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衛生健康委:
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6號,以下簡稱《辦法》),對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準入、質量控制、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職業病診斷機構管理,規范職業病診斷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職健函﹝2021﹞17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受理全省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備案申請。
二、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需具備《辦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三、醫療衛生機構擬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的,應當在開展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之內向省衛生健康委申請備案,填寫附件1,提交《辦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的有關資料。
四、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自信息變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之內向省衛生健康委提交變更信息,填寫附件2。機構名稱、機構地址變更的,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件與副本的復印件;新增診斷項目的,提交與開展新增職業病診斷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清單。
五、省衛生健康委以備案回執的形式明確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開展的診斷項目。
六、省衛生健康委定期在官方網站公布備案的醫療機構名單、地址、診斷項目等相關信息。
七、診斷機構備案完成后,應于5日內到所在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委報備,市衛生健康委應于30個工作日內組織首次監督檢查。
聯系人:車銘 孫明霞
電話:0531-67873049 67876370
郵箱:sdzyjk@shandong.cn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燕東新路9號
附件:1.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表
2.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變更表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4月29日
附件:
關于開展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工作的通知.docx
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6號,以下簡稱《辦法》),對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準入、質量控制、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職業病診斷機構管理,規范職業病診斷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職健函﹝2021﹞17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受理全省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備案申請。
二、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需具備《辦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三、醫療衛生機構擬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的,應當在開展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之內向省衛生健康委申請備案,填寫附件1,提交《辦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的有關資料。
四、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自信息變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之內向省衛生健康委提交變更信息,填寫附件2。機構名稱、機構地址變更的,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件與副本的復印件;新增診斷項目的,提交與開展新增職業病診斷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清單。
五、省衛生健康委以備案回執的形式明確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開展的診斷項目。
六、省衛生健康委定期在官方網站公布備案的醫療機構名單、地址、診斷項目等相關信息。
七、診斷機構備案完成后,應于5日內到所在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委報備,市衛生健康委應于30個工作日內組織首次監督檢查。
聯系人:車銘 孫明霞
電話:0531-67873049 67876370
郵箱:sdzyjk@shandong.cn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燕東新路9號
附件:1.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表
2.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變更表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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