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杭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 應急反應機制,保護我市畜牧業生產安全和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保障公共衛生和廣大人民群眾身體 健康,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 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 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預案。
第二條 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必須貫徹 國家制訂的“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工作方針。
第三條 市、縣[指區、縣(市),下同]、鄉(鎮) 人民政府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 疫情或受到疫情嚴重威脅時,市、縣、鄉(鎮)人民政 府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迅速、徹底、有序、有效地控制和撲滅疫情。
第四條凡本市境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預防、 確認、控制與撲滅均須遵守本預案。 具體操作規程按農業部發布的《高致病性禽流 感疫情處置技術規范(試行)》執行。
第二章 疫情的確認
第五條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診斷按如下程序 進行:
(一)接到發病急、傳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家禽 異常情況的反映后,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立即派出2名以上專家到現場進行初步診斷,并開展 流行病學調查。 流行病學調查內容:
1、發病的時間、地點、范圍,發病及同群數量, 發病點3公里內農戶數、人口數、養禽戶數和家禽 存欄數,家禽飼養及產品加工、經營、交易場所的分 布等情況。
2、臨床癥狀、病理變化和初步診斷意見。
3、疫病發生的原因。
4、發病家禽的免疫、監測和檢疫情況。
5、輸入性疫情應注明調出地、調出時間、調入 的運輸線路,并附相關證明的復印件。
6、疫情報告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等。
(二)初步診斷不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縣 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1小時內報 告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市派出2 名以上專家會診。仍不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1小時內 報告省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省畜牧 管理局派出專家組到現場作進一步診斷。
(三)對懷疑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由省專家或按有關規定及時采集病料送省動物防疫監督 機構實驗室作血清學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由省農 業廳作出排除或確定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決定。
(四)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對送檢的病料進行病原分離和鑒定,由農業部最終排除或確認高致 病性禽流感疫情。
第三章 疫情報告與發布
第六條 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報告制度。 市、縣人民政府農業、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 建立和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網絡系統,公布報告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 高致病性禽流感動物疫情由農業行政管理部 門逐級報告,人間感染禽流感疫情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逐級報告,農業、衛生部門應及時互通疫情。 其它部門不得逐級或越級報告疫情。 動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及疑似疫情,由國家 農業部統一發布。人間禽流感疫情及疑似疫情由國家衛生部統一發布。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高致病性禽流 感疫情可疑線索,應立即向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報 告,人間禽流感疫情向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條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實行日報告和 零報告制度,報告格式和途徑按農業部的規定執 行。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高致病性禽流感 疫情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漏報,或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漏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他人 報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疫情線索。
第四章 疫情控制與撲滅
第十條 經市、縣兩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技術 專家會診,不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由當地縣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按如下規定處理:
(一)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現場督查組、技術專家 組、物資保障組、信息材料組及撲疫預備隊等各個工作小組迅速開展工作。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疾 病預防控制中心、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 發生單位負責人須立即到現場,組織和參與防治工 作。
(二)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發病期間售出的 家禽及產品、可能污染物(包括糞便、墊料、飼料等)立即開展追蹤調查和進行必要處理,工商、衛生、貿 易部門予以配合。
(三)對疫病發生點,由所在縣人民政府發出封 鎖通知,嚴禁家禽、禽類產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運出。特殊情況下車輛出入,須經發出封鎖通知的 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批準,人 員及被批準的進出車輛須嚴格消毒。 封鎖措施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實施,縣農業、衛生、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協助和監督實 施。
(四)疫病發生點內所有的病禽及同群禽(產 品)須強制撲殺和無害化處理,具體由發生地鄉 (鎮)人民政府(街道)組織實施,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全過程的監督指導。
(五)由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對疫病 發生點出入口采取消毒措施,點內所有場地、建筑物、道路、工具、物品、出入人員、車輛等必須嚴格消 毒 。
第十一條 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時, 除按第十條規定處理外,還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立即督促有關縣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對疑似疫情進 行控制與撲滅,并派出現場督查組和技術人員指導 撲疫工作。
(二)由所在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報同級人民政府對疫點、疫區下達 封鎖令。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縣的,由市人民政 府下達封鎖令。對疫點周圍3公里疫區范圍內所有的家禽及其產品,須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 指導下全部作撲殺和無害化處理。
(三)對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進行全面消毒。
(四)對疫區周圍5公里即受威脅區范圍內的所有家禽實行強制免疫,并加強疫情監控工作。
(五)衛生部門負責高危人群的健康監測,并加 強防護和監控工作。
(六)縣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密切監視疑似疫情發展態勢,有擴大蔓延趨勢的,應 立即報告,并及時采取各項措施。
第十二條 確認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除采取第十條、第十一條應急措施外,還應采取下列 措施:
(一)關閉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區周圍10公里內的全部活禽市場,同時停止綜合性集貿市場內活禽 及其制品交易。
(二)疫區內染疫及同群家禽全部撲殺后,封鎖 時間延長至21天以上。
(三)經過監測,未出現新的傳染源,且受威脅 區病原檢測呈陰性,經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審驗合格,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由所在縣人民政府解 除封鎖。
(四)解除封鎖后,應繼續監測該區域的疫情,6 個月未發現新的疫情,方可宣布該疫情被撲滅。
第十三條 疫區內嚴禁采用畜禽糞便作為飼 料。養殖場排出的畜禽糞便、墊料等廢棄物必須就 地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向外轉運。所有病死禽、被撲殺禽及其產品、排泄物、被污 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墊料、飼料和其他物品應當登記 造冊,并作無害化處理。凡病死禽、被撲殺禽及其 產品應采用高溫蒸煮、焚燒或安全填埋的方式進行處理,對于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墊料、飼料可采 用堆積發酵的方式進行處理。以上處理所涉及到 的運輸、裝卸等環節應避免灑漏,運輸裝卸工具須 徹底消毒。
第十四條 縣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 室和有關部門必須完整地記錄疫情和應急處理過 程。
第十五條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區解除封鎖到 宣布撲滅期間,當地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 部門加強對該疫區和受威脅區家禽生產、加工、經營環節的監督管理,做好消毒滅源工作,以維護社 會穩定和生產、加工、經營的全面恢復。
第五章 人間禽流感防治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部門成立人間禽流感防 治工作小組,下設防治技術指導組、救治專家組等。
第十七條 開展人間禽流感監測工作,原有的 杭州市級非典監測哨點醫院、各縣設立發熱門診的醫療單位、縣級非典監測哨點醫院以及家禽規模養 殖重點鄉(鎮)所在地的鄉(鎮)衛生院作為人間禽 流感監測哨點醫院。 動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發生地所在的縣除 以上監測哨點醫院外,增加轄區內有兒科診療科室的其他綜合醫院,以及疫情涉及到的鄉鎮衛生院和 村衛生室作為監測單位。 各監測哨點醫院按照《杭州市人間禽流感疫情 監測方案(試行)》做好疫情的監測和報告工作。各縣疾控中心對疑似或確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 養殖場職工和周圍人群進行主動監測。
第十八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人 員發現人間禽流感疑似或確診病例時,須按照《突 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和《人禽流感 疫情報告管理方案》的有關規定報告。 人間禽流感疑似病例由市衛生局技術指導組 診斷,省衛生廳組織人間禽流感防治專家組進行會診認定。人間禽流感病例須由省衛生廳組織的人 禽流感防治專家組診斷,衛生部組織的人禽流感防 治專家組確認。人間禽流感病例實驗室檢測結果 的復核工作,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最終復核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預防控制所流 感實驗室(國家流感中心)承擔。
第十九條 人間禽流感疫情的處理,應遵照政 府領導、部門配合、積極救治、降低病死率、嚴格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防止疫情擴散和減少發 病人數的原則。 杭州市第六人民醫院為杭州市區(不包括蕭山 區、余杭區)的人間禽流感病人收治醫院,蕭山區、 余杭區和各縣(市)的非典定點醫院為人間禽流感病人收治醫院。杭州市急救中心設置人間禽流感 專用車輛,用于疑似病例或確診病例的轉運,蕭山 區、余杭區和各縣(市)應確定專用車輛運送病人。 收治禽流感病人的醫院每日應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病人病情和治療情況。收治禽流感病 人的醫院應加強醫院內感染控制工作和醫護人員 的個人防護,防止發生醫院內感染。 一旦發現人間禽流感疫情(包括疑似疫情),疫情發生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立即開展流行病 學調查和現場處理。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派出 疫情處理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預防控制工作和流 行病學調查,加強消殺人員的個人防護,及時做好疫點的全面消毒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實行醫學觀 察7天(時間從與病人、病禽或其他禽流感疫源末 次接觸之日起算),必要時予以抗病毒預防服藥。一旦出現發熱、流感樣癥狀的病人立即轉送發熱呼 吸道科隔離診治。在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圍,開展疑 似病例的搜索,追溯傳染源;開展傳染源、傳播途徑 及暴露因素的調查。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必要時報請市政府對疫區實施管制。疫區內禁止活 禽運輸和市場交易。
第二十條廣泛開展健康教育,增強群眾的防 病意識和能力。人間禽流感疫情發生地區應迅速 采用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禽流感防治知識的宣傳和 健康教育,引導群眾增強自我防病意識和能力,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搞好廚房衛生。 采取以切斷傳播途徑為主的綜合性防治措施。 衛生行政部門與愛衛辦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食品 衛生監督管理;廣泛開展群眾性的愛國衛生運動,搞好環境衛生,開展消毒、滅蠅工作;當地愛衛辦負 責疫區內的防蠅滅蠅工作,做好疫區內廁所、糞坑 等外環境的隨時消毒工作,以及農村改廁和糞便的 無害化處理等。 經過疫情檢索,疫區內最后1例確診病人康復 后10天內無新發病例出現,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報市衛生局,市衛生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解除疫情,轉入常規防治。疫情解除后,當地衛生行政 部門負責及時總結疫情和撲疫工作,并報告市衛生局。
第二十一條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立的人間禽流感檢測實驗室應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的有 關規定和要求。根據實驗室的安全級別開展相應 的檢測項目,有關陽性檢測結果及時送省人間禽流 感檢測實驗室復核。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本市人間禽流感的實驗室檢測,并負責人間禽流感疫情的流行病學調 查,疫點、疫區的劃定,密切接觸者的判定、管理以 及疫點消毒處理等工作的技術指導。 市、縣衛生局應組織有關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成立預備隊,并對隊員進行業務培訓,隨 時準備參加醫療救護、實驗室檢測和疫情調查處理 等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協調、指導有關部門保障人間禽 流感應急預防性藥物、抗病毒治療和對癥治療的藥品、消殺藥械、檢測試劑、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及 供應。
第六章 疫情的監測與防范
第二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監測與預警系統。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監測 和 預 警 工 作 。 市、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制訂監測計劃, 對規模養禽場、家禽重點產區實行定期疫情監測和 免疫效果監測,對流通領域實行不定期疫情監測。疫情威脅嚴重期間,應加大監測范圍和數量,發生 疫情后須跟蹤監測。一旦發現隱患,應及時發出預 警通知,督促有關單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按本 預案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上報。
第二十三條 全市飼養家禽實行高致病性禽 流感強制免疫。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制訂高致 病性禽流感強制性免疫注射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組織實施。種禽 場、規模養禽場(戶)、重點產區和受威脅地區家禽 免疫注射率必須達到100%,其他地區也要全面開展家禽免疫注射,并建立免疫檔案,推行標識制度。
第二十四條 對從市外調入的家禽及產品加 強準入管理。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與調出地建立 高致病性禽流感聯防制度,嚴禁從疫區調入禽類及產品,并加強調入家禽及產品的檢疫和動物衛生監 督。
第二十五條 加強家禽及產品的檢疫監管。 家禽出售前,各養禽場應提前2天向所在地動物防 疫監督機構報檢,檢疫員應及時到點檢疫,檢疫合 格后按批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 從外地調入家禽及產品的,須符合國家、省、市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各家禽(冷凍食品)批發交易市場必須加強家 禽及產品的進場管理,家禽及產品必須憑動物(產 品)檢疫合格證明方可進場交易。 零售市場銷售家禽及產品須出示檢疫證明或家禽批發交易市場出具的銷售憑證。農貿市場、超 市、配送中心主辦單位應加強經營的家禽及產品的 市場準入管理,不得出售染疫或未經檢疫的家禽及 產品。市區農貿市場活禽補檢全部退出,各縣(市)逐步退出。 餐飲業、團體食堂和加工單位應采購和銷售經 檢疫合格的家禽及其產品,并備有效票證待查。
第二十六條 家禽及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等 單位應加強場所和運載車輛的消毒工作,做到每日(次)消毒。疫情嚴重威脅期間,飼養密度大的村和 家禽飼養小區應在交通要道設立消毒點。
第二十七條 公路動物檢疫檢查站應做好家 禽流入的監督檢查。當外省、外市發生高致病性禽 流感疫情或疑似疫情時,經省政府批準,可在與外省、外市交界的交通道口增設家禽運輸臨時檢疫檢 查站,嚴防外地疫情輸入。
第二十八條 加強對禽流感疫苗的管理。禽 流感疫苗必須由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組織 供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緊急防疫、科學研究、防治實驗為名擅自生產或經營禽流感疫苗和其 它獸用生物制品。各家禽養殖場(戶)必須在當地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和監管下,做好禽流感疫 苗免疫注射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強高 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知識的宣傳,增強家禽及其產品 生產、加工、經營等單位、個人和廣大群眾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范意識。
第三十條家禽及產品生產、加工、經營單位 和個人應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預防工作:
(一)飼養、屠宰、加工、儲存、經營場所的選址、 設計和生產經營活動應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二)家禽飼養場(戶)應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免疫與防治工 作。推行防疫標準化管理,實行全進全出的飼養工 藝,落實免疫、消毒、封閉式飼養等綜合防疫措施。
(三)做好生產、加工、經營場所的環境和工具 消毒,污物和糞便及時作無害化處理,污水須達標排放。
(四)家禽及產品必須經檢疫檢驗合格后方可 銷售。
(五)發生發病急、傳播迅速、死亡率高等禽類 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報告。
第七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一條 成立杭州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領 導小組,領導全市的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市長任 組長,分管農業、衛生的副市長任副組長,市政府分管秘書長和市委宣傳部,市計劃、農業、衛生、貿易、 外經貿、財政、林水、工商、質監、交通、公安、環保、 藥監、科技、鐵路、供銷、監察等部門的分管領導為 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局),由市農業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下設現場督 查組、技術專家組、信息材料組和物資保障組。各 組應明確工作職責,合力做好防治工作。
第三十二條 縣及重點鄉(鎮)、街道也應成立 相應的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一般鄉(鎮)應有工作小組,領導本地的防治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應成立撲疫預備隊,落實所需的人員和設施、裝備。
第三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在政府的統一領 導下,密切合作,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農業部門負責本地飼養家禽的防 疫,生產、流通環節的家禽及產品檢疫,疫病診斷、 疫情監測、疫情報告、動物防疫監督和家禽生產恢 復發展工作;衛生部門負責人間禽流感發生情況的監測、診斷、治療、消毒、隔離和醫務人員的防護工 作,承擔疫情處理的技術指導和人間禽流感病例、 疑似病例的會診及救治等工作;宣傳部門應按照國 家對禽流感防治工作宣傳報道的有關規定,積極做好禽流感防治的宣傳工作;貿易部門負責超市和冷 凍禽產品批發交易市場的流通監管,家禽屠宰的行 業管理,禽產品的儲備管理,穩定市場供應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活禽批發交易市場和農貿市場活禽及其產品的監管工作;公安部門協助做好 疫區封鎖和強制撲疫工作,負責疫區安全保衛和社 會治安管理工作;交通部門協助疫區做好動物防疫 監督臨時檢查站的設立和管理工作,優先安排禽流感防疫物資的調運;質監部門負責禽類加工產品上 市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科技部門負責禽流感防治 技術的攻關研究和技術成果的應用工作;計劃部門 牽頭制訂動物防疫基礎設施計劃,并開展動物疫情對社會經濟生活影響的宏觀預測和協調工作;外經 貿部門負責出口禽產品的安全生產經營監管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無害化處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加強養 殖場所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等工作;其他部門都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的禽流感防治工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 強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預防控制體系、動物防疫監 督管理體系、流通環節動物防疫屏障、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等相關基礎設施的建設。應整合各級動 物防疫監督和基層動物防檢疫隊伍的力量,配備相 應的診斷、監測、監督等設備,增強對高致病性禽流 感疫情的防控能力。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和省 的有關規定,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物資儲 備。儲備物資包括疫苗、診斷試劑、消毒藥品和設備、防護用品、運輸工具、通訊工具、封鎖設備設施 和必要的工程設備等。物資儲備由各級農業行政 管理部門負責統一調配。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建 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經費投入機制,將高致病性 禽流感防治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保證動物和人 間禽流感防治工作的正常開展。 所需經費包括:疫苗補助經費、撲殺補償經費、動物防疫監督經費、疫情監測監控經費、物資儲備 經費、基礎設施建設維持經費、人間禽流感救治經 費、防治工作經費、表彰獎勵經費和疫情應急預備 金等。
第三十八條 對強制撲殺的家禽,按國家有關 規定實行合理補償。市、縣人民政府應落實撲疫補償經費,按照財政渠道,除省補助外,縣(市,含蕭山 區、余杭區)發生的不足部分原則上由縣級財政承 擔;市區發生的,除省補助外,原則上市、區財政各 半承擔。補助經費應在撲殺、無害化處理后及時發放。具體補助標準按《杭州市禽流感防治經費管理 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發放。 家禽飼養場(戶)未接受強制免疫,發生高致病 性禽流感的,其撲疫損失原則上不予補償。流通環節發生輸入性禽流感疫情的,當事人經濟損失不予 補償,但無害化處理費用由所在地區、縣(市)政府 承擔。
第三十九條有關疫情的新聞發布工作由農 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專人負責。
第四十條參加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處理的 工作人員,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在獸醫和衛 生醫療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具體按農業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處置技術規范》中有關防 護技術要求執行。
第四十一條 各級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 應組織技術專家組、撲疫預備隊、動物防疫監督機 構、基層動物防疫組織等有關人員開展撲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演練,增強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的 快速處置能力。
第四十二條 處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車 輛,公安、交通部門應根據需要核發特許通行證。
第四十三條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暴發時,動 物診療和科研、教學等有關單位的獸醫專業人員應當服從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協助 參與疫情的控制與撲滅。
第四十四條為預防、控制、撲滅高致病性禽 流感疫情,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入交通場所(公路、 港口、空港 、鐵路)和家禽生產、經營、屠宰、加工、貯 存等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和勘測,開展對與疫情有關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 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在公安機關的協助下,依 法強制執行。
第九章 獎勵和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對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予以表彰和 獎勵。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防 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舉報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 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接到舉報后,各級防治禽流感領導小組應立即開展調 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 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 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和本預案的規定履行疫情報告職責,瞞報、緩報和謊報疫情的;逃避檢疫, 造成疫情擴散的;不履行防疫要求、延誤疫情控制, 造成疫情人為擴散的;阻礙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履行 職責的,拒不配合調查、采樣、監測和診斷的;不服從隔離、封鎖、撲殺處理決定,影響疫情控制、撲滅 的;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 的,應依法給予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 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性質嚴重或引起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 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政府工作人員未按照本預案規 定履行報告職責,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隱瞞、緩 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或違反有關規定越權報告的;未按要求完成高致病性禽流 感疫情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消毒藥品和 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拒不履行 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調查和監測、控制、處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影 響疫情應急處理的,應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 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人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防疫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未履行 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未按規定開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監測和調查的;偽造診斷結果和 調查報告或出具虛假檢疫證明的;玩忽職守、徇私 舞弊,影響疫情應急處理的應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 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強動物 防疫、疫情處理人員的防護知識教育,落實勞動保 護條件。 市、縣有關部門應對參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處理的有關人員,采取保健措施,給予健康補貼和保健津貼,具體標準按《杭州市禽流感防治經費管 理實施細則》發放。 對因參與疫情防治工作致病、致殘、致亡的人 員,應予以補助和撫恤。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預案所稱家禽是指雞、鴨、鵝、 鴿子、鵪鶉和其它人工飼養的禽類動物。 第五十二條本預案涉及的相關文件,由杭州 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訂并印發。
第五十三條 各縣人民政府可聯系本地實際, 制訂和發布縣域工作預案。
第五十四條 本預案由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領 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杭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 應急反應機制,保護我市畜牧業生產安全和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保障公共衛生和廣大人民群眾身體 健康,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 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 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預案。
第二條 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必須貫徹 國家制訂的“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工作方針。
第三條 市、縣[指區、縣(市),下同]、鄉(鎮) 人民政府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 疫情或受到疫情嚴重威脅時,市、縣、鄉(鎮)人民政 府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迅速、徹底、有序、有效地控制和撲滅疫情。
第四條凡本市境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預防、 確認、控制與撲滅均須遵守本預案。 具體操作規程按農業部發布的《高致病性禽流 感疫情處置技術規范(試行)》執行。
第二章 疫情的確認
第五條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診斷按如下程序 進行:
(一)接到發病急、傳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家禽 異常情況的反映后,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立即派出2名以上專家到現場進行初步診斷,并開展 流行病學調查。 流行病學調查內容:
1、發病的時間、地點、范圍,發病及同群數量, 發病點3公里內農戶數、人口數、養禽戶數和家禽 存欄數,家禽飼養及產品加工、經營、交易場所的分 布等情況。
2、臨床癥狀、病理變化和初步診斷意見。
3、疫病發生的原因。
4、發病家禽的免疫、監測和檢疫情況。
5、輸入性疫情應注明調出地、調出時間、調入 的運輸線路,并附相關證明的復印件。
6、疫情報告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等。
(二)初步診斷不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縣 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1小時內報 告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市派出2 名以上專家會診。仍不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1小時內 報告省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省畜牧 管理局派出專家組到現場作進一步診斷。
(三)對懷疑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由省專家或按有關規定及時采集病料送省動物防疫監督 機構實驗室作血清學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由省農 業廳作出排除或確定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決定。
(四)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對送檢的病料進行病原分離和鑒定,由農業部最終排除或確認高致 病性禽流感疫情。
第三章 疫情報告與發布
第六條 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報告制度。 市、縣人民政府農業、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 建立和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網絡系統,公布報告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 高致病性禽流感動物疫情由農業行政管理部 門逐級報告,人間感染禽流感疫情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逐級報告,農業、衛生部門應及時互通疫情。 其它部門不得逐級或越級報告疫情。 動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及疑似疫情,由國家 農業部統一發布。人間禽流感疫情及疑似疫情由國家衛生部統一發布。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高致病性禽流 感疫情可疑線索,應立即向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報 告,人間禽流感疫情向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條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實行日報告和 零報告制度,報告格式和途徑按農業部的規定執 行。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高致病性禽流感 疫情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漏報,或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漏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他人 報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疫情線索。
第四章 疫情控制與撲滅
第十條 經市、縣兩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技術 專家會診,不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由當地縣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按如下規定處理:
(一)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現場督查組、技術專家 組、物資保障組、信息材料組及撲疫預備隊等各個工作小組迅速開展工作。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疾 病預防控制中心、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 發生單位負責人須立即到現場,組織和參與防治工 作。
(二)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發病期間售出的 家禽及產品、可能污染物(包括糞便、墊料、飼料等)立即開展追蹤調查和進行必要處理,工商、衛生、貿 易部門予以配合。
(三)對疫病發生點,由所在縣人民政府發出封 鎖通知,嚴禁家禽、禽類產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運出。特殊情況下車輛出入,須經發出封鎖通知的 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批準,人 員及被批準的進出車輛須嚴格消毒。 封鎖措施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實施,縣農業、衛生、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協助和監督實 施。
(四)疫病發生點內所有的病禽及同群禽(產 品)須強制撲殺和無害化處理,具體由發生地鄉 (鎮)人民政府(街道)組織實施,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全過程的監督指導。
(五)由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對疫病 發生點出入口采取消毒措施,點內所有場地、建筑物、道路、工具、物品、出入人員、車輛等必須嚴格消 毒 。
第十一條 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時, 除按第十條規定處理外,還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立即督促有關縣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對疑似疫情進 行控制與撲滅,并派出現場督查組和技術人員指導 撲疫工作。
(二)由所在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報同級人民政府對疫點、疫區下達 封鎖令。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縣的,由市人民政 府下達封鎖令。對疫點周圍3公里疫區范圍內所有的家禽及其產品,須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 指導下全部作撲殺和無害化處理。
(三)對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進行全面消毒。
(四)對疫區周圍5公里即受威脅區范圍內的所有家禽實行強制免疫,并加強疫情監控工作。
(五)衛生部門負責高危人群的健康監測,并加 強防護和監控工作。
(六)縣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密切監視疑似疫情發展態勢,有擴大蔓延趨勢的,應 立即報告,并及時采取各項措施。
第十二條 確認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除采取第十條、第十一條應急措施外,還應采取下列 措施:
(一)關閉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區周圍10公里內的全部活禽市場,同時停止綜合性集貿市場內活禽 及其制品交易。
(二)疫區內染疫及同群家禽全部撲殺后,封鎖 時間延長至21天以上。
(三)經過監測,未出現新的傳染源,且受威脅 區病原檢測呈陰性,經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審驗合格,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由所在縣人民政府解 除封鎖。
(四)解除封鎖后,應繼續監測該區域的疫情,6 個月未發現新的疫情,方可宣布該疫情被撲滅。
第十三條 疫區內嚴禁采用畜禽糞便作為飼 料。養殖場排出的畜禽糞便、墊料等廢棄物必須就 地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向外轉運。所有病死禽、被撲殺禽及其產品、排泄物、被污 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墊料、飼料和其他物品應當登記 造冊,并作無害化處理。凡病死禽、被撲殺禽及其 產品應采用高溫蒸煮、焚燒或安全填埋的方式進行處理,對于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墊料、飼料可采 用堆積發酵的方式進行處理。以上處理所涉及到 的運輸、裝卸等環節應避免灑漏,運輸裝卸工具須 徹底消毒。
第十四條 縣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 室和有關部門必須完整地記錄疫情和應急處理過 程。
第十五條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區解除封鎖到 宣布撲滅期間,當地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 部門加強對該疫區和受威脅區家禽生產、加工、經營環節的監督管理,做好消毒滅源工作,以維護社 會穩定和生產、加工、經營的全面恢復。
第五章 人間禽流感防治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部門成立人間禽流感防 治工作小組,下設防治技術指導組、救治專家組等。
第十七條 開展人間禽流感監測工作,原有的 杭州市級非典監測哨點醫院、各縣設立發熱門診的醫療單位、縣級非典監測哨點醫院以及家禽規模養 殖重點鄉(鎮)所在地的鄉(鎮)衛生院作為人間禽 流感監測哨點醫院。 動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發生地所在的縣除 以上監測哨點醫院外,增加轄區內有兒科診療科室的其他綜合醫院,以及疫情涉及到的鄉鎮衛生院和 村衛生室作為監測單位。 各監測哨點醫院按照《杭州市人間禽流感疫情 監測方案(試行)》做好疫情的監測和報告工作。各縣疾控中心對疑似或確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 養殖場職工和周圍人群進行主動監測。
第十八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人 員發現人間禽流感疑似或確診病例時,須按照《突 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和《人禽流感 疫情報告管理方案》的有關規定報告。 人間禽流感疑似病例由市衛生局技術指導組 診斷,省衛生廳組織人間禽流感防治專家組進行會診認定。人間禽流感病例須由省衛生廳組織的人 禽流感防治專家組診斷,衛生部組織的人禽流感防 治專家組確認。人間禽流感病例實驗室檢測結果 的復核工作,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最終復核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預防控制所流 感實驗室(國家流感中心)承擔。
第十九條 人間禽流感疫情的處理,應遵照政 府領導、部門配合、積極救治、降低病死率、嚴格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防止疫情擴散和減少發 病人數的原則。 杭州市第六人民醫院為杭州市區(不包括蕭山 區、余杭區)的人間禽流感病人收治醫院,蕭山區、 余杭區和各縣(市)的非典定點醫院為人間禽流感病人收治醫院。杭州市急救中心設置人間禽流感 專用車輛,用于疑似病例或確診病例的轉運,蕭山 區、余杭區和各縣(市)應確定專用車輛運送病人。 收治禽流感病人的醫院每日應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病人病情和治療情況。收治禽流感病 人的醫院應加強醫院內感染控制工作和醫護人員 的個人防護,防止發生醫院內感染。 一旦發現人間禽流感疫情(包括疑似疫情),疫情發生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立即開展流行病 學調查和現場處理。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派出 疫情處理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預防控制工作和流 行病學調查,加強消殺人員的個人防護,及時做好疫點的全面消毒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實行醫學觀 察7天(時間從與病人、病禽或其他禽流感疫源末 次接觸之日起算),必要時予以抗病毒預防服藥。一旦出現發熱、流感樣癥狀的病人立即轉送發熱呼 吸道科隔離診治。在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圍,開展疑 似病例的搜索,追溯傳染源;開展傳染源、傳播途徑 及暴露因素的調查。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必要時報請市政府對疫區實施管制。疫區內禁止活 禽運輸和市場交易。
第二十條廣泛開展健康教育,增強群眾的防 病意識和能力。人間禽流感疫情發生地區應迅速 采用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禽流感防治知識的宣傳和 健康教育,引導群眾增強自我防病意識和能力,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搞好廚房衛生。 采取以切斷傳播途徑為主的綜合性防治措施。 衛生行政部門與愛衛辦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食品 衛生監督管理;廣泛開展群眾性的愛國衛生運動,搞好環境衛生,開展消毒、滅蠅工作;當地愛衛辦負 責疫區內的防蠅滅蠅工作,做好疫區內廁所、糞坑 等外環境的隨時消毒工作,以及農村改廁和糞便的 無害化處理等。 經過疫情檢索,疫區內最后1例確診病人康復 后10天內無新發病例出現,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報市衛生局,市衛生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解除疫情,轉入常規防治。疫情解除后,當地衛生行政 部門負責及時總結疫情和撲疫工作,并報告市衛生局。
第二十一條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立的人間禽流感檢測實驗室應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的有 關規定和要求。根據實驗室的安全級別開展相應 的檢測項目,有關陽性檢測結果及時送省人間禽流 感檢測實驗室復核。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本市人間禽流感的實驗室檢測,并負責人間禽流感疫情的流行病學調 查,疫點、疫區的劃定,密切接觸者的判定、管理以 及疫點消毒處理等工作的技術指導。 市、縣衛生局應組織有關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成立預備隊,并對隊員進行業務培訓,隨 時準備參加醫療救護、實驗室檢測和疫情調查處理 等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協調、指導有關部門保障人間禽 流感應急預防性藥物、抗病毒治療和對癥治療的藥品、消殺藥械、檢測試劑、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及 供應。
第六章 疫情的監測與防范
第二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監測與預警系統。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監測 和 預 警 工 作 。 市、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制訂監測計劃, 對規模養禽場、家禽重點產區實行定期疫情監測和 免疫效果監測,對流通領域實行不定期疫情監測。疫情威脅嚴重期間,應加大監測范圍和數量,發生 疫情后須跟蹤監測。一旦發現隱患,應及時發出預 警通知,督促有關單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按本 預案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上報。
第二十三條 全市飼養家禽實行高致病性禽 流感強制免疫。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制訂高致 病性禽流感強制性免疫注射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組織實施。種禽 場、規模養禽場(戶)、重點產區和受威脅地區家禽 免疫注射率必須達到100%,其他地區也要全面開展家禽免疫注射,并建立免疫檔案,推行標識制度。
第二十四條 對從市外調入的家禽及產品加 強準入管理。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與調出地建立 高致病性禽流感聯防制度,嚴禁從疫區調入禽類及產品,并加強調入家禽及產品的檢疫和動物衛生監 督。
第二十五條 加強家禽及產品的檢疫監管。 家禽出售前,各養禽場應提前2天向所在地動物防 疫監督機構報檢,檢疫員應及時到點檢疫,檢疫合 格后按批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 從外地調入家禽及產品的,須符合國家、省、市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各家禽(冷凍食品)批發交易市場必須加強家 禽及產品的進場管理,家禽及產品必須憑動物(產 品)檢疫合格證明方可進場交易。 零售市場銷售家禽及產品須出示檢疫證明或家禽批發交易市場出具的銷售憑證。農貿市場、超 市、配送中心主辦單位應加強經營的家禽及產品的 市場準入管理,不得出售染疫或未經檢疫的家禽及 產品。市區農貿市場活禽補檢全部退出,各縣(市)逐步退出。 餐飲業、團體食堂和加工單位應采購和銷售經 檢疫合格的家禽及其產品,并備有效票證待查。
第二十六條 家禽及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等 單位應加強場所和運載車輛的消毒工作,做到每日(次)消毒。疫情嚴重威脅期間,飼養密度大的村和 家禽飼養小區應在交通要道設立消毒點。
第二十七條 公路動物檢疫檢查站應做好家 禽流入的監督檢查。當外省、外市發生高致病性禽 流感疫情或疑似疫情時,經省政府批準,可在與外省、外市交界的交通道口增設家禽運輸臨時檢疫檢 查站,嚴防外地疫情輸入。
第二十八條 加強對禽流感疫苗的管理。禽 流感疫苗必須由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組織 供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緊急防疫、科學研究、防治實驗為名擅自生產或經營禽流感疫苗和其 它獸用生物制品。各家禽養殖場(戶)必須在當地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和監管下,做好禽流感疫 苗免疫注射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強高 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知識的宣傳,增強家禽及其產品 生產、加工、經營等單位、個人和廣大群眾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范意識。
第三十條家禽及產品生產、加工、經營單位 和個人應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預防工作:
(一)飼養、屠宰、加工、儲存、經營場所的選址、 設計和生產經營活動應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二)家禽飼養場(戶)應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免疫與防治工 作。推行防疫標準化管理,實行全進全出的飼養工 藝,落實免疫、消毒、封閉式飼養等綜合防疫措施。
(三)做好生產、加工、經營場所的環境和工具 消毒,污物和糞便及時作無害化處理,污水須達標排放。
(四)家禽及產品必須經檢疫檢驗合格后方可 銷售。
(五)發生發病急、傳播迅速、死亡率高等禽類 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報告。
第七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一條 成立杭州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領 導小組,領導全市的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市長任 組長,分管農業、衛生的副市長任副組長,市政府分管秘書長和市委宣傳部,市計劃、農業、衛生、貿易、 外經貿、財政、林水、工商、質監、交通、公安、環保、 藥監、科技、鐵路、供銷、監察等部門的分管領導為 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局),由市農業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下設現場督 查組、技術專家組、信息材料組和物資保障組。各 組應明確工作職責,合力做好防治工作。
第三十二條 縣及重點鄉(鎮)、街道也應成立 相應的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一般鄉(鎮)應有工作小組,領導本地的防治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應成立撲疫預備隊,落實所需的人員和設施、裝備。
第三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在政府的統一領 導下,密切合作,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農業部門負責本地飼養家禽的防 疫,生產、流通環節的家禽及產品檢疫,疫病診斷、 疫情監測、疫情報告、動物防疫監督和家禽生產恢 復發展工作;衛生部門負責人間禽流感發生情況的監測、診斷、治療、消毒、隔離和醫務人員的防護工 作,承擔疫情處理的技術指導和人間禽流感病例、 疑似病例的會診及救治等工作;宣傳部門應按照國 家對禽流感防治工作宣傳報道的有關規定,積極做好禽流感防治的宣傳工作;貿易部門負責超市和冷 凍禽產品批發交易市場的流通監管,家禽屠宰的行 業管理,禽產品的儲備管理,穩定市場供應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活禽批發交易市場和農貿市場活禽及其產品的監管工作;公安部門協助做好 疫區封鎖和強制撲疫工作,負責疫區安全保衛和社 會治安管理工作;交通部門協助疫區做好動物防疫 監督臨時檢查站的設立和管理工作,優先安排禽流感防疫物資的調運;質監部門負責禽類加工產品上 市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科技部門負責禽流感防治 技術的攻關研究和技術成果的應用工作;計劃部門 牽頭制訂動物防疫基礎設施計劃,并開展動物疫情對社會經濟生活影響的宏觀預測和協調工作;外經 貿部門負責出口禽產品的安全生產經營監管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無害化處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加強養 殖場所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等工作;其他部門都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的禽流感防治工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 強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預防控制體系、動物防疫監 督管理體系、流通環節動物防疫屏障、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等相關基礎設施的建設。應整合各級動 物防疫監督和基層動物防檢疫隊伍的力量,配備相 應的診斷、監測、監督等設備,增強對高致病性禽流 感疫情的防控能力。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和省 的有關規定,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物資儲 備。儲備物資包括疫苗、診斷試劑、消毒藥品和設備、防護用品、運輸工具、通訊工具、封鎖設備設施 和必要的工程設備等。物資儲備由各級農業行政 管理部門負責統一調配。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建 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經費投入機制,將高致病性 禽流感防治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保證動物和人 間禽流感防治工作的正常開展。 所需經費包括:疫苗補助經費、撲殺補償經費、動物防疫監督經費、疫情監測監控經費、物資儲備 經費、基礎設施建設維持經費、人間禽流感救治經 費、防治工作經費、表彰獎勵經費和疫情應急預備 金等。
第三十八條 對強制撲殺的家禽,按國家有關 規定實行合理補償。市、縣人民政府應落實撲疫補償經費,按照財政渠道,除省補助外,縣(市,含蕭山 區、余杭區)發生的不足部分原則上由縣級財政承 擔;市區發生的,除省補助外,原則上市、區財政各 半承擔。補助經費應在撲殺、無害化處理后及時發放。具體補助標準按《杭州市禽流感防治經費管理 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發放。 家禽飼養場(戶)未接受強制免疫,發生高致病 性禽流感的,其撲疫損失原則上不予補償。流通環節發生輸入性禽流感疫情的,當事人經濟損失不予 補償,但無害化處理費用由所在地區、縣(市)政府 承擔。
第三十九條有關疫情的新聞發布工作由農 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專人負責。
第四十條參加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處理的 工作人員,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在獸醫和衛 生醫療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具體按農業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處置技術規范》中有關防 護技術要求執行。
第四十一條 各級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 應組織技術專家組、撲疫預備隊、動物防疫監督機 構、基層動物防疫組織等有關人員開展撲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演練,增強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的 快速處置能力。
第四十二條 處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車 輛,公安、交通部門應根據需要核發特許通行證。
第四十三條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暴發時,動 物診療和科研、教學等有關單位的獸醫專業人員應當服從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協助 參與疫情的控制與撲滅。
第四十四條為預防、控制、撲滅高致病性禽 流感疫情,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入交通場所(公路、 港口、空港 、鐵路)和家禽生產、經營、屠宰、加工、貯 存等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和勘測,開展對與疫情有關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 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在公安機關的協助下,依 法強制執行。
第九章 獎勵和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對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予以表彰和 獎勵。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防 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舉報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 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接到舉報后,各級防治禽流感領導小組應立即開展調 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 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 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和本預案的規定履行疫情報告職責,瞞報、緩報和謊報疫情的;逃避檢疫, 造成疫情擴散的;不履行防疫要求、延誤疫情控制, 造成疫情人為擴散的;阻礙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履行 職責的,拒不配合調查、采樣、監測和診斷的;不服從隔離、封鎖、撲殺處理決定,影響疫情控制、撲滅 的;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 的,應依法給予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 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性質嚴重或引起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 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政府工作人員未按照本預案規 定履行報告職責,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隱瞞、緩 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或違反有關規定越權報告的;未按要求完成高致病性禽流 感疫情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消毒藥品和 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拒不履行 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調查和監測、控制、處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影 響疫情應急處理的,應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 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人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防疫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未履行 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未按規定開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監測和調查的;偽造診斷結果和 調查報告或出具虛假檢疫證明的;玩忽職守、徇私 舞弊,影響疫情應急處理的應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 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強動物 防疫、疫情處理人員的防護知識教育,落實勞動保 護條件。 市、縣有關部門應對參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處理的有關人員,采取保健措施,給予健康補貼和保健津貼,具體標準按《杭州市禽流感防治經費管 理實施細則》發放。 對因參與疫情防治工作致病、致殘、致亡的人 員,應予以補助和撫恤。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預案所稱家禽是指雞、鴨、鵝、 鴿子、鵪鶉和其它人工飼養的禽類動物。 第五十二條本預案涉及的相關文件,由杭州 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訂并印發。
第五十三條 各縣人民政府可聯系本地實際, 制訂和發布縣域工作預案。
第五十四條 本預案由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領 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