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衛生健康委,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2021年全國城鄉飲用水水質監測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疾控函〔2021〕137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我委組織制定了《2021年全國城鄉飲用水水質監測上海地區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4月27日
2021年全國城鄉飲用水水質監測上海地區實施方案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2021年全國城鄉飲用水水質監測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疾控函〔2021〕137號,以下簡稱“《通知》”),為進一步做好本市飲用水水質監測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監測目的
通過對監測點開展豐水期、枯水期水質衛生監測,系統地了解飲用水衛生基本狀況,為加強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據和技術支持。
二、監測點設置
根據《通知》中有關監測點設置的要求,每個區至少設25個點,每個監測鄉鎮(含所轄村)設2至4個監測點,全市共設置779個監測點(見附表1)。監測點的設置涵蓋全部水廠(包括自建水廠),水樣類型包括出廠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每個水廠至少有1個對應的二次供水或末梢水監測點。
三、監測內容和方法
(一)水質基本狀況監測
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以下簡稱“《衛生標準》”),各區進行水質常規指標(包括微生物指標、毒理指標、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放射性指標不要求)和氨氮指標監測。每個監測點于枯水期和豐水期各檢測水樣1次。同時,收集各區供水類型、監測點等基本信息。
(二)區域水質風險指標監測
在枯水期和豐水期對全部出廠水監測點進行水質指標全分析(放射性指標和“兩蟲”指標不要求)。
(三)水質放射性指標調查
相關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附表2列出的5個監測點采集相對應的水源水、出廠水和末梢水水樣,對總α和總β放射性指標開展檢測,當總α或總β放射性指標超過指導值時,要進行核素分析和評價。進行核素分析要考慮天然放射如238U、232Th、226Ra、40K和核電站流出物排放的人工放射性核素如3H、89Sr、90Sr、137Cs、134Cs、58Co、60Co、131I等。枯水期和豐水期各檢測1次。
(四)水質檢測能力建設和技術儲備
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水質檢測能力調查,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飲用水水質實驗室檢測能力建設的通知》(滬衛計監督〔2017〕34號)要求,加強飲用水水質檢測能力建設。
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轄區內歷年監測的水質狀況,結合水源類型、制水工藝、輸配水和貯水等各個環節,篩選轄區內可能存在風險的水質指標做好檢測技術儲備。
(五)水質網絡實驗室運行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相關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水質網絡實驗室的運行。
四、結果報告
(一)監測數據報送
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將飲用水水質監測信息通過“全國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信息系統”上報至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數據的終審工作,對監測數據質量負責,落實水質異常雙核檢制度。枯水期和豐水期網絡直報終審時限分別為6月10日和11月10日,原始資料歸檔備查。
(二)結果分析和報告
各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嚴格審核水質監測數據質量,及時統計、分析和評估監測結果,并于枯水期、豐水期水質檢測完成后1個月內將水質監測數據和小結、2021年12月20日前將全年的水質監測數據和工作總結(紙質版和電子版)報送各區衛生健康委、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于收到各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送的監測結果之日起1個月內將全市的水質監測數據和小結、2021年12月底前將全年的水質監測數據和工作總結(紙質版和電子版)報送至市衛生健康委。
五、工作要求
(一)監測點設置后,原則上不作調整。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的,各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及時將監測點調整情況書面報告各區衛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二)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指定專人負責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按照要求開展監測,按時規范地上報有關數據和信息。嚴格監測數據質量審核,由專人擔任審核員,對數據進行審核后方可上報;未通過審核的數據,應在退回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訂正,并重新上報。
(三)承擔水質實驗室檢驗的機構,必須通過計量認證,建立實施全過程質量保證措施,確保監測數據真實可靠。開展現場水質檢測的快檢設備,必須經過儀器校驗。承擔水質實驗室檢驗和現場快速檢測的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水質檢測考核工作。承擔各項監測工作的專業人員,包括采樣人員(含社區采樣員)必須經過相關技術培訓,統一工作標準和要求。各區對監測工作人員的培訓要留存培訓記錄備查。
(四)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是中央財政轉移支付項目,請各單位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要求使用經費。
六、工作分工
(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本市水質實驗室檢測、水質監測的技術指導、培訓和質量控制工作,承擔各區不能開展有關水質檢測項目樣本的實驗室檢測工作;開展本單位的水質檢測能力調查工作;負責網絡填報相關管理工作。
(二)各區衛生健康委負責按照本方案要求,組織實施轄區飲用水水質監測工作。各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開展轄區內水樣采集、實驗室檢測、現場衛生學調查、監測結果分析、網絡填報、總結報告等工作;對不能開展的水質檢測項目樣本應及時送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開展本單位的水質檢測能力調查工作,加強水質檢測能力建設;承擔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交辦的其他臨時的水質衛生應急和監測工作。
普陀、閔行、浦東新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關于下發<2017年上海市水質網絡實驗室運行方案>的通知》(滬疾控化檢〔2017〕2號)的要求,在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化檢所組織下開展2021年水質網絡實驗室檢測工作。
七、聯系方式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健康危害因素監測與控制所環境健康科:錢海雷,電話:62758710-15322,電子郵箱:qianhailei@scdc.sh.cn。
附表:1.各區水質監測點分布表
2.水質放射性指標調查監測點一覽表
附表1各區水質監測點分布表
注:鄉鎮監測數中包括出廠水24個、末梢水240個及二次供水77個;街道監測數中包括出廠水15個,末梢水258個及二次供水165個。
附表2 水質放射性指標調查監測點一覽表
注:每個監測點采集相對應的水源水、出廠水和末梢水共3個水樣,在枯水期、豐水期分別進行放射性指標檢測。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2021年全國城鄉飲用水水質監測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疾控函〔2021〕137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我委組織制定了《2021年全國城鄉飲用水水質監測上海地區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4月27日
2021年全國城鄉飲用水水質監測上海地區實施方案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2021年全國城鄉飲用水水質監測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疾控函〔2021〕137號,以下簡稱“《通知》”),為進一步做好本市飲用水水質監測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監測目的
通過對監測點開展豐水期、枯水期水質衛生監測,系統地了解飲用水衛生基本狀況,為加強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據和技術支持。
二、監測點設置
根據《通知》中有關監測點設置的要求,每個區至少設25個點,每個監測鄉鎮(含所轄村)設2至4個監測點,全市共設置779個監測點(見附表1)。監測點的設置涵蓋全部水廠(包括自建水廠),水樣類型包括出廠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每個水廠至少有1個對應的二次供水或末梢水監測點。
三、監測內容和方法
(一)水質基本狀況監測
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以下簡稱“《衛生標準》”),各區進行水質常規指標(包括微生物指標、毒理指標、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放射性指標不要求)和氨氮指標監測。每個監測點于枯水期和豐水期各檢測水樣1次。同時,收集各區供水類型、監測點等基本信息。
(二)區域水質風險指標監測
在枯水期和豐水期對全部出廠水監測點進行水質指標全分析(放射性指標和“兩蟲”指標不要求)。
(三)水質放射性指標調查
相關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附表2列出的5個監測點采集相對應的水源水、出廠水和末梢水水樣,對總α和總β放射性指標開展檢測,當總α或總β放射性指標超過指導值時,要進行核素分析和評價。進行核素分析要考慮天然放射如238U、232Th、226Ra、40K和核電站流出物排放的人工放射性核素如3H、89Sr、90Sr、137Cs、134Cs、58Co、60Co、131I等。枯水期和豐水期各檢測1次。
(四)水質檢測能力建設和技術儲備
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水質檢測能力調查,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飲用水水質實驗室檢測能力建設的通知》(滬衛計監督〔2017〕34號)要求,加強飲用水水質檢測能力建設。
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轄區內歷年監測的水質狀況,結合水源類型、制水工藝、輸配水和貯水等各個環節,篩選轄區內可能存在風險的水質指標做好檢測技術儲備。
(五)水質網絡實驗室運行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相關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水質網絡實驗室的運行。
四、結果報告
(一)監測數據報送
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將飲用水水質監測信息通過“全國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信息系統”上報至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數據的終審工作,對監測數據質量負責,落實水質異常雙核檢制度。枯水期和豐水期網絡直報終審時限分別為6月10日和11月10日,原始資料歸檔備查。
(二)結果分析和報告
各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嚴格審核水質監測數據質量,及時統計、分析和評估監測結果,并于枯水期、豐水期水質檢測完成后1個月內將水質監測數據和小結、2021年12月20日前將全年的水質監測數據和工作總結(紙質版和電子版)報送各區衛生健康委、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于收到各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送的監測結果之日起1個月內將全市的水質監測數據和小結、2021年12月底前將全年的水質監測數據和工作總結(紙質版和電子版)報送至市衛生健康委。
五、工作要求
(一)監測點設置后,原則上不作調整。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的,各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及時將監測點調整情況書面報告各區衛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二)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指定專人負責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按照要求開展監測,按時規范地上報有關數據和信息。嚴格監測數據質量審核,由專人擔任審核員,對數據進行審核后方可上報;未通過審核的數據,應在退回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訂正,并重新上報。
(三)承擔水質實驗室檢驗的機構,必須通過計量認證,建立實施全過程質量保證措施,確保監測數據真實可靠。開展現場水質檢測的快檢設備,必須經過儀器校驗。承擔水質實驗室檢驗和現場快速檢測的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水質檢測考核工作。承擔各項監測工作的專業人員,包括采樣人員(含社區采樣員)必須經過相關技術培訓,統一工作標準和要求。各區對監測工作人員的培訓要留存培訓記錄備查。
(四)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是中央財政轉移支付項目,請各單位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要求使用經費。
六、工作分工
(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本市水質實驗室檢測、水質監測的技術指導、培訓和質量控制工作,承擔各區不能開展有關水質檢測項目樣本的實驗室檢測工作;開展本單位的水質檢測能力調查工作;負責網絡填報相關管理工作。
(二)各區衛生健康委負責按照本方案要求,組織實施轄區飲用水水質監測工作。各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開展轄區內水樣采集、實驗室檢測、現場衛生學調查、監測結果分析、網絡填報、總結報告等工作;對不能開展的水質檢測項目樣本應及時送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開展本單位的水質檢測能力調查工作,加強水質檢測能力建設;承擔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交辦的其他臨時的水質衛生應急和監測工作。
普陀、閔行、浦東新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關于下發<2017年上海市水質網絡實驗室運行方案>的通知》(滬疾控化檢〔2017〕2號)的要求,在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化檢所組織下開展2021年水質網絡實驗室檢測工作。
七、聯系方式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健康危害因素監測與控制所環境健康科:錢海雷,電話:62758710-15322,電子郵箱:qianhailei@scdc.sh.cn。
附表:1.各區水質監測點分布表
2.水質放射性指標調查監測點一覽表
附表1各區水質監測點分布表
區名稱 | 鄉鎮數 | 鄉鎮監測數 | 街道數 | 街道監測數 | 監測數合計 |
黃浦 | 0 | 0 | 10 | 35 | 35 |
徐匯 | 1 | 3 | 12 | 35 | 38 |
長寧 | 1 | 3 | 9 | 35 | 38 |
靜安 | 1 | 5 | 13 | 26 | 31 |
普陀 | 2 | 7 | 8 | 28 | 35 |
虹口 | 0 | 0 | 8 | 35 | 35 |
楊浦 | 0 | 0 | 12 | 38 | 38 |
閔行 | 9 | 30 | 4 | 25 | 55 |
寶山 | 9 | 30 | 3 | 25 | 55 |
嘉定 | 7 | 22 | 3 | 25 | 47 |
浦東 | 24 | 73 | 12 | 25 | 98 |
金山 | 9 | 27 | 1 | 25 | 52 |
松江 | 11 | 35 | 6 | 27 | 62 |
青浦 | 8 | 24 | 3 | 25 | 49 |
奉賢 | 8 | 29 | 3 | 26 | 55 |
崇明 | 18 | 53 | 0 | 3 | 56 |
合計 | 108 | 341 | 107 | 438 | 779 |
附表2 水質放射性指標調查監測點一覽表
序號 | 區 | 監測點 |
1 | 金山區 | 上海金山海川給水有限公司 |
2 | 閔行區 | 閔行二水廠 |
3 | 嘉定區 | 永勝水廠 |
4 | 浦東新區 | 臨江水廠 |
5 | 崇明區 | 城橋水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