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縣安全監管局:
現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暫行辦法》(安監總廳應急〔2014〕95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貫徹實施意見,請一并落實。
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指導和監督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權、委托成立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以下統稱事故調查組),分級負責所調查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授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及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4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交通事故、工礦商貿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設區的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調查組負責死亡3人以上7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人的水上交通事故、工礦商貿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調查組負責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對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委托事故單位進行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事故單位要及時上報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書面報告。
根據《辦法》要求,上級安全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組協助下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開展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三、各級事故調查組要設立應急處置評估小組,專職負責對事故單位和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
應急處置評估小組組長一般由本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人員擔任,根據需要,應急處置評估小組可聘請本級或上級安全生產專家庫相關專家參加評估工作。
參加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相關專家一般不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如確有需要,經應急處置評估小組報事故調查組組長批準后,方可參加。
四、應急處置評估小組要根據事故單位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提供的事故應急處置報告和現場收集的有關事故應急處置材料,分別對事故單位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并向事故調查組提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報告。
五、應急處置評估組對事故單位的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應急響應情況,包括事故基本情況、信息報送情況;.
(二)先期處置情況,包括自救情況、控制危險源情況、防范次生災害發生情況;
(三)現場處置方案有效性的評估;
(四)應急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及完善性評估;
(五)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情況;
(六)應急預案的編制、培訓、演練、修訂及執行情況;
(七)企業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人員、裝備、物資儲備及培訓和資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實情況。
六、應急處置評估組對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準備情況,包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建設和人員配備情況;
(二)應急響應情況,包括事故發生后信息接收、流轉與報送情況、相關職能部門協調聯動情況;
(三)指揮救援情況,包括應急救援隊伍和裝備資源調動情況、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情況;
(四)應急處置措施執行情況,包括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工作情況、應急資源保障情況、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擴大采取的措施情況、防控環境影響措施執行情況;
(五)現場管理和信息發布情況。
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客觀、公正。八、各市(省直管縣)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對本轄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情況進行總結,并收集典型案例,分別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報送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安徽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6日
附件:關于貫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
現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暫行辦法》(安監總廳應急〔2014〕95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貫徹實施意見,請一并落實。
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指導和監督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權、委托成立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以下統稱事故調查組),分級負責所調查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授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及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4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交通事故、工礦商貿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設區的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調查組負責死亡3人以上7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人的水上交通事故、工礦商貿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調查組負責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對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委托事故單位進行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事故單位要及時上報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書面報告。
根據《辦法》要求,上級安全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組協助下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開展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三、各級事故調查組要設立應急處置評估小組,專職負責對事故單位和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
應急處置評估小組組長一般由本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人員擔任,根據需要,應急處置評估小組可聘請本級或上級安全生產專家庫相關專家參加評估工作。
參加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相關專家一般不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如確有需要,經應急處置評估小組報事故調查組組長批準后,方可參加。
四、應急處置評估小組要根據事故單位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提供的事故應急處置報告和現場收集的有關事故應急處置材料,分別對事故單位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并向事故調查組提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報告。
五、應急處置評估組對事故單位的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應急響應情況,包括事故基本情況、信息報送情況;.
(二)先期處置情況,包括自救情況、控制危險源情況、防范次生災害發生情況;
(三)現場處置方案有效性的評估;
(四)應急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及完善性評估;
(五)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情況;
(六)應急預案的編制、培訓、演練、修訂及執行情況;
(七)企業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人員、裝備、物資儲備及培訓和資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實情況。
六、應急處置評估組對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準備情況,包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建設和人員配備情況;
(二)應急響應情況,包括事故發生后信息接收、流轉與報送情況、相關職能部門協調聯動情況;
(三)指揮救援情況,包括應急救援隊伍和裝備資源調動情況、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情況;
(四)應急處置措施執行情況,包括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工作情況、應急資源保障情況、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擴大采取的措施情況、防控環境影響措施執行情況;
(五)現場管理和信息發布情況。
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客觀、公正。八、各市(省直管縣)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對本轄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情況進行總結,并收集典型案例,分別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報送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安徽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