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機關各有關處室、直屬單位:
為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改善區域流域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區域限批、約談和掛牌督辦管理工作,推進現代化環境治理體系建設,根據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我廳制修訂了《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約談管理辦法》《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
2.《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約談管理辦法》
3.《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5月17日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切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持續改善區域生態環境質量,保障群眾生態環境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實施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工作。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區,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暫停審批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國家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土壤環境質量考核目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對未完成上一年度國家確定的重點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或未完成國家確定的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對生態破壞嚴重或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對違反主體功能區定位、突破資源環境生態保護紅線、超過資源消耗和環境容量承載能力的地區,暫停審批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對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即組織實施開發建設規劃的地區,暫停審批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規劃實施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或省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的,暫停審批該規劃實施區域內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七)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要求實施區域限批的情形。
區域存在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被約談、掛牌督辦的,根據需要可以實施區域限批。
第四條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以下簡稱“督察辦”)負責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區域限批的歸口管理工作,并配合督辦。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主管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應急管理等工作的有關處室、單位(以下簡稱“辦理機構”)具體負責區域限批工作,包括認定限批情形,提出限批、解除限批或延長限批建議,組織實施區域限批決定,限批期間的整改督導和現場核查等工作。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以下簡稱“環評處”)負責暫停審批權限內被限批地區的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監督指導被限批的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落實區域限批管理要求。
第五條 區域限批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辦理機構通過日常管理、監督檢查、專項檢查、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及舉報等途徑,發現存在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限批情形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認定相關事實,形成限批情形認定報告,提出限批建議。認定報告應包括限批區域、限批內容、限批期限(視具體情況確定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整改要求等。認定報告與限批建議經分管廳領導審定后提交督察辦。
(二)督察辦根據辦理機構提出的限批建議,提請召開廳長(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專題會審議。
(三)經廳長(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專題會審議通過后,督察辦起草限批文件,履行審簽(會簽)程序,向被限批地方人民政府下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限批決定》,并抄送生態環境部、省人民政府以及被限批地區的生態環境部門。
限批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限批區域;
(二)限批情形;
(三)限批內容;
(四)限批期限;
(五)整改要求;
(六)整改方案、整改清單、整改情況等報告方式和時限;
(七)申請解除限批方式;
(八)督導檢查要求;
(九)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第六條 自下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限批決定》之日起,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即暫停審批被限批地區的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被限批地區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同步暫停審批被限批地區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七條 在實施區域限批期間,提出限批建議的辦理機構應督促被限批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區域限批決定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及清單,并報送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第八條 被限批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落實整改要求,并向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報送整改情況報告。
因本規定第三條第一、三、四項情形被限批的地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要求在完成整改后,組織對被限批地區的區域環境質量改善情況進行評估,形成書面評估報告,并納入前款規定的整改情況報告一并報送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第九條 區域限批解除或延長,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被限批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整改任務后,應當按要求向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提出解除限批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收到解除限批申請材料或限批期限屆滿后一個月內,提出限批建議的辦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機構進行現場核查,提出現場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包括整改落實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是否同意解除限批或延長限批、解除限批后續監管要求或延長限批內容、時限及整改要求等內容。
對全面落實整改要求的地區,提出限批建議的辦理機構應當及時提出解除限批建議;對未落實整改要求的地區,提出限批建議的辦理機構應當提出延長限批建議。
核查報告經分管廳領導審定后,辦理機構向督察辦提交解除或延長限批建議。
(三)督察辦根據辦理機構提出的解除或延長限批建議,提請召開廳長(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專題會審議。
(四)經廳長(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專題會審議通過后,督察辦起草解除或延長限批文件,履行審簽(會簽)程序,向被限批地方人民政府下達《解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限批決定》或《延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限批決定》,并抄送生態環境部、省人民政府以及被限批地區的生態環境部門。
解除限批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整改落實情況;
(二)現場核查結果;
(三)解除限批意見;
(四)后續監管要求。
延長限批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整改存在的問題;
(二)現場核查結果;
(三)延長限批內容;
(四)延長限批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五)整改要求。
第十條 自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作出限批、解除限批、延長限批等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督察辦通過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公開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對被限批地區的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未同步執行區域限批要求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責令其撤銷審批決定。
拒不撤銷的,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可以直接撤銷,并對作出該審批決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建議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實施區域限批期間,被限批地區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生態環境部門審查或審查后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對干預限批決定實施、包庇縱容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履職不力、監管不嚴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相關責任人,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相關材料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建議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將區域限批問題整改情況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圍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等。
第十五條 督察辦負責做好限批、解除限批和延長限批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辦理機構和環評處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約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約談工作,推動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夯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根據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生態環境部約談辦法》和有關政策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約見未依法依規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市(地)及以下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或未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相關企事業單位負責人,指出相關問題、聽取情況說明、開展提醒談話、提出整改建議的一種行政措施。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聯合有關省直部門實施的約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態環境問題約談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嚴格程序規范;堅持問題導向,強化責任落實;堅持實事求是,做到精準有效;堅持綜合研判,服務工作大局;堅持信息公開,強化警示教育。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進行約談:
(一)對習近平總書記及其他中央領導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態環境問題整改不力的;對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不力的;對省委、省政府交辦事項落實不力的;
(二)未完成或難以完成國家、省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國家、省下達的環境質量改善,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碳排放強度控制和危險廢物管理等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
(三)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輻射安全等工作推進不力,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生態破壞嚴重或輻射安全問題突出,存在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隱患,已發生或可能發生嚴重生態環境問題的;
(四)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固定污染源等環境違法問題突出,或發生重大環境違法案件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因工作不力或履職不到位導致或可能導致發生重特大生態環境突發事件,或引發群體性事件,化解不力,公眾反映強烈、屢查屢犯、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長期未糾正的;
(六)落實重特大生態環境突發事件整改要求不力,或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指使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干預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秸稈禁燒管控不力,導致環境空氣嚴重污染的;
(九)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平時不作為,急時“一刀切”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
(十)對中央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的生態環境問題整改不力的;
(十一)法律法規或政策明確的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五條 根據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情況,約談對象一般為市地及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或相關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可邀請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同志參加。被約談地區為副省級城市的,可以約談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
第六條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以下簡稱督察辦)歸口管理約談工作,組織實施約談。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各相關處室、單位(以下簡稱相關機構)負責提出約談建議、參加約談以及對約談整改進行督促指導等工作。
第七條 為確保約談工作客觀、精準、有效,對符合約談情形的具體情況,相關機構可視情組織開展現場核查,核實情況和問題,分析原因和責任。
第八條 相關機構根據本工作領域(區域)符合約談情形,提出約談建議。約談建議應包括約談事由、約談依據、約談對象、約談要求、約談時間以及被約談方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支撐材料等內容。約談建議經分管廳領導同意后提交督察辦。
第九條 督察辦根據相關機構約談建議,報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或廳長同意后啟動約談程序。
需要緊急實施約談的,約談程序可適當簡化。
第十條 督察辦擬訂約談方案、約談稿,經與相關機構協商一致,報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同意后組織實施。
約談方案應當包括約談事由、時間、對象、程序、參加人員、公開要求等。
約談稿應當包括約談的依據背景、約談事項涉及的具體問題情況、約談整改意見建議等。
第十一條 督察辦起草約談通知,履行審簽(會簽)程序,向被約談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下達約談通知。約談通知應當明確約談事由、時間、地點、程序、參加人員、聯系方式等。
約談縣(區、市)級政府負責人的,約談通知抄送市地黨委組織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
約談有關部門負責人的,約談通知抄送其同級黨委和人民政府。
約談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其單位有上級主管單位的,約談通知抄送其上級主管單位。
第十二條 約談事項對外公開的,督察辦提前準備約談通稿,按程序報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審定。
第十三條 約談一般采取會議形式,由督察辦負責組織,相關機構參加。會議程序如下:
(一)督察辦主持約談,說明約談事由,通報主要問題;
(二)相關機構補充通報有關情況和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建議;
(三)約談對象說明情況,明確下一步擬采取的整改措施;
(四)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提出整改要求;
(五)簽署約談紀要。
第十四條 根據約談工作需要,為保障約談效果,可采取個別約談或集中約談方式進行。
需要同時約談多個主體的,應當實施集中約談。
第十五條 需要約談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的,一般由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進行約談,督察辦會同相關機構負責做好約談準備和有關協調工作。
第十六條 約談事項比較具體且僅涉及個別地區的,根據需要可委托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各區域督察局組織實施約談。
委托組織實施的約談,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明確的相關要求,并及時將有關約談資料向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報送備案。
第十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情況外,約談應當對外公布相關信息,可邀請媒體記者參加約談會議。
媒體記者邀請及信息發布等工作由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宣傳教育處負責。
第十八條 約談時應當明確約談整改方案的制定要求,整改方案應當抄送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被約談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還應抄送所屬市地黨委和人民政府。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發現約談整改方案敷衍應對、不嚴不實的,應當督促被約談方限期修改完善或組織重新制定。
第十九條 被約談方應嚴格落實約談要求,按期或提前完成整改任務,并按時向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報送整改落實情況。
提出約談申請的相關機構應當對約談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調度分析,動態掌握整改進展情況,督促整改,視情開展現場核查,并及時向督察辦反饋約談整改情況。
對約談整改重視不夠、推進不力的,視情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條 公開實施約談的,被約談方應在門戶網站明顯位置公開約談整改方案,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督察辦負責做好約談及整改等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相關機構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將約談整改情況納入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等。
第二十三條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進駐期間,對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實施的約見、約談,根據黑龍江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約談不取代立案處罰、區域限批、責任追究、刑事處理等相關措施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銀山”理念,推動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有效遏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障生態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促進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是指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對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環境違法或嚴重污染環境案件,公開督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限期解決,并向社會公開辦理結果,接受公眾監督的一種行政措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實施的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商請有關部門聯合實施的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發現下列生態環境問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生態環境問題未及時解決、處理的,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可以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掛牌督辦:
(一)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生態環境破壞和環境違法案件;
(二)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和其他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范圍內的生態環境破壞和環境違法案件;
(三)造成嚴重生態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的環境違法案件;
(四)造成區域、流域重大環境污染,或環境質量惡化趨勢未得到有效遏制的環境違法案件;
(五)轄區(含工業園區)基礎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嚴重滯后、運行管理問題突出導致環境問題頻發,或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經反復整治短期不能消除,可能引發環境事件的環境問題;
(六)生態環境問題解決推進不力、整改緩慢滯后,影響目標任務完成的問題;
(七)轄區內環境違法行為多發,環境違法行為未及時糾正,或存在屢查屢犯的環境違法案件;
(八)其他需要掛牌督辦解決的生態環境問題。
第五條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以下簡稱“督察辦”)歸口管理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掛牌督辦工作,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有關處室、單位(以下簡稱“辦理機構”)具體負責掛牌督辦工作。
第六條 生態環境問題的掛牌督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辦理機構針對本領域(區域)生態環境問題線索,組織調查,形成調查報告,提出掛牌督辦建議。調查報告應包括生態環境破壞、環境違法案件責任主體和主要事實,督辦事項,督辦時限,報告方式及時限。調查報告與掛牌督辦建議經分管廳領導審定后提交督察辦。
(二)督察辦根據辦理機構建議,提請召開廳長(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專題會審議。
(三)經廳長(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專題會審議通過后,督察辦起草掛牌督辦通知,履行審簽(會簽)程序,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達《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通知》,并配合辦理機構進行督辦。
第七條 《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通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態環境問題名稱;
(二)生態環境破壞、環境違法案件責任主體和主要事實;
(三)督辦事項;
(四)督辦時限;
(五)整改方案、整改清單、整改情況等報告方式及時限;
(六)申請解除掛牌督辦方式;
(七)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第八條 掛牌督辦事項應包括要求被掛牌督辦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或實施的下列事項:
(一)提高思想認識,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切實擔負起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二)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實事求是、科學合理制定整改方案及整改清單,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消除環境風險隱患,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維護人民群眾生態環境權益。
(三)依法依規查處生態環境破壞、環境污染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相關組織機構及責任人責任;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法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
(五)其他要求。
第九條 掛牌督辦時限應當根據問題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六個月。情況復雜、案情重大的,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十條 被掛牌督辦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掛牌督辦事項的責任人,對督辦事項辦理過程和結果負責。
被掛牌督辦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自收到《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制定生態環境問題整改方案及整改清單,并報送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被掛牌督辦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逐項整改或落實督辦事項,按期或提前完成整改任務,并定期向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報送整改情況。
造成或可能造成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當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一條 掛牌督辦期間,辦理機構應當采取隨機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對掛牌督辦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督辦。
第十二條 掛牌督辦解除,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被掛牌督辦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在完成掛牌督辦任務后15個工作日內,向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提出解除掛牌督辦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接到解除掛牌督辦的書面申請后,督察辦及時通報辦理機構,并配合辦理機構對掛牌督辦事項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三)辦理機構形成現場核查報告,經分管廳領導審定后,向督察辦提出解除或不予解除掛牌督辦建議。核查報告應包括整改落實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是否同意解除掛牌督辦、后續監管要求等內容。
(四)督察辦根據辦理機構建議,提請召開廳長(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專題會審議。
(五)經廳長(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專題會審議通過后,督察辦起草解除或不予解除掛牌督辦通知,履行審簽(會簽)程序,向被掛牌督辦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達《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解除通知》或《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不予解除通知》。
第十三條 自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作出掛牌督辦、解除掛牌督辦、不予解除掛牌督辦等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督察辦通過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
生態環境問題責任主體為企業的,督察辦及時向省級金融、商務、證監、市場監督管理等單位通報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被掛牌督辦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督辦事項拒不辦理、相互推諉、辦理不力、逾期未完成督辦事項且未申請延長辦理期限以及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建議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生態環境問題責任主體為企業的,逾期未完成掛牌督辦事項,將其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計入信用記錄,錄入黑龍江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逾期未完成的掛牌督辦事項,督察辦應會同辦理機構提出辦理要求,責成被掛牌督辦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繼續辦理,并提出追責建議。
第十五條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將掛牌督辦問題整改情況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圍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等。
第十六條 掛牌督辦事項生態環境問題責任主體為企業的,掛牌督辦期間,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暫緩受理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項目以外的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請。
第十七條 督察辦負責做好生態環境問題掛牌和解除督辦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辦理機構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黑龍江省環境保護廳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為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改善區域流域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區域限批、約談和掛牌督辦管理工作,推進現代化環境治理體系建設,根據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我廳制修訂了《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約談管理辦法》《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
2.《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約談管理辦法》
3.《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5月17日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切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持續改善區域生態環境質量,保障群眾生態環境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實施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工作。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區,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暫停審批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國家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土壤環境質量考核目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對未完成上一年度國家確定的重點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或未完成國家確定的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對生態破壞嚴重或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對違反主體功能區定位、突破資源環境生態保護紅線、超過資源消耗和環境容量承載能力的地區,暫停審批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對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即組織實施開發建設規劃的地區,暫停審批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規劃實施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或省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的,暫停審批該規劃實施區域內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七)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要求實施區域限批的情形。
區域存在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被約談、掛牌督辦的,根據需要可以實施區域限批。
第四條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以下簡稱“督察辦”)負責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區域限批的歸口管理工作,并配合督辦。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主管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應急管理等工作的有關處室、單位(以下簡稱“辦理機構”)具體負責區域限批工作,包括認定限批情形,提出限批、解除限批或延長限批建議,組織實施區域限批決定,限批期間的整改督導和現場核查等工作。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以下簡稱“環評處”)負責暫停審批權限內被限批地區的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監督指導被限批的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落實區域限批管理要求。
第五條 區域限批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辦理機構通過日常管理、監督檢查、專項檢查、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及舉報等途徑,發現存在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限批情形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認定相關事實,形成限批情形認定報告,提出限批建議。認定報告應包括限批區域、限批內容、限批期限(視具體情況確定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整改要求等。認定報告與限批建議經分管廳領導審定后提交督察辦。
(二)督察辦根據辦理機構提出的限批建議,提請召開廳長(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專題會審議。
(三)經廳長(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專題會審議通過后,督察辦起草限批文件,履行審簽(會簽)程序,向被限批地方人民政府下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限批決定》,并抄送生態環境部、省人民政府以及被限批地區的生態環境部門。
限批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限批區域;
(二)限批情形;
(三)限批內容;
(四)限批期限;
(五)整改要求;
(六)整改方案、整改清單、整改情況等報告方式和時限;
(七)申請解除限批方式;
(八)督導檢查要求;
(九)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第六條 自下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限批決定》之日起,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即暫停審批被限批地區的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被限批地區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同步暫停審批被限批地區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七條 在實施區域限批期間,提出限批建議的辦理機構應督促被限批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區域限批決定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及清單,并報送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第八條 被限批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落實整改要求,并向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報送整改情況報告。
因本規定第三條第一、三、四項情形被限批的地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要求在完成整改后,組織對被限批地區的區域環境質量改善情況進行評估,形成書面評估報告,并納入前款規定的整改情況報告一并報送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第九條 區域限批解除或延長,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被限批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整改任務后,應當按要求向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提出解除限批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收到解除限批申請材料或限批期限屆滿后一個月內,提出限批建議的辦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機構進行現場核查,提出現場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包括整改落實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是否同意解除限批或延長限批、解除限批后續監管要求或延長限批內容、時限及整改要求等內容。
對全面落實整改要求的地區,提出限批建議的辦理機構應當及時提出解除限批建議;對未落實整改要求的地區,提出限批建議的辦理機構應當提出延長限批建議。
核查報告經分管廳領導審定后,辦理機構向督察辦提交解除或延長限批建議。
(三)督察辦根據辦理機構提出的解除或延長限批建議,提請召開廳長(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專題會審議。
(四)經廳長(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專題會審議通過后,督察辦起草解除或延長限批文件,履行審簽(會簽)程序,向被限批地方人民政府下達《解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限批決定》或《延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限批決定》,并抄送生態環境部、省人民政府以及被限批地區的生態環境部門。
解除限批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整改落實情況;
(二)現場核查結果;
(三)解除限批意見;
(四)后續監管要求。
延長限批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整改存在的問題;
(二)現場核查結果;
(三)延長限批內容;
(四)延長限批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五)整改要求。
第十條 自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作出限批、解除限批、延長限批等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督察辦通過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公開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對被限批地區的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未同步執行區域限批要求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責令其撤銷審批決定。
拒不撤銷的,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可以直接撤銷,并對作出該審批決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建議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實施區域限批期間,被限批地區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生態環境部門審查或審查后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對干預限批決定實施、包庇縱容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履職不力、監管不嚴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相關責任人,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相關材料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建議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將區域限批問題整改情況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圍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等。
第十五條 督察辦負責做好限批、解除限批和延長限批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辦理機構和環評處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約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約談工作,推動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夯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根據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生態環境部約談辦法》和有關政策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約見未依法依規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市(地)及以下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或未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相關企事業單位負責人,指出相關問題、聽取情況說明、開展提醒談話、提出整改建議的一種行政措施。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聯合有關省直部門實施的約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態環境問題約談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嚴格程序規范;堅持問題導向,強化責任落實;堅持實事求是,做到精準有效;堅持綜合研判,服務工作大局;堅持信息公開,強化警示教育。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進行約談:
(一)對習近平總書記及其他中央領導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態環境問題整改不力的;對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不力的;對省委、省政府交辦事項落實不力的;
(二)未完成或難以完成國家、省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國家、省下達的環境質量改善,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碳排放強度控制和危險廢物管理等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
(三)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輻射安全等工作推進不力,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生態破壞嚴重或輻射安全問題突出,存在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隱患,已發生或可能發生嚴重生態環境問題的;
(四)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固定污染源等環境違法問題突出,或發生重大環境違法案件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因工作不力或履職不到位導致或可能導致發生重特大生態環境突發事件,或引發群體性事件,化解不力,公眾反映強烈、屢查屢犯、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長期未糾正的;
(六)落實重特大生態環境突發事件整改要求不力,或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指使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干預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秸稈禁燒管控不力,導致環境空氣嚴重污染的;
(九)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平時不作為,急時“一刀切”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
(十)對中央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的生態環境問題整改不力的;
(十一)法律法規或政策明確的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五條 根據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情況,約談對象一般為市地及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或相關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可邀請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同志參加。被約談地區為副省級城市的,可以約談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
第六條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以下簡稱督察辦)歸口管理約談工作,組織實施約談。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各相關處室、單位(以下簡稱相關機構)負責提出約談建議、參加約談以及對約談整改進行督促指導等工作。
第七條 為確保約談工作客觀、精準、有效,對符合約談情形的具體情況,相關機構可視情組織開展現場核查,核實情況和問題,分析原因和責任。
第八條 相關機構根據本工作領域(區域)符合約談情形,提出約談建議。約談建議應包括約談事由、約談依據、約談對象、約談要求、約談時間以及被約談方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支撐材料等內容。約談建議經分管廳領導同意后提交督察辦。
第九條 督察辦根據相關機構約談建議,報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或廳長同意后啟動約談程序。
需要緊急實施約談的,約談程序可適當簡化。
第十條 督察辦擬訂約談方案、約談稿,經與相關機構協商一致,報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同意后組織實施。
約談方案應當包括約談事由、時間、對象、程序、參加人員、公開要求等。
約談稿應當包括約談的依據背景、約談事項涉及的具體問題情況、約談整改意見建議等。
第十一條 督察辦起草約談通知,履行審簽(會簽)程序,向被約談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下達約談通知。約談通知應當明確約談事由、時間、地點、程序、參加人員、聯系方式等。
約談縣(區、市)級政府負責人的,約談通知抄送市地黨委組織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
約談有關部門負責人的,約談通知抄送其同級黨委和人民政府。
約談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其單位有上級主管單位的,約談通知抄送其上級主管單位。
第十二條 約談事項對外公開的,督察辦提前準備約談通稿,按程序報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審定。
第十三條 約談一般采取會議形式,由督察辦負責組織,相關機構參加。會議程序如下:
(一)督察辦主持約談,說明約談事由,通報主要問題;
(二)相關機構補充通報有關情況和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建議;
(三)約談對象說明情況,明確下一步擬采取的整改措施;
(四)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提出整改要求;
(五)簽署約談紀要。
第十四條 根據約談工作需要,為保障約談效果,可采取個別約談或集中約談方式進行。
需要同時約談多個主體的,應當實施集中約談。
第十五條 需要約談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的,一般由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進行約談,督察辦會同相關機構負責做好約談準備和有關協調工作。
第十六條 約談事項比較具體且僅涉及個別地區的,根據需要可委托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各區域督察局組織實施約談。
委托組織實施的約談,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明確的相關要求,并及時將有關約談資料向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報送備案。
第十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情況外,約談應當對外公布相關信息,可邀請媒體記者參加約談會議。
媒體記者邀請及信息發布等工作由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宣傳教育處負責。
第十八條 約談時應當明確約談整改方案的制定要求,整改方案應當抄送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被約談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還應抄送所屬市地黨委和人民政府。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發現約談整改方案敷衍應對、不嚴不實的,應當督促被約談方限期修改完善或組織重新制定。
第十九條 被約談方應嚴格落實約談要求,按期或提前完成整改任務,并按時向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報送整改落實情況。
提出約談申請的相關機構應當對約談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調度分析,動態掌握整改進展情況,督促整改,視情開展現場核查,并及時向督察辦反饋約談整改情況。
對約談整改重視不夠、推進不力的,視情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條 公開實施約談的,被約談方應在門戶網站明顯位置公開約談整改方案,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督察辦負責做好約談及整改等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相關機構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將約談整改情況納入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等。
第二十三條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進駐期間,對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實施的約見、約談,根據黑龍江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約談不取代立案處罰、區域限批、責任追究、刑事處理等相關措施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銀山”理念,推動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有效遏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障生態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促進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是指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對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環境違法或嚴重污染環境案件,公開督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限期解決,并向社會公開辦理結果,接受公眾監督的一種行政措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實施的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商請有關部門聯合實施的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發現下列生態環境問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生態環境問題未及時解決、處理的,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可以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掛牌督辦:
(一)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生態環境破壞和環境違法案件;
(二)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和其他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范圍內的生態環境破壞和環境違法案件;
(三)造成嚴重生態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的環境違法案件;
(四)造成區域、流域重大環境污染,或環境質量惡化趨勢未得到有效遏制的環境違法案件;
(五)轄區(含工業園區)基礎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嚴重滯后、運行管理問題突出導致環境問題頻發,或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經反復整治短期不能消除,可能引發環境事件的環境問題;
(六)生態環境問題解決推進不力、整改緩慢滯后,影響目標任務完成的問題;
(七)轄區內環境違法行為多發,環境違法行為未及時糾正,或存在屢查屢犯的環境違法案件;
(八)其他需要掛牌督辦解決的生態環境問題。
第五條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以下簡稱“督察辦”)歸口管理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掛牌督辦工作,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有關處室、單位(以下簡稱“辦理機構”)具體負責掛牌督辦工作。
第六條 生態環境問題的掛牌督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辦理機構針對本領域(區域)生態環境問題線索,組織調查,形成調查報告,提出掛牌督辦建議。調查報告應包括生態環境破壞、環境違法案件責任主體和主要事實,督辦事項,督辦時限,報告方式及時限。調查報告與掛牌督辦建議經分管廳領導審定后提交督察辦。
(二)督察辦根據辦理機構建議,提請召開廳長(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專題會審議。
(三)經廳長(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專題會審議通過后,督察辦起草掛牌督辦通知,履行審簽(會簽)程序,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達《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通知》,并配合辦理機構進行督辦。
第七條 《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通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態環境問題名稱;
(二)生態環境破壞、環境違法案件責任主體和主要事實;
(三)督辦事項;
(四)督辦時限;
(五)整改方案、整改清單、整改情況等報告方式及時限;
(六)申請解除掛牌督辦方式;
(七)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第八條 掛牌督辦事項應包括要求被掛牌督辦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或實施的下列事項:
(一)提高思想認識,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切實擔負起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二)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實事求是、科學合理制定整改方案及整改清單,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消除環境風險隱患,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維護人民群眾生態環境權益。
(三)依法依規查處生態環境破壞、環境污染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相關組織機構及責任人責任;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法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
(五)其他要求。
第九條 掛牌督辦時限應當根據問題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六個月。情況復雜、案情重大的,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十條 被掛牌督辦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掛牌督辦事項的責任人,對督辦事項辦理過程和結果負責。
被掛牌督辦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自收到《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制定生態環境問題整改方案及整改清單,并報送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被掛牌督辦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逐項整改或落實督辦事項,按期或提前完成整改任務,并定期向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報送整改情況。
造成或可能造成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當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一條 掛牌督辦期間,辦理機構應當采取隨機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對掛牌督辦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督辦。
第十二條 掛牌督辦解除,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被掛牌督辦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在完成掛牌督辦任務后15個工作日內,向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提出解除掛牌督辦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接到解除掛牌督辦的書面申請后,督察辦及時通報辦理機構,并配合辦理機構對掛牌督辦事項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三)辦理機構形成現場核查報告,經分管廳領導審定后,向督察辦提出解除或不予解除掛牌督辦建議。核查報告應包括整改落實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是否同意解除掛牌督辦、后續監管要求等內容。
(四)督察辦根據辦理機構建議,提請召開廳長(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專題會審議。
(五)經廳長(分管督察工作廳領導)專題會審議通過后,督察辦起草解除或不予解除掛牌督辦通知,履行審簽(會簽)程序,向被掛牌督辦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達《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解除通知》或《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不予解除通知》。
第十三條 自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作出掛牌督辦、解除掛牌督辦、不予解除掛牌督辦等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督察辦通過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
生態環境問題責任主體為企業的,督察辦及時向省級金融、商務、證監、市場監督管理等單位通報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被掛牌督辦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督辦事項拒不辦理、相互推諉、辦理不力、逾期未完成督辦事項且未申請延長辦理期限以及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建議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生態環境問題責任主體為企業的,逾期未完成掛牌督辦事項,將其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計入信用記錄,錄入黑龍江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逾期未完成的掛牌督辦事項,督察辦應會同辦理機構提出辦理要求,責成被掛牌督辦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繼續辦理,并提出追責建議。
第十五條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將掛牌督辦問題整改情況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圍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等。
第十六條 掛牌督辦事項生態環境問題責任主體為企業的,掛牌督辦期間,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暫緩受理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項目以外的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請。
第十七條 督察辦負責做好生態環境問題掛牌和解除督辦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辦理機構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黑龍江省環境保護廳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