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現將《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監督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2014年10月31日
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嵊泗貽貝生產經營秩序,保障嵊泗貽貝的品質與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嵊泗貽貝”,是指以“嵊泗”地名命名,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批準對嵊泗貽貝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2012年第88號)要求生產的貽貝。
第三條 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批準對嵊泗貽貝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批準的范圍,即浙江省舟山市嵊泗縣現轄行政區域內的海域,東經121°30′至123°25′,北緯30°24′至31°04′。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所轄范圍內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經營及其它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規定。
第六條 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依法對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實施保護,對違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行為依法查處。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定購、發放、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標準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專用標志的使用
第七條 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生產者需要使用專用標志的,應當向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附件1);
(二)嵊泗貽貝產地證明;
(三)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資料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公告后,申請人方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成為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人(以下簡稱專用標志使用人)。
第八條 獲準使用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即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人,下同)應當建立生產、銷售臺帳,建立貽貝養殖基地檔案或相應的原料采購臺帳。
第九條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加貼或吊掛標志的,專用標志使用人在申請定購專用標志時必須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定購單》(附件2)和《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購買申請表》(附件3)。由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報經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定購,并做好標志領回后的登記、發放管理工作。企業或其他相關組織應指定專人負責做好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核銷記錄,填寫《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核銷記錄表》(附件4)。在加施標志時,應將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加貼于包裝物正面左上角處,嚴禁將專用標志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在不受保護的產品上使用。作廢的標志不得擅自丟棄或撕毀,應做好相應的核銷記錄并妥善保管。
第十條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直接印刷在標簽或者包裝物上的,專用標志使用人應提供《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印刷申請》(附件5)、待印專用標志的產品標簽或包裝物的樣張和指定印刷廠的營業執照、印刷許可證及有關資質證明,經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并報經浙江檢驗檢疫局審查備案后,方可定量印刷制作。印刷廠須填寫《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印刷數量記錄》(附件6),并按時上報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第十一條 專用標志使用人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向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報送上年度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進行以下日常監督管理:
(一)對產品名稱進行保護,監督此方面的侵權行為,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二)對產品是否符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公告和標準等方面進行監督,以保證受保護產品在特定地域內規范生產;
(三)對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和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現場檢查,以防止隨意變更生產條件,影響產品的質量特色;
(四)對原材料實行進廠檢驗把關,生產者須將進貨發票、檢驗數據等存檔以便溯源;
(五)對生產技術工藝進行監督,生產者不得隨意更改傳統工藝流程,而對產品的質量特色造成損害;
(六)對質量等級、產量等進行監控,生產者不得隨意改變等級標準或超額生產;
(七)對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定購、發放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建立臺帳,防止濫用或其它不按照要求使用的行為發生。
第十三條 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獲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每年進行一次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四條 報檢企業在地理標志產品出口報檢時應提供《出口地理標志產品符合性聲明》(附件7)。
第十五條 出口的貽貝產品使用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報檢時貨物品名應申報為“嵊泗貽貝”或含“嵊泗貽貝”字樣。
第十六條 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出口地理標志產品實施查驗,同時填寫查驗記錄。
第十七條 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技術要求檢測每年應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條 獲準使用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 由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將該情況上報上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國家質檢總局將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第十九條 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地理標志產品開展市場監管,每年對市場銷售的產品進行不定期抽查,并填寫監管記錄。對于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將依法進行查處。消費者、社會團體、企業、個人可監督、舉報。
第二十條 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有關技術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監督管理規定》(嵊檢檢【2013】29號)同時廢止。
附件:1.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定購單
3.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購買申請表
4.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核銷記錄表
5.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印刷申請
6.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印刷數量記錄
7.出口地理標志產品符合性聲明
現將《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監督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2014年10月31日
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嵊泗貽貝生產經營秩序,保障嵊泗貽貝的品質與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嵊泗貽貝”,是指以“嵊泗”地名命名,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批準對嵊泗貽貝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2012年第88號)要求生產的貽貝。
第三條 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批準對嵊泗貽貝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批準的范圍,即浙江省舟山市嵊泗縣現轄行政區域內的海域,東經121°30′至123°25′,北緯30°24′至31°04′。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所轄范圍內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經營及其它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規定。
第六條 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依法對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實施保護,對違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行為依法查處。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定購、發放、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標準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專用標志的使用
第七條 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生產者需要使用專用標志的,應當向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附件1);
(二)嵊泗貽貝產地證明;
(三)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資料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公告后,申請人方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成為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人(以下簡稱專用標志使用人)。
第八條 獲準使用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即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人,下同)應當建立生產、銷售臺帳,建立貽貝養殖基地檔案或相應的原料采購臺帳。
第九條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加貼或吊掛標志的,專用標志使用人在申請定購專用標志時必須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定購單》(附件2)和《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購買申請表》(附件3)。由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報經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定購,并做好標志領回后的登記、發放管理工作。企業或其他相關組織應指定專人負責做好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核銷記錄,填寫《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核銷記錄表》(附件4)。在加施標志時,應將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加貼于包裝物正面左上角處,嚴禁將專用標志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在不受保護的產品上使用。作廢的標志不得擅自丟棄或撕毀,應做好相應的核銷記錄并妥善保管。
第十條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直接印刷在標簽或者包裝物上的,專用標志使用人應提供《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印刷申請》(附件5)、待印專用標志的產品標簽或包裝物的樣張和指定印刷廠的營業執照、印刷許可證及有關資質證明,經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并報經浙江檢驗檢疫局審查備案后,方可定量印刷制作。印刷廠須填寫《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印刷數量記錄》(附件6),并按時上報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第十一條 專用標志使用人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向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報送上年度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進行以下日常監督管理:
(一)對產品名稱進行保護,監督此方面的侵權行為,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二)對產品是否符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公告和標準等方面進行監督,以保證受保護產品在特定地域內規范生產;
(三)對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和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現場檢查,以防止隨意變更生產條件,影響產品的質量特色;
(四)對原材料實行進廠檢驗把關,生產者須將進貨發票、檢驗數據等存檔以便溯源;
(五)對生產技術工藝進行監督,生產者不得隨意更改傳統工藝流程,而對產品的質量特色造成損害;
(六)對質量等級、產量等進行監控,生產者不得隨意改變等級標準或超額生產;
(七)對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定購、發放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建立臺帳,防止濫用或其它不按照要求使用的行為發生。
第十三條 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獲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每年進行一次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四條 報檢企業在地理標志產品出口報檢時應提供《出口地理標志產品符合性聲明》(附件7)。
第十五條 出口的貽貝產品使用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報檢時貨物品名應申報為“嵊泗貽貝”或含“嵊泗貽貝”字樣。
第十六條 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出口地理標志產品實施查驗,同時填寫查驗記錄。
第十七條 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技術要求檢測每年應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條 獲準使用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 由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將該情況上報上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國家質檢總局將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第十九條 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地理標志產品開展市場監管,每年對市場銷售的產品進行不定期抽查,并填寫監管記錄。對于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將依法進行查處。消費者、社會團體、企業、個人可監督、舉報。
第二十條 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有關技術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嵊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監督管理規定》(嵊檢檢【2013】29號)同時廢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定購單
3.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購買申請表
4.嵊泗貽貝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核銷記錄表
5.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印刷申請
6.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印刷數量記錄
7.出口地理標志產品符合性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