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現將《遼寧省安全生產約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9年1月9日
遼寧省安全生產約談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督促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強化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等相關文件精神,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安委〔2018〕2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約談(以下簡稱約談),是指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安委會)、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安委會辦公室)依據安全生產相關情形和工作需要,約見存在安全生產問題的各市(縣、區)黨委、人民政府(含管委會,下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含中央駐遼企業和省屬企業,下同)負責人,就安全生產有關問題進行提醒、告誡指導、督促整改的談話。
第三條 省安委會進行的約談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承辦;省安委會辦公室進行的約談由提出約談建議的省政府有關部門承辦。
第四條 發生重大及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含工業急性中毒,下同),由省安委會主任、常務副主任約談市級黨委、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 市級黨委、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會對其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管轄職責范圍內一個月內連續發生2起以上(含本數,下同)同行業、領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一個月內連續發生3起以上各類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轄區、行業、領域內發生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造成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本單位未能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各類督查檢查巡查中發現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突出問題整改不力的;
(六)被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列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的;
(七)省安委會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縣(市、區)級黨委、人民政府及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會辦公室約談其有關負責人:
(一)發生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一般事故的;
(二)省政府掛牌督辦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未按規定及時整改、治理的;
(三)發生事故應急救援不及時,致使事故危害擴大,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事故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影響、事故處理決定不落實的;
(五)省安委會辦公室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約談前,提出約談建議的單位可根據需要決定相關部門負責人和企業負責人同時被約談。
第七條 約談對象
(一)市(縣、區)級黨委、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
(二)省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或有關負責人;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符合其他約談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四)應當約談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約談的主要內容
(一)本地區、本行業或者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情況;
(三)事故性質、原因分析及應當吸取的教訓;
(四)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分析;
(五)下一步采取的措施和承諾。
被約談對象應提交事故剖析材料、書面檢查報告、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措施等書面材料。
第九條 約談程序的啟動:
(一)省安委會進行的約談,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建議和約談方案,報省安委會主任審定后,啟動約談程序并組織實施;
(二)省安委會辦公室進行的約談,由提出約談建議的省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內設機構提出建議,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將《遼寧省安全生產約談通知書》抄送省安委會辦公室,啟動約談程序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約談承辦單位應在約談方案中明確約談小組組成人員、主約談人、約談內容、約談程序和對約談對象的要求和建議。根據約談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新聞媒體、公眾代表等列席約談。
如有多個約談對象符合約談條件的,可一并進行約談。
第十一條 約談經批準后,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發起約談單位應在正式約談5個工作日前下發書面通知,告知約談對象約談事由、時間、地點、參加人員、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相關事項。緊急情況下,可以臨時通知約談對象接受約談;
(二)約談時,主約談人負責主持約談工作,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通報約談對象存在的問題;
(三)約談對象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內容匯報相關情況;
(四)參加約談的相關領導和專家對約談對象進行問詢,并就抓好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主約談人就約談事項提出整改意見和落實要求。
(六)約談情況形成《約談紀要》。
安全生產約談后,《約談紀要》抄送省安委會辦公室和約談對象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約談時限
發生事故的,約談時間為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其他情況,適時通知進行約談。
第十三條 約談對象按照約談提出的整改要求時限,向約談承辦單位報告工作進度。全部整改措施落實后形成專題報告報約談承辦單位。
第十四條 約談對象應當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
第十五條 本約談辦法不代替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各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省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實際或按照工作職責分工制定具體實施細則,開展本地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約談。
道路交通事故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約談,火災事故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約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遼寧省安全生產約談辦法〉的通知》(遼安委〔2013〕20號)同時廢止。
附件:
1.遼寧省安全生產約談通知書
2.遼寧省安全生產約談紀要
現將《遼寧省安全生產約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9年1月9日
遼寧省安全生產約談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督促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強化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等相關文件精神,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安委〔2018〕2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約談(以下簡稱約談),是指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安委會)、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安委會辦公室)依據安全生產相關情形和工作需要,約見存在安全生產問題的各市(縣、區)黨委、人民政府(含管委會,下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含中央駐遼企業和省屬企業,下同)負責人,就安全生產有關問題進行提醒、告誡指導、督促整改的談話。
第三條 省安委會進行的約談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承辦;省安委會辦公室進行的約談由提出約談建議的省政府有關部門承辦。
第四條 發生重大及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含工業急性中毒,下同),由省安委會主任、常務副主任約談市級黨委、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 市級黨委、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會對其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管轄職責范圍內一個月內連續發生2起以上(含本數,下同)同行業、領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一個月內連續發生3起以上各類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轄區、行業、領域內發生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造成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本單位未能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各類督查檢查巡查中發現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突出問題整改不力的;
(六)被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列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的;
(七)省安委會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縣(市、區)級黨委、人民政府及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會辦公室約談其有關負責人:
(一)發生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一般事故的;
(二)省政府掛牌督辦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未按規定及時整改、治理的;
(三)發生事故應急救援不及時,致使事故危害擴大,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事故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影響、事故處理決定不落實的;
(五)省安委會辦公室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約談前,提出約談建議的單位可根據需要決定相關部門負責人和企業負責人同時被約談。
第七條 約談對象
(一)市(縣、區)級黨委、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
(二)省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或有關負責人;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符合其他約談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四)應當約談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約談的主要內容
(一)本地區、本行業或者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情況;
(三)事故性質、原因分析及應當吸取的教訓;
(四)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分析;
(五)下一步采取的措施和承諾。
被約談對象應提交事故剖析材料、書面檢查報告、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措施等書面材料。
第九條 約談程序的啟動:
(一)省安委會進行的約談,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建議和約談方案,報省安委會主任審定后,啟動約談程序并組織實施;
(二)省安委會辦公室進行的約談,由提出約談建議的省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內設機構提出建議,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將《遼寧省安全生產約談通知書》抄送省安委會辦公室,啟動約談程序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約談承辦單位應在約談方案中明確約談小組組成人員、主約談人、約談內容、約談程序和對約談對象的要求和建議。根據約談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新聞媒體、公眾代表等列席約談。
如有多個約談對象符合約談條件的,可一并進行約談。
第十一條 約談經批準后,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發起約談單位應在正式約談5個工作日前下發書面通知,告知約談對象約談事由、時間、地點、參加人員、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相關事項。緊急情況下,可以臨時通知約談對象接受約談;
(二)約談時,主約談人負責主持約談工作,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通報約談對象存在的問題;
(三)約談對象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內容匯報相關情況;
(四)參加約談的相關領導和專家對約談對象進行問詢,并就抓好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主約談人就約談事項提出整改意見和落實要求。
(六)約談情況形成《約談紀要》。
安全生產約談后,《約談紀要》抄送省安委會辦公室和約談對象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約談時限
發生事故的,約談時間為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其他情況,適時通知進行約談。
第十三條 約談對象按照約談提出的整改要求時限,向約談承辦單位報告工作進度。全部整改措施落實后形成專題報告報約談承辦單位。
第十四條 約談對象應當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
第十五條 本約談辦法不代替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各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省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實際或按照工作職責分工制定具體實施細則,開展本地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約談。
道路交通事故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約談,火災事故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約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遼寧省安全生產約談辦法〉的通知》(遼安委〔2013〕20號)同時廢止。

1.遼寧省安全生產約談通知書
2.遼寧省安全生產約談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