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2020年1月,我局印發了《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穗環〔2020〕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試行)》),以指導督促我市危險廢物相關企事業單位(包括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廢物相關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修訂和備案工作。經為期1年多的試行,結合我局行政執法改革現狀和對部分危險廢物相關單位實地調研情況,經修改完善,形成了《廣州市危險廢物相關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現予以印發。《指導意見(試行)》同時廢止。
請各分局按照《指導意見》,繼續指導推進危險廢物相關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制修訂和備案工作。已按照《指導意見(試行)》開展備案且備案未滿3年的危險廢物相關單位,預案備案繼續有效。未按規定開展預案備案或備案滿3年的危險廢物相關單位,預案備案執行本《指導意見》。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1年5月25日
(聯系人:余以義,電話:83203284)
廣州市危險廢物相關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意見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及《廣東省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要求,加快推進我市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廢物相關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備案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本市危險廢物相關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備案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類指導、嚴防風險、規范便利、分級備案、加強監督的原則。
危險廢物相關單位是編制與實施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對辦理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提供的相關文件及其信息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二、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一)實行分級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受理跨區級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或危險廢物相關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按規定由省生態環境廳受理的除外)。
市生態環境局各分局負責受理所在區除前述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和危險廢物相關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
(二)實行分類管理。
納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行業名錄(指導性意見)》(粵環〔2018〕44號,以下簡稱《行業名錄》,附件3)所屬行業類型的危險廢物相關單位以及產生危險廢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要求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的),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要求,制修訂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并向相應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未納入《行業名錄》所屬行業類型的危險廢物相關單位,按照本指導意見要求的簡化備案程序,辦理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材料,并向相應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三、嚴格管理簡化備案
(一)簡化備案程序。
1.符合簡化備案程序的危險廢物相關單位應按要求填寫相關表格(包括環境應急預案簡化備案表、企事業單位基本信息表、環境風險評估報告表、環境應急資源調查表、環境應急組織架構與風險預防表、危險廢物管理表,通用表格樣式詳見附件1),并對自身符合簡化備案的條件以及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信用承諾,將紙質文件或電子文件通過現場、信函或電子數據交換(如網絡業務系統)等方式提交相應生態環境部門。通過電子數據交換(如網絡業務系統)辦理的,可只提交電子文件。
衛生行業(不含二級以上醫院),汽車、摩托車等修理與維護行業(不含有電鍍或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企業),計算機、通信和電子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不含有電鍍或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企業)等4類小微型危險廢物相關單位按照相應行業模板(見附件2)填報相關表格。其他小微型危險廢物相關單位按照通用表格樣式填報簡化備案材料(見附件1)。
2.受理部門收到危險廢物相關單位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材料齊全且內容完整的,對環境應急預案備案表登記編號,予以備案。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材料不齊全或內容不完整的,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危險廢物相關單位補齊相關材料或相關內容,并按期再次備案。再次備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加強簡化備案管理。
簡化備案的危險廢物相關單位應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至少每3年對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材料進行一次評估修訂。
修訂備案按照上述的簡化備案程序辦理。修訂后的環境應急預案取得新的備案編號。
已備案的危險廢物相關單位適用簡化備案程序的條件發生變化時(如《行業名錄》發生變化),危險廢物相關單位應主動重新備案。
四、加強備案監督管理
(一)生態環境部門應督促危險廢物相關單位制修訂環境應急預案和辦理備案,并加強監督檢查。
(二)受理備案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錄、備案文件范例等在其辦公場所或網站公示,并將已完成備案的企事業單位名單向社會公布。
(三)生態環境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相關單位適用備案程序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督促危險廢物相關單位及時重新備案。
(四)對不按規定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或提供虛假文件備案、不符合簡化備案條件而采用簡化備案程序的危險廢物相關單位,經查證屬實的,生態環境部門應認定其已經取得的備案無效,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危險廢物相關單位環境信用給予扣分,記入企事業單位的環境信用檔案。
(五)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抽查,指導危險廢物相關單位持續改進環境應急預案。生態環境部門在抽查過程中發現專業技術機構在預案編制過程中未嚴格把關,出現預案內容與企業實際情況有較大差距的,要將抽查情況向社會公布。
(六)市生態環境局各分局應定期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備案管理工作情況。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穗環〔2020〕3號)同時廢止。已按照穗環〔2020〕3號開展備案且備案未滿3年的危險廢物相關單位,預案備案繼續有效。未按規定開展預案備案或備案滿3年的危險廢物相關單位,預案備案執行本指導意見。
附件: 1.危險廢物相關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簡化備案表格樣式(通用).doc
2.廣州市典型小微型危險廢物相關單位突發環境事件 應急預案簡化備案模板(合集).doc
3.關于發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行業名錄(指導性意見)》的通知.pdf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局輻固處,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廣州市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5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