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做好2021年全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工作,根據《生物安全法》《種子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年農業轉基因生物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農辦科〔2021〕6號)、《關于做好2021年全省農業轉基因生物監管工作的通知》(蘇農辦科〔2021〕6號)要求,現就全市農業轉基因生物監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點
(一)開展研究試驗環節監管。各地要對轄區內涉農科研育種單位試驗基地全覆蓋排查,防止轉基因生物違規試驗。嚴格執行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審批制度,嚴查中間試驗是否依法報告、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是否依法報批、基因編輯等新育種技術研究和中外合作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是否依法開展、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實。對違規開展轉基因生物試驗研究的單位,依法依規責令停止試驗,暫停安全評價申報資格。
(二)落實品種區試審定(登記)環節監管。嚴格落實未獲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的轉基因品種一律不得進行區域試驗和品種審定(登記)的要求。申請單位應確保參加區域試驗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麥等品種(含聯合體試驗和育種單位自行開展試驗的品種)不含有未經批準的轉基因成分;品種試驗組織單位應進行轉基因成分檢測,發現含有非法轉基因成分的要立即終止試驗。對以轉基因品種冒充非轉基因品種申請試驗審定的,嚴格按《種子法》及相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加強對轉基因品種試驗種植的監管,依法落實相應控制措施。
(三)做好種子生產經營環節監管。對種子企業和繁種基地開展排查,加大種子下地前和苗期檢測力度,做到早發現早處理。開展專項檢查活動,嚴防非法轉基因種子進入市場。對種子集中交易市場、經營門店經營的種子開展轉基因成分抽檢,嚴查非法轉基因種子加工銷售。按照省廳統一部署要求,對大田生產進行抽樣監測,發現非法種植轉基因作物的,要按規定鏟除銷毀,同時深入農戶,倒查種子源頭。對違法制繁、經營轉基因種子(種苗)的生產經營者,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四)加強進口加工環節監管。督促指導從業主體辦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依法開展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和監管。強化境外貿易商、境內貿易商和加工企業“三位一體”審查,嚴格執行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和加工許可制度,加強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流向管控。嚴查區域內貿易商和加工企業的安全控制措施、檔案記錄和標識管理,重點核查裝卸、儲藏、運輸、加工過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實情況,全面核查產品采購、加工、銷售等檔案管理以及轉基因農產品標識情況,確保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嚴禁改變用途。對違規進口使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控措施落實不力的進口企業和加工企業,依法責令停止進口、加工,并給予相應處罰。
(五)組織明查暗訪活動。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加工環節監管,除日常工作檢查外,要聯合種子、執法等部門組織開展明查暗訪工作,不定期選派有關人員對涉及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加工企業進行突擊檢查,督促企業規范裝卸、運輸、儲藏、加工等生產活動,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管理。
(六)開展培訓與科普活動。結合農技人員培訓、農民培訓等工作,邀請從事農業轉基因研發和監管的專家開展農業轉基因生物有關知識培訓,著力普及農業轉基因生物知識,提高安全監管意識和水平。結合“放心農資下鄉” “科技文化衛生三下鄉”等活動,開展多種形式的轉基因科普知識宣傳活動,促進轉基因科普進機關、進社區和進校園,營造全社會理性看待轉基因的良好氛圍。
二、工作安排
(一)組織部署(3月)。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區域2021年農業轉基因生物監管工作方案,明確工作重點、任務分工和牽頭部門,細化工作措施和要求,抓緊部署,按要求做好監管工作。
(二)落實推進(4月-11月)。各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切實擔負屬地監管責任,積極組織開展監管工作,確保各項監管措施落到實處。市級將根據情況分條線適時組織開展檢查。
(三)工作總結(12月)。各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局相關處室(單位)要對全年開展農業轉基因生物監管的工作經驗和做法進行總結,并于12月初報送市農業農村局科教處。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屬地管理。各地農業農村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監管主體,主要領導負總責。要嚴格按照《生物安全法》《種子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要求,勇于擔當、主動監管、嚴格執法,將轉基因監管工作制度化,并在人員、經費和裝備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二)壓實主體責任。農業轉基因相關從業者承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責任。農業轉基因生物相關從業者要承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督促從事與農業轉基因生物相關的企業負責人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自我約束和管理。督促相關企業(單位)嚴格制定各項管理制度,落實相應的控制措施,種子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對制種親本和種子來源管理,建立健全檔案,確保源頭和流向可追溯,嚴防非法生產經營轉基因種子。進口加工企業要依法持證經營,健全管理檔案,規范標識管理,確保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
(三)加大檢查力度。積極開展種子生產、加工、銷售市場以及進口轉基因加工企業檢查工作,發現違法問題依法從嚴查處。嚴格按規定要求開展檢查、扦樣和檢測,認真制作詢問筆錄和扦樣單,做好樣品確認等證據固定工作,妥善留存文書、郵寄或送達憑證等證據材料,保障每個樣品證據鏈完整、有效、可追溯。同時,鼓勵社會各界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對群眾直接舉報和上級轉辦的監管線索認真核查,及時反饋核查情況。
聯系人:劉黎明,聯系電話:81822957,電子郵箱:1371774898@qq.com。
附件:無錫市2021年農業轉基因生物監管工作任務分解表
無錫市農業農村局辦公室
2021年3月26日
附件
無錫市2021年農業轉基因生物監管工作任務分解表
序
號
| 工作重點
| 工作主要目標
| 監管重點單位
和重點區域
| 工作承擔單位
| 完成
時限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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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批準進入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等安全評價環節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麥等進行全程、動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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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研發單位研發活動是否依法開展。嚴查中間試驗是否依法報告、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是否依法報批、基因編輯等新育種技術研究和中外合作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是否依法開展、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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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所在市 (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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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業農村局科教處牽頭,種植業管理處、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支隊參與。
| 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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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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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涉農科研、育種單位試驗基地全覆蓋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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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執行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審批制度,防止轉基因作物違規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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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農科研、育種單位試驗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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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業農村局科教處牽頭,種植業管理處、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支隊參與。
| 4.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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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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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審定(登記)環節:對參加區試、聯合體、自主試驗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麥等開展轉基因成分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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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參加區試、聯合體、自主試驗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麥等開展轉基因成分檢測。一經發現,立即終止試驗并進行品種溯源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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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和試驗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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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推總站配合省種子管理站開展工作。
| 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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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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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生產和經營:對種子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的玉米、水稻等種子依法進行轉基因成分抽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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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種子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的玉米、水稻等種子依法進行轉基因成分抽檢,打擊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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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生產、經營企業,種子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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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業農村局種植業管理處、市農推總站、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支隊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 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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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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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科研單位自我監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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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機構領導小組作用發揮。 研發制度落實。研發人員安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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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涉及轉基因研發與試驗有關科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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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業農村局科教處牽頭,種植業管理處、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支隊參與。
| 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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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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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轉基因生物進口、加工企業進行日常監管及明查暗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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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進口轉基因生物原料(用于加工原料)使用情況、運輸、儲藏、經營等環節的安全控制措施進行檢查,防止轉基因生物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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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進口、加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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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業農村局科教處牽頭,種植業管理處、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支隊參與。
| 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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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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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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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行為開展執法檢查并依據職權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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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涉及農業轉基因生物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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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支隊牽頭,相關處室(單位)配合。
| 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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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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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全市轉基因監管工作督查:工作進展、監管力度、措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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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屬地監管要求,以市(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轉基因監管成效和科普宣傳為重點,對全市轉基因監管進展、工作力度及工作成效等內容開展督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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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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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業農村局科教處牽頭,種植業管理處、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支隊參與。
| 9.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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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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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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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監管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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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業農村局科教處牽頭,各市(縣)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市局有關處室(單位)配合。
| 1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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