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依法加強監管,推動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構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有效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現就加強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監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監管的重要性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是事故易發多發環節。危險化學品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特性,在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廢棄處置等過程中都存在高度危險性,其中,生產環節是事故易發多發的重點環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通常工藝過程復雜,工藝條件苛刻,設備管道種類和數量多,一旦發生工藝波動、違規操作、使用不當、設備失效等情況,極易出現物料或能量的意外釋放,導致事故發生。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基礎依然薄弱。我省是石化大省,全省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700余家,生產企業數量、原油加工量、重點危險化學品產量、石化行業主營業務收入等指標均居全國前列。省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多、儲量大、分布廣、風險高,發生事故的影響大、波及廣、社會關注度高。近年來,全省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強化安全監管的措施,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但是,我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還普遍存在本質安全水平低、從業人員素質低、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我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基礎依然薄弱,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因此,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監管的重要意義,務必將防范危險化學品生產環節事故作為安全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認真研究解決當前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突出問題,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
二、科學規劃,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把關
(三)科學規劃產業安全發展布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距離范圍內,不得批準新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要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園區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要求,科學制定本地區化工行業發展規劃,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準入、一體化管理”的原則,做好化工園區的規劃選址和企業布局,嚴格園區內化工企業安全準入,開展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加強園區一體化監管,強化園區內企業的安全生產管控,加強應急救援綜合能力和配套設施建設,促進園區安全生產和安全發展。
(四)積極推動危險化學品企業進區入園。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8〕26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號)等文件要求,新建化工項目必須在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建設,凡未設立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的地區,一律不得批準新建化工項目。同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強政策支持,提供優惠條件,逐步推動現有化工企業進區入園。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推進人口密集區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即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化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搬遷工程順利實施。
(五)嚴格實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管。要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政府相關規章的規定,嚴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做到關口前移,從源頭上消除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事故隱患。在實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時,從嚴審查涉及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以及應用新工藝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建設項目,嚴禁審批通過不具備安全保障條件的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時,要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4年公告第13號)確定項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在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要按照國家要求,對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嚴格審查把關。要督促企業做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方案制定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確保各項安全設施和措施落實到位。
(六)嚴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許可證審查。對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要認真核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設施配備、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任職條件和安全知識培訓等相關情況;對申請變更許可范圍的企業,要認真核查企業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履行“三同時”情況,確保變更涉及的裝置、設施、人員等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對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企業,要認真查驗企業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執行情況,并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提出進一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具體要求。要堅決淘汰和關閉工藝落后、設備設施簡陋、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七)扎實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要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如實申報登記信息,規范編制“一書一簽”。監督企業必須向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并提供有效的應急咨詢服務。對新出現的、危險性尚未確定且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企業要及時申請危險性鑒定,并根據要求辦理登記。要通過扎實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加強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技術和信息保障。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對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未提供“一書一簽”、未能提供有效應急咨詢服務的企業予以行政處罰。
三、加強檢查,嚴厲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八)深入開展安全專項整治行動。要按照國家和省統一部署,針對不同時期本地區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暴露出來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持續深入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整治行動。重點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罐區、重大危險源以及安全距離、設備設施、特殊作業、應急保障等重點部位和環節。通過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推動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完善制度,落實措施,加大投入,加強管理。
(九)按照“四個清單”要求,規范實施安全檢查。實施安全檢查前,要根據執法計劃和檢查任務,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的《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檢查重點指導目錄》和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制定的12項補充條款列出檢查表,規范實施安全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采取措施嚴肅查處;對于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督促企業整改;對于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下達整改指令,并跟蹤督辦,確保整改到位。
(十)創新安全檢查方式方法。要靈活采取明查暗訪、雙隨機抽查、專家巡查、“回頭看”復查、地區間互檢互查、專項檢查、第三方機構參與檢查等多種方式開展督查檢查。要針對企業特點,邀請相關專業專家參與檢查。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利用安全生產執法終端,依托安全監管信息化平臺及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開展檢查,逐步實現隱患信息和執法檢查信息互聯互通,推動企業自查、自改、自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對轄區內企業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實現安全監管信息化和精準化。
(十一)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和重點時段的安全監管工作。一是加強危險化學品重點縣區的安全監管,在人員培訓和科技支撐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指導重點縣區扎實做好安全生產攻堅工作。二是加強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兩重點一重大”企業、安全基礎薄弱企業、采用新工藝生產企業以及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企業的安全監管,將上述企業作為督查檢查的重點對象,加大檢查力度,確保重點企業安全生產。三是加強事故多發時段(根據以往事故統計分析,每年的3月、4月、6月、7月、8月、12月,每周的周一、周五、周六,每天的9時-10時、14時-15時是事故多發時段)以及重大節日、重要會議期間的安全監管工作,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提高警惕,防范事故發生。
(十二)積極推動企業互檢交流。開展同類企業交叉互檢,促進各有關企業加強溝通交流,鼓勵企業互相學習借鑒安全管理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共同探討行業安全發展思路,相互啟發,相互促進。借助大型企業技術和人才優勢指導、幫扶小型企業,為小型企業搭建學習借鑒大型企業管理和操作經驗的平臺。充分發揮地區管理規范企業的示范帶頭作用,促進整個地區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十三)保持“打非”高壓態勢。一是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打非”職責分工,進一步建立健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運用集中執法、綜合督查等方式,加強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 “打非”工作的監督檢查。二是充分發揮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基層組織的作用,積極推行網格化管理模式,明確責任分工,全面排查轄區內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三是加大“打非”的力度,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對非法生產儲存、未批先建、重大變更不履行安全審批手續等行為依法進行嚴厲打擊,嚴格落實停產整頓、關閉取締、依法處罰和嚴肅追責的“四個一律”措施。四是逐步建立“打非”工作常態化、制度化的工作機制,切實維護規范有序的安全生產法制秩序。
四、注重宣教,提高相關人員安全意識
(十四)認真宣傳貫徹各級黨政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精神。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部署,進一步提高認識,落實責任,按照“三個必須”的要求,推動安全生產責任“五級五覆蓋”,推動企業切實做到“五落實五到位”。
(十五)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指導企業做好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工作,在聘請培訓教師、協調培訓資源、選擇培訓內容等方面提供支持。加強對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防止培訓教育走形式、走過場。要指導企業確立終身教育觀念和全員培訓目標,企業要結合自身安全生產實際,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培訓教育,尤其要加強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相關方人員的培訓和新入廠員工三級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提高從業人員操作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宣教培訓、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集體談心對話、安全生產約談等活動,筑牢安全生產思想防線。
(十六)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培訓。安排專項資金,定期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監管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剖析事故案例,解讀文件精神,學習業務知識,及時將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要求以及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標準和規范內容傳達到基層,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
(十七)加強安全生產知識普及教育。要充分借助報紙、電視、網絡、廣播等媒體力量,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宣貫,強化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知識普及,及時發布事故警示信息及安全提醒,使人民群眾了解安全生產常識,提高全社會風險防范意識。繼續推廣使用12350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引導廣大群眾自覺抵制并積極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五、夯實基礎,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十八)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隊伍建設。要按照省安全監管局和省編辦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縣鄉兩級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的意見》(遼安監辦〔2013〕259號)要求,強化縣(市、區)級安全監管部門及執法部門和鄉(鎮、街道)安全監管人員配備,并參照要求配備市級安全監管人員。要綜合考慮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企業數量、規模等因素,選拔和培養危險化學品相關專業人員進入監管隊伍,不斷提升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專業化和規范化水平。
(十九)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建設。要針對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特點,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專家庫,配齊相關專業專家力量,并做好專家聘用資金保障。在執法檢查和督查工作中,要依托專家的技術力量,選派與受檢企業專業相關的、了解企業生產、工藝、設備、儀表、安全等方面知識的專家參與檢查,提高執法檢查的深度和專業化水平。
(二十)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執法裝備配備。要結合地區實際,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配備相關的專業執法裝備,保障執法用車。同時,進一步強化執法信息化建設,積極推廣使用安全執法監督信息系統和便攜式移動執法終端設備,不斷提高安全監管執法效能。
六、強化指導,推動企業安全生產水平不斷提高
(二十一)指導企業加強專業技術人才招聘和培養。一是要高度重視化工安全人才培養工作,結合本地區實際,指導有關高校與企業加強合作,創新人才培養機制,引導企業聘用化工安全專業人員進入管理和操作崗位。二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生產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相應的專業學歷,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安全工程)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備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要指導企業注重人才培養,加強梯隊建設,做好人才儲備。三是要指導企業把好進人、用人關口,選派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從事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優先選用化工或安全專業、綜合素質高、實踐經驗豐富的人員進入安全管理人員隊伍。要按照國家要求,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備不少于企業總人數2%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足50人的企業至少配備1人)。企業應努力探索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積極性的有效手段,鼓勵規模較大的企業設立安全總監,提高安全管理人員待遇和權威性。四是指導企業加強與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安全評價單位、行業協會等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的互動交流,依托其人才和技術優勢,完善自身安全管理。
(二十二)指導企業加強重點環節安全管理。針對檢維修、特殊作業環節事故多發的特點,督促、指導企業按照省安全生產監管局下發的《關于加強全省化工企業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以及《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等文件和標準要求,從完善管理制度、加強風險分析、嚴格作業審批、落實監護措施、加強相關方管理等方面入手,提高檢維修、特殊作業環節安全管理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另外,裝置開停工環節也是事故易發環節,企業要做好開停工前的方案制定、操作規程完善以及風險辨識等工作,防范事故發生。
(二十三)指導企業提高自動化控制水平。要鼓勵企業應用先進適用的生產工藝和安全設施,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提升安全生產水平。推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正在組織開展的“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科技強安專項行動深入開展,不斷提高企業自動化控制水平。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要求,從2016年1月1日起,大型和外商獨資合資等具備條件的化工企業新建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和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要設計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安全儀表系統。從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和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要設計符合要求的安全儀表系統。其他新建化工裝置、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安全儀表系統,從2020年1月1日起,應執行功能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設計符合要求的安全儀表系統。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把關,從源頭上規范新建項目安全儀表系統管理,推動企業提高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自動化控制水平。同時,指導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在役生產裝置或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全面開展過程危險分析(如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基礎上,確定安全儀表功能及其風險降低要求,盡快評估現有安全儀表功能是否滿足要求,制定安全儀表系統管理方案和定期檢驗測試計劃。對于不滿足要求的安全儀表功能,要督促企業制定相關維護方案和整改計劃,2019年底前完成安全儀表系統評估和完善工作。
(二十四)指導企業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要以開展監督檢查為契機,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2〕103號)要求,建立健全規范化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鼓勵企業自主聘請專家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導企業把隱患排查治理納入企業日常管理,建立發現隱患獎勵制度,形成自查自改、閉環管理、全面覆蓋、全員參與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
(二十五)指導企業深入開展反“三違”活動,堅決杜絕“三違”現象。2004年至2015年全省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中,71%是由“三違”行為導致的。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指導企業深入開展反“三違”活動,推動企業探索契合實際的管理方式,對“三違”現象實施全方位的治理,要“以制度使其不能、以教育使其不為、以重獎使其不怠、以重罰使其不敢”,堅決杜絕“三違”行為。
(二十六)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創建活動。繼續指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標準化評審單位按照國家和省相關工作要求,嚴格做好標準化自評和評審把關等工作。要將標準化達標作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參考依據,指導企業把著力點放在運用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實效,防止走過場現象。要通過標準化達標工作,推動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持續運行,持續改進,形成全員參與、共同提高的工作氛圍,自覺整改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逐步實現安全制度、設備設施、作業現場等全方位、全過程的安全標準化。
七、強化應急,嚴肅事故查處
(二十七)強化應急管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針對地區實際,制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加強地區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物資配備,定期組織預案演練并及時進行評估和修訂,不斷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指導企業做好應急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應急處置方案編制、人員和物資配備、預案演練和評估等工作,推行企業應急處置方案專業化、簡明化、卡片化,做到企業員工人手一卡,隨身攜帶,推動企業加強應急管理。事故發生后,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做好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堅決防止發生次生事故。
(二十八)依法查處生產安全事故。要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按照實事求是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嚴格責任追究。事故查處要從以追責為重點,轉向以事故原因教訓調查及防范措施的確定為重點。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對非法違法行為和發生死亡事故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實施上限處罰。對發生死亡事故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依事故情況和企業情況,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責令事故裝置停產。對事故調查認定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報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
(二十九)做好事故跟蹤和調查報告發布工作。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及時派員赴事故現場,并按照事故等級,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等工作。對典型事故和影響較大的事故要跟蹤督辦,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要及時向社會發布事故調查報告。
(三十)注重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深入研究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規律和特點,剖析事故案例,查找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特別注重分析造成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科學分析和準確判斷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并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要引導企業關注分析未發生傷亡的未遂事故或事件,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要對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事故警示教育,推動安全監管人員和企業從業人員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堵塞漏洞,防范事故發生。
遼寧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6年5月24日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依法加強監管,推動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構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有效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現就加強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監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監管的重要性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是事故易發多發環節。危險化學品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特性,在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廢棄處置等過程中都存在高度危險性,其中,生產環節是事故易發多發的重點環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通常工藝過程復雜,工藝條件苛刻,設備管道種類和數量多,一旦發生工藝波動、違規操作、使用不當、設備失效等情況,極易出現物料或能量的意外釋放,導致事故發生。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基礎依然薄弱。我省是石化大省,全省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700余家,生產企業數量、原油加工量、重點危險化學品產量、石化行業主營業務收入等指標均居全國前列。省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多、儲量大、分布廣、風險高,發生事故的影響大、波及廣、社會關注度高。近年來,全省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強化安全監管的措施,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但是,我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還普遍存在本質安全水平低、從業人員素質低、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我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基礎依然薄弱,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因此,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監管的重要意義,務必將防范危險化學品生產環節事故作為安全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認真研究解決當前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突出問題,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
二、科學規劃,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把關
(三)科學規劃產業安全發展布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距離范圍內,不得批準新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要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園區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要求,科學制定本地區化工行業發展規劃,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準入、一體化管理”的原則,做好化工園區的規劃選址和企業布局,嚴格園區內化工企業安全準入,開展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加強園區一體化監管,強化園區內企業的安全生產管控,加強應急救援綜合能力和配套設施建設,促進園區安全生產和安全發展。
(四)積極推動危險化學品企業進區入園。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8〕26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號)等文件要求,新建化工項目必須在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建設,凡未設立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的地區,一律不得批準新建化工項目。同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強政策支持,提供優惠條件,逐步推動現有化工企業進區入園。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推進人口密集區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即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化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搬遷工程順利實施。
(五)嚴格實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管。要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政府相關規章的規定,嚴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做到關口前移,從源頭上消除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事故隱患。在實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時,從嚴審查涉及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以及應用新工藝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建設項目,嚴禁審批通過不具備安全保障條件的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時,要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4年公告第13號)確定項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在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要按照國家要求,對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嚴格審查把關。要督促企業做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方案制定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確保各項安全設施和措施落實到位。
(六)嚴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許可證審查。對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要認真核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設施配備、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任職條件和安全知識培訓等相關情況;對申請變更許可范圍的企業,要認真核查企業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履行“三同時”情況,確保變更涉及的裝置、設施、人員等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對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企業,要認真查驗企業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執行情況,并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提出進一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具體要求。要堅決淘汰和關閉工藝落后、設備設施簡陋、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七)扎實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要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如實申報登記信息,規范編制“一書一簽”。監督企業必須向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并提供有效的應急咨詢服務。對新出現的、危險性尚未確定且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企業要及時申請危險性鑒定,并根據要求辦理登記。要通過扎實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加強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技術和信息保障。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對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未提供“一書一簽”、未能提供有效應急咨詢服務的企業予以行政處罰。
三、加強檢查,嚴厲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八)深入開展安全專項整治行動。要按照國家和省統一部署,針對不同時期本地區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暴露出來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持續深入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整治行動。重點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罐區、重大危險源以及安全距離、設備設施、特殊作業、應急保障等重點部位和環節。通過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推動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完善制度,落實措施,加大投入,加強管理。
(九)按照“四個清單”要求,規范實施安全檢查。實施安全檢查前,要根據執法計劃和檢查任務,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的《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檢查重點指導目錄》和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制定的12項補充條款列出檢查表,規范實施安全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采取措施嚴肅查處;對于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督促企業整改;對于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下達整改指令,并跟蹤督辦,確保整改到位。
(十)創新安全檢查方式方法。要靈活采取明查暗訪、雙隨機抽查、專家巡查、“回頭看”復查、地區間互檢互查、專項檢查、第三方機構參與檢查等多種方式開展督查檢查。要針對企業特點,邀請相關專業專家參與檢查。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利用安全生產執法終端,依托安全監管信息化平臺及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開展檢查,逐步實現隱患信息和執法檢查信息互聯互通,推動企業自查、自改、自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對轄區內企業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實現安全監管信息化和精準化。
(十一)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和重點時段的安全監管工作。一是加強危險化學品重點縣區的安全監管,在人員培訓和科技支撐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指導重點縣區扎實做好安全生產攻堅工作。二是加強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兩重點一重大”企業、安全基礎薄弱企業、采用新工藝生產企業以及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企業的安全監管,將上述企業作為督查檢查的重點對象,加大檢查力度,確保重點企業安全生產。三是加強事故多發時段(根據以往事故統計分析,每年的3月、4月、6月、7月、8月、12月,每周的周一、周五、周六,每天的9時-10時、14時-15時是事故多發時段)以及重大節日、重要會議期間的安全監管工作,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提高警惕,防范事故發生。
(十二)積極推動企業互檢交流。開展同類企業交叉互檢,促進各有關企業加強溝通交流,鼓勵企業互相學習借鑒安全管理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共同探討行業安全發展思路,相互啟發,相互促進。借助大型企業技術和人才優勢指導、幫扶小型企業,為小型企業搭建學習借鑒大型企業管理和操作經驗的平臺。充分發揮地區管理規范企業的示范帶頭作用,促進整個地區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十三)保持“打非”高壓態勢。一是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打非”職責分工,進一步建立健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運用集中執法、綜合督查等方式,加強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 “打非”工作的監督檢查。二是充分發揮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基層組織的作用,積極推行網格化管理模式,明確責任分工,全面排查轄區內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三是加大“打非”的力度,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對非法生產儲存、未批先建、重大變更不履行安全審批手續等行為依法進行嚴厲打擊,嚴格落實停產整頓、關閉取締、依法處罰和嚴肅追責的“四個一律”措施。四是逐步建立“打非”工作常態化、制度化的工作機制,切實維護規范有序的安全生產法制秩序。
四、注重宣教,提高相關人員安全意識
(十四)認真宣傳貫徹各級黨政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精神。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部署,進一步提高認識,落實責任,按照“三個必須”的要求,推動安全生產責任“五級五覆蓋”,推動企業切實做到“五落實五到位”。
(十五)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指導企業做好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工作,在聘請培訓教師、協調培訓資源、選擇培訓內容等方面提供支持。加強對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防止培訓教育走形式、走過場。要指導企業確立終身教育觀念和全員培訓目標,企業要結合自身安全生產實際,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培訓教育,尤其要加強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相關方人員的培訓和新入廠員工三級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提高從業人員操作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宣教培訓、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集體談心對話、安全生產約談等活動,筑牢安全生產思想防線。
(十六)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培訓。安排專項資金,定期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監管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剖析事故案例,解讀文件精神,學習業務知識,及時將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要求以及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標準和規范內容傳達到基層,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
(十七)加強安全生產知識普及教育。要充分借助報紙、電視、網絡、廣播等媒體力量,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宣貫,強化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知識普及,及時發布事故警示信息及安全提醒,使人民群眾了解安全生產常識,提高全社會風險防范意識。繼續推廣使用12350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引導廣大群眾自覺抵制并積極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五、夯實基礎,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十八)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隊伍建設。要按照省安全監管局和省編辦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縣鄉兩級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的意見》(遼安監辦〔2013〕259號)要求,強化縣(市、區)級安全監管部門及執法部門和鄉(鎮、街道)安全監管人員配備,并參照要求配備市級安全監管人員。要綜合考慮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企業數量、規模等因素,選拔和培養危險化學品相關專業人員進入監管隊伍,不斷提升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專業化和規范化水平。
(十九)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建設。要針對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特點,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專家庫,配齊相關專業專家力量,并做好專家聘用資金保障。在執法檢查和督查工作中,要依托專家的技術力量,選派與受檢企業專業相關的、了解企業生產、工藝、設備、儀表、安全等方面知識的專家參與檢查,提高執法檢查的深度和專業化水平。
(二十)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執法裝備配備。要結合地區實際,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配備相關的專業執法裝備,保障執法用車。同時,進一步強化執法信息化建設,積極推廣使用安全執法監督信息系統和便攜式移動執法終端設備,不斷提高安全監管執法效能。
六、強化指導,推動企業安全生產水平不斷提高
(二十一)指導企業加強專業技術人才招聘和培養。一是要高度重視化工安全人才培養工作,結合本地區實際,指導有關高校與企業加強合作,創新人才培養機制,引導企業聘用化工安全專業人員進入管理和操作崗位。二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生產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相應的專業學歷,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安全工程)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備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要指導企業注重人才培養,加強梯隊建設,做好人才儲備。三是要指導企業把好進人、用人關口,選派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從事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優先選用化工或安全專業、綜合素質高、實踐經驗豐富的人員進入安全管理人員隊伍。要按照國家要求,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備不少于企業總人數2%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足50人的企業至少配備1人)。企業應努力探索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積極性的有效手段,鼓勵規模較大的企業設立安全總監,提高安全管理人員待遇和權威性。四是指導企業加強與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安全評價單位、行業協會等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的互動交流,依托其人才和技術優勢,完善自身安全管理。
(二十二)指導企業加強重點環節安全管理。針對檢維修、特殊作業環節事故多發的特點,督促、指導企業按照省安全生產監管局下發的《關于加強全省化工企業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以及《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等文件和標準要求,從完善管理制度、加強風險分析、嚴格作業審批、落實監護措施、加強相關方管理等方面入手,提高檢維修、特殊作業環節安全管理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另外,裝置開停工環節也是事故易發環節,企業要做好開停工前的方案制定、操作規程完善以及風險辨識等工作,防范事故發生。
(二十三)指導企業提高自動化控制水平。要鼓勵企業應用先進適用的生產工藝和安全設施,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提升安全生產水平。推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正在組織開展的“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科技強安專項行動深入開展,不斷提高企業自動化控制水平。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要求,從2016年1月1日起,大型和外商獨資合資等具備條件的化工企業新建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和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要設計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安全儀表系統。從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和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要設計符合要求的安全儀表系統。其他新建化工裝置、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安全儀表系統,從2020年1月1日起,應執行功能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設計符合要求的安全儀表系統。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把關,從源頭上規范新建項目安全儀表系統管理,推動企業提高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自動化控制水平。同時,指導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在役生產裝置或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全面開展過程危險分析(如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基礎上,確定安全儀表功能及其風險降低要求,盡快評估現有安全儀表功能是否滿足要求,制定安全儀表系統管理方案和定期檢驗測試計劃。對于不滿足要求的安全儀表功能,要督促企業制定相關維護方案和整改計劃,2019年底前完成安全儀表系統評估和完善工作。
(二十四)指導企業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要以開展監督檢查為契機,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2〕103號)要求,建立健全規范化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鼓勵企業自主聘請專家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導企業把隱患排查治理納入企業日常管理,建立發現隱患獎勵制度,形成自查自改、閉環管理、全面覆蓋、全員參與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
(二十五)指導企業深入開展反“三違”活動,堅決杜絕“三違”現象。2004年至2015年全省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中,71%是由“三違”行為導致的。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指導企業深入開展反“三違”活動,推動企業探索契合實際的管理方式,對“三違”現象實施全方位的治理,要“以制度使其不能、以教育使其不為、以重獎使其不怠、以重罰使其不敢”,堅決杜絕“三違”行為。
(二十六)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創建活動。繼續指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標準化評審單位按照國家和省相關工作要求,嚴格做好標準化自評和評審把關等工作。要將標準化達標作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參考依據,指導企業把著力點放在運用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實效,防止走過場現象。要通過標準化達標工作,推動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持續運行,持續改進,形成全員參與、共同提高的工作氛圍,自覺整改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逐步實現安全制度、設備設施、作業現場等全方位、全過程的安全標準化。
七、強化應急,嚴肅事故查處
(二十七)強化應急管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針對地區實際,制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加強地區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物資配備,定期組織預案演練并及時進行評估和修訂,不斷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指導企業做好應急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應急處置方案編制、人員和物資配備、預案演練和評估等工作,推行企業應急處置方案專業化、簡明化、卡片化,做到企業員工人手一卡,隨身攜帶,推動企業加強應急管理。事故發生后,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做好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堅決防止發生次生事故。
(二十八)依法查處生產安全事故。要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按照實事求是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嚴格責任追究。事故查處要從以追責為重點,轉向以事故原因教訓調查及防范措施的確定為重點。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對非法違法行為和發生死亡事故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實施上限處罰。對發生死亡事故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依事故情況和企業情況,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責令事故裝置停產。對事故調查認定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報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
(二十九)做好事故跟蹤和調查報告發布工作。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及時派員赴事故現場,并按照事故等級,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等工作。對典型事故和影響較大的事故要跟蹤督辦,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要及時向社會發布事故調查報告。
(三十)注重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深入研究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規律和特點,剖析事故案例,查找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特別注重分析造成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科學分析和準確判斷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并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要引導企業關注分析未發生傷亡的未遂事故或事件,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要對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事故警示教育,推動安全監管人員和企業從業人員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堵塞漏洞,防范事故發生。
遼寧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