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查了《淮北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淮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淮北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條例
(2020年6月24日淮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規范
第三章 許可與備案
第四章 管理與維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維護市容環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規劃、設置、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建(構)筑物、交通工具等載體的外部空間,城市道路以及各類公共場地發布的各種形式的商業廣告、公益廣告。
本條例所稱牌匾標識,是指在辦公、經營場所設置的帶有名稱、字號、標志等內容的標識。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工作的領導。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做好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縣(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工作。
縣(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應急管理、氣象、水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廣告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經營活動,提高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計和設置水平。
第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信息管理平臺,納入智慧城市管理,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和有關管理部門查詢和監督,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 規劃與規范
第八條 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規劃、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技術規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明確禁設區、控設區以及相應的管理要求。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在合理位置規劃不低于總量百分之二十的公益廣告位。
第九條 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規劃編制詳細規劃,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城市容貌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妨礙交通和損害城市容貌。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四)利用建筑物頂部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
(五)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六)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益廣告的設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設置牌匾標識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牌匾標識詳細規劃和技術規范要求,與建筑物的建筑風格相統一,與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二)牌匾標識設置人應當在登記注冊地址、合法經營場所設置牌匾標識;
(三)重點區域、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牌匾標識應當由城市管理部門結合建筑風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統一規劃,體現特色風貌;
(四)一個單位或者經營戶一般只能設置一個牌匾標識,有多個臨街立面的,每個臨街立面可以設置一個;
(五)禁止利用建(構)筑物樓頂設置非鏤空牌匾標識。
第十三條 利用公共場地、市政公用設施、公路用地等市政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交易方式確定中標人或者受讓人。
第三章 許可與備案
第十四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審批不得設置。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
本條例所稱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是指任一邊長四米以上或者面積十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五條 因舉辦文化、旅游、體育等活動或者商品交易、產品展銷、節日慶典等需要設置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設置要求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應當載明戶外廣告的設置人、位置、數量、形式、規格、許可期限以及類別(商業廣告、公益廣告、臨時戶外廣告)等內容。
第十七條 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照設置規劃、詳細規劃、技術規范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設置。
設置人應當在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竣工之日起十日內,將具體位置、設置效果圖及其聯系方式等報縣(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經批準設置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設置。逾期不設置的,視為自行放棄設置權。
第十九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不超過三年。設置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審批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每次續期不得超過一年,累計續期不得超過兩次。期滿后不再設置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準的,設置人應當于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并恢復原狀。
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不得超過活動截止日期,且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戶外商業廣告設施上發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公益廣告。
第二十一條 牌匾標識設置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建(構)筑物臨街立面上設置牌匾標識。
牌匾標識設置人應當在設置完成后十日內向縣(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設置位置、規格、形式變更的,設置人應當重新備案。
第二十二條 設置人搬遷、變更、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在五日內自行拆除原設置的牌匾標識。
設置人未履行前款義務的,由牌匾標識附著建(構)筑物、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拆除。
第二十三條 利用牌匾標識推介商品及服務的,按照戶外廣告設置相關規定管理。
第四章 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健康、誠信,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發布低俗、不雅內容;用語用字、標點符號、數字、計量單位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戶外廣告發布內容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維護、管理由設置人負責,并承擔安全檢測和檢查責任。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安全。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
遇有可能發生暴雨(雪)、大風等災害性天氣時,設置人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以及高層建筑物頂部的鏤空牌匾標識,設置人應當每年進行安全檢測,并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安全檢測報告。未經檢測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七條 因規劃調整或者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設置有效期未滿的戶外廣告,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要求拆除戶外廣告。對戶外廣告設置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并由原審批機關依法撤回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違法違規設置的戶外廣告,其設置人無法確認或者無法聯系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在媒體和設置現場對該戶外廣告相關情況以及擬采取的管理措施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后,戶外廣告仍無人認領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拆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牌匾標識設置不符合詳細規劃和技術規范要求的;
(二)利用建(構)筑物樓頂設置非鏤空牌匾標識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影響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未依照設置規劃、詳細規劃、技術規范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設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屆滿后,設置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設置人未履行相關維護管理責任,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未及時維修或者更新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進行安全檢測并提交年度安全檢測報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淮北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條例
(2020年6月24日淮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規范
第三章 許可與備案
第四章 管理與維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維護市容環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規劃、設置、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建(構)筑物、交通工具等載體的外部空間,城市道路以及各類公共場地發布的各種形式的商業廣告、公益廣告。
本條例所稱牌匾標識,是指在辦公、經營場所設置的帶有名稱、字號、標志等內容的標識。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工作的領導。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做好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縣(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工作。
縣(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應急管理、氣象、水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廣告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經營活動,提高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計和設置水平。
第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信息管理平臺,納入智慧城市管理,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和有關管理部門查詢和監督,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 規劃與規范
第八條 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規劃、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技術規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明確禁設區、控設區以及相應的管理要求。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在合理位置規劃不低于總量百分之二十的公益廣告位。
第九條 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規劃編制詳細規劃,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城市容貌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妨礙交通和損害城市容貌。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四)利用建筑物頂部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
(五)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六)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益廣告的設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設置牌匾標識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牌匾標識詳細規劃和技術規范要求,與建筑物的建筑風格相統一,與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二)牌匾標識設置人應當在登記注冊地址、合法經營場所設置牌匾標識;
(三)重點區域、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牌匾標識應當由城市管理部門結合建筑風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統一規劃,體現特色風貌;
(四)一個單位或者經營戶一般只能設置一個牌匾標識,有多個臨街立面的,每個臨街立面可以設置一個;
(五)禁止利用建(構)筑物樓頂設置非鏤空牌匾標識。
第十三條 利用公共場地、市政公用設施、公路用地等市政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交易方式確定中標人或者受讓人。
第三章 許可與備案
第十四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審批不得設置。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
本條例所稱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是指任一邊長四米以上或者面積十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五條 因舉辦文化、旅游、體育等活動或者商品交易、產品展銷、節日慶典等需要設置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設置要求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應當載明戶外廣告的設置人、位置、數量、形式、規格、許可期限以及類別(商業廣告、公益廣告、臨時戶外廣告)等內容。
第十七條 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照設置規劃、詳細規劃、技術規范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設置。
設置人應當在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竣工之日起十日內,將具體位置、設置效果圖及其聯系方式等報縣(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經批準設置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設置。逾期不設置的,視為自行放棄設置權。
第十九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不超過三年。設置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審批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每次續期不得超過一年,累計續期不得超過兩次。期滿后不再設置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準的,設置人應當于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并恢復原狀。
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不得超過活動截止日期,且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戶外商業廣告設施上發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公益廣告。
第二十一條 牌匾標識設置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建(構)筑物臨街立面上設置牌匾標識。
牌匾標識設置人應當在設置完成后十日內向縣(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設置位置、規格、形式變更的,設置人應當重新備案。
第二十二條 設置人搬遷、變更、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在五日內自行拆除原設置的牌匾標識。
設置人未履行前款義務的,由牌匾標識附著建(構)筑物、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拆除。
第二十三條 利用牌匾標識推介商品及服務的,按照戶外廣告設置相關規定管理。
第四章 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健康、誠信,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發布低俗、不雅內容;用語用字、標點符號、數字、計量單位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戶外廣告發布內容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維護、管理由設置人負責,并承擔安全檢測和檢查責任。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安全。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
遇有可能發生暴雨(雪)、大風等災害性天氣時,設置人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以及高層建筑物頂部的鏤空牌匾標識,設置人應當每年進行安全檢測,并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安全檢測報告。未經檢測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七條 因規劃調整或者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設置有效期未滿的戶外廣告,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要求拆除戶外廣告。對戶外廣告設置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并由原審批機關依法撤回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違法違規設置的戶外廣告,其設置人無法確認或者無法聯系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在媒體和設置現場對該戶外廣告相關情況以及擬采取的管理措施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后,戶外廣告仍無人認領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拆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牌匾標識設置不符合詳細規劃和技術規范要求的;
(二)利用建(構)筑物樓頂設置非鏤空牌匾標識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影響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未依照設置規劃、詳細規劃、技術規范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設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屆滿后,設置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設置人未履行相關維護管理責任,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未及時維修或者更新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進行安全檢測并提交年度安全檢測報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