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農委、畜牧獸醫局(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降低生豬屠宰及生豬產品流通環節非洲豬瘟擴散風險,根據農業農村部第 119 號公告關于在生豬屠宰環節全面開展非洲豬瘟檢測工作的要求,結合我省生豬屠宰工作實際,現就開展非洲豬瘟檢測的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豬屠宰企業負責對屠宰生豬按不同來源分批采樣檢測;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派駐的官方獸醫負責分批、采樣、檢測結果的監督,根據檢測行為,對檢測結果確認;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陽性樣品復檢;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陽性樣品確診。
二、生豬屠宰廠(場)要嚴格入場查驗,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屠宰有關生豬。無有效動物檢疫證明的;耳標不齊全或檢疫證明與耳標信息不一致的;違規調運生豬的;發現其他違法違規調運行為的。
三、生豬屠宰廠(場)要按照規定,嚴格落實生豬待宰、臨床巡檢、屠宰檢驗檢疫等制度。在待宰圈發現生豬疑似非洲豬瘟的,應當立即暫停同一待宰圈生豬上線屠宰;在屠宰線發現疑似非洲豬瘟的,應當立即暫停屠宰活動。同時,按規定采集相應病(死)豬的血液樣品或脾臟、淋巴結、腎臟等組織樣品等進行非洲豬瘟病毒檢測,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同批生豬方可繼續上線屠宰。
四、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在駐場官方獸醫組織監督下,按照生豬不同來源實施分批屠宰,每批生豬屠宰后,對暫儲血液進行抽樣并檢測非洲豬瘟病毒。經PCR檢測試劑盒或免疫學檢測試紙條檢測為陰性的,同批生豬產品方可上市銷售。其中,經PCR檢測為陰性的,有關生豬產品可按照規定在本省或跨省銷售;經免疫學檢測試紙條檢測為陰性的,有關生豬產品僅可在本省范圍內銷售。
五、對省內銷售產品,采用 PCR 檢測試劑盒或免疫學檢測試紙條檢測;對出省銷售產品必須采用 PCR 檢測試劑盒檢測;檢測方法和檢測試劑應當符合農業農村部批準或經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比對要求。檢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的,生豬屠宰廠(場)立即報告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并將陽性樣品上送所在市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復檢,復檢仍為陽性的,再上送至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確診。
六、生豬屠宰廠(場)必須建立非洲豬瘟檢測臺帳,檢測人員要做好各項檢測記錄,包括檢測方法、使用試劑、檢測人員、結果記錄等信息,臺帳記錄應至少保存 2 年以上。官方獸醫要對生豬屠宰的批次劃分、儀器試劑是否合規、樣品采集等檢測全過程進行監督,并在檢測報告上簽字確認。
七、經確診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的,生豬屠宰廠(場)要在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監督下,按規定撲殺所有待宰圈生豬,連同陽性批次的豬肉、豬血及副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屠宰車間和相關場所進行徹底清洗消毒。48 小時后,可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申請評估,經評估合格的,方可恢復生產,生豬屠宰廠(場)應當主動做好同批產品及流行病學相關風險產品的流向調查。發現因檢測造假造成上市生豬產品被確診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的,除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外,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徹底清洗消毒,1 個潛伏期(15 天)后,方可按照農業農村部119號公告第五條規定程序恢復生產。
八、檢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的,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組織做好陽性生豬和生豬產品的溯源追蹤,對生豬來源養殖場(戶)及其周邊地區進行嚴格檢測排查,涉及其他行政區域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和資料通報有關地方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共同開展溯源追蹤。
九、各地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實施監督檢測,屠宰企業要加強非洲豬瘟檢測實驗室建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和檢測技術人員,強化培訓使屠宰企業檢驗人員熟練掌握檢測方法。駐場官方獸醫要對采樣、檢測等行為進行全程監督,檢測結果經企業負責人和檢驗人員簽字后,官方獸醫在抽樣單和報告單(見附件1、附件2)上簽字確認。對未經非洲豬瘟病毒檢測或檢測結果為陽性的,不得出具動物檢疫證明。生豬屠宰廠(場)應當主動配合駐場官方獸醫工作,不得拒絕、阻礙或干擾官方獸醫監督核查。
十、開展生豬屠宰及生豬產品流通等環節非洲豬瘟檢測工作是降低病毒擴散風險,切實保障生豬產業健康發展、生豬產品安全供應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從非洲豬瘟防控全局出發,高度重視,明確責任、制定方案,全面抓好貫徹落實。確保2月1日起屠宰環節非洲豬瘟檢測工作全面順利實施,保障上市生豬產品安全。
附件:
1.生豬屠宰環節非洲豬瘟監督檢測抽樣單
2.生豬屠宰廠(場)非洲豬瘟檢測報告單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19年2月2日
為進一步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降低生豬屠宰及生豬產品流通環節非洲豬瘟擴散風險,根據農業農村部第 119 號公告關于在生豬屠宰環節全面開展非洲豬瘟檢測工作的要求,結合我省生豬屠宰工作實際,現就開展非洲豬瘟檢測的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豬屠宰企業負責對屠宰生豬按不同來源分批采樣檢測;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派駐的官方獸醫負責分批、采樣、檢測結果的監督,根據檢測行為,對檢測結果確認;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陽性樣品復檢;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陽性樣品確診。
二、生豬屠宰廠(場)要嚴格入場查驗,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屠宰有關生豬。無有效動物檢疫證明的;耳標不齊全或檢疫證明與耳標信息不一致的;違規調運生豬的;發現其他違法違規調運行為的。
三、生豬屠宰廠(場)要按照規定,嚴格落實生豬待宰、臨床巡檢、屠宰檢驗檢疫等制度。在待宰圈發現生豬疑似非洲豬瘟的,應當立即暫停同一待宰圈生豬上線屠宰;在屠宰線發現疑似非洲豬瘟的,應當立即暫停屠宰活動。同時,按規定采集相應病(死)豬的血液樣品或脾臟、淋巴結、腎臟等組織樣品等進行非洲豬瘟病毒檢測,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同批生豬方可繼續上線屠宰。
四、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在駐場官方獸醫組織監督下,按照生豬不同來源實施分批屠宰,每批生豬屠宰后,對暫儲血液進行抽樣并檢測非洲豬瘟病毒。經PCR檢測試劑盒或免疫學檢測試紙條檢測為陰性的,同批生豬產品方可上市銷售。其中,經PCR檢測為陰性的,有關生豬產品可按照規定在本省或跨省銷售;經免疫學檢測試紙條檢測為陰性的,有關生豬產品僅可在本省范圍內銷售。
五、對省內銷售產品,采用 PCR 檢測試劑盒或免疫學檢測試紙條檢測;對出省銷售產品必須采用 PCR 檢測試劑盒檢測;檢測方法和檢測試劑應當符合農業農村部批準或經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比對要求。檢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的,生豬屠宰廠(場)立即報告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并將陽性樣品上送所在市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復檢,復檢仍為陽性的,再上送至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確診。
六、生豬屠宰廠(場)必須建立非洲豬瘟檢測臺帳,檢測人員要做好各項檢測記錄,包括檢測方法、使用試劑、檢測人員、結果記錄等信息,臺帳記錄應至少保存 2 年以上。官方獸醫要對生豬屠宰的批次劃分、儀器試劑是否合規、樣品采集等檢測全過程進行監督,并在檢測報告上簽字確認。
七、經確診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的,生豬屠宰廠(場)要在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監督下,按規定撲殺所有待宰圈生豬,連同陽性批次的豬肉、豬血及副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屠宰車間和相關場所進行徹底清洗消毒。48 小時后,可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申請評估,經評估合格的,方可恢復生產,生豬屠宰廠(場)應當主動做好同批產品及流行病學相關風險產品的流向調查。發現因檢測造假造成上市生豬產品被確診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的,除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外,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徹底清洗消毒,1 個潛伏期(15 天)后,方可按照農業農村部119號公告第五條規定程序恢復生產。
八、檢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的,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組織做好陽性生豬和生豬產品的溯源追蹤,對生豬來源養殖場(戶)及其周邊地區進行嚴格檢測排查,涉及其他行政區域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和資料通報有關地方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共同開展溯源追蹤。
九、各地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實施監督檢測,屠宰企業要加強非洲豬瘟檢測實驗室建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和檢測技術人員,強化培訓使屠宰企業檢驗人員熟練掌握檢測方法。駐場官方獸醫要對采樣、檢測等行為進行全程監督,檢測結果經企業負責人和檢驗人員簽字后,官方獸醫在抽樣單和報告單(見附件1、附件2)上簽字確認。對未經非洲豬瘟病毒檢測或檢測結果為陽性的,不得出具動物檢疫證明。生豬屠宰廠(場)應當主動配合駐場官方獸醫工作,不得拒絕、阻礙或干擾官方獸醫監督核查。
十、開展生豬屠宰及生豬產品流通等環節非洲豬瘟檢測工作是降低病毒擴散風險,切實保障生豬產業健康發展、生豬產品安全供應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從非洲豬瘟防控全局出發,高度重視,明確責任、制定方案,全面抓好貫徹落實。確保2月1日起屠宰環節非洲豬瘟檢測工作全面順利實施,保障上市生豬產品安全。

1.生豬屠宰環節非洲豬瘟監督檢測抽樣單
2.生豬屠宰廠(場)非洲豬瘟檢測報告單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