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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依法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食品銷售現場核查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8-07-26 950
核心提示: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落實放管服改革措施,優化我區營商環境,按照一事通辦、最多跑一次等工作要求,自治區局對我區食品經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措施,優化我區營商環境,按照“一事通辦”、“最多跑一次”等工作要求,自治區局對我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批系統進行了優化升級,完善了銷售環節的部分審批功能,對照現行法規逐項梳理《廣西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銷售環節設定的申請材料,依法取消或調整了一些證明事項,并形成2018版《現場核查表及核查意見表》(詳見附件),請你們結合《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一、取消酒類特別標注事項。2015年以前,商務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履行酒類監督管理職能:商務部門的執法依據為《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5號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執法依據為《食品安全法》。按照2013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桂政辦發〔2013〕112號)要求,經自治區審改辦同意,從2014年6月起將我區酒類流通許可正式納入食品流通許可審批事項。為切實規范酒類流通經營行為,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于2015年2月印發通知,要求申請在我自治區范圍內從事酒類經營的應當取得特別標注“酒類”字樣的《食品流通許可證》。2016年11月,《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廢止,自此我區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停止辦理酒類經營備案登記,不再開展酒類流通行政執法。2015年《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頒布實施,按照《辦法》規定,從事酒類經營的主體業態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酒類所屬的經營項目為預包裝食品,因此,申請酒類經營許可不再作特別標注。
 
    二、規范散裝食品標簽審查事項。依據《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的規定,從事散裝食品銷售的經營者應當履行規范散裝食品標簽標識的法定義務,但未明確申請許可時必須提交散裝食品標簽樣式的審查事項。因此,“散裝食品標簽樣式”不再作為應當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為規范散裝食品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許可受理、日常監管等環節加強對經營者的法律宣傳和監督管理,督促其嚴格執行散裝食品標簽的法定義務。
 
    三、調整健康證明核驗事項。《食品安全法》規定:“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未規定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交相關人員的健康證明。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在實際核查工作中,也存在因申請上報的健康證信息與實際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人員信息不符而影響辦證效率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落實簡政便民措施,將“提交健康證明”調整為“核查人員現場核驗健康證”。
 
    附件:   食品經營(銷售)許可現場核查表(2018版)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8年7月24日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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