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山東省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饋。本基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山東省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編碼 | 1 | ||
違法行為 | 1.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或者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委托未取得相應化妝品生產許可的企業生產化妝品; 2.生產經營或者進口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 3.使用禁止用于化妝品生產的原料、應當注冊但未經注冊的新原料生產化妝品,在化妝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超過使用期限、廢棄、回收的化妝品或者原料生產化妝品。 | ||
處罰依據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10年內不予辦理其提出的化妝品備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或者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委托未取得相應化妝品生產許可的企業生產化妝品; (二)生產經營或者進口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妝品生產的原料、應當注冊但未經注冊的新原料生產化妝品,在化妝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超過使用期限、廢棄、回收的化妝品或者原料生產化妝品。 | ||
處罰種類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責令停產停業 取消備案或者吊銷許可證件 罰款 終身禁止從業 | ||
實施主體 |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2.取消備案或者吊銷許可證件,備案部門或者原發證部門 | ||
裁量范圍 | 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 個人(情節嚴重的):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處罰標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中限 | 無從重、從輕和減輕情形的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8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6倍以上4.4倍以下罰款 | |
減輕 |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魯市監法規字〔2019〕1號,以下簡稱《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1.5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0.3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
從輕 |
《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3.6倍以下罰款 | |
《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5萬元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15倍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倍罰款 | ||
從重 | 《適用規則》第十三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15萬元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30倍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5倍罰款 | ||
說明 | 在裁量階次中,減輕的,“以下”不包括本數;中限和從重的,“以上”不包括本數(下同)。 |
編碼 | 2 | ||
違法行為 | 1.使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的原料、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應當備案但未備案的新原料生產化妝品,或者不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范使用原料; 2.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 3.未按照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組織生產; 4.更改化妝品使用期限; 5.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6.在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其實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或者暫停生產、經營后拒不停止或者暫停生產、經營。 | ||
處罰依據 | 《條例》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的原料、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應當備案但未備案的新原料生產化妝品,或者不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范使用原料; (二)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 (三)未按照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組織生產; (四)更改化妝品使用期限; (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六)在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其實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或者暫停生產、經營后拒不停止或者暫停生產、經營。 | ||
處罰種類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責令停產停業 取消備案或者吊銷許可證件 罰款 十年內禁止從業 | ||
實施主體 |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2.取消備案或者吊銷許可證件,備案部門或者原發證部門 | ||
裁量范圍 | 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個人(情節嚴重的):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
處罰標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中限 | 無從重、從輕和減輕情形的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2.2萬元以上3.8萬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9.5倍以上15.5倍以下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6倍以上2.4倍以下罰款 | |
減輕 | 《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0.5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罰款 | |
從輕 | 《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1萬元以上2.2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5倍以上9.5倍以下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6倍以下罰款 | |
《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1萬元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5倍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罰款 | ||
從重 | 《適用規則》第十三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15.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
《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5萬元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20倍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倍罰款 |
編碼 | 3 | ||
違法行為 | 1.上市銷售、經營或者進口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 2.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質量安全負責人; 3.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未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活動進行監督; 4.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5.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 | ||
處罰依據 | 《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并可以沒收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一)上市銷售、經營或者進口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質量安全負責人; (三)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未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活動進行監督; (四)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 | ||
處罰種類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罰款 責令停產停業 取消備案或者吊銷許可證件 5年內禁止從業 | ||
實施主體 |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2.取消備案或者吊銷許可證件,備案部門或者原發證部門 | ||
裁量范圍 | 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個人(情節嚴重的):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 ||
處罰標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中限 | 無從重、從輕和減輕情形的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5.1倍以上7.9倍以下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3倍以上1.7倍以下罰款 | |
減輕 | 《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0.3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罰款 | |
從輕 | 《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3倍以上5.1倍以下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3倍以下罰款 | |
《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1萬元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3倍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罰款 | ||
從重 | 《適用規則》第十三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7.9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 |
《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3萬元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10倍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2倍罰款 |
編碼 | 4 | ||
違法行為 | 生產經營的化妝品的標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質量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經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
處罰依據 | 《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的化妝品的標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質量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 ||
處罰種類 | 罰款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 ||
裁量范圍 | 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 ||
處罰標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中限 | 無從重、從輕和減輕情形的 | 740元以上1460元以下罰款 | |
從輕 | 《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 | 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罰款 | |
《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情形 | 200元罰款 | ||
從重 | 《適用規則》第十三條情形 | 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
《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情形 | 2000元罰款 |
編碼 | 5 | ||
違法行為 | 1.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公布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2.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 3.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執行情況進行自查; 4.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貯存、運輸化妝品; 5.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監測、報告化妝品不良反應,或者對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的化妝品不良反應調查不予配合。 | ||
處罰依據 | 《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公布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執行情況進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貯存、運輸化妝品;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監測、報告化妝品不良反應,或者對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的化妝品不良反應調查不予配合。 | ||
處罰種類 | 警告 責令停產停業 罰款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 ||
裁量范圍 | 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處罰標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中限 | 無從重、從輕和減輕情形的 | 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3.6萬元以上4.4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 |
減輕 | 《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 | 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 | 《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
| 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3萬元以上3.6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 |
《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情形 | 1萬元罰款 情節嚴重的:3萬元罰款 個人:1萬元罰款 | ||
從重 | 《適用規則》第十三條情形
| 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4.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情形 | 3萬元罰款 情節嚴重的:5萬元罰款 個人:3萬元罰款 |
編碼 | 6 | ||
違法行為 | 在申請化妝品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 | ||
處罰依據 | 《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在申請化妝品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不予行政許可,已經取得行政許可的,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部門撤銷行政許可,5年內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妝品相關許可申請,沒收違法所得和已經生產、進口的化妝品;已經生產、進口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 ||
處罰種類 | 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罰款 終身禁止從業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 ||
裁量范圍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 個人: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處罰標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中限 | 無從重、從輕和減輕情形的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8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6倍以上4.4倍以下罰款 | |
減輕 | 《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1.5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0.3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
從輕 | 《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3.6倍以下罰款 | |
《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5萬元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15倍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倍罰款 | ||
從重 | 《適用規則》第十三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15萬元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30倍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5倍罰款 |
編碼 | 7 | ||
違法行為 |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化妝品許可證件的。 | ||
處罰依據 | 《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化妝品許可證件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原發證部門予以收繳或者吊銷,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處罰種類 | 收繳或者吊銷許可證件 沒收違法所得 罰款 | ||
實施主體 |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2.收繳或者吊銷許可證件,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原發證部門 | ||
裁量范圍 | 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 ||
處罰標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中限 | 無從重、從輕和減輕情形的 | 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6.5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違法所得13倍以上17倍以下罰款 | |
減輕 | 《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 | 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從輕
| 《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 | 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5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違法所得10倍以上13倍以下罰款 | |
《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情形 | 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5萬元罰款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違法所得10倍罰款 | ||
從重 | 《適用規則》第十三條情形
| 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8.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17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 |
《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10萬元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20倍罰款 |
編碼 | 8 | ||
違法行為 | 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 | ||
處罰依據 | 《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3年內不予辦理其提出的該項備案,沒收違法所得和已經生產、進口的化妝品;已經生產、進口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 ||
處罰種類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罰款 責令停產停業 吊銷許可證 5年內禁止從業 | ||
實施主體 |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2.吊銷許可證,原發證部門 | ||
裁量范圍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個人(情節嚴重的):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 ||
處罰標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中限 | 無從重、從輕和減輕情形的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5.1倍以上7.9倍以下罰款 個人: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3倍以上1.7倍以下罰款 | |
減輕 | 《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0.3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罰款 | |
從輕 | 《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3倍以上5.1倍以下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3倍以下罰款 | |
《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1萬元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3倍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罰款 | ||
從重 | 《適用規則》第十三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7.9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 |
《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情形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3萬元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貨值金額10倍罰款 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2倍罰款 |
編碼 | 9 | ||
違法行為 | 化妝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審查、檢查、制止、報告等管理義務。 | ||
處罰依據 | 《條例》第六十六條:化妝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審查、檢查、制止、報告等管理義務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
處罰種類 | 罰款 責令停業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 ||
裁量范圍 | 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
處罰標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中限 | 無從重、從輕和減輕情形的 | 4.4萬元以上7.6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22萬元以上38萬元以下罰款 | |
減輕 | 《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 | 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 | 《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 | 2萬元以上4.4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10萬元以上22萬元以下罰款 | |
《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情形 | 2萬元罰款 情節嚴重的:10萬元罰款 | ||
從重 | 《適用規則》第十三條情形 | 7.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
《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情形 | 10萬元罰款 情節嚴重的:50萬元罰款 |
編碼 | 10 | ||
違法行為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實名登記、制止、報告、停止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等管理義務。 | ||
處罰依據 | 1.《條例》第六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實名登記、制止、報告、停止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等管理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核驗、登記義務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報送有關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或者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 | ||
處罰種類 | 罰款 責令停業整頓 | ||
實施主體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
處罰標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中限 | 無從重、從輕和減輕情形的 | 4.4萬元以上7.6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22萬元以上38萬元以下罰款 | |
減輕 | 《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 | 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 | 《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 | 2萬元以上4.4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10萬元以上22萬元以下罰款 | |
《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情形 | 2萬元罰款 情節嚴重的:10萬元罰款 | ||
從重 | 《適用規則》第十三條情形 | 7.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
《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情形 | 10萬元罰款 情節嚴重的:50萬元罰款 |
編碼 | 11 | ||
違法行為 | 境外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指定的在我國境內的企業法人未協助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實施產品召回的。 | ||
處罰依據 | 《條例》第七十條:境外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指定的在我國境內的企業法人未協助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實施產品召回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境外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拒不履行依據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10年內禁止其化妝品進口。 | ||
處罰種類 | 警告 罰款 5年內禁止從業 10年內禁止化妝品進口 | ||
實施主體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
處罰標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準 |
中限 | 無從重、從輕和減輕情形的 | 4.4萬元以上7.6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22萬元以上38萬元以下罰款 | |
減輕 | 《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 | 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 | 《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 | 2萬元以上4.4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10萬元以上22萬元以下罰款 | |
《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情形 | 2萬元罰款 情節嚴重的:10萬元罰款 | ||
從重 | 《適用規則》第十三條情形 | 7.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
《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情形 | 10萬元罰款 情節嚴重的:50萬元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