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國天津糧油批發交易市場,市食檢院,天津利達糧油有限公司,中糧利金(天津)糧油股份有限公司,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
為規范市級儲備糧質量管理工作,保障儲備糧質量安全,按照我市關于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措施要求,市糧食和物資局結合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實際,制定了《天津市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經局黨組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1年3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天津市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依據《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天津市糧食流通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級儲備糧入庫、儲存、出庫環節質量安全管理及相關監督檢查活動。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包括原糧、成品糧和食用油。
第三條 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儲存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儲備糧開展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天津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儲備公司”)負責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從入庫到出庫的全過程質量管控,依規委托具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對市級儲備糧油質量進行檢驗。
第五條 承擔市級儲備糧承儲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履行糧食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政策規定從事儲備糧活動。
第六條 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檢驗監測和監督檢查所需必要合理費用,應列入市級財政預算,按照現行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第二章 入庫質量管控
第七條 采購的市級儲備原糧應為最近糧食生產季生產的新糧,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標準中等(含)以上質量標準,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采購的市級儲備食用油應為近期新加工的產品,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相關產品國家標準要求,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采購的市級儲備成品糧原則上應為30天內加工的產品,各項常規質量指標及包裝標簽標識符合國家標準要求,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八條 承儲企業應具有能夠保障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和質量安全的倉儲設施和設備,能夠進行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檢驗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標快速檢驗,具備與承儲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檢驗場地以及檢驗人員。
承儲企業應定期維護、按規定報廢和更新檢驗儀器設備;屬于計量器具,應按要求進行檢定;快檢儀器設備應當定期校驗。
第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等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政策、標準和技術培訓,對不能履行職責的人員應及時調整。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承儲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服務,適時開展相關政策、技術培訓。
第十條 實行糧食收購入庫質量安全檢驗。承儲企業采購入庫的糧食,須進行逐車查驗和平倉檢驗,保證入庫的糧食符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要求。
第十一條 實行質量安全驗收檢驗。糧食整倉入齊后由市儲備公司委托質檢機構進行平倉檢驗,檢驗結果達到質量要求方可轉為市級儲備糧。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職責對驗收檢驗結果進行抽查。
第三章 儲存和出庫質量管控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糧油安全儲存守則》和本市儲備糧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儲備糧儲存期間的質量安全管理,定期開展糧情檢查分析和隱患排查,加強糧情監測、合理通風,嚴格儲糧化學藥劑的管理和使用,結合糧情實際進行常規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檢驗,確保儲存安全和質量安全。
對于儲存期間出現的質量異常情況,承儲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最大限度降低損失。發現不宜存的市級儲備糧,應及時報請輪換。儲備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事件),承儲企業應及時報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并按有關要求妥善處置。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市儲備公司應委托質檢機構,對所有倉房(貨位)的市級儲備原糧(含原油),每半年進行一次檢驗。原則上,上半年完成入庫的儲備糧,下半年開展儲存期間檢驗;下半年完成入庫的儲備糧,次年開展儲存期間檢驗。
質檢機構要及時分析和匯總檢驗數據,按照要求報送市儲備公司,市儲備公司收到檢驗報告后及時反饋有關承儲企業,并抄報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市儲備公司負責對企業儲存市級儲備糧的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可委托質檢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五條 實行儲備糧出庫檢驗制度。市級儲備原糧(含原油)出庫時,原則上須由市儲備公司委托質檢機構依規進行檢驗,質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質量依據。檢驗報告有效期為3個月,如果輪換出庫日期與最近一次檢驗報告日期相差不超過3個月,可不再對相關指標進行檢驗,只檢驗其他未檢指標。嚴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和食品生產企業。
第十六條 通過糧食交易平臺銷售的市級儲備糧,應公告糧食質量安全情況,且與交易糧食實物質量安全相符。
第十七條 實行糧食質量安全檔案制度。市級儲備糧入庫后,承儲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建立逐倉(貨位)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以下信息:糧食品種、供貨方、糧食產地、收獲年度、收購或入庫時間、貨位及數量、質量等級、品質情況、施藥情況、檢驗結果、銷售去向及出庫時間等有關信息。按時間順序完整保存好檢驗報告、原始記錄的原件或復印件,不得偽造、篡改、損毀、丟失。糧食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以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得少于6年。
市級儲備糧應加強信息化管理,承儲企業應按照要求實行線上動態更新有關質量信息。
第四章 質量檢驗管理
第十八條 質檢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和能力,熟悉儲備糧質量政策要求,與承儲企業無利益關系。
糧食檢驗實行糧食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檢驗人對出具的檢驗數據負責,審核簽發人承擔管理責任,檢驗機構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九條 質檢機構應按委托方要求的報告形式、報送時間和報送渠道,及時將檢驗結果報送委托方,并對檢驗結果承擔保密責任。
檢驗機構應妥善留存抽樣單、檢驗原始記錄等相關材料,留存時間應不少于6年。
第二十條 對檢驗結果存在爭議的,按照《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檢驗項目。
市級儲備原糧(含原油):
(一)入庫檢驗項目。入庫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主要食品安全指標。
(二)儲存期間檢驗項目。儲存環節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根據實際情況開展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
(三)出庫檢驗項目。出庫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主要食品安全指標。在儲存期間施用過儲糧藥劑且在安全間隔期內的,還應增加儲糧藥劑殘留檢驗,檢驗結果超標的應暫緩出庫。
市級儲備成品糧油:儲存期間原則上每半年檢驗一次常規質量指標。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委托檢驗應現場扦樣,不得送樣檢驗;扦樣方法、程序和扦樣人員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或標準。扦樣采取錄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確保扦樣過程規范、公正、真實。
扦樣機構和扦樣人員對扦樣合規性、樣品真實性、信息準確性負責。
承儲企業應提供真實貨位信息,協助配合做好扦樣工作,不得弄虛作假,調換樣品。
第二十三條 常規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檢驗時,存糧2000噸及以上的倉房,以不超過2000噸為一個檢驗單位,分區扦樣,每超過2000噸應增加一個檢驗單位。存糧不足2000噸的倉房以單倉(貨位)為一個檢驗單位。
食用油以一個油池、一個油罐為一個檢驗單位。
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時,原則上以單倉(貨位)為一個檢驗單位,只形成一份原始樣品。
第二十四條 扦樣過程中,發現糧食存在異常情況的,扦樣人員應按相關規定采取有針對性的扦樣方式,單獨扦樣、單獨評價,如實記錄異常糧食數量,告知承儲企業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報告委托方,市儲備公司應對有關情況進行核查。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市級儲備糧質量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糧食質量安全狀況、質量管理制度、質量檔案等情況。
承儲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檢查所需的各類文件、材料、記錄憑證,以及輔助人員和設備。
第二十六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質量不達標、儲存品質不宜存和食品安全超標等糧食質量安全問題,應依規要求承儲企業整改,并及時通報市儲備公司。
市儲備公司應督促指導承儲企業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時限、責任人,并對整改工作進行跟蹤。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督辦。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存在以陳頂新、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篩下物堆集,以及埋樣、換樣、調換標的物等舞弊行為,或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紀違法違規問題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的,依據核查結果和管理權限,對承儲企業和有關責任人員依紀依法依規處理。
質檢機構或人員違反相關規定,不規范扦樣、未采用規定的檢驗方法、未按規范的檢驗程序檢驗、出具虛假檢驗數據等違紀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通過12325糧食和物資儲備監管熱線等方式,舉報市級儲備糧存在的質量安全違紀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區級儲備糧質量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區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2026年3月31日廢止。《天津市市級儲備糧油質量檢驗辦法》(津糧發展〔2015〕42號)同時廢止。
附件:
市級儲備糧質量檢驗項目
市級儲備糧質量檢驗項目
儲備糧質量檢驗依據為糧油質量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一)小麥
常規質量指標檢驗內容為:容重、不完善粒、雜質、水分、色澤、氣味。
儲存品質指標檢驗內容為:色澤、氣味、面筋吸水量、品嘗評分值。
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內容為:鉛、鎘、總汞、總砷,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
(二)稻谷
常規質量指標檢驗內容為:出糙率、整精米率、雜質、水分、黃粒米、谷外糙米、互混率、色澤、氣味。
儲存品質指標檢驗內容為:色澤、氣味、脂肪酸值、品嘗評分值。
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內容為:鉛、鎘、總汞、無機砷,黃曲霉毒素B1。
(三)玉米
常規質量指標檢驗內容為:容重、不完善粒、霉變粒、雜質、水分、色澤、氣味。
儲存品質指標檢驗內容為:色澤、氣味、脂肪酸值、品嘗評分值。
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內容為:鉛、鎘、總汞、總砷,黃曲霉毒素B1、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
(四)大豆原油
常規質量指標檢驗內容為:氣味、滋味、水分及揮發物、不溶性雜質、過氧化值、溶劑殘留量、酸價。
儲存品質指標檢驗內容為:過氧化值、酸值。
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內容為:鉛、總砷、黃曲霉毒素B1、苯并(α)芘。
(五)小麥粉
常規質量指標檢驗內容為:加工精度、灰分、粗細度、面筋質、含砂量、磁性金屬物、水分、脂肪酸值、氣味口味。
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內容為:鉛、鎘、總汞、總砷,黃曲霉毒素B1、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過氧化苯甲酰。
(六)大米
常規質量指標檢驗內容為:加工精度、碎米總量、小碎米含量、不完善粒、雜質、水分、黃粒米、互混率、色澤、氣味。
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內容為:鉛、鎘、總汞、無機砷,黃曲霉毒素B1。
(七)成品一級大豆油
常規質量指標檢驗內容為:色澤、氣味、滋味、透明度、水分及揮發物、不溶性雜質、酸價、過氧化值、煙點、冷凍試驗、溶劑殘留量。
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內容為:鉛、總砷、黃曲霉毒素B1、苯并(α)芘。
具體檢驗項目內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市風險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為規范市級儲備糧質量管理工作,保障儲備糧質量安全,按照我市關于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措施要求,市糧食和物資局結合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實際,制定了《天津市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經局黨組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1年3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天津市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依據《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天津市糧食流通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級儲備糧入庫、儲存、出庫環節質量安全管理及相關監督檢查活動。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包括原糧、成品糧和食用油。
第三條 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儲存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儲備糧開展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天津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儲備公司”)負責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從入庫到出庫的全過程質量管控,依規委托具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對市級儲備糧油質量進行檢驗。
第五條 承擔市級儲備糧承儲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履行糧食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政策規定從事儲備糧活動。
第六條 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檢驗監測和監督檢查所需必要合理費用,應列入市級財政預算,按照現行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第二章 入庫質量管控
第七條 采購的市級儲備原糧應為最近糧食生產季生產的新糧,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標準中等(含)以上質量標準,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采購的市級儲備食用油應為近期新加工的產品,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相關產品國家標準要求,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采購的市級儲備成品糧原則上應為30天內加工的產品,各項常規質量指標及包裝標簽標識符合國家標準要求,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八條 承儲企業應具有能夠保障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和質量安全的倉儲設施和設備,能夠進行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檢驗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標快速檢驗,具備與承儲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檢驗場地以及檢驗人員。
承儲企業應定期維護、按規定報廢和更新檢驗儀器設備;屬于計量器具,應按要求進行檢定;快檢儀器設備應當定期校驗。
第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等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政策、標準和技術培訓,對不能履行職責的人員應及時調整。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承儲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服務,適時開展相關政策、技術培訓。
第十條 實行糧食收購入庫質量安全檢驗。承儲企業采購入庫的糧食,須進行逐車查驗和平倉檢驗,保證入庫的糧食符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要求。
第十一條 實行質量安全驗收檢驗。糧食整倉入齊后由市儲備公司委托質檢機構進行平倉檢驗,檢驗結果達到質量要求方可轉為市級儲備糧。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職責對驗收檢驗結果進行抽查。
第三章 儲存和出庫質量管控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糧油安全儲存守則》和本市儲備糧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儲備糧儲存期間的質量安全管理,定期開展糧情檢查分析和隱患排查,加強糧情監測、合理通風,嚴格儲糧化學藥劑的管理和使用,結合糧情實際進行常規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檢驗,確保儲存安全和質量安全。
對于儲存期間出現的質量異常情況,承儲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最大限度降低損失。發現不宜存的市級儲備糧,應及時報請輪換。儲備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事件),承儲企業應及時報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并按有關要求妥善處置。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市儲備公司應委托質檢機構,對所有倉房(貨位)的市級儲備原糧(含原油),每半年進行一次檢驗。原則上,上半年完成入庫的儲備糧,下半年開展儲存期間檢驗;下半年完成入庫的儲備糧,次年開展儲存期間檢驗。
質檢機構要及時分析和匯總檢驗數據,按照要求報送市儲備公司,市儲備公司收到檢驗報告后及時反饋有關承儲企業,并抄報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市儲備公司負責對企業儲存市級儲備糧的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可委托質檢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五條 實行儲備糧出庫檢驗制度。市級儲備原糧(含原油)出庫時,原則上須由市儲備公司委托質檢機構依規進行檢驗,質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質量依據。檢驗報告有效期為3個月,如果輪換出庫日期與最近一次檢驗報告日期相差不超過3個月,可不再對相關指標進行檢驗,只檢驗其他未檢指標。嚴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和食品生產企業。
第十六條 通過糧食交易平臺銷售的市級儲備糧,應公告糧食質量安全情況,且與交易糧食實物質量安全相符。
第十七條 實行糧食質量安全檔案制度。市級儲備糧入庫后,承儲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建立逐倉(貨位)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以下信息:糧食品種、供貨方、糧食產地、收獲年度、收購或入庫時間、貨位及數量、質量等級、品質情況、施藥情況、檢驗結果、銷售去向及出庫時間等有關信息。按時間順序完整保存好檢驗報告、原始記錄的原件或復印件,不得偽造、篡改、損毀、丟失。糧食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以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得少于6年。
市級儲備糧應加強信息化管理,承儲企業應按照要求實行線上動態更新有關質量信息。
第四章 質量檢驗管理
第十八條 質檢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和能力,熟悉儲備糧質量政策要求,與承儲企業無利益關系。
糧食檢驗實行糧食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檢驗人對出具的檢驗數據負責,審核簽發人承擔管理責任,檢驗機構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九條 質檢機構應按委托方要求的報告形式、報送時間和報送渠道,及時將檢驗結果報送委托方,并對檢驗結果承擔保密責任。
檢驗機構應妥善留存抽樣單、檢驗原始記錄等相關材料,留存時間應不少于6年。
第二十條 對檢驗結果存在爭議的,按照《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檢驗項目。
市級儲備原糧(含原油):
(一)入庫檢驗項目。入庫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主要食品安全指標。
(二)儲存期間檢驗項目。儲存環節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根據實際情況開展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
(三)出庫檢驗項目。出庫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主要食品安全指標。在儲存期間施用過儲糧藥劑且在安全間隔期內的,還應增加儲糧藥劑殘留檢驗,檢驗結果超標的應暫緩出庫。
市級儲備成品糧油:儲存期間原則上每半年檢驗一次常規質量指標。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委托檢驗應現場扦樣,不得送樣檢驗;扦樣方法、程序和扦樣人員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或標準。扦樣采取錄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確保扦樣過程規范、公正、真實。
扦樣機構和扦樣人員對扦樣合規性、樣品真實性、信息準確性負責。
承儲企業應提供真實貨位信息,協助配合做好扦樣工作,不得弄虛作假,調換樣品。
第二十三條 常規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檢驗時,存糧2000噸及以上的倉房,以不超過2000噸為一個檢驗單位,分區扦樣,每超過2000噸應增加一個檢驗單位。存糧不足2000噸的倉房以單倉(貨位)為一個檢驗單位。
食用油以一個油池、一個油罐為一個檢驗單位。
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時,原則上以單倉(貨位)為一個檢驗單位,只形成一份原始樣品。
第二十四條 扦樣過程中,發現糧食存在異常情況的,扦樣人員應按相關規定采取有針對性的扦樣方式,單獨扦樣、單獨評價,如實記錄異常糧食數量,告知承儲企業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報告委托方,市儲備公司應對有關情況進行核查。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市級儲備糧質量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糧食質量安全狀況、質量管理制度、質量檔案等情況。
承儲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檢查所需的各類文件、材料、記錄憑證,以及輔助人員和設備。
第二十六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質量不達標、儲存品質不宜存和食品安全超標等糧食質量安全問題,應依規要求承儲企業整改,并及時通報市儲備公司。
市儲備公司應督促指導承儲企業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時限、責任人,并對整改工作進行跟蹤。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督辦。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存在以陳頂新、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篩下物堆集,以及埋樣、換樣、調換標的物等舞弊行為,或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紀違法違規問題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的,依據核查結果和管理權限,對承儲企業和有關責任人員依紀依法依規處理。
質檢機構或人員違反相關規定,不規范扦樣、未采用規定的檢驗方法、未按規范的檢驗程序檢驗、出具虛假檢驗數據等違紀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通過12325糧食和物資儲備監管熱線等方式,舉報市級儲備糧存在的質量安全違紀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區級儲備糧質量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區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2026年3月31日廢止。《天津市市級儲備糧油質量檢驗辦法》(津糧發展〔2015〕42號)同時廢止。
附件:

市級儲備糧質量檢驗項目
儲備糧質量檢驗依據為糧油質量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一)小麥
常規質量指標檢驗內容為:容重、不完善粒、雜質、水分、色澤、氣味。
儲存品質指標檢驗內容為:色澤、氣味、面筋吸水量、品嘗評分值。
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內容為:鉛、鎘、總汞、總砷,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
(二)稻谷
常規質量指標檢驗內容為:出糙率、整精米率、雜質、水分、黃粒米、谷外糙米、互混率、色澤、氣味。
儲存品質指標檢驗內容為:色澤、氣味、脂肪酸值、品嘗評分值。
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內容為:鉛、鎘、總汞、無機砷,黃曲霉毒素B1。
(三)玉米
常規質量指標檢驗內容為:容重、不完善粒、霉變粒、雜質、水分、色澤、氣味。
儲存品質指標檢驗內容為:色澤、氣味、脂肪酸值、品嘗評分值。
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內容為:鉛、鎘、總汞、總砷,黃曲霉毒素B1、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
(四)大豆原油
常規質量指標檢驗內容為:氣味、滋味、水分及揮發物、不溶性雜質、過氧化值、溶劑殘留量、酸價。
儲存品質指標檢驗內容為:過氧化值、酸值。
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內容為:鉛、總砷、黃曲霉毒素B1、苯并(α)芘。
(五)小麥粉
常規質量指標檢驗內容為:加工精度、灰分、粗細度、面筋質、含砂量、磁性金屬物、水分、脂肪酸值、氣味口味。
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內容為:鉛、鎘、總汞、總砷,黃曲霉毒素B1、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過氧化苯甲酰。
(六)大米
常規質量指標檢驗內容為:加工精度、碎米總量、小碎米含量、不完善粒、雜質、水分、黃粒米、互混率、色澤、氣味。
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內容為:鉛、鎘、總汞、無機砷,黃曲霉毒素B1。
(七)成品一級大豆油
常規質量指標檢驗內容為:色澤、氣味、滋味、透明度、水分及揮發物、不溶性雜質、酸價、過氧化值、煙點、冷凍試驗、溶劑殘留量。
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內容為:鉛、總砷、黃曲霉毒素B1、苯并(α)芘。
具體檢驗項目內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市風險評估結果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