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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明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依據的通知 (湘發改價調〔2020〕66號)

   2020-02-20 881
核心提示: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為有效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加強全省市場價格監管,做好保供穩價工作,我省于1月30日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
 
    為有效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加強全省市場價格監管,做好保供穩價工作,我省于1月30日下發了《湖南省發改委 湖南省市場監管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湘發改價調〔2020〕48號),該文件在短期內有效遏制了防疫用品及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的上漲勢頭,較好地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利益。2月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印發《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對查處捏造、散布漲價信息、違法囤積居奇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這三類哄抬價格違法行為進行了統一明確的界定,進一步規范了全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疫情防控期間的價格執法行為。
 
    為確保各地執法標準統一,根據省政府安排部署,現決定以國市監競爭〔2020〕21號文件為我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和查處依據,湘發改價調〔2020〕48號文件不再執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8日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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