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委,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
《關于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9〕25號)精神,進一步推進全省生態文明建設,深化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促進自然資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以強化自然資源整體保護、促進自然資源資產集約開發利用、推動自然生態空間系統修復和合理補償為目標,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立全省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初步構建自然資源資產的“權、責、利”關系;到2025年年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體系,全面提升我省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效率和保護力度。
二、主要任務
(一)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體系
1.落實農村承包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制度,修改《山西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完善并推廣省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繼續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考評工作,開展經營權入股、抵押,總結推廣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經驗。(省農業農村廳、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0年年底前)
2.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放活宅基地使用權,繼續深入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的有效實現形式。(牽頭單位:省農業農村廳,配合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2022年年底前)
3.探索開展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題研究,加快推進建設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別設立使用權,促進空間合理開發利用。(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2024年年底前)
4.深入開展調查研究,依據不同礦種、不同勘查階段地質工作規律,合理延長探礦權有效期及延續、保留期限。根據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分類設定采礦權有效期及延續期限。(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2023年年底前)
5.開展礦產資源資產使用權相關問題研究,依法明確采礦權抵押權能;研究完善探礦權、采礦權與土地使用權銜接機制。(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2023年年底前)
6.完善水域灘涂養殖權利體系,依法明確權能,允許流轉和抵押。在完成永濟市、鹽湖區、萬榮縣、云州區等四個縣(市、區)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的基礎上,加快推進全省11個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發布。(牽頭單位:省農業農村廳;完成時限:2021年年底前)
7.理順水域灘涂養殖的權利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取水權與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采礦權的關系。(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4年年底前)
(二)明確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
8.待國家明確委托省級和市(地)級政府代理行使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資源清單和監督管理制度后,研究制定山西省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資源清單和管理辦法。(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完成時限:2025年年底前)
9.建立健全我省統一規范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收益管理制度,配合中央調整地方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結構,并加大對生態保護修復支持力度。(牽頭單位: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完成時限:2025年年底前)
10.推進農村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確權,依法落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地位,明確農村集體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增強對農村集體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管理和經營能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自然資源資產享有合法權益。扎實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擴大試點范圍,按期保質完成改革任務,切實做好確權登記頒證收尾工作,確保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到農戶手中。開展新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使完成改革的集體經濟組織盡快領到“身份證”。(牽頭單位:省農業農村廳,配合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林草局;完成時限:2021年年底前)
11.保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資源資產、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三)開展自然資源統一調查監測評價
12.建立自然資源統一調查監測評價制度,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構建科學、統一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標準體系和質量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黑名單”和退出機制,制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規范。建立統一權威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信息發布和共享機制。(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林草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3.開展省級層面自然資源資產實物量統計,試編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牽頭單位:省統計局,配合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4.建立自然資源動態監測制度,及時跟蹤掌握各類自然資源變化情況。開展自然資源全覆蓋動態遙感監測,監測結果用于年度變更調查、年度督察與執法以及各類年度考核等。(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林草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5.以第三次國土調查為基礎,按照國家部署,適時開展全省自然資源調查和專項調查,掌握重要自然資源的數量、質量、分布、權屬、保護和開發利用狀況,為區域經濟發展編制規劃、制定政策提供基礎數據。(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林草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四)加快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
16.重點推進自然保護區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省直重點國有林區、國有苗圃、濕地、草地、河湖重要生態空間確權登記工作,最終實現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全覆蓋的目標,清晰界定我省全部國土空間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產權主體,劃清各類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使用權的邊界。(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林草局;完成時限:2024年年底前)
17.開展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三維立體調查登記模式試點。圍繞探索解決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確權登記中的難點問題,選擇典型性、代表性礦區開展試點工作,通過廣泛研究和實踐總結,推動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礦產資源確權登記標準規范與工作機制。(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2020年年底前)
18.建立健全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完善不動產登記數據要求,持續提高增量數據接入質量,推進城鎮地區存量登記數據更新匯交;健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不動產登記與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水資源等專項調查的信息聯動,實現部門信息共享。(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完成時限:2022年年底前)
(五)強化自然資源整體保護
19.編制實施國土空間規劃。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建立山西省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意見》要求,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高標準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健全規劃剛性管控體制,實現自然資源的節約利用和綜合高效利用。(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2020年年底前)
20.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按照國家要求,全面開展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成果核實整改工作,開展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建設;在市縣國土空間規劃中科學統籌劃定城鎮開發邊界和生態保護紅線。(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林草局;完成時限:2020年年底前)
21.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對國土空間實施統一管控,強化對永久基本農田、各類自然保護地和生態脆弱帶等區域的重點保護。(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22.積極預防、及時制止破壞自然資源資產行為,強化自然資源資產損害賠償責任,研究建立相關制度機制,加強考核監管,切實維護所有者權益。(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林草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23.探索建立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使履行自然資源資產保護義務的權利主體能夠通過市場化機制獲得合理補償。(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24.健全自然保護地內自然資源資產特許經營權等制度,構建以產業生態化和生態產業化為主體的生態經濟體系。(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林草局;完成時限:2022年年底前)
25.鼓勵政府機構、企業和其他社會主體,通過租賃、置換、贖買等方式擴大自然生態空間,維護區域生態安全;探索各類自然資源生態空間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吸引多元化主體參與。(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26.出臺關于建立林長制的意見,到2020年年底初步建立省市縣鄉村五級林長制,重點強化森林資源保護;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要求,對生態功能重要的公益性自然資源資產,加快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有序開展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和自然保護區“三區變兩區”。(牽頭單位:省林草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27.依法依規解決自然保護地內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水域灘涂養殖捕撈的權利、特許經營權等合理退出問題。核查清理各級自然保護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內礦業權;認真落實中央環保督察整改要求,開展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和分類處置工作。(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六)促進自然資源資產集約開發利用
28.深入推進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按要求落實《山西省全民所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擴大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范圍,加快出臺我省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和草原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方案。(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完成時限:2021年年底前)
29.認真總結我省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試點經驗,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進一步規范、完善和調整與競爭性出讓相關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方式,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2020年年底前)
30.有序放開油氣勘查開采市場,完善競爭出讓方式和程序,出臺我省煤層氣勘查開采管理辦法;持續推進我省煤層氣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晉城市開展部分煤層氣礦業權審批試點,制定“三氣”綜合開發試點工作方案。(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2020年年底前)
31.健全水資源資產產權制度,著力改變分割管理、全面開發的狀況,實施對流域水資源、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監管。(牽頭單位:省水利廳,配合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32.完善自然資源資產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制度和資產審核制度,建立我省自然資源等級價體系和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完善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標準體系和產業準入政策,將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水平和生態保護要求作為選擇使用權人的重要因素并納入出讓合同;完善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體系。(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完成時限:2024年年底前)
33.完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市場規則,出臺我省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統籌推進我省自然資源資產交易平臺和服務體系建設,初步建立自然資源資產市場信用體系,促進自然資源資產流轉順暢、交易安全、利用高效。(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2020年年底前)
(七)推動自然生態空間系統修復和合理補償
34.深化“兩山七河一流域”生態修復治理,在太原市、忻州市探索開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試點,建立健全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修復和綜合治理機制;大力開展大規模國土綠化行動,持續推進采煤沉陷區治理和水土流失治理任務,推動汾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35.堅持誰破壞、誰補償原則,建立健全依法建設占用各類自然生態空間和壓覆礦產的占用補償制度,嚴格占用條件,提高補償標準;探索建立基于主體功能區戰略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和產權交易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探索建立有償壓覆制度。(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生態環境廳;完成時限:2025年年底前)
36.按照《山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要求,出臺相應配套實施辦法,落實和完善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生態環境損害由責任人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對責任人滅失的,遵循屬地管理原則,按照事權由各級政府組織開展修復工作。(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37.按照誰修復、誰受益原則,通過賦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等產權安排,激勵社會投資主體從事生態保護修復;研究出臺激勵社會資本投入歷史遺留礦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的相關政策措施;編制我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專項規劃。(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八)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監管體系
38.建立科學合理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考核評價體系,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落實完善黨政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損害責任追究制度,促進領導干部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和正確政績觀,認真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責任。(牽頭單位:省審計廳,配合單位:省委組織部、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39.建立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制度,接受權力機關監督。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信息公開制度,強化社會監督。充分利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統一的自然資源數據庫,提升監督管理效能。(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40.建立自然資源行政執法與行政檢察銜接平臺,實現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通過檢察法律監督,推動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加強檢察機關同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單位的信息共享機制,不得設置壁壘和障礙,營造共促依法行政的良好環境。(牽頭單位:省檢察院,配合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林草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41.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督察執法體制,逐步構建符合我省實際的自然資源督察制度體系,加強督察執法隊伍建設,嚴肅查處自然資源資產產權領域重大違法案件。(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九)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法律體系
42.根據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制定完善我省相關實施辦法。根據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進程,配合國家開展修訂礦產資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及相關行政法規工作。(省自然資源廳、省司法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43.全面落實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等法律制度,構建自然資源資產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協同審判機制。適時公布嚴重侵害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的典型案例。(省法院、省檢察院、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司法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44.建立健全協商、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和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多元化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糾紛解決機制。(省法院、省檢察院、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司法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黨的領導,確保有序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必須在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下開展,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要求。由省自然資源廳牽頭建立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責任,強化省市聯動,加強跟蹤督辦,及時研究解決改革推進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改革有序推進、落地生效。
(二)開展試點探索,總結提煉經驗。相關部門要積極爭取國家相關試點工作,及時跟進制定改革配套政策措施,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成果;積極學習借鑒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委托代理機制試點地區的先進經驗和有益做法,深入開展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權的資源清單、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機制等方面的調查研究。
(三)積極宣傳引導,營造改革氛圍。各地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系統闡述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大力宣傳我省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營造良好改革氛圍。
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pdf
《關于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9〕25號)精神,進一步推進全省生態文明建設,深化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促進自然資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以強化自然資源整體保護、促進自然資源資產集約開發利用、推動自然生態空間系統修復和合理補償為目標,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立全省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初步構建自然資源資產的“權、責、利”關系;到2025年年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體系,全面提升我省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效率和保護力度。
二、主要任務
(一)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體系
1.落實農村承包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制度,修改《山西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完善并推廣省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繼續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考評工作,開展經營權入股、抵押,總結推廣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經驗。(省農業農村廳、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0年年底前)
2.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放活宅基地使用權,繼續深入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的有效實現形式。(牽頭單位:省農業農村廳,配合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2022年年底前)
3.探索開展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題研究,加快推進建設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別設立使用權,促進空間合理開發利用。(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2024年年底前)
4.深入開展調查研究,依據不同礦種、不同勘查階段地質工作規律,合理延長探礦權有效期及延續、保留期限。根據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分類設定采礦權有效期及延續期限。(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2023年年底前)
5.開展礦產資源資產使用權相關問題研究,依法明確采礦權抵押權能;研究完善探礦權、采礦權與土地使用權銜接機制。(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2023年年底前)
6.完善水域灘涂養殖權利體系,依法明確權能,允許流轉和抵押。在完成永濟市、鹽湖區、萬榮縣、云州區等四個縣(市、區)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的基礎上,加快推進全省11個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發布。(牽頭單位:省農業農村廳;完成時限:2021年年底前)
7.理順水域灘涂養殖的權利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取水權與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采礦權的關系。(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4年年底前)
(二)明確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
8.待國家明確委托省級和市(地)級政府代理行使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資源清單和監督管理制度后,研究制定山西省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資源清單和管理辦法。(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完成時限:2025年年底前)
9.建立健全我省統一規范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收益管理制度,配合中央調整地方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結構,并加大對生態保護修復支持力度。(牽頭單位: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完成時限:2025年年底前)
10.推進農村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確權,依法落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地位,明確農村集體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增強對農村集體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管理和經營能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自然資源資產享有合法權益。扎實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擴大試點范圍,按期保質完成改革任務,切實做好確權登記頒證收尾工作,確保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到農戶手中。開展新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使完成改革的集體經濟組織盡快領到“身份證”。(牽頭單位:省農業農村廳,配合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林草局;完成時限:2021年年底前)
11.保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資源資產、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三)開展自然資源統一調查監測評價
12.建立自然資源統一調查監測評價制度,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構建科學、統一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標準體系和質量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黑名單”和退出機制,制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規范。建立統一權威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信息發布和共享機制。(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林草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3.開展省級層面自然資源資產實物量統計,試編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牽頭單位:省統計局,配合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4.建立自然資源動態監測制度,及時跟蹤掌握各類自然資源變化情況。開展自然資源全覆蓋動態遙感監測,監測結果用于年度變更調查、年度督察與執法以及各類年度考核等。(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林草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5.以第三次國土調查為基礎,按照國家部署,適時開展全省自然資源調查和專項調查,掌握重要自然資源的數量、質量、分布、權屬、保護和開發利用狀況,為區域經濟發展編制規劃、制定政策提供基礎數據。(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林草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四)加快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
16.重點推進自然保護區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省直重點國有林區、國有苗圃、濕地、草地、河湖重要生態空間確權登記工作,最終實現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全覆蓋的目標,清晰界定我省全部國土空間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產權主體,劃清各類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使用權的邊界。(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林草局;完成時限:2024年年底前)
17.開展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三維立體調查登記模式試點。圍繞探索解決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確權登記中的難點問題,選擇典型性、代表性礦區開展試點工作,通過廣泛研究和實踐總結,推動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礦產資源確權登記標準規范與工作機制。(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2020年年底前)
18.建立健全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完善不動產登記數據要求,持續提高增量數據接入質量,推進城鎮地區存量登記數據更新匯交;健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不動產登記與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水資源等專項調查的信息聯動,實現部門信息共享。(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完成時限:2022年年底前)
(五)強化自然資源整體保護
19.編制實施國土空間規劃。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建立山西省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意見》要求,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高標準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健全規劃剛性管控體制,實現自然資源的節約利用和綜合高效利用。(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2020年年底前)
20.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按照國家要求,全面開展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成果核實整改工作,開展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建設;在市縣國土空間規劃中科學統籌劃定城鎮開發邊界和生態保護紅線。(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林草局;完成時限:2020年年底前)
21.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對國土空間實施統一管控,強化對永久基本農田、各類自然保護地和生態脆弱帶等區域的重點保護。(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22.積極預防、及時制止破壞自然資源資產行為,強化自然資源資產損害賠償責任,研究建立相關制度機制,加強考核監管,切實維護所有者權益。(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林草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23.探索建立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使履行自然資源資產保護義務的權利主體能夠通過市場化機制獲得合理補償。(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24.健全自然保護地內自然資源資產特許經營權等制度,構建以產業生態化和生態產業化為主體的生態經濟體系。(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林草局;完成時限:2022年年底前)
25.鼓勵政府機構、企業和其他社會主體,通過租賃、置換、贖買等方式擴大自然生態空間,維護區域生態安全;探索各類自然資源生態空間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吸引多元化主體參與。(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26.出臺關于建立林長制的意見,到2020年年底初步建立省市縣鄉村五級林長制,重點強化森林資源保護;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要求,對生態功能重要的公益性自然資源資產,加快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有序開展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和自然保護區“三區變兩區”。(牽頭單位:省林草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27.依法依規解決自然保護地內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水域灘涂養殖捕撈的權利、特許經營權等合理退出問題。核查清理各級自然保護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內礦業權;認真落實中央環保督察整改要求,開展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和分類處置工作。(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六)促進自然資源資產集約開發利用
28.深入推進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按要求落實《山西省全民所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擴大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范圍,加快出臺我省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和草原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方案。(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完成時限:2021年年底前)
29.認真總結我省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試點經驗,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進一步規范、完善和調整與競爭性出讓相關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方式,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2020年年底前)
30.有序放開油氣勘查開采市場,完善競爭出讓方式和程序,出臺我省煤層氣勘查開采管理辦法;持續推進我省煤層氣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晉城市開展部分煤層氣礦業權審批試點,制定“三氣”綜合開發試點工作方案。(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2020年年底前)
31.健全水資源資產產權制度,著力改變分割管理、全面開發的狀況,實施對流域水資源、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監管。(牽頭單位:省水利廳,配合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32.完善自然資源資產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制度和資產審核制度,建立我省自然資源等級價體系和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完善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標準體系和產業準入政策,將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水平和生態保護要求作為選擇使用權人的重要因素并納入出讓合同;完善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體系。(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完成時限:2024年年底前)
33.完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市場規則,出臺我省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統籌推進我省自然資源資產交易平臺和服務體系建設,初步建立自然資源資產市場信用體系,促進自然資源資產流轉順暢、交易安全、利用高效。(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2020年年底前)
(七)推動自然生態空間系統修復和合理補償
34.深化“兩山七河一流域”生態修復治理,在太原市、忻州市探索開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試點,建立健全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修復和綜合治理機制;大力開展大規模國土綠化行動,持續推進采煤沉陷區治理和水土流失治理任務,推動汾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35.堅持誰破壞、誰補償原則,建立健全依法建設占用各類自然生態空間和壓覆礦產的占用補償制度,嚴格占用條件,提高補償標準;探索建立基于主體功能區戰略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和產權交易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探索建立有償壓覆制度。(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生態環境廳;完成時限:2025年年底前)
36.按照《山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要求,出臺相應配套實施辦法,落實和完善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生態環境損害由責任人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對責任人滅失的,遵循屬地管理原則,按照事權由各級政府組織開展修復工作。(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37.按照誰修復、誰受益原則,通過賦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等產權安排,激勵社會投資主體從事生態保護修復;研究出臺激勵社會資本投入歷史遺留礦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的相關政策措施;編制我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專項規劃。(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八)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監管體系
38.建立科學合理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考核評價體系,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落實完善黨政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損害責任追究制度,促進領導干部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和正確政績觀,認真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責任。(牽頭單位:省審計廳,配合單位:省委組織部、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39.建立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制度,接受權力機關監督。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信息公開制度,強化社會監督。充分利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統一的自然資源數據庫,提升監督管理效能。(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40.建立自然資源行政執法與行政檢察銜接平臺,實現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通過檢察法律監督,推動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加強檢察機關同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單位的信息共享機制,不得設置壁壘和障礙,營造共促依法行政的良好環境。(牽頭單位:省檢察院,配合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林草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41.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督察執法體制,逐步構建符合我省實際的自然資源督察制度體系,加強督察執法隊伍建設,嚴肅查處自然資源資產產權領域重大違法案件。(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九)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法律體系
42.根據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制定完善我省相關實施辦法。根據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進程,配合國家開展修訂礦產資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及相關行政法規工作。(省自然資源廳、省司法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43.全面落實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等法律制度,構建自然資源資產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協同審判機制。適時公布嚴重侵害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的典型案例。(省法院、省檢察院、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司法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44.建立健全協商、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和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多元化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糾紛解決機制。(省法院、省檢察院、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司法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黨的領導,確保有序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必須在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下開展,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要求。由省自然資源廳牽頭建立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責任,強化省市聯動,加強跟蹤督辦,及時研究解決改革推進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改革有序推進、落地生效。
(二)開展試點探索,總結提煉經驗。相關部門要積極爭取國家相關試點工作,及時跟進制定改革配套政策措施,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成果;積極學習借鑒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委托代理機制試點地區的先進經驗和有益做法,深入開展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權的資源清單、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機制等方面的調查研究。
(三)積極宣傳引導,營造改革氛圍。各地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系統闡述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大力宣傳我省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營造良好改革氛圍。
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