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
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市委五屆九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重慶提出的營造良好政治生態(tài),堅持“兩點”定位、“兩地”“兩高”目標,發(fā)揮“三個作用”和推動成渝地區(qū)雙城經濟圈建設等重要指示要求,將黨的領導貫徹到立法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確保立法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嚴格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確保立法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回應人民群眾關切期待。
二、加強重點領域立法
緊緊圍繞統(tǒng)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fā)展、服務成渝地區(qū)雙城經濟圈建設、推進城鄉(xiāng)基層治理制度創(chuàng)新和能力建設、推動長江經濟帶發(fā)展、促進鄉(xiāng)村振興等重大戰(zhàn)略部署加強制度供給。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強調查研究,聚焦制度空白,加強大數據、人工智能、無人駕駛等重點領域立法,創(chuàng)新新產業(yè)新業(yè)態(tài)監(jiān)管模式,著力解決改革發(fā)展中的矛盾和問題,切實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和前瞻性。
三、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
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嚴格執(zhí)行有關地方立法的法律法規(guī)和工作要求,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要充分開展立法調研,加強立法論證,切實掌握我市行政管理尤其是基層實際情況。要完善立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機制,充分利用網絡、走訪、座談等多種形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立法專家、科研院校,企業(yè)、行業(yè)協會,基層立法聯系點及社會公眾等方面意見建議。要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當前我市改革發(fā)展的重大疑難問題,全面研究解決問題的路徑方案,科學設計能夠有效解決我市實際問題、切實可行的制度規(guī)定。要提高審查質量,加強溝通協調和指導督促,力求立法草案科學合理、結構嚴謹、邏輯嚴密、內容詳實,制度措施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強。
四、嚴格落實工作責任?
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本部門、本系統(tǒng)的立法工作,強化責任落實,配齊配強立法力量,保障立法經費,切實保障立法項目高質高效推進。強化立法工作計劃的剛性約束,審議項目要嚴格按照立法工作計劃安排報請市政府審議;預備項目要加快推進立法進度,以調研報告為基礎,提出草案文本;調研項目要充分調查研究,提交調研報告。因工作需要確需調整的立法項目,應按照規(guī)定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將立法工作計劃執(zhí)行情況作為重要指標納入市級黨政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市司法局要加強統(tǒng)籌協調、工作指導、審查把關、督促推進,確保按期完成立法工作任務。
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按照要求,及時開展涉及疫情防控、“放管服”改革、民法典、長江流域保護等法規(guī)規(guī)章清理工作,涉及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修改、廢止的,要抓緊起草本部門負責的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廢止的決定草案,并按時報送市政府。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重慶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
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重點是:緊扣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工作安排,聚焦科技創(chuàng)新、國家安全、公共衛(wèi)生、生物安全、生態(tài)文明、防范風險、涉外法治、人工智能等重點領域立法,安排一批有針對性的立法項目。具體項目如下:
一、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65件)
(一)審議項目9件(制定5件,修訂4件)
序號 | 項目名稱 | 起草單位 | 起草單位送審時間 | 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時間 | 提請市人大初次審議時間 |
1 | 《重慶市科技創(chuàng)新促進條例(修訂)》 | 市科技局 | 3月 | 6月 | 7月 |
2 | 《重慶市大數據發(fā)展管理條例(制定)》 | 市大數據發(fā)展局 | 3月 | 8月 | 9月 |
3 | 《重慶市中醫(yī)藥條例(制定)》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3月 | 6月 | 7月 |
4 | 《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制定)》 | 市城市管理局 | 已報送 | 3月 | 5月 |
5 | 《重慶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制定)》 | 市公安局 | 2月 | 4月 | 5月 |
6 | 《重慶市地名管理條例(修訂)》 | 市民政局 | 已報送 | 4月 | 5月 |
7 |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修訂)》 | 市農業(yè)農村委 | 2月 | 6月 | 7月 |
8 | 《重慶市標準化條例(制定)》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2月 | 6月 | 7月 |
9 | 《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 | 市交通局 | 2月 | 6月 | 7月 |
(二)預備項目17件(制定12件,修訂5件)
序號 | 項目名稱 | 起草單位 |
1 | 《重慶市鄉(xiāng)村振興促進條例(制定)》 | 市農業(yè)農村委 |
2 | 《重慶市反間諜工作條例(制定)》 | 重慶市國安局 |
3 | 《重慶市養(yǎng)老服務條例(制定)》 | 市民政局 |
4 | 《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制定)》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委 |
5 | 《重慶市預算績效管理條例(制定)》 | 市財政局 |
6 | 《重慶市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制定)》 | 市交通局、中鐵成都局集團公司 |
7 | 《重慶市學前教育條例(制定)》 | 市教委 |
8 | 《重慶市軌道交通條例(修訂)》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委、市交通局 |
9 |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辦法(修訂)》 | 市農業(yè)農村委 |
10 | 《重慶市慈善條例(制定)》 | 市民政局 |
11 | 《重慶市軍事設施保護條例(制定)》 | 重慶警備區(qū)戰(zhàn)備建設局 |
12 | 《重慶市司法鑒定條例(修訂)》 | 市司法局 |
13 | 《重慶市城市供水節(jié)水管理條例(修訂)》 | 市城市管理局 |
14 | 《重慶市測繪地理信息條例(制定)》 | 市規(guī)劃自然資源局 |
15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修訂)》 | 市公安局 |
16 | 《重慶市養(yǎng)犬管理條例(制定)》 | 市公安局 |
17 | 《重慶市食鹽管理條例(制定)》 | 市經濟信息委 |
(三)調研項目39件(制定17件,修訂22件)
序號 | 項目名稱 | 起草單位 |
1 | 《重慶市審計監(jiān)督條例(修訂)》 | 市審計局 |
2 | 《重慶市鐵路條例(制定)》 | 市交通局 |
3 | 《重慶市文化產業(yè)促進條例(制定)》 | 市文化旅游委 |
4 |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修訂)》 | 市文化旅游委 |
5 | 《重慶市查禁賭博條例(修訂)》 | 市公安局 |
6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修訂)》 | 市公安局 |
7 | 《重慶市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條例(修訂)》 | 市人力社保局 |
8 | 《重慶市社區(qū)矯正條例(制定)》 | 市司法局 |
9 | 《重慶市地方金融條例(制定)》 | 市金融監(jiān)管局 |
10 | 《重慶市中小企業(yè)促進條例(修訂)》 | 市經濟信息委 |
11 | 《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修訂)》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12 | 《重慶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修訂)》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13 | 《重慶市消防條例(修訂)》 | 市消防救援總隊 |
14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修訂)》 | 市應急局 |
15 | 《重慶市蠶種管理條例(修訂)》 | 市商務委 |
16 | 《重慶市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修訂)》 | 市委臺辦 |
17 | 《重慶市反家庭暴力條例(制定)》 | 市婦聯 |
18 | 《重慶市預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條例(修訂)》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19 | 《重慶市醫(yī)療保障條例(制定)》 | 市醫(yī)保局 |
20 | 《重慶市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 | 市交通局 |
21 | 《重慶市郵政條例(修訂)》 | 市郵政管理局 |
22 | 《重慶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修訂)》 | 市城市管理局 |
23 | 《重慶市基層法律服務條例(修訂)》 | 市司法局 |
24 | 《重慶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制定)》 | 市發(fā)展改革委 |
25 | 《重慶市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條例(修訂)》 | 市發(fā)展改革委 |
26 | 《重慶市計量監(jiān)督管理條例(修訂)》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27 | 《重慶市招商投資促進條例(制定)》 | 市招商投資局 |
28 | 《重慶市居民委員會選舉條例(制定)》 | 市民政局 |
29 |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制定)》 | 市民政局 |
30 | 《重慶市應急管理條例(制定)》 | 市應急局 |
31 | 《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修訂)》 | 市林業(yè)局 |
32 | 《重慶市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條例(制定)》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33 | 《重慶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制定)》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市農業(yè)農村委 |
34 | 《重慶市退役軍人保障條例》(制定) |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35 |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修訂)》 |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管局 |
36 | 《重慶市野生動物保護規(guī)定(修訂)》 | 市林業(yè)局 |
37 | 《重慶市城鎮(zhèn)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制定)》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委 |
38 | 《重慶市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制定)》 | 市發(fā)展改革委 |
39 | 《重慶市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條例(修訂)》 | 市司法局 |
二、政府規(guī)章(29件)
(一)審議項目9件(制定2件,修訂7件)
序號 | 項目名稱 | 起草單位 | 起草單位送審時間 | 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時間 |
1 | 《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修訂)》 | 市規(guī)劃自然資源局 | 已報送 | 2月 |
2 | 《重慶市醫(yī)療保障基金監(jiān)督管理辦法(制定)》 | 市醫(yī)保局 | 已報送 | 6月 |
3 | 《重慶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修訂)》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委 | 1月 | 6月 |
4 | 《重慶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實施辦法(修訂)》 | 市城市管理局 | 1月 | 6月 |
5 | 《重慶市行政立法基本規(guī)范(試行)(修訂)》 | 市司法局 | 6月 | 10月 |
6 | 《重慶市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與管理規(guī)定(制定)》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委、市殘聯 | 4月 | 10月 |
7 | 《重慶市物業(yè)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委 | 4月 | 10月 |
8 | 《重慶市消防設施管理規(guī)定(修訂)》 | 市消防救援總隊 | 6月 | 12月 |
9 | 《重慶市政府規(guī)章立法后評估辦法(修訂)》 | 市司法局 | 8月 | 12月 |
(二)預備項目10件(制定4件,修訂6件)
序號 | 項目名稱 | 起草單位 |
1 | 《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 市教委 |
2 | 《重慶市地震預警管理規(guī)定(制定)》 | 市地震局 |
3 | 《重慶市學生申訴辦法(修訂)》 | 市教委 |
4 | 《重慶市國有土地儲備整治管理辦法(修訂)》 | 市規(guī)劃自然資源局 |
5 | 《重慶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制定)》 | 市應急局 |
6 | 《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guī)定(修訂)》 | 市地震局 |
7 | 《重慶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制定)》 | 市公安局 |
8 | 《重慶市長江流域禁捕管理辦法(制定)》 | 市農業(yè)農村委 |
9 | 《重慶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修訂)》 | 市經濟信息委 |
10 | 《重慶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修訂)》 | 市交通局 |
(三)調研項目10件(制定6件,修訂4件)
序號 | 項目名稱 | 起草單位 |
1 | 《重慶市文化和旅游市場監(jiān)管辦法(制定)》 | 市文化旅游委 |
2 | 《重慶市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辦法(制定)》 | 市殘聯 |
3 | 《重慶市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定)》 | 市消防救援總隊 |
4 | 《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征收管理辦法(修訂)》 | 市城市管理局 |
5 | 《重慶市行政執(zhí)法基本規(guī)范(修訂)》 | 市司法局 |
6 | 《重慶市行政執(zhí)法人員管理辦法(修訂)》 | 市司法局 |
7 | 《重慶市天然氣使用及設施安全管理辦法(修訂)》 | 市經濟信息委 |
8 | 《重慶市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guī)定(制定)》 | 市政府外辦 |
9 | 《重慶市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制定)》 | 市發(fā)展改革委 |
10 | 《重慶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修訂)》 | 市消防救援總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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