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和規范危險化學品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特制定《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隱患認定指導目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監管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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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2日
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隱患認定指導目錄(試行)
一、基本術語
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危險狀態、場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1)作業場所、設備設施、人的行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相關規章制度規定的情況;(2)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相關制度未作明確規定,企業危害識別過程中識別出作業場所、設備設施、人的行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等。
事故隱患分類:事故隱患按檢查內容和專業分為:工藝、設備、電氣、儀表、標識、建構筑物、儲運、勞動防護用品、文件記錄、安全消防設施(含消防器材、應急裝備)、其他現場問題及管理缺陷11類。
事故隱患等級: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企業應該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依據事故隱患的定義,按事故隱患風險程度(即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嚴重程度)進行隱患等級認定。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消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消除的隱患。
二、重大隱患目錄
序號 | 重大隱患 |
1 |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儀表操作人員,未經考試考核合格或未持證上崗。 |
2 | 發現在易燃易爆場所吸煙和脫崗、睡崗、酒后上崗的證據。 |
3 | 新進、轉崗員工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
4 | 未審核承包商資質,未對承包商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未派監護人員對承包商作業進行現場監護。 |
5 | 裝置未經過正規設計且未完成設計診斷。 |
6 | 新開發的生產工藝未經HAZOP分析、工業化試驗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 |
7 | 未建立或未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 |
8 | 未建立安全(工藝)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
9 | 安全連鎖不投用或未經審批摘除或摘除超過1個月。 |
10 | 在用裝置設施安全閥、切斷閥或泄壓排放系統關閉。 |
11 | 生產裝置、設施超溫、超壓、超液位運行。 |
12 | 涉及液態烴、環氧乙烷、液氨、液氯、硫化氫等物料的安全閥及其他泄放設施直排大氣。 |
13 | 未采用萬向管道系統充裝液氯、液氨、液態烴等危險化學品。 |
14 | 浮頂儲罐運行中浮盤落底。 |
15 | 油氣儲罐未按照規定設置溫度、液位、壓力測量儀表和連鎖,未達到以下要求: (1)常壓和低壓儲罐應設置液位計、溫度計和高液位報警報警器;大于或等于1萬m3的儲罐應設高高液位報警器并與進料管道控制閥連鎖; (2)壓力儲罐應設置液位計、溫度計、壓力表、低液位報警器、高液位報警器和高高液位自動連鎖切斷進料裝置; (3)氣柜應設上、下限位報警裝置,并宜設進出管道自動聯鎖切斷裝置; (4)液氨的儲罐,應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低溫液氨儲罐還應設溫度指示儀; (5)液化烴的儲罐,應設液位計、溫度計、壓力表、低液位報警器,以及高液位報警和高高液位自動聯鎖切斷進料措施。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還應設真空泄放設施和高、低溫度檢測,并應與自動控制系統相聯; (6)容量大于100m3的儲罐應設液位測量遠傳儀表,應在自動控制系統中設高、低液位報警。 (7)容量大于或等于5萬m3的外浮頂儲罐和內浮頂儲罐應設低低液位報警; (8)儲存Ⅰ、Ⅱ級毒性液體的儲罐應設高高液位報警及連鎖,高高液位報警應能同時連鎖關閉儲罐進口管道控制閥。 |
16 | 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未按照標準設置或未定期檢測校驗。 |
17 | 液化氣體球罐進出物料管道未設置自動和手動遙控的緊急切斷設施,不能保證在現場和控制室都可實現緊急切斷。 |
18 | 安全閥、儀表等未按規定檢測檢驗。 |
19 | 涉及放熱反應的生產裝置未按規定實現雙回路供電。 |
20 | 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UPS)。 |
21 | 未將企業涉及的危險化學品信息收集整理齊全,并根據其危險特性制定安全操作規定。 |
22 | 企業操作人員不掌握所在崗位涉及危險化學品及其危險特性。 |
23 | 企業管理層缺乏熟悉危險化學品安全的人員,不熟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業務。 |
24 | 企業各類安全許可手續不齊全,或未在有效期內。 |
25 | 企業與周邊的安全距離不滿足要求。 |
26 | 危險化學品廠際輸送管道被占壓或間距不足。 |
27 | 在工廠內設置職工宿舍或施工人員住在廠區內部,控制室面向裝置一側有玻璃窗。 |
28 | 特殊作業未辦理作業許可證。 |
29 | 未倒空置換、加盲板隔離或斷電進行檢維修作業。 |
30 | 動火作業前未進行可燃氣體分析。 |
31 | 進入受限空間未進行氧含量、有毒氣體和可燃氣體分析。 |
32 | 油氣罐區切水和動火作業交叉進行。 |
33 | 脫水、裝卸、倒罐作業時,作業人員離開現場。 |
34 | 工藝或安全儀表報警時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
35 | 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非防爆工具和電器。 |
36 | 可燃、有毒氣體、火災報警監控儀表無人連續值守。 |
37 | 消防水泵未設置雙動力電源。 |
38 | 存在硫化氫和一氧化碳的區域,未配備便攜式濃度檢測設備、空氣呼吸器、化學防護服、堵漏器材等器材和設備。 |
39 |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生產裝置未設置緊急停車系統。 |
40 | 危險化學品未按照分區分類存放標準儲存,或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或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
41 | 硝酸銨儲存庫房不滿足外部安全距離的。 |
42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能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
43 | |
44 | 其他:采用風險評估方法對事故隱患后果進行定性分析,具有重大及以上風險的事故隱患,應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
注:1.本指導目錄試行期為2年。
2.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要高度重視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將本企業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3.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開展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必須依法對相關企業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