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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吉林省涉氨制冷企業安全隱患整治指南》的通知 (吉安委辦〔2018〕59號)

   2019-06-17 896
核心提示:各市(州)安委會、長白山管委安委會,梅河口市、公主嶺市安委會,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
各市(州)安委會、長白山管委安委會,梅河口市、公主嶺市安委會,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安全生產治理年”的實施意見》(吉發〔2018〕12號)要求,在全省部署開展涉氨制冷專項治理。為進一步推進專項治理工作開展,夯實涉氨制冷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切實鞏固專項治理工作成果,有效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省安委會辦公室專門組織制定了《吉林省涉氨制冷企業安全隱患整治指南》,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6月8日
 
  吉林省涉氨制冷企業安全隱患整治指南
 
  第一類
 
  凡存在以下一般隱患的涉氨制冷企業,可直接整改,限期完成。
 
  (一)氨制冷機房貯氨器上方應設置水噴淋系統。
 
  1、整改依據:
 
  (1)《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涉氨制冷企業液氨使用專項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號)。
 
  (2)《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第8.3.4條。
 
  2、技術要求:
 
  (1)涉氨制冷企業的氨壓縮機房貯氨器上方應設置水噴淋系統,并選用開式噴頭,開式噴頭保護面積按貯氨器占地面積確定。開花水槍及開式噴頭的水源可由庫區消防給水系統供給。操作均可為手動。
 
  (2)貯氨器設置水噴淋系統是按防液氨泄漏設計。在氨壓縮機房貯氨器上方設置水噴淋系統,并選用開式噴頭,是為了當貯氨器發生泄漏時,同時打開噴頭,稀釋事故漏氨,保護操作人員及時搶修并逃離現場。設置位置按貯氨器占地面積確定,即噴淋水能覆蓋整個貯氨器區域。開式噴頭為通水后即噴水,所有布置的噴頭同時噴水。
 
  (3)開式噴頭的水源可由庫區消防給水系統供給,水量與庫區消防給水系統分別計算,噴水時間按 0.5h 計,操作均可為手動,控制閥門可設置在靠近氨機房出入口附近便于操作處。
 
  (4)開式噴頭設置高度高于貯氨器2米為宜,可采用單管式,水壓與庫區消防給水系統一致可由庫區消防給水系統供給。貯氨器上方有其他設備的,可降低高度,采取雙管式或多管式。
 
  (5)貯氨器水噴淋系統應設有相應的排水措施,貯氨器處設置地漏排水,在貯氨器周邊設置擋水檻墻,高度不低于250mm,地面標高坡向地漏處。噴淋系統排水可與緊急泄氨器排水一同排至室外事故水池。對于附近不具備排水措施的貯氨器,需設置圍堰,圍堰的容積應大于貯氨器容積的2倍,并設置排放水泵,水泵電機為防爆電機。
 
  3、整改措施:
 
  (1)涉氨制冷企業的氨壓縮機房貯氨器上方未設置水噴淋系統的應按技術要求加設噴淋系統,保證事故水有效收集到事故水池。噴淋系統采用開式噴頭,禁止使用列管直接開口淋水,噴淋水須覆蓋整個貯氨器區域(包括貯氨器及其閥門和附件)。事故水池應設置提升水泵,水泵電機為防爆電機。
 
  (2)鑒于液氨在大氣中揮發性,且噴淋用水為緊急事故用水,故設有足夠排水系統的貯氨器周圍可不設置圍堰。對于無液體流散設施的貯氨器周圍應增設排放系統至室外事故水池;對于無液體流散設施及室外事故水池的,貯氨器周圍按要求設置圍堰。
 
  (二)在廠區內顯著位置應設風向標。
 
  1、整改依據:
 
  《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第 4.1.2 條。
 
  2、技術要求:
 
  根據廠區情況、人員分布、附近居民分布等,將風向標設置于各類人員便于看到的位置,確保人員相對集中的區域能夠在室外觀察到風向標、確定風向。
 
  3、整改措施:
 
  未設置風向標或風向標位置設置不合理的,應按照技術要求整改,并對廠內人員進行風向標辨識方向和逃生進行培訓。禁止使用旗幟類型做風向標。
 
  (三)壓力容器、非專業操作人員免進區域、關鍵操作部位等應設置安全標識。
 
  1、整改依據:
 
  (1)《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十二條。
 
  (2)《冷庫安全規程》(GB 28009-2011)第7.7條、第12.2條、第12.3條。
 
  (3)《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第十八條。
 
  2、技術要求:
 
  (1)涉氨設備設施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2)壓力容器、非專業操作人員免進區域應設置非專業操作人員免進標識。免進區域指:氨制冷機房、冷庫、凍結間、冷卻間、制冰間、暫存間等具有危險氣體的房間,如制冷系統操作人員進入的冷庫分調節站間及其他部位的調節站間等。
 
  (3)關鍵操作部位應設置指導本地操作用的操作說明。關鍵操作部位指:系統加氨站、集油器、調節站操作閥組、緊急泄氨器、貯氨器等部位。
 
  (4)設于室外的貯氨器、冷凝器、油分離器等制冷設備,應有防止非操作人員進入的圍欄并設危險作業場所等安全標識。設于室外的貯氨器,還應有痛風良好的遮陽設施。
 
  3、整改措施:
 
  安裝有氨直接蒸發制冷方式的快速凍結裝置的食品加工間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涉氨制冷企業應在使用區域明顯位置懸掛“重大危險源安全警示牌”。其他部位和場所應按照技術要求整改。
 
  (四)作業現場應配置空氣呼吸器、橡膠手套等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
 
  1、整改依據:
 
  (1)《冷庫安全規程》(GB 28009-2011)第6.5條。
 
  (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2、技術要求:
 
  (1)氨制冷機房內應配置防護用具和搶救藥品,并放置于易獲取的位置。
 
  (2)涉氨設備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為員工配備過濾式防毒面具、正壓式空氣呼吸器、隔離式防護服、橡膠手套、膠靴和化學安全防護眼鏡,其中正壓式空氣呼吸器至少配備2套,其他防護器具應滿足崗位人員一人一具。非重大危險源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至少配備1套隔離式防護服、過濾式防毒面具及崗位人員一人一具橡膠手套、膠靴和化學安全防護眼鏡。
 
  (3)應配備有效的合格期內酸性飲料(檸檬酸、硼酸和酸性濃縮檸檬汁、酸梅汁)、食用醋等。
 
  (4)作業現場應配備洗眼器和淋浴噴淋裝備。
 
  3、整改措施:
 
  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涉氨制冷企業應配備正壓式空氣呼吸器2套、隔離式防護服2套,過濾式防毒面具、橡膠手套、膠靴和化學安全防護眼鏡等防護用品一人一套。非重大危險源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至少配備1套隔離式防護服、過濾式防毒面具及崗位人員一人一具橡膠手套、膠靴和化學安全防護眼鏡。其他按照技術要求整改。
 
  (五)企業的從業人員應經過液氨使用管理及應急處置等有關安全知識的培訓。
 
  1、整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2、技術要求: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應包括安全教育試卷、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三級安全教育卡等。
 
  3、整改措施:
 
  按照技術要求對照整改。
 
  (六)企業應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1、整改依據: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第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2)《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2、技術要求:
 
  (1)針對情況的不同,分別制定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2)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的,應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3)某一種類的風險,應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4)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應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5)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6)制定液氨泄漏、火災爆炸等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7)對演練的過程要保留圖片和視頻資料,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
 
  3、整改措施:
 
  按照技術要求對照整改。涉氨制冷企業應根據各自企業的特點,根據氨泄漏、火災、系統壓力超高爆炸(爆裂)及上述綜合安全隱患,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及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并定期演練。
 
  (七)企業應建立設備管理檔案,并妥善保存。
 
  1、整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2、技術要求:
 
  應建立包括特種設備等在用設備、設計資料(含設計變更)、竣工驗收資料、采購合同、系統運行等管理檔案,并妥善保存。
 
  (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先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設備、系統運行及故障和事故記錄。
 
  3、整改措施:
 
  按照技術要求對照整改。在用氨制冷設備、系統儀表、配件,建造及改造工程資料和需定期檢驗設備、儀表的檢驗報告等檔案應終身保存;系統運行及值班記錄等應至少保存5年;庫房溫度記錄應不少于2年。
 
  (八) 靜電接地
 
  1、整改依據: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2011)第5.2.4條。
 
  2、技術要求:
 
  《冷庫設計規范》和《冷庫安全規程》均沒有對制冷系統的設備和管道提出防靜電接地的要求,制冷系統的設備和管道不必強制做防靜電接地。
 
  3、整改措施:
 
  應按《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的有關要求,對氨制冷機房內的制冷管道、水管等各種金屬干管做等電位聯結。并建議對氨制冷機組及貯氨器、低壓循環桶、中間冷卻器、臥式蒸發器和氨液分離器等制冷輔助設備做等電位聯結。
 
  (九)防爆設備
 
  1、整改依據:
 
  (1)《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第7.2.1條、第7.2.11條、第9.0.2條。
 
  (2)《冷庫安全規程》(GB28009-2011)第7.3條。
 
  2、技術要求:
 
  (1)氨制冷機房照明宜按正常環境設計。
 
  (2)氨制冷機房應設置應急照明,應急照明應為防爆照明系統。
 
  (3)氨制冷機房應設置事故風機,事故風機的風量按照機房面積(m2)*183(m3/h)來確定。事故風機應為防爆電機。
 
  (4)氨制冷機房的用電設備,除事故排風機和應急照明采用防爆電器外,其它設備如:氨制冷壓縮機、氨泵和各種電磁閥等電氣設備和元件均未要求采用防爆措施。
 
  3、整改措施:
 
  (1)氨制冷機房應設有應急照明(含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系統。其燈具、開關和配電線路均應按防爆施工。
 
  (2)氨制冷機房的用電設備中,事故排風機和應急照明應采用防爆電器。
 
  (3)建議:為進一步提高氨制冷機房的運行安全,一般情況下氨制冷機組啟動控制柜、冷凝器水泵及風機、機房排風機控制柜、氨氣濃度報警裝置、制冷機房照明配電箱等集中布置在氨制冷機房控制室內為宜。
 
  (十)泄壓管
 
  1、整改依據:
 
  《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第6.4.8條。
 
  2、技術要求:
 
  安全閥應設泄壓管。氨制冷系統的安全總泄壓管出口應高于周圍 50m 內最高建筑物(冷庫除外)的屋脊5m,并應采取防止雷擊、防止雨水、雜物落入泄壓管內的措施,提供防雷檢測報告。
 
  3、整改措施:
 
  按照技術要求對照整改,防止對周邊人員及環境造成危害。
 
  (十一)充氨口
 
  1、整改依據:
 
  (1)《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第6.4.4條。
 
  (2)《冷庫安全規程》(GB28009-2011)第11.3條、第12.2條。
 
  2、技術要求:
 
  (1)制冷劑的品種、質量和充注量應滿足制冷系統的設計要求。
 
  (2)充注制冷劑前,應對制冷系統抽真空。
 
  (3)向系統充注制冷劑時,應采用耐壓3.0MPa以上的連接件,與其相接的管頭須有防滑溝槽。
 
  (4)充注或抽出制冷劑完成后,制冷劑瓶應立即與系統分離。
 
  (5)加氨站應設在機房外并設安全標識,加氨時嚴禁加熱;加氨站應有壓力表、減壓閥和防滑溝槽,減壓閥通過管路與低壓系統關聯。
 
  (6)壓力容器、非專業操作人員免進區域、關鍵操作部件等均應設置安全標識。
 
  3、整改措施:
 
  按照技術要求對照整改。制冷系統充氨口應設置在氨制冷機房外并設安全標識,應采用耐壓 3.0MPa 以上的連接件,與其相接的管頭須有防滑溝槽。
 
  (十二)氨用閥門
 
  1、整改依據:
 
  《氨用截止閥及升降式止回閥》(GB/T26478-2011)第4.4.5條、第5.1條、第5.2.3條、第5.2.5條。
 
  2、技術要求:
 
  (1)閥門所有零部件不允許使用銅材料。
 
  (2)氨制冷系統禁止使用鑄鐵閥門。
 
  (3)流體管件焊接類閥門適用于公稱壓力不大于PN40,溫度為-30℃~+150℃的液氨、氨氣介質工藝管道。
 
  (4)鋼制閥門適用于公稱壓力不大于PN 40,溫度為-46℃~+150℃的液氨、氨氣、氨水等介質等。
 
  (5)如果安全閥和排放口之間裝設了截止閥,截止閥是否處于全開位置,鉛封是否完好。
 
  3、整改措施:
 
  按照技術要求對照整改。
 
  (1)新建及改擴建氨制冷系統應采用氨用鋼制閥門。
 
  (2)已建成投產的氨制冷系統若采用球墨鑄鐵閥門的,應符合壓力管道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3)氨制冷系統禁止使用灰鑄鐵閥門。
 
  (4)懸掛“開啟”指示牌,對首輪進行鉛封。
 
  (十三)氨用壓力表
 
  1、整改依據:
 
  (1)《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第6.4.2條、第6.4.3條、第6.4.5條。
 
  (2)《冷庫安全規程》(GB28009-2011)第5.2.4條。
 
  (3)《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工業管道》(TSG—D7005—2018)第53條。
 
  2、技術要求:
 
  (1)冷凝器應設冷凝壓力超壓報警裝置,水冷冷凝器應設斷水報警裝置,蒸發式冷凝器應增設壓力表、安全閥及風機故障報警裝置。所有制冷容器、制冷系統加液站集管,以及制冷劑液體、氣體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氣體分離器的回氣管上,均應設壓力表或真空壓力表。制冷系統中采用的壓力表或真空壓力表均應采用制冷劑專用表,壓力表的安裝高度距觀察者站立的平面不應超過3m,且應清晰看到。選用精度應符合以下規定:a.位于制冷系統高壓側的壓力表或真空壓力表不應低于1.5級。b.位于制冷系統低壓側的真空壓力表不應低于2.5級。c.壓力表或真空壓力表的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壓力的1.5倍,不得大于工作壓力的3倍。
 
  (2)校驗壓力表必須由有資格的計量單位進行,校驗合格后,重新鉛封并出具合格證,注明下次校驗日期等。
 
  3、整改措施:
 
  按照技術要求對照整改。
 
  第二類
 
  凡存在以下較大隱患的涉氨制冷企業,應停產停業,按技術要求進行設計改造,并經政府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生產經營。
 
  (一)冷庫及制冷系統應由具備冷庫工程設計、壓力管道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1、整改依據:
 
  (1)《冷庫安全規程》(GB28009-2011)第4.1條。
 
  (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則》(TSGR1001-2008)第四條。
 
  2、技術要求:
 
  (1)冷庫應由具備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甲級或具備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冷庫專業的設計單位承擔。
 
  (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設計必須由取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設計許可證》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單位進行。
 
  3、整改措施: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冷庫和制冷系統,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由具備商務糧行業、輕紡行業和農林行業冷凍冷藏相關工程設計資質和壓力管道GC2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就其原設計圖紙進行復核認證。無設計圖紙或圖紙不符合規定的,應由具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企業現有情況進行改造設計,達到現有規范要求。
 
  (二)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嚴禁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系統。
 
  1、整改依據:
 
  《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第6.2.7條。
 
  2、技術要求:
 
  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嚴禁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系統。
 
  氣調式冷庫、室外拼裝式冷庫參照《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第6.2.7條執行。
 
  3、整改措施:
 
  采用載冷劑間接制冷系統或采用其他制冷方式為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降溫。
 
  (三)液氨管線嚴禁通過有人員辦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1、整改依據:
 
  (1)《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十一條。
 
  (2)《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涉氨制冷企業液氨使用專項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號)。
 
  2、技術要求:
 
  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應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禁止氨制冷系統管道穿過人員辦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及冷庫、加工車間內人員辦公、休息的房間。避免發生氨制冷系統管道泄漏給房間內人員帶來的危險。
 
  3、整改措施:
 
  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在建筑物外做管道支架,將氨制冷系統管道繞過或跨過人員辦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將氨制冷系統管道繞過冷庫、加工車間內有人員辦公、休息的房間。
 
  (四)氨制冷機房貯氨器等重要部位應安裝氨氣濃度檢測報警儀器,并與事故排風機自動開啟聯動。
 
  1、整改依據:
 
  《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第7.2.1條、第7.3.19條。
 
  2、技術要求:
 
  (1)氨制冷機房應設置氨氣濃度報警裝置,當空氣中氨氣濃度達到100ppm或150ppm時,應自動發出報警信號,并應自動開啟制冷機房內的事故排風機。氨氣濃度傳感器應安裝在氨制冷機組及貯氨器上方的機房頂板上。
 
  (2)速凍設備加工間內當采用氨直接蒸發的成套快速凍結裝置時,在快速凍結裝置出口處的上方應安裝氨氣濃度傳感器,在加工間內應布置氨氣濃度報警裝置。當氨氣濃度達到100ppm或150ppm時,應自動發出報警信號,并應自動開啟事故排風機、自動停止成套凍結裝置的運行,漏氨信號應同時傳送至制冷機房控制室報警。
 
  3、整改措施:
 
  (1)氨制冷機房應安裝報警值為100ppm或150ppm的用于防毒性的專用氨氣濃度傳感器。
 
  (2)氨制冷機房事故排風機除應在氨制冷機房控制室排風機控制箱上的控制按鈕人工啟停外,還應通過氨氣濃度報警裝置的報警信號自動開啟。
 
  (3)氨氣濃度傳感器不僅安裝在貯氨器(設備間)的上方,也安裝在氨制冷機組(機器間)上方的機房頂板上,對整個氨制冷機房氨泄漏設防。
 
  (4)對采用氨直接蒸發的成套快速凍結裝置,應在快速凍結裝置出口處的上方安裝氨氣濃度傳感器,在加工間內應布置氨氣濃度報警裝置。當氨氣濃度達到100ppm或150ppm時,應自動發出報警信號,并應自動開啟事故排風機、自動停止成套凍結裝置的運行,漏氨信號應同時傳送至制冷機房控制室報警。
 
  (5)對于安裝氨氣濃度傳感器的作業區域,建議結合場地實際情況,在工作人員目視可見的范圍內,增設本地聲光報警裝置。
 
  (五)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應定期檢驗。
 
  1、整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2)《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氨制冷裝置特種設備專項治理工作指導意見》(質檢特函[2013]61號)第5項要求。
 
  2、技術要求:
 
  (1)壓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以后的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確定。
 
  (2)管道定期檢驗分為在線檢驗和全面檢驗。在線檢驗是在運行條件下對在用管道進行的檢驗,在線檢驗每年至少1次;全面檢驗是按照一定的檢驗周期在管道停車期間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GC1、GC2級壓力管道的全面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6年;按照基于風險檢驗(RBI)的結果確定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9年;GC3級管道的全面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9年。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決定。
 
  (3)安全保護裝置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安全保護裝置的定期檢驗按照壓力管道定期檢驗等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
 
  3、整改措施:
 
  (1)對于無任何技術資料且無法確定其制造單位是否具有相應資質的在用壓力容器,或者確定是由無相應資質單位制造的在用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應當限期在一年內更換。對于具備相應資質單位制造的在用壓力容器,根據檢驗結果依據《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氨制冷裝置特種設備專項治理工作指導意見》進行處理。企業應在特種設備檢驗周期到期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檢驗申請。
 
  (2)對檢驗中發現的超標缺陷,按照《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工業管道》(TSG-D7005-2018)第三章規定進行安全等級評定。安全附件不合格的壓力管道不允許使用。
 
  (六)庫區及氨制冷機房和設備間(靠近貯氨器處)門外應按有關規定設置消火栓,應急通道保持暢通。
 
  1、整改依據:
 
  (1)《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第4.6.1條、第6.3.11條、第8.3.3條。
 
  (2)《建筑防火設計規范》(GB50016-2014)第8.1.1條、第8.1.2條。
 
  2、技術要求:
 
  (1)冷庫庫區應按《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的有關要求設置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并按規定要求設置一定數量的室外消火栓。在氨壓縮機房和設備間(靠近貯氨器處)門外應設置室外消火栓,與庫區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相連。根據所處環境,室外消火栓型式可為地下式消火栓或地上式消火栓,距氨壓縮機房和設備間(靠近貯氨器處)門外處5m,且不大于15m。
 
  (2)氨壓縮機房和設備間對外進出口處宜設室內消火栓并配置開花水槍,一方面是救火,另外主要是當貯氨器等設備漏氨時,可作為水幕保護人員疏散和保護搶救人員進入機房搶修等操作。
 
  (3)氨壓縮機房和設備間旁應設有消防車道,其凈寬與凈高均不應小于4.0m。氨壓縮機房和設備間內設備與通道間距應滿足《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的有關要求,外門不應少于2個,且兩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5.0m。氨制冷機房和變配電所的門應采用平開門并向外開啟。
 
  3、整改措施:
 
  (1)根據檢查情況,如氨壓縮機房和設備間(靠近貯氨器處)門外處未設置室外消火栓,應加設室外消火栓,位置距氨壓縮機房和設備間(靠近貯氨器處)門外處5m~15m,室外消火栓應與冷庫庫區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相連。
 
  (2)若氨壓縮機房和設備間旁邊無消防車道的應增設消防車道;消防車道斷面尺寸不合格或車道旁設有影響消防車撲救的設施的,應按規范要求整改。
 
  (3)若氨壓縮機房和設備間內設備與通道間距、氨制冷機房和變配電所的疏散外門不滿足規范要求的,應限期整改。
 
  (七)快速凍結裝置
 
  1、整改依據:
 
  (1)《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繼續深入開展涉氨制冷企業液氨使用專項治理的通知》(安委辦[2014]10號)第二條。
 
  (2)《涉氨制冷企業液氨使用專項治理技術指導書(試行)》(管四函[2013]28號)。
 
  (3)《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十二條。
 
  (4)《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第7.3.19條。
 
  (5)《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氨制冷裝置特種設備專項治理工作指導意見》。
 
  注:快速凍結裝置包括:螺旋式速凍裝置(簡稱:螺旋速凍機)、隧道式速凍裝置、往復式速凍裝置;具體形式包括:單體速凍裝置(簡稱:單凍機)、流態化速凍裝置、板帶式速凍機、網帶式速凍機、以及平板式速凍裝置(簡稱:平板速凍機)等。
 
  2、技術要求:
 
  (1)快速凍結裝置須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員不得超過9人。
 
  (2)現場組裝的機器或設備,應按其制造廠的技術文件和相關標準的規定施行,質量要求不得低于《氨制冷系統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
 
  (3)現場組裝、現場制作的氨制冷設備組裝完成后,必須進行單體吹污及氣密性試驗。
 
  (4)管子、管件的坡口形式和尺寸的選用,應考慮容易保證焊接接頭的質量,填充金屬少,便于操作及減少焊件變形等因素。
 
  (5)制冷管道及含有制冷劑的其他管道應采用氬弧焊封底、手工電弧焊蓋面的焊接方法。每條焊縫施焊時,應一次完成。
 
  (6)制冷管道焊縫的內部質量,應按設計文件的規定進行射線照相檢驗,并符合《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36)的規定。
 
  (7)對采用氨直接蒸發的成套快速凍結裝置,應在快速凍結裝置出口處的上方安裝氨氣濃度傳感器,在加工間內應布置氨氣濃度報警裝置。當氨氣濃度達到100ppm或150ppm時,應自動發出報警信號,并應自動開啟事故排風機、自動停止成套快速凍結裝置的運行,漏氨信號應同時傳送至制冷機房控制室報警。
 
  (8)安裝有氨直接蒸發制冷方式的快速凍結裝置的食品加工間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3、整改措施:
 
  (1)按照《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氨制冷裝置特種設備專項治理工作指導意見》及本節技術要求等對照整改。特別注意對快速凍結裝置(單凍機等)的回氣集管端部封頭(管帽)焊縫的檢測。在未完成檢測和修復合格前,熱氨沖霜作業時,應事先撤離快速凍結裝置房間內作業人員,隨時監測沖霜情況,并及時通報沖霜操作的制冷工。
 
  (2)快速凍結裝置須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員不得超過9人。非自動系統在進行溶霜作業時,快速凍結裝置作業間內作業人員必須事先撤離。
 
  (3)企業應建立快速凍結裝置除霜操作規程,并由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制冷工按規程操作。
 
  (4)有條件時,改造為指令程序自動控制融霜。
 
  (八)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冷庫,應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等。
 
  1、整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
 
  (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
 
  (3)《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第4.1.2條、第 4.2 條 。
 
  3、技術要求:
 
  (1)《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第4.1.2條規定:危險化學品臨界量的確定:毒性氣體氨的臨界量為10噸。第 4.2 條規定: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指標:單元內存在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規定的臨界量,即被定為重大危險源。
 
  (2)液氨制冷企業應對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并記錄辨識過程與結果。
 
  (3)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出具有效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并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執行。
 
  (5)配備溫度、壓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視頻監控、監測系統以及氨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和事故聯動防爆排風機,并具備緊急停車功能。
 
  (6)管理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定期檢測、檢驗,并作好記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
 
  (7)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具體包括:A.辨識、分級記錄;B.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征表;C.涉及的所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D.區域位置圖、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E.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F.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G.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演練計劃和評估報告;H.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I.重大危險源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責任機構名稱;J.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K.設備管理檔案其他文件、資料。
 
  3、整改措施:
 
  按照技術要求對照整改。涉氨制冷企業凡用氨量超過10噸的氨制冷系統應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執行。不具備本條款技術要求第四條安全評估和備案要求的,應限期整改。用氨量應為系統中氨液的總量,在正規的設計圖紙中均有注明。系統運行一定時間后,各系統內的實際氨液量與設計圖紙會存在一定的差異,但一般很少超過設計圖紙的計算量。系統內具體氨液的充注量,可以采取專業人員估算和企業自報的方式進行。具體的估算方法應根據各企業系統特點和生產情況確定。
 
  第三類
 
  凡存在以下重大隱患的涉氨制冷企業,停產整頓后仍無法整改的,一律依法取締關閉。
 
  (一)相關證照不全的。
 
  1、整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修訂)》第三條。
 
  2、技術要求:
 
  涉氨制冷企業應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
 
  3、整改措施:
 
  未取得有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超出核準登記經營范圍的涉氨制冷企業,屬于無照經營,應依法取締關閉。
 
  (二)停產整頓未驗收達標擅自恢復生產的。
 
  1、整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
 
  2、技術要求:
 
  被停產整頓的涉氨制冷企業,須經政府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3、整改措施:
 
  被停產整頓的涉氨制冷企業,未經驗收達標擅自恢復生產的,應取締關閉。
 
  (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無法整改的。
 
  1、整改依據: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3.4.1條、第3.3.5條。
 
  (2)《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第4.1.9條。
 
  (3)《冷庫安全規程》(GB28009-2011)第11.1.2條。
 
  2、技術要求:
 
  涉氨制冷企業在建造和生產運行過程中,應避免出現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重大安全隱患,如:
 
  (1)防火方面:
 
  1)單層、多層乙類廠房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丙類廠房(倉庫)之間間距不應小于10m,與三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丙類廠房(倉庫)之間間距不應小于12m。
 
  2)單層、多層乙類廠房與高層丙類廠房(倉庫)之間間距不應小于13m。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0m。
 
  3)單層、多層乙類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不小于25米,與重要公共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米。
 
  4)辦公室、休息室不應設置在液氨廠房內,當必須與本廠房貼鄰建造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燒體防爆墻隔開和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等。
 
  5)庫房與制冷機房、變配電所和控制室貼鄰布置時,相鄰側的墻體,應至少有一面為防火墻,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2)設備設施方面:
 
  1)液氨管線嚴禁穿過有人員辦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2)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嚴禁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系統。
 
  3)快速凍結裝置回氣集管端部封頭等焊縫質量要符合規范要求。
 
  4)熱氨融霜工藝,必須采取有效的超壓導致泄漏的預防措施。
 
  3、整改措施:
 
  存在上述隱患且無法整改(或企業不愿整改)的涉氨制冷企業,應取締關閉。
 
  (四)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
 
  1、整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
 
  2、技術要求:
 
  涉氨制冷企業需具備下述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法》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嚴格落實。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個體防護裝備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等。
 
  (3)安全操作規程應根據氨制冷系統配置情況,制定制冷壓縮機操作規程、壓力容器操作規程、壓力管道操作規程、制冷系統充氨操作規程、制冷系統除霜操作規程、制冷系統加/放油操作規程、速凍裝置操作規程(如系統中設置)、電氣安全操作規程、救護設施操作規程和交接班制度、設備維護保養制度等。
 
  (4)對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程應進行傳達、學習和培訓,并做相關記錄。
 
  (5)負責制冷運行的作業人員要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
 
  3、整改措施: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限期未整改或驗收不合格的,應取締關閉。
 
  (2)負責制冷運行的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或持證過期的,限期未整改或驗收不合格的,應取締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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