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舟山市餐飲服務業油煙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20日
舟山市餐飲服務業油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引導和促進餐飲服務業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的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經濟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等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加強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的日常監管,對未采取措施(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的除外)、超標排放油煙等行為行使行政處罰職能。編制會產生明顯油煙的餐飲項目清單并公開。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對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的日常巡查,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以及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的行為行使行政處罰職能。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在受理餐飲服務行政許可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依法選址。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在新建、改建、擴建商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階段,征求生態環境部門意見,落實排油煙設施建設要求;在城市規劃過程中,對商業服務設施進行布局引導、合理設置。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住綜合樓內配套建設餐飲服務專用煙道提供指導,規范未配套建設餐飲服務專用煙道商鋪的買賣合同;負責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專用煙道認定和指導。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將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區域的信息與生態環境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共享。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網格化環境監管要求,負責本轄區內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的宣傳和投訴調處工作。
第四條 各管理部門應加強協同,建立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相關的審批、監管協作聯動機制。
第五條 鼓勵餐飲服務相關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引導、服務作用,宣傳和推廣科學的油煙污染防治方法。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門應會商編制不得用于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的建筑物負面清單,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應符合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商住綜合樓內的商業樓層應設置專用煙道等排油煙設施。
第八條 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應按照國家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經過油煙凈化設施處理排放油煙。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及時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煙道,保持正常使用。
第九條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依法檢查。
第十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當地餐飲服務業油煙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舟山市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相關要求
附件
舟山市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相關要求
一、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等相關法律法規。
1.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
2.不得設置在違章建筑內。
3.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所在的建筑物,其消防通道、與周邊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均應滿足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的相關規定。
4.附建在旅館、商業、辦公等公共建筑中的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確保其人員安全疏散有條件滿足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的相關規定。
5.總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的集購物、旅店、展覽、餐飲、文娛、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超大城市綜合體中,餐飲經營場所確保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有靠外墻設置的條件。
二、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1.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其中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指的是商住綜合樓內上下共用樓板的商業樓層和居住樓層的關系或商住綜合樓內左右共用墻體的商業開間和居住開間。
2.商住綜合樓專用煙道設立要求:
(1)煙道應用非燃燒體材料制作,且應獨立設置,不得共用。煙道的斷面、形狀,尺寸和內壁應有利于進風、排風、排煙(氣)通暢,防止產生阻滯、渦流、竄煙,漏氣和倒灌等現象。自然排放的煙道宜伸出屋面,伸出高度應有利于煙氣擴散,同時應避開門窗和進風口。詳見《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
(2)廚房排油煙風道不應與防火排煙風道共用。
三、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
1.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并位于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外。
2.禁止在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內設立圈養、宰殺活禽活畜類動物區域。
四、城市建成區餐飲業單位的油煙排放管理執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餐飲業產生特殊氣味時,參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臭氣濃度指標執行。
五、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或技術標準有調整的從其規定。
舟政辦發〔2021〕4號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舟山市餐飲服務業油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pdf
《舟山市餐飲服務業油煙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20日
舟山市餐飲服務業油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引導和促進餐飲服務業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的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經濟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等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加強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的日常監管,對未采取措施(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的除外)、超標排放油煙等行為行使行政處罰職能。編制會產生明顯油煙的餐飲項目清單并公開。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對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的日常巡查,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以及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的行為行使行政處罰職能。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在受理餐飲服務行政許可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依法選址。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在新建、改建、擴建商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階段,征求生態環境部門意見,落實排油煙設施建設要求;在城市規劃過程中,對商業服務設施進行布局引導、合理設置。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住綜合樓內配套建設餐飲服務專用煙道提供指導,規范未配套建設餐飲服務專用煙道商鋪的買賣合同;負責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專用煙道認定和指導。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將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區域的信息與生態環境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共享。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網格化環境監管要求,負責本轄區內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的宣傳和投訴調處工作。
第四條 各管理部門應加強協同,建立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相關的審批、監管協作聯動機制。
第五條 鼓勵餐飲服務相關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引導、服務作用,宣傳和推廣科學的油煙污染防治方法。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門應會商編制不得用于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的建筑物負面清單,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應符合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商住綜合樓內的商業樓層應設置專用煙道等排油煙設施。
第八條 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應按照國家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經過油煙凈化設施處理排放油煙。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及時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煙道,保持正常使用。
第九條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依法檢查。
第十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當地餐飲服務業油煙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舟山市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相關要求
附件
舟山市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相關要求
一、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等相關法律法規。
1.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
2.不得設置在違章建筑內。
3.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所在的建筑物,其消防通道、與周邊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均應滿足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的相關規定。
4.附建在旅館、商業、辦公等公共建筑中的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確保其人員安全疏散有條件滿足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的相關規定。
5.總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的集購物、旅店、展覽、餐飲、文娛、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超大城市綜合體中,餐飲經營場所確保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有靠外墻設置的條件。
二、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1.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其中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指的是商住綜合樓內上下共用樓板的商業樓層和居住樓層的關系或商住綜合樓內左右共用墻體的商業開間和居住開間。
2.商住綜合樓專用煙道設立要求:
(1)煙道應用非燃燒體材料制作,且應獨立設置,不得共用。煙道的斷面、形狀,尺寸和內壁應有利于進風、排風、排煙(氣)通暢,防止產生阻滯、渦流、竄煙,漏氣和倒灌等現象。自然排放的煙道宜伸出屋面,伸出高度應有利于煙氣擴散,同時應避開門窗和進風口。詳見《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
(2)廚房排油煙風道不應與防火排煙風道共用。
三、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
1.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并位于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外。
2.禁止在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內設立圈養、宰殺活禽活畜類動物區域。
四、城市建成區餐飲業單位的油煙排放管理執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餐飲業產生特殊氣味時,參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臭氣濃度指標執行。
五、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或技術標準有調整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