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從業行為監管工作的通知 (晉安監發〔2017〕63號)

   2019-06-11 421
核心提示: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評價與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  按照《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安全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評價與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 
  按照《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2號)和《關于安全評價與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晉安監發〔2016〕281號),為進一步加強對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從業行為監管,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現就對從業行為監管有關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業告知
 
  在晉開展法定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機構應在開展工作前5個工作日按服務項目審批權限,書面告知項目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受監督檢查(告知內容見附件1)。
 
  屬于省安監局行政審批的項目,開展法定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從業告知情況如下: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其他礦采選業的項目告知安全監管一處;石油加工業,化學原料、化學品及醫藥制造和煙花爆竹制造業的項目告知安全監管三處;黑色、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的項目告知安全監管四處。
 
  屬于市、縣安監部門行政審批的項目,由市、縣安監部門按要求具體規定。
 
  二、加強監管
 
  項目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收到機構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告知書》后,依據《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對其從業行為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報省安監局規劃科技處。省安監局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上報同時向社會公告。
 
  三、要求
 
  1.各級對服務項目負有行政審批權限的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不得以告知為由,干預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正常活動。
 
  2. 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要嚴格按照要求開展從業行為告知工作,并接受監督檢查。
 
  3.各級安監部門應及時將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結果報省安監局規劃科技處(報送樣表見附件2)。
 
     附件:
   附件1.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告知書.docx
 
  附件2.違法違規處分報送表(樣表).docx


 
地區: 山西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