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實施辦法的通知》和《浙江省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公布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和告知承諾制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等規定,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提高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審批效率,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告知承諾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進審批系統政務服務2.0改造。各市、縣(市、區)糧食物資部門要根據政務服務2.0新的許可登記申報端收件配置,做好許可登記審核端改造。對許可審批系統進行流程再造:對告知承諾許可事項進行受理,查看承諾內容,審核完成后簽發許可證,并加注告知承諾標識;將許可登記信息和告知承諾標識,同步推送“互聯網+監管”;對不符合告知承諾件的申請,轉一般審批流程辦理。
二、做好審批事項下放工作。根據浙江省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要求,在省市場監管局進行注冊登記的糧食收購企業,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審批權限下放至企業住所所在地,由所在縣(市、區)糧食物資局按照屬地原則統一管理、核查監督。
三、切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各級糧食物資局要嚴格按照《告知承諾辦法》要求對糧食收購企業加強資格核查,切實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對企業提交虛假承諾或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等情形,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堅決糾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嚴批寬管等問題。
四、做好糧食收購資格許可證換證工作。根據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辦公室《關于印發糧食收購許可證參考樣式的通知》(國糧辦糧〔2019〕146號),省糧食物資局統一印發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證,并對許可證編號進行了調整。收購許可證編號以省的簡稱開始,后面跟7位阿拉伯數字,前3位數為審核機關代碼,后4位數為糧食收購者代碼。各市代碼由省糧食物資局統一排序(詳見附件),縣(市、區)代碼由市級糧食物資局編訂后報省糧食物資局備案。各級糧食物資局原則上在2021年6月30日前對轄區內所有糧食收購資格企業進行統一換證。原來在省局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的企業到住所地糧食物資局進行換證。各市、縣(市、區)糧食物資局在辦理換證時根據新的編號規則對持證企業進行重新編號。各市糧食物資局每半年一次向省局報送轄區內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審核情況,在實施《告知承諾辦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省局報告。
附件:各市審核機關代碼表
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2月5日
附件:
各市審核機關代碼表.doc
浙江省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告知承諾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提高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審批效率,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政發〔2020〕20號)和《浙江省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公布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和告知承諾制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在浙江省范圍內注冊的糧食經營企業提出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申請時,對許可條件作出承諾,企業注冊地(或所在地)糧食物資部門直接作出許可決定,并通過事中事后監管方式糾正不符合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條件行為的方式。
在省市場監管局注冊的企業,根據“屬地原則”,由企業住所所在地糧食物資部門負責。
第三條 糧食經營企業申請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可以自主選擇是否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相應許可。申請企業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按照一般程序辦理。
申請企業或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名單、近三年內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因未達到許可條件的,不適用告知承諾。
第四條 各市、縣(市、區)糧食物資部門負責本地區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告知承諾統一管理、具體實施、后續核查監督工作。
第五條 各市、縣(市、區)糧食物資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政務服務網等場所或平臺公布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告知承諾事項、格式文本、辦理流程和申請要求等,向申請企業一次性告知以下內容:
(一)糧食收購資格許可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準予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要求;
(三)申請材料名稱、提交方式和期限;
(四)申請企業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法律后果;
(五)糧食物資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申請企業選擇適用告知承諾的,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所作承諾是本企業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已經知悉糧食物資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能夠提交許可決定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
(四)能夠符合許可決定部門告知的條件和要求,并按照規定接受后續核查;
(五)愿意在糧食收購活動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并接受監督和管理;
(六)愿意承擔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條 對實行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告知承諾的事項,應統一使用由省糧食物資局制定的《告知承諾書》(詳見附件1、2)。
第八條 申請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時,可通過政務服務網在線提交、辦公場所當面遞交或郵寄等方式提出許可申請。糧食物資部門自收到企業申請表、告知承諾書等材料后,對企業基本情況、是否適用告知承諾等情況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場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并依法送達《糧食收購許可證》,同時向社會公布。
《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許可決定部門和申請企業各自留檔保存,鼓勵申請企業主動公開告知承諾書。
第九條 申請企業承諾已具備許可條件的,領證后即可開展糧食收購;尚不具備許可條件須達到許可條件并按要求重新遞交告知承諾書的,經審查領證后,方可開展糧食收購。
第十條 糧食物資部門作出許可決定后,應當在1個月內組織相關人員對申請企業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并在規定時限內出具現場核查結論。
第十一條 對于申請企業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糧食物資部門依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撤銷相應行政許可決定,并記入其信用檔案,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同時予以公布。
申請企業作出承諾但經核查發現材料缺失的,許可決定部門要責令整改,限期內整改不到位的,由許可決定部門撤銷相應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二條 被糧食物資部門依法撤銷資質行政許可決定的涉糧企業,其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許可的申請企業,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辦理工商變更手續遷出所在地。
第十四條 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許可的涉糧企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糧食物資部門應通過“雙隨機一公開”“四不兩直”等方式,加強對糧食收購企業的事中事后監管,并根據監管情況督查企業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 工作人員在實施告知承諾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行政許可申請表
2.糧食收購許可新立、延續告知承諾書
3.糧食收購許可變更、注銷告知承諾書
4.糧食收購資格許可部門的告知內容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實施辦法的通知》和《浙江省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公布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和告知承諾制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等規定,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提高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審批效率,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告知承諾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進審批系統政務服務2.0改造。各市、縣(市、區)糧食物資部門要根據政務服務2.0新的許可登記申報端收件配置,做好許可登記審核端改造。對許可審批系統進行流程再造:對告知承諾許可事項進行受理,查看承諾內容,審核完成后簽發許可證,并加注告知承諾標識;將許可登記信息和告知承諾標識,同步推送“互聯網+監管”;對不符合告知承諾件的申請,轉一般審批流程辦理。
二、做好審批事項下放工作。根據浙江省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要求,在省市場監管局進行注冊登記的糧食收購企業,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審批權限下放至企業住所所在地,由所在縣(市、區)糧食物資局按照屬地原則統一管理、核查監督。
三、切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各級糧食物資局要嚴格按照《告知承諾辦法》要求對糧食收購企業加強資格核查,切實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對企業提交虛假承諾或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等情形,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堅決糾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嚴批寬管等問題。
四、做好糧食收購資格許可證換證工作。根據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辦公室《關于印發糧食收購許可證參考樣式的通知》(國糧辦糧〔2019〕146號),省糧食物資局統一印發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證,并對許可證編號進行了調整。收購許可證編號以省的簡稱開始,后面跟7位阿拉伯數字,前3位數為審核機關代碼,后4位數為糧食收購者代碼。各市代碼由省糧食物資局統一排序(詳見附件),縣(市、區)代碼由市級糧食物資局編訂后報省糧食物資局備案。各級糧食物資局原則上在2021年6月30日前對轄區內所有糧食收購資格企業進行統一換證。原來在省局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的企業到住所地糧食物資局進行換證。各市、縣(市、區)糧食物資局在辦理換證時根據新的編號規則對持證企業進行重新編號。各市糧食物資局每半年一次向省局報送轄區內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審核情況,在實施《告知承諾辦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省局報告。
附件:各市審核機關代碼表
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2月5日
附件:

浙江省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告知承諾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提高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審批效率,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政發〔2020〕20號)和《浙江省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公布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和告知承諾制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在浙江省范圍內注冊的糧食經營企業提出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申請時,對許可條件作出承諾,企業注冊地(或所在地)糧食物資部門直接作出許可決定,并通過事中事后監管方式糾正不符合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條件行為的方式。
在省市場監管局注冊的企業,根據“屬地原則”,由企業住所所在地糧食物資部門負責。
第三條 糧食經營企業申請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可以自主選擇是否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相應許可。申請企業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按照一般程序辦理。
申請企業或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名單、近三年內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因未達到許可條件的,不適用告知承諾。
第四條 各市、縣(市、區)糧食物資部門負責本地區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告知承諾統一管理、具體實施、后續核查監督工作。
第五條 各市、縣(市、區)糧食物資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政務服務網等場所或平臺公布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告知承諾事項、格式文本、辦理流程和申請要求等,向申請企業一次性告知以下內容:
(一)糧食收購資格許可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準予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要求;
(三)申請材料名稱、提交方式和期限;
(四)申請企業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法律后果;
(五)糧食物資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申請企業選擇適用告知承諾的,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所作承諾是本企業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已經知悉糧食物資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能夠提交許可決定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
(四)能夠符合許可決定部門告知的條件和要求,并按照規定接受后續核查;
(五)愿意在糧食收購活動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并接受監督和管理;
(六)愿意承擔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條 對實行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告知承諾的事項,應統一使用由省糧食物資局制定的《告知承諾書》(詳見附件1、2)。
第八條 申請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時,可通過政務服務網在線提交、辦公場所當面遞交或郵寄等方式提出許可申請。糧食物資部門自收到企業申請表、告知承諾書等材料后,對企業基本情況、是否適用告知承諾等情況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場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并依法送達《糧食收購許可證》,同時向社會公布。
《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許可決定部門和申請企業各自留檔保存,鼓勵申請企業主動公開告知承諾書。
第九條 申請企業承諾已具備許可條件的,領證后即可開展糧食收購;尚不具備許可條件須達到許可條件并按要求重新遞交告知承諾書的,經審查領證后,方可開展糧食收購。
第十條 糧食物資部門作出許可決定后,應當在1個月內組織相關人員對申請企業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并在規定時限內出具現場核查結論。
第十一條 對于申請企業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糧食物資部門依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撤銷相應行政許可決定,并記入其信用檔案,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同時予以公布。
申請企業作出承諾但經核查發現材料缺失的,許可決定部門要責令整改,限期內整改不到位的,由許可決定部門撤銷相應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二條 被糧食物資部門依法撤銷資質行政許可決定的涉糧企業,其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許可的申請企業,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辦理工商變更手續遷出所在地。
第十四條 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許可的涉糧企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糧食物資部門應通過“雙隨機一公開”“四不兩直”等方式,加強對糧食收購企業的事中事后監管,并根據監管情況督查企業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 工作人員在實施告知承諾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