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韓城市安全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辦〔2014〕49號)精神,規范我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深入推動全省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現將《陜西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細則(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陜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6月30日
陜西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有效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規范和加強全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推動和指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辦〔2014〕49號),制定本細則。
(二)企業應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以安全生產標準化為基礎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保持有效運行,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三)本細則適用于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工作。
(四)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分為一級企業、二級企業、三級企業,其中一級為最高。企業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相關行業評定標準進行創建。
(五)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可按照《冶金等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安監總管四〔2014〕17號)開展創建。也可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相關標準、辦法,開展創建。
(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以企業自主創建為主。企業在完成自評后,實行自愿申請評審,程序包括自評、申請、評審、公告、頒發證書和牌匾。
(七)企業應通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網上注冊、提交自評報告(樣式見附件1)等工作。
(八)二、三級企業的評審單位由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行業的條件要求在有關社團組織、技術支撐單位、具有乙級以上安全評價資質的評價機構等第三方機構中審查確定。
一級企業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基本條件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
(九)評審組織單位不得從事評審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評審組織單位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應參照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類似業務收費標準規范評審單位評審收費。
(十)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評審人員要按照“服務企業、公正自律、確保質量、力求實效”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二章 企業自評
(一)企業應自主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成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等組成的自評工作組,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和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等進行安全標準化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并將自評報告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
(二)企業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后,應每年進行一次自評,并將自評報告提交相應評審組織單位審查,同時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
第三章 評審程序
(一)申請。
1.申請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企業,在自評達標后,向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提出評審申請,同時提交自評報告(樣式見附件1)。
申請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的,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的一級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申請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的,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向二級或一級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申請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的,經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向三級或一級、二級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
2.申請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已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2)申請評審之日的前1年內,無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3人以上重傷事故、或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3)企業自評得分在70分(含)以上,且每個A級要素自評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4)建立并有效運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實施自查自改自報,達到三類(含)以上水平。
行業評定標準要求高于本條款的,按照行業評定標準執行;低于本條款要求的,按照本條款執行。
3.申請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企業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自評得分在80分(含)以上;
(2)建立并有效運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實施自查自改自報,達到二類(含)以上水平;
(3)裝備設施和安全管理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4)相關行業規定的其他要求。
4.申請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企業應具備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要求。
(二)評審。
1.評審組織單位收到企業評審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查工作。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評審單位進行評審;不符合申請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2.評審單位收到評審通知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不含整改時間),根據企業規模及生產工藝成立至少由3名評審人員組成的評審工作組,按照有關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評審。評審完成后,將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樣式見附件2),提交評審組織單位審查。
3.評審組織單位接到評審單位提交的評審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評審組織單位應退回評審單位并說明理由;對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形成書面報告,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4.評審結果未達到企業申請等級的,申請企業可在進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請評審,或根據評審實際達到的等級重新提出申請。
(三)公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對符合要求的企業,進行公告,同時抄送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資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銀監局等部門;對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書面通知評審組織單位,并說明理由。
(四)證書和牌匾。
1.二級企業的公告和證書、牌匾的制作發放,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三級企業的公告和證書、牌匾的制作發放,由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也可以授權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一級標準化企業的公告和證書、牌匾的發放,依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規定。
2.證書和牌匾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要求,統一監制、統一編號,有效期為3年。(證書樣式見附件3、5,牌匾式樣見附件4、6)。
(五)撤銷。
1.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公告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
(1)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2)被撤銷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
(3)企業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發生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4)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5)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應予撤銷的。
2.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滿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評審,并且不應再由原評審單位開展評審工作。
3.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應向原發證單位交回證書、牌匾。
(六)期滿復評。
1.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3年有效期屆滿后,可自愿申請復評,換發證書、牌匾。
2.滿足以下條件,期滿后可直接換發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牌匾:
(1)按照規定每年提交自評報告并在企業內部公示;
(2)建立并有效運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實施自查自改自報,一級企業達到一類水平,二級企業達到二類及以上水平,三級企業達到三類及以上水平;
(3)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工作中,未發現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隱患;
(5)未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產經營許可范圍。
3.企業申請期滿復評時,如果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已經修訂,應重新申請評審。
4.達標企業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升達到高等級標準化企業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應等級評審組織單位提出評審申請。
第四章 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及評審人員
(一)評審組織單位。
1.二級評審組織單位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具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組織能力的技術支撐單位中確定。三級評審組織單位由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自主確定,并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評審組織單位的職責和工作要求:
(1)受理企業提交的達標評審申請,審查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
(2)對評審單位的評審結論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審查報告;
(3)對評審單位的現場評審工作進行監督抽查;
(4)承擔評審人員培訓、考核與管理等工作,定期開展對評審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其評審能力和水平;
(5)評審組織單位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評審組織程序、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檔案等;
(6)應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評審單位。
1.二級評審單位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確定、向社會公告,并統一管理。三級評審單位由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自主確定,并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二、三級評審單位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等認定其評審范圍。
2.二級評審單位承擔全省范圍內二、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三級評審單位承擔所在市(區)范圍內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的一級評審單位也可在我省范圍內開展所有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3.二、三級評審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3)有健全的評審工作管理制度和評審人員檔案等;
(4)二級評審單位需有15名以上專職評審人員,三級評審單位需有10名以上專職評審人員;
(5)每個評審范圍應有不少于3名與評審范圍專業技術要求相符、滿足評審工作需要的評審專家,并與其簽訂聘用協議;
(6)其他開展評審工作需要的條件。
4.評審單位的職責和工作要求:
(1)具體承擔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2)向評審組織單位提交客觀公正的評審報告,對評審結果全面負責;
(3)加強評審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4)依法依規、公正客觀實施評審工作,保證評審結果的科學性、先進性和準確性;
(5)每年1月15日前對本單位上年度評審工作進行總結,并向評審組織單位報送工作總結;
(6)接受物價部門的指導價格;
(7)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評審組織單位的監督管理和社會監督。
(三)評審人員。
評審人員是指評審單位參加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的評審員及聘請的評審專家。評審人員應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培訓合格證書,必須至少每3年參加一次標準化繼續教育,對其作出的文件審查和現場評審結論負責。
1.評審員。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含)以上學歷,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資格或中級(含)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2.評審專家。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關專業技術或安全生產管理現場工作經歷;原則上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含)以上學歷并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是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專家庫內的專家。
3.評審單位應建立評審人員檔案,并將相關材料報相應評審組織單位,由評審組織單位匯總后報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4.評審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評審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在評審中所接觸和了解到的被評審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未經被評審企業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5.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的需要,建立標準化評審專家庫,以保障標準化評審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一)監督管理部門。
1.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的管理,強化監督檢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相關工作;每年要有計劃地對評審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法人和評審人員,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取消其評審資格,并追究責任。
2.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過程的監督抽查,對要件審查和現場審查不符合評審標準的企業,不得通過標準化評審。
3.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達標企業自評情況,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對達標企業進行監督抽查,準確掌握轄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進行全面分析評估,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推動標準化建設全面深入開展;要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的效果,作為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實施差異化的管理。
4.各級安委辦要定期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進行通報。縣級安委辦每季度要向市級安委辦、市級安委辦每半年要向省安委辦報送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開展情況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情況統計表》(樣式見附件7)。
(二)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
1.評審組織單位應建立評審組織程序、評審工作準則等管理制度,規范評審工作行為;建立評審單位、評審人員工作記錄檔案,加強評審工作管理。
2.評審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警告;情節嚴重的,不得再承擔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
(1)故意出具虛假證明、報告的;
(2)對評審人員疏于管理,造成企業重大損失的;
(3)由其評審的標準化達標企業被發現達不到評審標準及有關文件規定的;
(4)抽查發現不再具備開展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條件的;
(5)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合開展標準化評審工作行為的。
(三)評審人員。
評審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建議發證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培訓合格證書,是標準化專家庫專家的,清理出專家庫;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
1.隱瞞真實情況,故意出具虛假證明、報告;
2.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培訓合格證;
3.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開展評審工作或參與標準化工作診斷等咨詢服務;
4.因工作不認真、不負責,造成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牟取不正當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陜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陜安委辦發〔2012〕9號)、《陜西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實施方案》(陜安監管發〔2011〕43號)、《陜西省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實施方案》(陜安監發〔2011〕128號)、《陜西省非煤礦山及相關行業企業安全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陜安監發〔2012〕59號)、《陜西省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暫行辦法》(陜安監〔2013〕58號)等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
1.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
2.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報告
3.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樣式
4.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牌匾式樣
5.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樣式
6.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牌匾式樣
7.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情況統計表
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辦〔2014〕49號)精神,規范我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深入推動全省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現將《陜西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細則(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陜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6月30日
陜西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有效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規范和加強全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推動和指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辦〔2014〕49號),制定本細則。
(二)企業應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以安全生產標準化為基礎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保持有效運行,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三)本細則適用于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工作。
(四)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分為一級企業、二級企業、三級企業,其中一級為最高。企業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相關行業評定標準進行創建。
(五)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可按照《冶金等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安監總管四〔2014〕17號)開展創建。也可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相關標準、辦法,開展創建。
(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以企業自主創建為主。企業在完成自評后,實行自愿申請評審,程序包括自評、申請、評審、公告、頒發證書和牌匾。
(七)企業應通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網上注冊、提交自評報告(樣式見附件1)等工作。
(八)二、三級企業的評審單位由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行業的條件要求在有關社團組織、技術支撐單位、具有乙級以上安全評價資質的評價機構等第三方機構中審查確定。
一級企業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基本條件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
(九)評審組織單位不得從事評審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評審組織單位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應參照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類似業務收費標準規范評審單位評審收費。
(十)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評審人員要按照“服務企業、公正自律、確保質量、力求實效”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二章 企業自評
(一)企業應自主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成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等組成的自評工作組,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和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等進行安全標準化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并將自評報告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
(二)企業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后,應每年進行一次自評,并將自評報告提交相應評審組織單位審查,同時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
第三章 評審程序
(一)申請。
1.申請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企業,在自評達標后,向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提出評審申請,同時提交自評報告(樣式見附件1)。
申請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的,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的一級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申請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的,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向二級或一級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申請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的,經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向三級或一級、二級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
2.申請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已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2)申請評審之日的前1年內,無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3人以上重傷事故、或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3)企業自評得分在70分(含)以上,且每個A級要素自評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4)建立并有效運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實施自查自改自報,達到三類(含)以上水平。
行業評定標準要求高于本條款的,按照行業評定標準執行;低于本條款要求的,按照本條款執行。
3.申請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企業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自評得分在80分(含)以上;
(2)建立并有效運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實施自查自改自報,達到二類(含)以上水平;
(3)裝備設施和安全管理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4)相關行業規定的其他要求。
4.申請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企業應具備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要求。
(二)評審。
1.評審組織單位收到企業評審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查工作。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評審單位進行評審;不符合申請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2.評審單位收到評審通知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不含整改時間),根據企業規模及生產工藝成立至少由3名評審人員組成的評審工作組,按照有關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評審。評審完成后,將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樣式見附件2),提交評審組織單位審查。
3.評審組織單位接到評審單位提交的評審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評審組織單位應退回評審單位并說明理由;對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形成書面報告,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4.評審結果未達到企業申請等級的,申請企業可在進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請評審,或根據評審實際達到的等級重新提出申請。
(三)公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對符合要求的企業,進行公告,同時抄送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資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銀監局等部門;對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書面通知評審組織單位,并說明理由。
(四)證書和牌匾。
1.二級企業的公告和證書、牌匾的制作發放,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三級企業的公告和證書、牌匾的制作發放,由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也可以授權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一級標準化企業的公告和證書、牌匾的發放,依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規定。
2.證書和牌匾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要求,統一監制、統一編號,有效期為3年。(證書樣式見附件3、5,牌匾式樣見附件4、6)。
(五)撤銷。
1.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公告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
(1)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2)被撤銷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
(3)企業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發生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4)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5)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應予撤銷的。
2.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滿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評審,并且不應再由原評審單位開展評審工作。
3.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應向原發證單位交回證書、牌匾。
(六)期滿復評。
1.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3年有效期屆滿后,可自愿申請復評,換發證書、牌匾。
2.滿足以下條件,期滿后可直接換發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牌匾:
(1)按照規定每年提交自評報告并在企業內部公示;
(2)建立并有效運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實施自查自改自報,一級企業達到一類水平,二級企業達到二類及以上水平,三級企業達到三類及以上水平;
(3)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工作中,未發現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隱患;
(5)未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產經營許可范圍。
3.企業申請期滿復評時,如果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已經修訂,應重新申請評審。
4.達標企業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升達到高等級標準化企業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應等級評審組織單位提出評審申請。
第四章 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及評審人員
(一)評審組織單位。
1.二級評審組織單位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具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組織能力的技術支撐單位中確定。三級評審組織單位由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自主確定,并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評審組織單位的職責和工作要求:
(1)受理企業提交的達標評審申請,審查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
(2)對評審單位的評審結論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審查報告;
(3)對評審單位的現場評審工作進行監督抽查;
(4)承擔評審人員培訓、考核與管理等工作,定期開展對評審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其評審能力和水平;
(5)評審組織單位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評審組織程序、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檔案等;
(6)應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評審單位。
1.二級評審單位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確定、向社會公告,并統一管理。三級評審單位由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自主確定,并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二、三級評審單位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等認定其評審范圍。
2.二級評審單位承擔全省范圍內二、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三級評審單位承擔所在市(區)范圍內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的一級評審單位也可在我省范圍內開展所有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3.二、三級評審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3)有健全的評審工作管理制度和評審人員檔案等;
(4)二級評審單位需有15名以上專職評審人員,三級評審單位需有10名以上專職評審人員;
(5)每個評審范圍應有不少于3名與評審范圍專業技術要求相符、滿足評審工作需要的評審專家,并與其簽訂聘用協議;
(6)其他開展評審工作需要的條件。
4.評審單位的職責和工作要求:
(1)具體承擔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2)向評審組織單位提交客觀公正的評審報告,對評審結果全面負責;
(3)加強評審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4)依法依規、公正客觀實施評審工作,保證評審結果的科學性、先進性和準確性;
(5)每年1月15日前對本單位上年度評審工作進行總結,并向評審組織單位報送工作總結;
(6)接受物價部門的指導價格;
(7)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評審組織單位的監督管理和社會監督。
(三)評審人員。
評審人員是指評審單位參加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的評審員及聘請的評審專家。評審人員應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培訓合格證書,必須至少每3年參加一次標準化繼續教育,對其作出的文件審查和現場評審結論負責。
1.評審員。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含)以上學歷,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資格或中級(含)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2.評審專家。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關專業技術或安全生產管理現場工作經歷;原則上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含)以上學歷并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是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專家庫內的專家。
3.評審單位應建立評審人員檔案,并將相關材料報相應評審組織單位,由評審組織單位匯總后報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4.評審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評審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在評審中所接觸和了解到的被評審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未經被評審企業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5.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的需要,建立標準化評審專家庫,以保障標準化評審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一)監督管理部門。
1.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的管理,強化監督檢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相關工作;每年要有計劃地對評審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法人和評審人員,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取消其評審資格,并追究責任。
2.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過程的監督抽查,對要件審查和現場審查不符合評審標準的企業,不得通過標準化評審。
3.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達標企業自評情況,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對達標企業進行監督抽查,準確掌握轄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進行全面分析評估,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推動標準化建設全面深入開展;要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的效果,作為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實施差異化的管理。
4.各級安委辦要定期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進行通報。縣級安委辦每季度要向市級安委辦、市級安委辦每半年要向省安委辦報送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開展情況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情況統計表》(樣式見附件7)。
(二)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
1.評審組織單位應建立評審組織程序、評審工作準則等管理制度,規范評審工作行為;建立評審單位、評審人員工作記錄檔案,加強評審工作管理。
2.評審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警告;情節嚴重的,不得再承擔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
(1)故意出具虛假證明、報告的;
(2)對評審人員疏于管理,造成企業重大損失的;
(3)由其評審的標準化達標企業被發現達不到評審標準及有關文件規定的;
(4)抽查發現不再具備開展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條件的;
(5)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合開展標準化評審工作行為的。
(三)評審人員。
評審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建議發證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培訓合格證書,是標準化專家庫專家的,清理出專家庫;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
1.隱瞞真實情況,故意出具虛假證明、報告;
2.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培訓合格證;
3.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開展評審工作或參與標準化工作診斷等咨詢服務;
4.因工作不認真、不負責,造成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牟取不正當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陜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陜安委辦發〔2012〕9號)、《陜西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實施方案》(陜安監管發〔2011〕43號)、《陜西省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實施方案》(陜安監發〔2011〕128號)、《陜西省非煤礦山及相關行業企業安全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陜安監發〔2012〕59號)、《陜西省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暫行辦法》(陜安監〔2013〕58號)等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1.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
2.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報告
3.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樣式
4.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牌匾式樣
5.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樣式
6.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牌匾式樣
7.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情況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