰款”。
5.法律救濟條款
法規中如需規定法律救濟條款,表述為:
“當事人對××機關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6.追究執法人員法律責任條款
法規中可以不對追究執法人員的法律責任作出專條規定,但為了嚴格規范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使責任與權力相對應,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一般表述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法規的附則
附則部分的內容在法規正文的末尾規定,法規設有章的,附則通常單列為最后一章。
1.專業名詞、術語的解釋
法規中出現不可避免的專業名詞、術語,確需加以解釋的,通常在附則部分解釋,視情形也可以在第一次出現該詞語的條款中解釋,其用語應當通俗、簡潔、明確,不得有歧義,表述方式參照基本概念的表述方式。
法規中出現的專業名詞、術語,與日常生活用語表述相同但有不同含義的,應當在附則中對其內涵、外延作出界定。
2.過渡性條款
過渡性條款主要是針對新條例施行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獲得的權利、資格、行為等的承認和處理,一般在附則中規定,但是只涉及某章節或者某條文的,可以在相應的章節或者條文中規定。一般表述為“本條例施行前××(事實或者行為),應當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期限)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
3.制定實施細則的授權規定
法規一般不規定由本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本法規加以細化。確有必要規定的,一般在附則中作相應規定,但應明確授權對象,如有必要和可能,應當規定本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作出具體規定的方式和期限。
4.施行日期
法規一般自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一個月后施行,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表述為:
“本條例自×年×月×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5.廢止性條款
制定或者修訂的法規需要取代舊法規的,應當在新法規施行的同時廢止舊法規。廢止法規的表述一般與施行日期同列合并為一條表述。一般表述為: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的《××條例》同時廢止。”
五、法規的基本用語
法規用語應當科學規范、準確嚴謹、通俗樸實、簡潔精煉。
(一)數字的用法
1.法規中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數字而且又很得體的地方,特別是表述年、月、日,年齡、人數、倍數,金額、重量、長度、面積等比較精確數目時,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表述為:“對××,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在200米范圍內禁止××”。
2.法規題注中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屆次、會議次數,法規的章、條、項的序號,比例、分數、百分比,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中的數字,用中文小寫數字。表述為:“第三十條 召開××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參加。”
3.“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二)工作時間的表述
一般分為工作日和自然日兩種,法規中需要對時間作出具體規定的,一般在10日(含本數)內界定為工作日,并在表述時明確為“×個工作日”;超過10日的界定為自然日;情況特殊,也可以選擇10日內為自然日。
表述為“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或者“××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20日內作出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在選舉日的7日以前按選區向選民公布。”
(三)行為規范的表述
1.義務性規范一般用“應當”表述。“必須”與“應當”同義,法規中用“應當”表述義務性規范時,一般不用“必須”來加強語氣。
2.禁止性規范一般使用“禁止”、“不得”、“不準”等來表述。
3.授權性規范一般使用“有權”、“可以”、“允許”、“由”等來表述。
(四)詞語的選用
1.雙音節詞的選用
法規中一般使用“可以”、“應當”、“或者”、“如果”、“按照”,不用“可”、“應”、“或”、“如”、“按”。
2.并列連詞的選用
一般選用“和”、“以及”,不用“同”、“與”。
3.指示代詞的選用
無論指人或者指物,一般用“其他”,不用“其它”。
4.簡稱的使用
對國名、地名、法律名稱等的表述應當用全稱,如果某一全稱多次在法規中出現,為了簡潔用語而需要使用簡稱的,可以在法規正文中首次出現該詞時加括號注明“××××(以下簡稱××)”。
5.追究執法部門責任人條款的表述
需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的,表述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需要追究具體執法人員責任的,表述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般不表述為“領導”。
6.行政區域的表述
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區,鄉、民族鄉、鎮分別并列時,一般表述為 “州(市)”、“縣(市、區)”、“鄉(鎮)”。
一般用“縣級以上”,不用“縣以上”。
第二部分 與地方性法規相關的文件技術規范
一、提請審議法規的有關文件
(一)法規議案
1.標題
(1)制定法規的議案:×××(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條例(草案)》的議案。
(2)修改法規的議案:
法規修訂的,表述為“×××(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條例(修訂草案)》的議案”。
法規部分修改的,表述為“×××(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修改《××條例》的議案”,或者表述為“×××(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
同時修改若干件法規的,表述為“×××(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修改《××條例》等×件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或者表述為“×××(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條例》等×件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部分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草案)的議案”。
(3)廢止法規的議案:×××(提案人)關于提請廢止《××條例》的議案。同時廢止若干件法規的,表述為“×××關于提請廢止《××條例》等×件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2.主送機關
一般以標準性全稱標明。
3.案由
即提出該法規案的簡要理由。一般表述為“為了……,根據……,擬訂了《××條例(草案)》,×年×月×日經×××(提案機關)第×次會議討論通過,現提請審議。”
4.提案機關名稱或者聯名提案人的簽名
5.日期
6.印章
7.法規草案的說明和草案文本,可以附草案文本的條文釋義。
(二)法規草案的說明
1.標題
正標題表述為“關于《××條例(草案)》的說明”;副標題表述為“——×年×月×日在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上”;標題下的署名為報告人的單位、職務和姓名。
2.主要內容
(1)立法的指導思想和立法依據,以及立法的必要性;
(2)法規草案起草的簡要工作過程;
(3)法規草案的主要內容;
(4)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此外,常委會工作機構或者辦事機構作說明時,應當有“受主任會議委托”的內容。
二、審議法規的有關文件
(一)有關委員會對法規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1.標題
正標題表述為“××委員會關于《××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副標題表述為“——×年×月×日在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上”;標題下的署名為報告人的單位、職務和姓名。
2.主要內容
(1)對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審議意見;
(2)開展調研、論證、聽證等有關情況;
(3)對法規草案主要規范內容的評價;
(4)對法規草案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3.表述方法
直接表述委員會的工作情況和審議意見,不采用“受××委托”或者“代表××”的表述。
4. 審議意見報告應當附法規草案建議修改稿。
(二)法制委員會對法規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
1.標題
正標題表述為“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副標題表述為“——×年×月×日在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上”;標題下的署名為報告人的單位、職務和姓名。
2.主要內容
(1)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情況和對法規草案的總體評價;
(2)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有關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意見,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所作的調研、論證和修改的有關情況;
(3)對有關重大修改的內容及未采納的重要意見的說明;
(4)對草案修改稿是否基本成熟的評價及建議提交常委會會議表決的內容。
3.審議結果報告應當附法規草案修改稿。
(三)法制委員會對法規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匯報(報告)
適用于根據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對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后,在法規草案付表決前向常委會主任會議所作的匯報;也適用于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法規案時,向常委會會議報告法規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況。
1.標題
提交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標題表述為“關于《××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匯報”,文件末尾署名“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和日期。
提交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的,正標題表述為“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報告”;副標題表述為“——×年×月×日在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上”;標題下的署名為報告人的單位、職務和姓名。
2.主要內容
(1)常委會會議對法規草案修改稿的總體評價;
(2)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的情況及理由;
(3)對有關重要問題的說明。
3、向常委會主任會議提交修改情況的匯報時,對法規(草案修改稿)的條款作了部分修改的,應當同時附法規(草案修改稿)的修改對照稿;個別文字修改的,可以不附法規(草案修改稿)的修改對照稿。
向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提交修改情況的報告時,應當附法規草案二次修改稿;如果法規草案修改稿僅個別文字修改的,也可以直接附法規草案表決稿。
三、修改法規的有關文件
(一)修改法規的方式
法規的修改采用修改決定和修訂兩種方式。
(二)法規的修改決定
適用于修改內容較少、體例結構未作變動的法規。
1.法規修改決定草案的名稱
一般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條例》的決定(草案)”。同時修改若干件法規的,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條例》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或者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
2.法規修改決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1)依次列舉有關條款的修改情況;
(2)修改決定的施行日期和法規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的事項。一般表述為“本決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3.法規修改決定草案的說明、有關委員會對法規修改決定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法制委員會對法規修改決定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等文件的技術規范,參照審議法規的有關文件。
(三)法規的修訂
適用于修改內容較多、體例結構變動較大的法規。
1.法規修訂草案的名稱
一般表述為“××條例(修訂草案)”。
2.法規的修訂一般不廢止原法規,但是修改面較大,或者對原法規規定的基本原則、章節結構、名稱等作了修改的,應當廢止原法規。
3.法規修訂草案的說明、有關委員會審議意見的報告、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等文件的技術規范,參照審議法規的有關文件。
四、廢止法規的有關文件
(一)廢止法規的議案說明等文件
廢止法規議案的說明、有關委員會審議意見的報告、法制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報告等文件的技術規范,參照審議法規的有關文件。
(二)廢止法規的決定草案
名稱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條例》的決定(草案)”。同時廢止若干件法規的,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條例》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
五、批準法規的有關文件
(一)昆明市地方性法規審查結果的報告
1.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提交對昆明市地方性法規的審查報告,名稱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昆明市××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審查結果報告的主要內容:
(1)報請批準的法規通過、報批的時間及有關情況;
(2)報請批準的法規是否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3)提出的修改意見。
3.審查結果報告附報批的法規及呈請批準的報告。
(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
1.由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交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名稱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關于《云南省××自治州(縣)××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
2.審議結果報告的主要內容:
(1)報請批準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通過、報批的時間及有關情況;
(2)報請批準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中有變通規定的是否符合立法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3)報請批準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是否符合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
(4)對報請批準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提出的修改意見。
3. 審議結果報告附報請批準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及其說明。
(三)批準決議草案
1.名稱表述為: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市(自治州、自治縣)××條例》的決議(草案)”。
2.決議草案的內容一般為:
“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審查了《昆明市××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決定批準這個條例,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審議了《云南省××自治州(縣)××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決定批準這個條例,由××自治州(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六、公布法規的有關文件
(一)公布法規的方式
公布法規采用公告的方式。一般表述為:
“《××條例》已由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于×年×月×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
“《××條例》已由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于×年×月×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條例》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二)公布法規的范圍
發布公告的機關應當在其公報中公布法規的標準文本,并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廣泛影響的報刊中刊載法規文本。可以在互聯網上公布法規文本。除公報中公布的法規文本外,通過其他方式公布的法規文本應當注明“內容以××公報公布的文本為準,本文本僅供參考”字樣。
七、呈報法規備案的有關文件
(一)法規備案的方式
呈報備案的法規采用備案報告的方式。
(二)備案報告的相關材料
1.備案報告
(1)文號:云常備〔××〕×號;
(2)標題:備案報告;
(3)主送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
(4)內容:
①省地方性法規:“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于×年×月×日審議通過(修訂通過)了《云南省××條例》。現將公告、條例文本、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呈報備案。”
“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于×年×月×日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云南省××條例》的決定。現將公告、修改決定、條例文本、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呈報備案。”
其中,由省人大有關委員會直接提交的法規草案,沒有“審議意見的報告”。
②昆明市地方性法規:“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于×年×月×日審查批準了《昆明市××條例》。現將公告、決議、條例文本、審查結果的報告呈報備案。”
③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于××年×月×日審議批準了《云南省××自治州(縣)××條例》。現將公告、決議、條例文本、審議結果的報告呈報備案。”
(5)備案機關名稱和印章: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6)日期。
2.公告、決議(決定)、法規的文本和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審查結果的報告)等相關文件。
關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技術規范(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會議: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今年的工作要點和常委會領導的要求,法制委、法工委開展了《云南省制定地方性法規技術規范(試行)》修訂工作,并形成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技術規范(修訂草案)》(以下簡稱立法技術規范)。現將有關的幾個問題說明如下:
一、修訂立法技術規范的必要性
立法技術規范是制定、修改、廢止、批準法規需要掌握的具體操作標準,準確地運用立法技術規范,對保證立法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統一性,提高立法質量具有重要意義。2005年8月,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主任會議通過了《云南省制定地方性法規技術規范(試行)》,對提高我省地方立法的質量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該技術規范試行近十年,已不適應當前立法工作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和補充完善。
二、工作思路和工作過程
立法技術規范的修訂,一是著眼于解決地方立法工作中帶有普遍性的、急需解決的和各方面意見又比較一致的問題。二是著眼于解決文本中的技術問題,不直接涉及立法程序和法規的實體內容。法制委、法工委早在去年初就著手立法技術規范的修訂工作,并結合群教活動對健全立法工作機制的要求,在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常委會領導、在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各委員會、機關各有關處室、省政府法制辦和專家的意見,十數易其稿,最終形成了立法技術規范的修訂草案。
三、主要內容
立法技術規范適用于云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修改、廢止、批準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文本和相關文件文本。從內容上分為地方性法規技術規范、與地方性法規相關的文件技術規范兩個部分,共包括12個方面的規范。
(一)地方性法規技術規范
一是對法規名稱的規范。要求法規名稱應當準確、完整、簡潔,能高度概括法規的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二是對法規題注的規范。包括法規起草階段形成的文本題注、提請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及表決的法規文本題注,制定、修改、批準的法規通過后的題注。三是對法規結構的規范。規范章、條、款、項設置的基本要求、排序方式等。四是法規基本條款的表述。包括立法目的及依據、適用范圍、基本概念的解釋、執法主體、權利和義務條款、法律責任、法律救濟條款等的表述。五是法規的基本用語。包括數字的用法、工作時間的表述、行為規范基本用語的表述、行政區域的表述、常用詞語的選用、簡稱的使用等。
(二)與地方性法規相關的文件技術規范
一是提請審議法規的有關文件。包括制定、修改、廢止法規的議案及法規草案說明的主要內容等。二是審議法規的有關文件。包括有關委員會對法規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法制委員會對法規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的主要內容、表述方法及相關附件。三是修改法規的有關文件。包括修改法規的方式、修改決定的使用及主要內容等。四是廢止法規的有關文件。五是批準法規的有關文件。包括昆明市地方性法規審查結果的報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的主要內容、附件,批準決議草案的表述等。六是公布法規的有關文件。包括公告的表述、公布法規的范圍等。七是呈報法規備案的有關文件。包括備案的方式及相關材料、備案報告的內容。
立法技術規范經廣泛征求意見和反復修改完善,內容基本成熟。建議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后,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以正式文件印發執行。
2014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主任會議修訂)
為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結合我省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廢止、批準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文本和相關文件文本。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規技術規范
一、法規的名稱
法規的名稱應當準確、完整、簡潔,能高度概括法規的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
法規的名稱一般采用條例、實施辦法、實施細則、辦法、規定、決定。“條例”用于對某一方面事項作出的全面、系統的規定;“實施辦法”和“實施細則”用于貫徹實施法律而作出的比較具體、詳細的規定;“辦法”和“規定”用于對某一方面事項作出的比較具體或者專項性的規定;“決定”用于對某項重大問題作出的安排或者部署。
二、法規的題注
法規的題注是法規標題下用以反映法規文本的形成過程或者顯示經過不同立法階段的提示性文字,一般在括號內標注。
(一)法規通過前的題注
1.法規起草階段形成的文本,題注表述為“草擬稿”;印發有關單位或者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征求意見的文本,題注表述為“征求意見稿”。
2.提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會議進行第一次審議的法規文本,題注表述為“草案”、“修訂草案”。
3.有關委員會在常委會會議進行第一次審議時提交的法規文本,題注表述為“草案建議修改稿”、“修訂草案建議修改稿”,(建議修改稿:用黑體字表示建議增加或者修改的內容,用加框表示建議刪除的內容)。
4.提請常委會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的法規文本,題注表述為“草案修改稿”、“修訂草案修改稿”。
5.若法規文本需要提請常委會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題注表述為“草案二次修改稿”、“修訂草案二次修改稿”。
6.提請常委會會議表決的法規文本,題注表述為“草案表決稿”、“修訂草案表決稿”。
(二)法規通過后的題注
法規通過后的題注,應當注明法規的通過日期、通過機關、通過的會議屆次等,經過修改、批準、批準修改的法規,還應當注明修改、批準、批準修改的日期、機關以及據以修改、批準修改的決定的名稱。
1.制定的法規題注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2.經修改的法規題注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修訂)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根據×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條例〉的決定》修正)
經多次修改的法規,在題注中按修改的時間順序依次標明修改的次數,中間用空格隔開。
3.經批準的法規題注
(×年×月×日×××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批準)
4.經批準修改的法規題注
(×年×月×日×××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批準 根據×年×月×日×××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關于修改〈××條例〉的決定》修正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批準)
三、法規的結構
法規一般采用章、條、款、項的結構;根據內容和實際需要,能不分章則不分章,有幾條寫幾條。
(一)法規結構的基本設置
1.章的設置。法規內容較多,需要明確劃分若干層次的,可以設章,各章應當有能夠概括本章主要內容的標題,同一章內各個條款之間應當具有相對的關聯性。除作為附則的章以外,每章不得少于三條。
2.條的設置。條是法規最基本的結構單位。每條規定一個相對獨立的內容,上下條文之間應當有一定的邏輯關系。條文的長短適當,不宜過長或者過短。條中可以設款或者項。
3.款的設置。如果一個條文的內容可以劃分為兩個以上層次,但又不宜分為幾條表述,每個層次可以作為一款表述。款中可以設項。
4.項的設置。條或者款需要列舉的事項可以設項進行排列,所設的項數不得少于三項。
(二)法規結構的形式
1.單一結構。法規內容單一,條文數量不多的,不分章,按法規內容的邏輯關系分條排序。
2.多重結構。法規內容較多,需要劃分層次的,可以將內容同類、關聯性強的條文歸類成章,分章表述。包括:
(1)總則:作為法規的第一章。內容一般包括:
①立法目的及依據;
②適用范圍;
③基本概念的解釋;
④法規的基本原則;
⑤執法主體的職責、權限;
⑥其他帶有總括性的,需要在總則中加以明確的內容。
(2)分則:作為法規的第二章至倒數第二章。內容一般包括:
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
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③行政許可;
④行政強制;
⑤法律責任。
(3)附則:作為法規的最后一章。內容一般包括:
①專業名詞、術語的解釋;
②施行日期或者法規廢止事項;
③其他需要在附則規定的內容。
四、法規基本條款的表述
(一)立法目的及依據
1.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指制定法規所希望達到的目標。有多個立法目的,一般按照一定的邏輯順序進行排列。表述為:
“為了……,制定本條例。”
2.立法依據
立法依據是指制定法規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法律依據主要是指法規的直接上位法,如果涉及的上位法較多,應當列舉主要的、有密切關聯的上位法;無直接上位法的,一般不需列舉,可以表述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事實依據主要是指本地的實際情況,表述為“結合××實際”。
(1)屬于自主性立法的,可以不列舉上位法,表述為:
“為了……,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2)屬于實施性法規的,表述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3)屬于依據法律授權立法的,表述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條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或者條例)。”
立法目的及依據通常作為法規的第一條合并表述,宜簡不宜繁。
(二)法規的適用范圍
法規的適用范圍是指法規適用的時間、空間、人、行為和物的效力。時間效力一般在法規的施行日期中表述。
1.對空間的適用
一般按照行政區域表述,如“本條例適用于××(行政區域)。”
2.對人的適用
一般表述為“本條例適用于××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單位和個人)。”
3.對行為的適用
一般表述為“在××內從事××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或者表述為“本條例適用于××內……的……活動。”
4.對物的適用
一般表述為“在××內的××適用本條例。”或者表述為“在××內的下列××,適用本條例:(一)……(二)……。”
5.適用范圍同時涉及空間、人、行為和物的,可以合并表述,一般情況下,能用“空間——行為”方式表述的,應當盡量采用這種方式。
6.如果采用以上方法尚不能完整表述法規的適用范圍的,可以采用排除法或者參照法。
(1)排除法。一般在適用范圍后加上“但是……除外”,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參照法。對不宜直接納入法規調整范圍的事項,可以規定參照執行,一般表述為“……(可以)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該表述既可以放在適用范圍的表述之后,也可以放在法規的附則或者尾部作為一個單獨的條文。
(三)基本概念的解釋
貫穿法規始終的基本概念,多數人不了解或者與日常生活用語有不同含義,確需加以解釋的,一般在適用范圍之后規定。表述為“本條例所稱××,是指……”或者“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是指××;(二)××,是指××;(三)……”。
(四)執法主體
1.名稱的表述
法規中一般不寫行政管理部門和組織機構的具體名稱,而是采用標準性全稱和規范性的簡稱。
對政府組成部門,一般表述為“××行政部門”;對政府直屬機構以及部門的管理機構,一般表述為“××主管部門”;對某些實踐中已經有固定表述或者情況特殊的部門,應當準確表述,如“公安機關”、“海關”;對法律、法規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能的組織機構,一般表述為“××機構”。
2.執法主體的設置
(1)一般情況下,法規規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即該法規的執法主體,由其行使相應的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行政權力。如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的機關與行政管理部門不一致,應當在法律責任或者相應的條文中加以區別。
不屬于行政管理類的法規,如權益保障類、社會事務類和人大工作類,可以不規定具體的執法主體,但可以規定由有關部門負責檢查、監督。
(2)法規設置一個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執法主體。表述為:“××人民政府××部門,負責××工作。”需要設置多個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執法主體的,表述為:“××人民政府××部門,負責××工作;××部門,負責××工作……。”
(3)如果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該組織就是行政執法主體。一般表述為:
“××(被授權的組織)負責××(工作),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4)法規需要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組織行使行政處罰權時,一般表述為:
“××(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組織)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或者表述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由××(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組織)予以××(種類、幅度)的處罰。”
(五)權利和義務條款
一個條文一般只對某一種行為設定義務。在同一條文中,一般不同時設定幾種不同種類或者性質的義務。如果需要在同一條文中設定幾種相關聯的義務的,應當分款或者分項逐一表述。
(六)法律責任的表述
1.法律責任的設置應當遵循“行為模式——法律責任”的原則,法規中有禁止性規范的行為模式,在法律責任中應當有相對應的處罰。反之,凡出現法律責任的,在法規前面的條款中也應當有相應的行為模式。法律責任的表述應當具體、明確,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及程度,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對類似違法行為的處罰程度相適應。
2.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地方性法規中一般不重復規定;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3.行政處罰條款的表述
(1)行為歸納表述法。先對行為模式進行歸納,再規定相應的行政處罰。適用于違法行為易于歸類表述的情況,或者對多個條款規定的數種違法行為給予相同種類、幅度的處罰。如“違反本條例規定,有……行為的,由××予以××處罰。”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予以××處罰。”
(2)條文對應表述法。先引述法規中違法行為模式所在的條款序號,再表述所給予的相應的行政處罰。適用于對某個條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的情況。如“違反本條例第×條第×款規定的,由××予以××處罰。”
(3)綜合表述法。既列舉違法行為模式所在條款的序號,又歸納引述違法行為的特征。適用于法規某個條文中有多種違法行為,表述方式和處罰種類各不相同的情況。如“違反本條例第×條規定,有……行為的,由××予以××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條款表述的三種方法,在立法中都可以采用,但在同一法規中,宜統一采用一種表述方法,以保持表述的協調。
4.行政處罰設定中的注意事項
(1)應當注意罰款數額與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相適應,處罰的幅度不宜過大,一般掌握在5倍以內。
(2)可以采用絕對數額、相對數額或者比例數額表述。采用絕對數額的,應當規定罰款的具體數額,表述為“處以××元罰款”;采用相對數額的,應當明確數額的上限和下限,表述為“處以××元以上××元以下罰款”;采用比例數額的,可以用違法所得的百分比或者倍數為計算單位,表述為“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倍)以上,百分之×(×倍)以下罰款”。
(3)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可以由違法行為人消除的,可以在設置行政處罰前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人改正后,不會造成實際損害后果的,不宜再規定行政處罰。
(4)法規在設定采取糾正措施或者給予其他處罰時,需要同時給予罰款的,一般表述為“對××(違法行為),由××(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元罰款”;表示可以罰款的,一般表述為“可以處××元罰款”。
5.法律救濟條款
法規中如需規定法律救濟條款,表述為:
“當事人對××機關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6.追究執法人員法律責任條款
法規中可以不對追究執法人員的法律責任作出專條規定,但為了嚴格規范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使責任與權力相對應,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一般表述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法規的附則
附則部分的內容在法規正文的末尾規定,法規設有章的,附則通常單列為最后一章。
1.專業名詞、術語的解釋
法規中出現不可避免的專業名詞、術語,確需加以解釋的,通常在附則部分解釋,視情形也可以在第一次出現該詞語的條款中解釋,其用語應當通俗、簡潔、明確,不得有歧義,表述方式參照基本概念的表述方式。
法規中出現的專業名詞、術語,與日常生活用語表述相同但有不同含義的,應當在附則中對其內涵、外延作出界定。
2.過渡性條款
過渡性條款主要是針對新條例施行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獲得的權利、資格、行為等的承認和處理,一般在附則中規定,但是只涉及某章節或者某條文的,可以在相應的章節或者條文中規定。一般表述為“本條例施行前××(事實或者行為),應當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期限)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
3.制定實施細則的授權規定
法規一般不規定由本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本法規加以細化。確有必要規定的,一般在附則中作相應規定,但應明確授權對象,如有必要和可能,應當規定本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作出具體規定的方式和期限。
4.施行日期
法規一般自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一個月后施行,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表述為:
“本條例自×年×月×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5.廢止性條款
制定或者修訂的法規需要取代舊法規的,應當在新法規施行的同時廢止舊法規。廢止法規的表述一般與施行日期同列合并為一條表述。一般表述為: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的《××條例》同時廢止。”
五、法規的基本用語
法規用語應當科學規范、準確嚴謹、通俗樸實、簡潔精煉。
(一)數字的用法
1.法規中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數字而且又很得體的地方,特別是表述年、月、日,年齡、人數、倍數,金額、重量、長度、面積等比較精確數目時,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表述為:“對××,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在200米范圍內禁止××”。
2.法規題注中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屆次、會議次數,法規的章、條、項的序號,比例、分數、百分比,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中的數字,用中文小寫數字。表述為:“第三十條 召開××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參加。”
3.“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二)工作時間的表述
一般分為工作日和自然日兩種,法規中需要對時間作出具體規定的,一般在10日(含本數)內界定為工作日,并在表述時明確為“×個工作日”;超過10日的界定為自然日;情況特殊,也可以選擇10日內為自然日。
表述為“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或者“××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20日內作出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在選舉日的7日以前按選區向選民公布。”
(三)行為規范的表述
1.義務性規范一般用“應當”表述。“必須”與“應當”同義,法規中用“應當”表述義務性規范時,一般不用“必須”來加強語氣。
2.禁止性規范一般使用“禁止”、“不得”、“不準”等來表述。
3.授權性規范一般使用“有權”、“可以”、“允許”、“由”等來表述。
(四)詞語的選用
1.雙音節詞的選用
法規中一般使用“可以”、“應當”、“或者”、“如果”、“按照”,不用“可”、“應”、“或”、“如”、“按”。
2.并列連詞的選用
一般選用“和”、“以及”,不用“同”、“與”。
3.指示代詞的選用
無論指人或者指物,一般用“其他”,不用“其它”。
4.簡稱的使用
對國名、地名、法律名稱等的表述應當用全稱,如果某一全稱多次在法規中出現,為了簡潔用語而需要使用簡稱的,可以在法規正文中首次出現該詞時加括號注明“××××(以下簡稱××)”。
5.追究執法部門責任人條款的表述
需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的,表述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需要追究具體執法人員責任的,表述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般不表述為“領導”。
6.行政區域的表述
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區,鄉、民族鄉、鎮分別并列時,一般表述為 “州(市)”、“縣(市、區)”、“鄉(鎮)”。
一般用“縣級以上”,不用“縣以上”。
第二部分 與地方性法規相關的文件技術規范
一、提請審議法規的有關文件
(一)法規議案
1.標題
(1)制定法規的議案:×××(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條例(草案)》的議案。
(2)修改法規的議案:
法規修訂的,表述為“×××(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條例(修訂草案)》的議案”。
法規部分修改的,表述為“×××(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修改《××條例》的議案”,或者表述為“×××(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
同時修改若干件法規的,表述為“×××(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修改《××條例》等×件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或者表述為“×××(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條例》等×件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部分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草案)的議案”。
(3)廢止法規的議案:×××(提案人)關于提請廢止《××條例》的議案。同時廢止若干件法規的,表述為“×××關于提請廢止《××條例》等×件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2.主送機關
一般以標準性全稱標明。
3.案由
即提出該法規案的簡要理由。一般表述為“為了……,根據……,擬訂了《××條例(草案)》,×年×月×日經×××(提案機關)第×次會議討論通過,現提請審議。”
4.提案機關名稱或者聯名提案人的簽名
5.日期
6.印章
7.法規草案的說明和草案文本,可以附草案文本的條文釋義。
(二)法規草案的說明
1.標題
正標題表述為“關于《××條例(草案)》的說明”;副標題表述為“——×年×月×日在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上”;標題下的署名為報告人的單位、職務和姓名。
2.主要內容
(1)立法的指導思想和立法依據,以及立法的必要性;
(2)法規草案起草的簡要工作過程;
(3)法規草案的主要內容;
(4)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此外,常委會工作機構或者辦事機構作說明時,應當有“受主任會議委托”的內容。
二、審議法規的有關文件
(一)有關委員會對法規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1.標題
正標題表述為“××委員會關于《××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副標題表述為“——×年×月×日在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上”;標題下的署名為報告人的單位、職務和姓名。
2.主要內容
(1)對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審議意見;
(2)開展調研、論證、聽證等有關情況;
(3)對法規草案主要規范內容的評價;
(4)對法規草案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3.表述方法
直接表述委員會的工作情況和審議意見,不采用“受××委托”或者“代表××”的表述。
4. 審議意見報告應當附法規草案建議修改稿。
(二)法制委員會對法規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
1.標題
正標題表述為“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副標題表述為“——×年×月×日在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上”;標題下的署名為報告人的單位、職務和姓名。
2.主要內容
(1)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情況和對法規草案的總體評價;
(2)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有關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意見,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所作的調研、論證和修改的有關情況;
(3)對有關重大修改的內容及未采納的重要意見的說明;
(4)對草案修改稿是否基本成熟的評價及建議提交常委會會議表決的內容。
3.審議結果報告應當附法規草案修改稿。
(三)法制委員會對法規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匯報(報告)
適用于根據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對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后,在法規草案付表決前向常委會主任會議所作的匯報;也適用于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法規案時,向常委會會議報告法規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況。
1.標題
提交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標題表述為“關于《××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匯報”,文件末尾署名“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和日期。
提交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的,正標題表述為“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報告”;副標題表述為“——×年×月×日在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上”;標題下的署名為報告人的單位、職務和姓名。
2.主要內容
(1)常委會會議對法規草案修改稿的總體評價;
(2)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的情況及理由;
(3)對有關重要問題的說明。
3、向常委會主任會議提交修改情況的匯報時,對法規(草案修改稿)的條款作了部分修改的,應當同時附法規(草案修改稿)的修改對照稿;個別文字修改的,可以不附法規(草案修改稿)的修改對照稿。
向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提交修改情況的報告時,應當附法規草案二次修改稿;如果法規草案修改稿僅個別文字修改的,也可以直接附法規草案表決稿。
三、修改法規的有關文件
(一)修改法規的方式
法規的修改采用修改決定和修訂兩種方式。
(二)法規的修改決定
適用于修改內容較少、體例結構未作變動的法規。
1.法規修改決定草案的名稱
一般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條例》的決定(草案)”。同時修改若干件法規的,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條例》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或者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
2.法規修改決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1)依次列舉有關條款的修改情況;
(2)修改決定的施行日期和法規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的事項。一般表述為“本決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3.法規修改決定草案的說明、有關委員會對法規修改決定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法制委員會對法規修改決定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等文件的技術規范,參照審議法規的有關文件。
(三)法規的修訂
適用于修改內容較多、體例結構變動較大的法規。
1.法規修訂草案的名稱
一般表述為“××條例(修訂草案)”。
2.法規的修訂一般不廢止原法規,但是修改面較大,或者對原法規規定的基本原則、章節結構、名稱等作了修改的,應當廢止原法規。
3.法規修訂草案的說明、有關委員會審議意見的報告、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等文件的技術規范,參照審議法規的有關文件。
四、廢止法規的有關文件
(一)廢止法規的議案說明等文件
廢止法規議案的說明、有關委員會審議意見的報告、法制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報告等文件的技術規范,參照審議法規的有關文件。
(二)廢止法規的決定草案
名稱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條例》的決定(草案)”。同時廢止若干件法規的,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條例》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
五、批準法規的有關文件
(一)昆明市地方性法規審查結果的報告
1.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提交對昆明市地方性法規的審查報告,名稱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昆明市××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審查結果報告的主要內容:
(1)報請批準的法規通過、報批的時間及有關情況;
(2)報請批準的法規是否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3)提出的修改意見。
3.審查結果報告附報批的法規及呈請批準的報告。
(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
1.由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交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名稱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關于《云南省××自治州(縣)××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
2.審議結果報告的主要內容:
(1)報請批準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通過、報批的時間及有關情況;
(2)報請批準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中有變通規定的是否符合立法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3)報請批準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是否符合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
(4)對報請批準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提出的修改意見。
3. 審議結果報告附報請批準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及其說明。
(三)批準決議草案
1.名稱表述為: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市(自治州、自治縣)××條例》的決議(草案)”。
2.決議草案的內容一般為:
“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審查了《昆明市××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決定批準這個條例,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審議了《云南省××自治州(縣)××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決定批準這個條例,由××自治州(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六、公布法規的有關文件
(一)公布法規的方式
公布法規采用公告的方式。一般表述為:
“《××條例》已由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于×年×月×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
“《××條例》已由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于×年×月×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條例》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二)公布法規的范圍
發布公告的機關應當在其公報中公布法規的標準文本,并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廣泛影響的報刊中刊載法規文本。可以在互聯網上公布法規文本。除公報中公布的法規文本外,通過其他方式公布的法規文本應當注明“內容以××公報公布的文本為準,本文本僅供參考”字樣。
七、呈報法規備案的有關文件
(一)法規備案的方式
呈報備案的法規采用備案報告的方式。
(二)備案報告的相關材料
1.備案報告
(1)文號:云常備〔××〕×號;
(2)標題:備案報告;
(3)主送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
(4)內容:
①省地方性法規:“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于×年×月×日審議通過(修訂通過)了《云南省××條例》。現將公告、條例文本、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呈報備案。”
“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于×年×月×日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云南省××條例》的決定。現將公告、修改決定、條例文本、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呈報備案。”
其中,由省人大有關委員會直接提交的法規草案,沒有“審議意見的報告”。
②昆明市地方性法規:“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于×年×月×日審查批準了《昆明市××條例》。現將公告、決議、條例文本、審查結果的報告呈報備案。”
③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于××年×月×日審議批準了《云南省××自治州(縣)××條例》。現將公告、決議、條例文本、審議結果的報告呈報備案。”
(5)備案機關名稱和印章: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6)日期。
2.公告、決議(決定)、法規的文本和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審查結果的報告)等相關文件。
關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技術規范(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會議: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今年的工作要點和常委會領導的要求,法制委、法工委開展了《云南省制定地方性法規技術規范(試行)》修訂工作,并形成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技術規范(修訂草案)》(以下簡稱立法技術規范)。現將有關的幾個問題說明如下:
一、修訂立法技術規范的必要性
立法技術規范是制定、修改、廢止、批準法規需要掌握的具體操作標準,準確地運用立法技術規范,對保證立法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統一性,提高立法質量具有重要意義。2005年8月,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主任會議通過了《云南省制定地方性法規技術規范(試行)》,對提高我省地方立法的質量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該技術規范試行近十年,已不適應當前立法工作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和補充完善。
二、工作思路和工作過程
立法技術規范的修訂,一是著眼于解決地方立法工作中帶有普遍性的、急需解決的和各方面意見又比較一致的問題。二是著眼于解決文本中的技術問題,不直接涉及立法程序和法規的實體內容。法制委、法工委早在去年初就著手立法技術規范的修訂工作,并結合群教活動對健全立法工作機制的要求,在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常委會領導、在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各委員會、機關各有關處室、省政府法制辦和專家的意見,十數易其稿,最終形成了立法技術規范的修訂草案。
三、主要內容
立法技術規范適用于云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修改、廢止、批準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文本和相關文件文本。從內容上分為地方性法規技術規范、與地方性法規相關的文件技術規范兩個部分,共包括12個方面的規范。
(一)地方性法規技術規范
一是對法規名稱的規范。要求法規名稱應當準確、完整、簡潔,能高度概括法規的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二是對法規題注的規范。包括法規起草階段形成的文本題注、提請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及表決的法規文本題注,制定、修改、批準的法規通過后的題注。三是對法規結構的規范。規范章、條、款、項設置的基本要求、排序方式等。四是法規基本條款的表述。包括立法目的及依據、適用范圍、基本概念的解釋、執法主體、權利和義務條款、法律責任、法律救濟條款等的表述。五是法規的基本用語。包括數字的用法、工作時間的表述、行為規范基本用語的表述、行政區域的表述、常用詞語的選用、簡稱的使用等。
(二)與地方性法規相關的文件技術規范
一是提請審議法規的有關文件。包括制定、修改、廢止法規的議案及法規草案說明的主要內容等。二是審議法規的有關文件。包括有關委員會對法規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法制委員會對法規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的主要內容、表述方法及相關附件。三是修改法規的有關文件。包括修改法規的方式、修改決定的使用及主要內容等。四是廢止法規的有關文件。五是批準法規的有關文件。包括昆明市地方性法規審查結果的報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的主要內容、附件,批準決議草案的表述等。六是公布法規的有關文件。包括公告的表述、公布法規的范圍等。七是呈報法規備案的有關文件。包括備案的方式及相關材料、備案報告的內容。
立法技術規范經廣泛征求意見和反復修改完善,內容基本成熟。建議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后,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以正式文件印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