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局機關相關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關于加強自動售貨食品經營許可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市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1日
關于加強自動售貨食品經營許可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切實加強對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福建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許可監管工作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福州市轄區(不含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管轄區域)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許可與監管工作,適用本指導意見。
二、定義
本指導意見中的“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是指在公共場所通過擺放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預包裝食品或可計量且適宜自動售貨機銷售的現制飲品(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的飲品、不含自釀酒)的經營活動。
三、許可要點
(一)許可管轄。實行“一證通行”制度,即同一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的多臺自動售貨設備在福州市轄區范圍內可只申請一本食品經營許可證。
首次申請許可的,應當具備至少一個自動售貨機設置點。
需設置固定貯存場所、移位集中清洗消毒容器、管道及其他機械設備場所的經營者應將上述場所設在許可管轄區內。
(二)許可表述。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售賣預包裝食品的主體業態核定為“食品銷售經營者(自動售貨)”,經營項目核定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現制飲品銷售的主體業態核定為“餐飲服務經營者(自動售貨)”,經營項目核定為“自制飲品制售”。
混合業態的按其主營內容確定一種主體業態,并在經營項目中具體明確標注。
(三)經營場所。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
食品自動售貨涉及倉庫和用于移位集中清洗消毒容器、管道及其他機械設備的場所的,應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予以標注。
(四)申請材料。按照《福建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規定(試行)》第十四條之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附《自動售貨設備設置情況報告書》。
(五)許可審核。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根據《福建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規定(試行)》和本指導意見的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進行現場核查。向符合條件的經營者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并督促其按照規定公示許可信息。
僅自動售賣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自動售賣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的,須按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適用《福建省食品現場核查表(食品銷售)》)進行現場核查。配備的自動售貨機應與所銷售食品貯存條件相適應,有溫度要求的應帶有溫度顯示裝置。
自動售賣現制飲品的參照餐飲服務飲品店許可審查要求(即《福建省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小型餐館、飲品店、茶座、酒吧、咖啡廳)》)中1、2、3、5、6、8、9、14等項進行現場核查,可合理缺項。
現場重點審核內容如下:
1.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布點設備應遠離粉(灰)塵、垃圾場所等污染源,且布點設備應設置在擺放地物業可控的視頻監控范圍內;
2.應具備與經營品種的數量、儲存條件、清洗處理相適應的室內固定場所、設施設備;
3.對現制飲品售貨機中與原料、成品直接接觸的容器、管道及其他機械設備需要移位清洗消毒的,應設立相應的室內場地及配備有效的清洗消毒保潔設施;
4.應配備經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從業人員用于現制飲品售貨機的日常清潔消毒維護。
(六)許可變更。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增加自動售貨機銷售食品經營方式的,應按照本指導意見規定,向作出許可的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在原許可證上加注“自動售貨”字樣。
四、許可與監管的銜接
(一)為便利申請人及后續監管,經營者屬地市場監管局許可受理部門在核發、變更自動售貨設備食品經營許可證后應為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編制和發放設備布點編碼(編碼規則見附件),并告知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須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設備布點編碼等信息,包括經營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號、核定經營項目、設備編碼、市場監管部門投訴電話等。同時,應告知經營者若需增設、撤銷自動售貨設備,須將設備設置變化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向經營者屬地市場監管局監管業務科室報告。
(二)經營者屬地市場監管局許可受理部門應于核準自動售貨設備食品經營許可證后5個工作日內將經營者許可信息、自動售貨設備的設置情況(含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具體放置地點及對應設備布點編碼等)通報相關市場監督管理所,并抄送監管業務科室。設備放置點跨許可轄區的,經營者屬地市場監管局應在核發許可證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通報放置點屬地市場監管局。由放置點屬地市場監管局監管業務科室指導相關市場監督管理所對轄區內的自動售貨設備實施日常監管。
(三)對已取得自動售貨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增設、撤銷自動售貨設備行為實行報告管理。食品經營者應將設備設置變化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向經營者屬地市場監管局監管業務科室報告,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設置情況報告書》。新設、增設自動售貨設備的,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
收到報告的監管業務科室應對涉及變動的設備進行編碼并反饋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督促經營者在設備明顯位置公示食品經營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號、核定經營項目、設備編碼、市場監管部門投訴電話等信息,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通報相關市場監督管理所。設備放置點跨許可轄區的,經營者屬地市場監管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報放置點屬地市場監管局,由放置點屬地市場監管局監管業務科室指導相關市場監督管理所對轄區內的自動售貨設備實施日常監管。
五、監管工作要點
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和設備放置點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協作配合,自動售貨設備放置點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監管的要求,將自動售貨設備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落實許可審批與日常監管的業務銜接和信息共享,監督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接受消費者投訴舉報,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一)對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固定場所(貯存場所)的監管工作要點
檢查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是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進貨、查驗、貯存、運輸、投料、原料清洗處理等環節管控制度及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培訓考核,場所及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消毒、維護,有害生物防治、消費者投訴處理等制度),是否有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記錄,記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
(二)對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布點設備的監管工作要點
1.檢查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布點設備是否遠離粉(灰)塵、垃圾場所等污染源;檢查設備(含存放一次性餐具設施)是否密閉并能夠有效防止老鼠、蟑螂、蒼蠅等有害生物侵入;檢查是否在設備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相關信息、聯系方式、設備布點編碼、市場監管部門投訴電話等信息,且標記標識不易脫落。
2.通過物業監控視頻等方式檢查從事現制飲品銷售的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原料、輔料、投放等過程及成品出口、存放一次性餐具設施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工作人員操作時是否穿戴清潔工作衣帽和口罩。
3.檢查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是否落實自動售貨設備的定期清洗、消毒措施,并如實作好記錄。對現制現售的經營者,應要求其嚴格按照相關標準每日至少一次開展設備與原材料的清洗處理、管理維護工作,并查驗落實情況記錄。
4.檢查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是否落實設備內食品的貯存、加工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是否落實定期清理臨近保質期食品和銷毀變質、過期食品等措施;檢查設備發生故障時,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是否具有立即停止食品制售的相關措施及措施落實情況。
(三)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使用
1.對預包裝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使用《食品銷售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表1-2)對其進行監督檢查。其中,對固定場所(貯存場所、洗消場所),適用檢查要點表全表,并根據現場實際經營情況合理缺項。對布點設備,適用檢查要點表的第1.1、1.2、2.1、2.2、2.3、3.1、3.2、3.4、3.5、3.6、3.8、3.9、3.10、6.1、6.2、6.3項,其余項屬合理缺項。
2.對現制飲品自動售貨經營者,使用《餐飲服務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表1-3)對其進行監督檢查。其中,對原料貯存,原料清洗處理、與原料或成品直接接觸的容器管道及其他機械設備需要移位清洗消毒的場所,適用檢查要點表全表,并根據現場實際經營情況合理缺項。對布點設備,適用檢查要點表的第1、2、3、5、7、8、9、10、11、16、18、27、29項,其余項屬合理缺項。
(四)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未履行報告制度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予以處理。
法律法規對自動售貨食品經營許可監管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自動售貨設備設置情況報告書
2.自動售貨設備設置情況抄告單
3.自動售貨設備布點編碼規則
附件1
自動售貨設備設置情況報告書
附件2
自動售貨設備設置情況抄告單
:
向我局報告,將在你單位轄區內(新設、增設、撤銷)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自動售貨設備,現將有關情況抄告你單位,請按有關規定予以監管。
附件:自動售貨設備設置情況報告書
市場監管局
年 月 日
附件3
自動售貨設備布點編碼規則
一、監管編碼共14位。
二、第1-4位為年份。
三、第5-6位為自動售貨商注冊地的縣(市)區級監管部門代碼。
四、第7-8位為自動售貨設備設置地縣(市)區級監管部門代碼。
五、第9-14位,前三位為經營者順序號001- 999,后三位為自動售貨設備順序號 001- 999(設備僅變化設置地址的順序號不變),順序號按順序依次編寫,經營者順序號與自動售貨設備順序號中間用-連接。
六、各區級監管部門代碼(參照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 2007)。
七、示例:20200203001-003,2020年度鼓樓區自動售貨商(001
號)在臺江區設立自動售貨設備,設備順序號為003。
《關于加強自動售貨食品經營許可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市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1日
關于加強自動售貨食品經營許可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切實加強對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福建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許可監管工作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福州市轄區(不含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管轄區域)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許可與監管工作,適用本指導意見。
二、定義
本指導意見中的“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是指在公共場所通過擺放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預包裝食品或可計量且適宜自動售貨機銷售的現制飲品(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的飲品、不含自釀酒)的經營活動。
三、許可要點
(一)許可管轄。實行“一證通行”制度,即同一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的多臺自動售貨設備在福州市轄區范圍內可只申請一本食品經營許可證。
首次申請許可的,應當具備至少一個自動售貨機設置點。
需設置固定貯存場所、移位集中清洗消毒容器、管道及其他機械設備場所的經營者應將上述場所設在許可管轄區內。
(二)許可表述。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售賣預包裝食品的主體業態核定為“食品銷售經營者(自動售貨)”,經營項目核定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現制飲品銷售的主體業態核定為“餐飲服務經營者(自動售貨)”,經營項目核定為“自制飲品制售”。
混合業態的按其主營內容確定一種主體業態,并在經營項目中具體明確標注。
(三)經營場所。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
食品自動售貨涉及倉庫和用于移位集中清洗消毒容器、管道及其他機械設備的場所的,應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予以標注。
(四)申請材料。按照《福建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規定(試行)》第十四條之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附《自動售貨設備設置情況報告書》。
(五)許可審核。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根據《福建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規定(試行)》和本指導意見的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進行現場核查。向符合條件的經營者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并督促其按照規定公示許可信息。
僅自動售賣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自動售賣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的,須按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適用《福建省食品現場核查表(食品銷售)》)進行現場核查。配備的自動售貨機應與所銷售食品貯存條件相適應,有溫度要求的應帶有溫度顯示裝置。
自動售賣現制飲品的參照餐飲服務飲品店許可審查要求(即《福建省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小型餐館、飲品店、茶座、酒吧、咖啡廳)》)中1、2、3、5、6、8、9、14等項進行現場核查,可合理缺項。
現場重點審核內容如下:
1.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布點設備應遠離粉(灰)塵、垃圾場所等污染源,且布點設備應設置在擺放地物業可控的視頻監控范圍內;
2.應具備與經營品種的數量、儲存條件、清洗處理相適應的室內固定場所、設施設備;
3.對現制飲品售貨機中與原料、成品直接接觸的容器、管道及其他機械設備需要移位清洗消毒的,應設立相應的室內場地及配備有效的清洗消毒保潔設施;
4.應配備經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從業人員用于現制飲品售貨機的日常清潔消毒維護。
(六)許可變更。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增加自動售貨機銷售食品經營方式的,應按照本指導意見規定,向作出許可的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在原許可證上加注“自動售貨”字樣。
四、許可與監管的銜接
(一)為便利申請人及后續監管,經營者屬地市場監管局許可受理部門在核發、變更自動售貨設備食品經營許可證后應為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編制和發放設備布點編碼(編碼規則見附件),并告知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須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設備布點編碼等信息,包括經營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號、核定經營項目、設備編碼、市場監管部門投訴電話等。同時,應告知經營者若需增設、撤銷自動售貨設備,須將設備設置變化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向經營者屬地市場監管局監管業務科室報告。
(二)經營者屬地市場監管局許可受理部門應于核準自動售貨設備食品經營許可證后5個工作日內將經營者許可信息、自動售貨設備的設置情況(含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具體放置地點及對應設備布點編碼等)通報相關市場監督管理所,并抄送監管業務科室。設備放置點跨許可轄區的,經營者屬地市場監管局應在核發許可證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通報放置點屬地市場監管局。由放置點屬地市場監管局監管業務科室指導相關市場監督管理所對轄區內的自動售貨設備實施日常監管。
(三)對已取得自動售貨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增設、撤銷自動售貨設備行為實行報告管理。食品經營者應將設備設置變化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向經營者屬地市場監管局監管業務科室報告,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設置情況報告書》。新設、增設自動售貨設備的,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
收到報告的監管業務科室應對涉及變動的設備進行編碼并反饋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督促經營者在設備明顯位置公示食品經營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號、核定經營項目、設備編碼、市場監管部門投訴電話等信息,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通報相關市場監督管理所。設備放置點跨許可轄區的,經營者屬地市場監管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報放置點屬地市場監管局,由放置點屬地市場監管局監管業務科室指導相關市場監督管理所對轄區內的自動售貨設備實施日常監管。
五、監管工作要點
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和設備放置點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協作配合,自動售貨設備放置點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監管的要求,將自動售貨設備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落實許可審批與日常監管的業務銜接和信息共享,監督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接受消費者投訴舉報,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一)對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固定場所(貯存場所)的監管工作要點
檢查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是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進貨、查驗、貯存、運輸、投料、原料清洗處理等環節管控制度及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培訓考核,場所及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消毒、維護,有害生物防治、消費者投訴處理等制度),是否有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記錄,記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
(二)對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布點設備的監管工作要點
1.檢查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布點設備是否遠離粉(灰)塵、垃圾場所等污染源;檢查設備(含存放一次性餐具設施)是否密閉并能夠有效防止老鼠、蟑螂、蒼蠅等有害生物侵入;檢查是否在設備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相關信息、聯系方式、設備布點編碼、市場監管部門投訴電話等信息,且標記標識不易脫落。
2.通過物業監控視頻等方式檢查從事現制飲品銷售的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原料、輔料、投放等過程及成品出口、存放一次性餐具設施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工作人員操作時是否穿戴清潔工作衣帽和口罩。
3.檢查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是否落實自動售貨設備的定期清洗、消毒措施,并如實作好記錄。對現制現售的經營者,應要求其嚴格按照相關標準每日至少一次開展設備與原材料的清洗處理、管理維護工作,并查驗落實情況記錄。
4.檢查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是否落實設備內食品的貯存、加工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是否落實定期清理臨近保質期食品和銷毀變質、過期食品等措施;檢查設備發生故障時,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是否具有立即停止食品制售的相關措施及措施落實情況。
(三)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使用
1.對預包裝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使用《食品銷售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表1-2)對其進行監督檢查。其中,對固定場所(貯存場所、洗消場所),適用檢查要點表全表,并根據現場實際經營情況合理缺項。對布點設備,適用檢查要點表的第1.1、1.2、2.1、2.2、2.3、3.1、3.2、3.4、3.5、3.6、3.8、3.9、3.10、6.1、6.2、6.3項,其余項屬合理缺項。
2.對現制飲品自動售貨經營者,使用《餐飲服務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表1-3)對其進行監督檢查。其中,對原料貯存,原料清洗處理、與原料或成品直接接觸的容器管道及其他機械設備需要移位清洗消毒的場所,適用檢查要點表全表,并根據現場實際經營情況合理缺項。對布點設備,適用檢查要點表的第1、2、3、5、7、8、9、10、11、16、18、27、29項,其余項屬合理缺項。
(四)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未履行報告制度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予以處理。
法律法規對自動售貨食品經營許可監管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自動售貨設備設置情況報告書
2.自動售貨設備設置情況抄告單
3.自動售貨設備布點編碼規則
附件1
自動售貨設備設置情況報告書
所在地機關(蓋章) 報告日期:
基 本 信 息 | 名 稱(蓋章) | ||||
經營地址 | |||||
倉庫地址 | |||||
用于移位集中清洗消毒的場所地址 | |||||
許可證號 |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
設備 公示 情況 | 公示方式 | 公示內容 | |||
設備機身張貼式公示□ 設備機身涂噴式公示□ 其他公示方式□
| 食品經營許可證□ 經營者的姓名地址聯系電話□ 設備編碼□ 12315投訴舉報電話□ | ||||
業 務 類 型 | 新設 (增設) | 自動售貨設備設置地點 | 自動售貨設備布點編碼 (市場監管部門填寫) | ||
撤銷 | |||||
注:1.報告信息較多的可參照本表格式另行附頁
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所在地機關留存,一份由報告人留存
附件2
自動售貨設備設置情況抄告單
:
向我局報告,將在你單位轄區內(新設、增設、撤銷)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自動售貨設備,現將有關情況抄告你單位,請按有關規定予以監管。
附件:自動售貨設備設置情況報告書
市場監管局
年 月 日
附件3
自動售貨設備布點編碼規則
一、監管編碼共14位。
二、第1-4位為年份。
三、第5-6位為自動售貨商注冊地的縣(市)區級監管部門代碼。
四、第7-8位為自動售貨設備設置地縣(市)區級監管部門代碼。
五、第9-14位,前三位為經營者順序號001- 999,后三位為自動售貨設備順序號 001- 999(設備僅變化設置地址的順序號不變),順序號按順序依次編寫,經營者順序號與自動售貨設備順序號中間用-連接。
六、各區級監管部門代碼(參照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 2007)。
七、示例:20200203001-003,2020年度鼓樓區自動售貨商(001
號)在臺江區設立自動售貨設備,設備順序號為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