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農業局:
為加強獸藥殘留監控工作,保證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農業部關于印發<2013年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的通知》(農醫發〔2013〕5號),現下達《2013年全省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以下簡稱《監控計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實施
《監控計劃》由省畜牧獸醫局組織實施,抽樣任務由各設區市獸醫主管部門承擔,檢測任務由省獸藥飼料監察所承擔。
二、抽樣要求
(一)抽樣活動要嚴格執行《官方取樣程序》和《2013年度獸藥殘留抽樣檢測技術操作要點》(附件3,以下簡稱《操作要點》),并按要求填報抽樣信息。
(二)豬肉、雞肉樣品應從屠宰廠、動物養殖場抽取,雞蛋應從動物養殖場抽取,不得從批發市場或農貿市場抽取。抽樣單位應認真填寫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抽樣單(附件4)和抽樣信息匯總表(2013年度)(附件5),并將抽樣信息匯總表電子版發送至“fushiyi@ivdc.gov.cn”。
(三)應科學確定抽樣方式,全年均勻抽樣,不得采取某一時段集中抽樣、集中或分期分批檢測方式。除后續跟蹤抽樣外,不應對同一采樣點重復抽樣。
(四)應嚴格執行陽性(超標)樣品追溯制度。收到陽性樣品檢測結果后,要進行后續跟蹤抽樣檢測。后續跟蹤抽樣比例為l:5,即每發現一個陽性樣品,對被抽樣單位連續跟蹤抽樣2次,每次5個樣品。
三、檢測要求
(一)樣品檢測活動要嚴格執行《操作要點》。
(二)獸藥殘留檢測按照農業部發布的殘留檢測方法和限量標準(附件2)執行,確證方法按照農業部發布的方法或參照國際公認的方法執行。
(三)不得擅自變更檢測方法和檢測限,若確需對本計劃已確定的檢測限、檢測方法進行調整,應事先向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殘留辦)提交申請材料,并經核準后再進行檢測。
(四)篩選方法應采用經農業部備案的殘留檢測試劑盒。對于已發布了確證方法、并以篩選方法或定量方法檢測出的陽性樣品,應進一步進行確證檢測,并以確證檢測結果上報。
(五)必須嚴格執行殘留檢測抽樣信息上報制度,按要求填報檢測結果匯總表(附件6)。
(六)必須嚴格執行陽性樣品報告制度,按要求填報陽性樣品追蹤檢測結果匯總表(附件7)。檢測陽性報告應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抽樣單位、省畜牧獸醫局和農業部殘留辦。后續跟蹤抽樣要及時安排檢測,發現陽性樣品要按以上程序立即上報。后續跟蹤抽樣檢測樣品數列入轄區殘留監控計劃。
四、結果處理
各設區市要進一步強化超標產品的后續處理,對超標產品我廳畜牧獸醫局將下發督辦單。樣品來源所在設區市獸醫主管部門接到殘留超標檢測報告后,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農牧發〔1999〕8號)啟動追溯程序。
(一)根據殘留超標樣品反饋信息溯源動物養殖場,對養殖場用藥情況進行核查,重點檢查用藥記錄和庫存獸藥產品。
(二)發現養殖用藥不規范,未執行休藥期等問題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監督整改。
(三)發現假劣、違禁獸藥要收繳銷毀,同時對進入本轄區的同批產品依法組織清繳,并將該類產品情況上報我局。
(四)對使用違禁獸藥的動物及其產品要監督養殖場和屠宰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各設區市要依法對標稱我省生產企業組織核查、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上報省畜牧獸醫局,并做好調查處理記錄,記錄存檔2年以上。
五、工作要求
(一)承擔抽樣和檢測任務的單位要密切配合,及時溝通情況。要按規定對抽樣樣品進行登記、保存、交接、檢測。檢測結果按《操作要點》和統一格式(見附件7)要求,分別報農業部殘留辦、省畜牧獸醫局和抽樣單位。承擔抽樣和檢測任務的單位要將工作中存在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我局。
(二)承擔檢測任務單位應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將檢測分析報告和檢測結果匯總表紙質材料和電子件分次上報農業部殘留辦和省畜牧獸醫局。
(三)各設區市獸醫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本計劃的落實工作。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措施,按規定要求完成樣品的抽樣、送檢工作。有關樣品的抽送事宜請與省獸藥飼料監察所聯系。聯系人:傅師一,電話0791-88107671。
附件:1.2013年度江西省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
2.檢測方法及殘留限量
3.2013年度獸藥殘留抽樣檢測技術操作要點
4.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抽樣單
5.抽樣信息匯總表
6.檢測結果匯總表
7.陽性樣品追蹤檢測結果匯總表 原文及附件下載.doc
20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