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關工業園區管委會,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按照國務院安委會安排部署,省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制定了《全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方案》《青海省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細化工作措施,抓好貫徹落實。
青海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9月25日
全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
安全集中整治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全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結合我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工作實際,提出如下落實措施:
一、工作目標
圍繞“人、車、路、貨、企”等關鍵要素和環節,集中排查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掛靠經營”、人員“無證上崗”和車輛不符合國家規定上路運行等問題,依法嚴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市場準入,完善違法違規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企業市場退出機制,暢通跨地區、跨部門間信息協同共享渠道,強化信息化科技手段運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整治任務
(一)嚴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從業資質資格管理。
1.全面排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準入情況。對現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車輛進行全面摸排清理,全面清理以“掛靠經營”形式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著重排查清理以運輸強酸、強堿、爆炸及劇毒的危險化學品車輛車型、底盤結構、運輸包裝、運輸裝備及裝備附件防護不符合要求和未按企業名義購置車輛(購車合同、購車發票購車人與企業名稱不一致)、車輛登記證書和車輛行駛證車輛所有人與企業名稱不一致、未以企業名義簽訂運輸合同、未以企業名義結算運輸費用等以“掛靠運營”形式從事危險化學品的道路運輸行為。并持續加強執法監管力度,依法取締不具備資質條件的企業、單位、個人及車輛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行為,強化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督促企業鞏固和保持營運資質、安全生產條件,引導企業加強管理、保障安全、誠信經營、優質服務。(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部門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排查整改,2021年底前消除“掛靠經營”現象)
2.全面核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加強路檢路查、入企核查力度,全面核查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持證情況,嚴肅查處從業人員無證件,使用失效、變造、偽造證件等違法行為,并嚴肅追究企業相關責任。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對相關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化學品性質、危害特征、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等教育培訓,有效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緊急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確保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相關作業技能。(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部門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核查整改,2021年3月底前消除“無證上崗”現象)
3.全面檢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維護、檢測、使用、管理等制度落實情況。依法查處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檢測不合格、車輛技術等級不達標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查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未按規定前往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維修企業進行維修、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未建立或未按要求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和車輛技術管理檔案,以及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違法行為。督促企業按照承運危險化學品物理特性對車輛阻燃導靜電、排氣系統隔熱保護、排氣火花熄滅、導線過熱保護等關鍵部位進行合法改裝,確保制度落到實處。(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部門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檢查整改)
4.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退出機制。嚴格落實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評估導則,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評估和經營資質條件保持的執法監管,對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和企業上一年度質量信譽等級為B級或上兩年度連續考核為A級經整改后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依法吊銷相應的營運資質。(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部門、公安、市場監督等部門落實,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關機制)
(二)提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保障水平。
5.強化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保障技術應用。督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嚴格貫徹執行《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一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19)《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20300—2018)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安全標準,嚴格執行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等有關壓力容器運輸危險化學品技術要求,嚴格落實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相關安全技術條件,進一步提升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保障。按照重點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相關規定要求,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動態安全監管,督促落實企業監控主體責任,嚴格對車輛運行狀態、貨品安全狀態、行進線路等進行監控,嚴禁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不按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駕駛行為。并開展車輛動態監控指標考核,將考核結果、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電子運單使用情況等納入企業質量信譽、企業安全評估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內容,作為運輸企業車輛審驗和新增運力等業務管理的重要依據。積極推廣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防碰撞裝置、槽車罐體防損鋼架、智能監控報警裝置等。(省交通運輸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落實,2021年6月底前確保現有成熟的安全保障技術應用到位)
(三)規范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安全管控。
6.嚴格危險化學品托運、裝載(充裝)等環節安全管控。強化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包裝且在外包裝設置標志,向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說明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按照規定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履行對托運人相關注意事項的告知義務,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并對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和委托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等相關信息予以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督導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建立裝貨查驗制度,嚴格落實做到“五必查”(車輛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和營運證;駕駛人、押運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資質證件;運輸車輛等是否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所裝載的危險貨物是否與運單載明的相一致;所充裝的危險貨物是否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及超過車輛核定載荷裝載或者超過容器核定壓力充裝危險化學品等違法違規行為,嚴禁裝載、充裝環節把關不嚴縱容違規運輸。(省交通運輸廳、應急管理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應急管理部門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一輪排查)
7.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運行安全監管。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及其車輛、從業人員道路運輸事故和違法違規記錄進行摸排統計,將企業及其車輛發生的道路運輸事故及違法違規記錄納入質量信譽考核內容并加大分值占比,對從業人員發生的道路運輸事故及違法違規記錄納入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內容,運輸車輛及個人年內累計發生3次及以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年內累計10%及以上所屬從業人員及運輸車輛發生道路運輸事故及違法違規記錄的,取消其營運資格,并納入行業“黑名單”管理,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車輛及人員不得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納入“黑名單”管理后累計2年內未發生道路運輸事故及違法違規記錄的,恢復其信譽并予以準入市場。嚴肅查處超載、超速、疲勞駕駛、非法異地經營等突出違法違規行為,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相關證照、資質。梳理近年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及違法違規行為多發路段,匯總形成道路運輸事故及違法違規行為多發路段風險隱患管理清單,指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采取對險峻路段、重點水源地路段、事故多發路段繞行、強化運行監控、安全警示等手段,有效降低行車風險。加強危險貨物運輸電子運單制度應用,強化企業對所屬人員及車輛、運輸貨物、托運方、起訖地點、運輸路線信息監管,提升運輸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指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在具備條件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做好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指定位置臨時停放的引導工作,鼓勵各地人民政府規范建設、管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省交通運輸廳、公安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一輪排查)
8.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路線安全風險隱患防控。交通運輸部門要督導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定期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線路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和隱患治理的長效機制,聯合相關部門積極開展危險化學品運輸途徑線路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對排查的事故多發路段和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農村公路,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對排查的事故多發路段和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國省干線、高速公路,要及時告知該路段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并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隱患建議;對道路損毀、交通設施損毀或滅失的,及時設置警示標示并修復。(省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部門部門落實,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輪排查并持續開展)
(四)構建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全鏈條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9.建立部門協同監管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嚴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發管理,定期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情況進行考核,依法加強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的監督檢查,強化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監管;公安機關要嚴格劇毒化學品等道路運輸通行證核發管理,做好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秩序管理;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環節的監管,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充裝查驗、核準、記錄等管理制度規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強化執法,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及常壓罐式車輛罐體質量違法行為和常壓罐式車輛罐體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合格證書的行為;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協作機制,暢通執法信息和違法案件移交渠道,開展聯勤聯動聯合執法工作,對發現危險化學品托運、承運或者裝載過程中存在重大隱患,有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要責令其立即停止作業并消除隱患。(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落實,2021年3月底前建立相關機制)
10.暢通跨地區、跨部門間信息協同共享渠道。通過建立監管信息通報機制、健全完善信息系統對接等方式,實現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等經營企企業登記信息,與電子運單監管信息、道路運政管理信息、動態監控聯網聯控信息、罐體檢驗信息等數據有機融合,實現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一張網”,地區、部門共享聯動。通過交叉比對,打造數據閉環,形成監管合力。(省應急管理廳、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落實,2021年6月底前暢通信息共享渠道)
11.健全完善違法違規行為聯合懲戒機制。會同相關部門逐步探索建立各部門執法信息互聯互通共享機制,并將相關執法信息納入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違法失信人誠信懲戒機制,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違法違規“黑名單”管理制度。
(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落實,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關機制)
12.強化行業安全監管信息化應用。建成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系統,并實現與“兩客一危”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高速公路收費管理系統的數據共享和業務聯動。推廣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裝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逐步完成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等企業信息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監管系統對接,形成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全鏈條閉環監管機制。建成省交通運輸安全監管監察系統,分級建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領域重大風險和重大隱患數據庫,推進“互聯網+監管”,模式,強化規范監管、精準精細監管。(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落實,2020年11月底前建成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系統,2020年底前實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全部安裝智能視屏監控報警裝置,2021年6月底前建成交通運輸安全監管監察系統)
三、時間安排
集中整治自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排查整治階段(2020年9月至10月)。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摸排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情況,梳理存在的安全風險和隱患,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整治安全隱患,并建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生產、儲存經營企業排查臺賬、安全風險臺賬、隱患臺賬、整改臺賬和違法違規行為查處臺賬等基本臺賬,確保集中整治工作扎實推進、清晰明確,重大安全風險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隱患整改到位、違法違規行為懲處到位。
(二)集中攻堅階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持續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高壓打擊態勢,對前期發現的問題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確保違法行為不反彈、隱患徹底整改到位。同步推進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措施、長效機制建設和信息系統建設,特別是整治過程中發現的難點問題和重點任務,通過聯席專題部署、現場推進、專項攻堅等措施全力推進,逐一解決。
(三)完善鞏固階段(2021年5月至7月)。在前期集中整治和攻堅的基礎上,融入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總結整治經驗做法,深入查找問題不足,完善監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長效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總結集中整治工作落實情況,于2021年7月底前形成書面報告報送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聯 系 人:慈海龍
聯系電話:0971-6186610,6114443(傳真)
青海省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方案
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開展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的統一安排部署,為深刻吸取2019年下半年以來廣西玉林蘭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15”較大爆炸、江蘇連云港贛榆區宏興研磨材料有限公司“4·21”火災、河南許昌長葛市廢舊廠房“5·26”較大爆燃等多起涉及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非法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的事故教訓,扎實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深入開展,全面徹底排查安全風險隱患,有效杜絕涉及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活動,堅決遏制事故發生。省安委會辦公室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為期一年的非法違法生產、儲存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及使用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非法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窩點(以下統稱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樹牢安全發展理念,結合全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按照“地毯式、全覆蓋”的工作要求,全面排查、嚴厲打擊、系統整治非法違法“小化工”。通過專項整治,查清當前全省非法違法“小化工”底數, 分門別類建立清單臺賬,集中整治一批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嚴厲打擊一批突出非法違法行為、停產整頓一批拒不整改隱患的企業、關閉取締一批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依法懲處一批非法違法相關責任人,堅持標本兼治,及時徹底消除隱患,有效防范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發生。同時,建立健全常態化聯動監管機制,有效防止非法違法“小化工”死灰復燃,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化工行業安全、高質量發展。
二、排查整治范圍
全省所有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重點是閑置、廢棄、關停企業的廠房(倉庫)以及廢棄養殖場、閑置民房、偏僻地點等場所部位非法儲存、加工、銷售危險化學品的窩點。
三、整治任務
(一)全面摸排非法違法“小化工”。嚴格落實地方各級政府、各園區管委會的屬地責任和鄉鎮(街道)、村莊(社區)的排查責任,堅持問題導向,強化組織領導,細化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職責,做好“全轄區、拉網式”摸排工作。突出閑置、廢棄、關停企業的廠房(倉庫)以及廢棄養殖場、閑置民房、偏僻地點等場所部位,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訪、突擊檢查、交叉檢查等多種方式,逐村、逐戶、逐企“過篩子”。徹底排查本轄區內是否存在現有化工企業超許可范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是否存在非化工企業未經許可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是否存在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小企業、小作坊、黑窩點;是否存在以掛靠、租賃或“廠中廠”等方式非法違法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或個人;確保摸清情況、查清底數。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督促開展轄區縣、鄉、村三級摸排檢查工作,檢查情況由縣鄉村三級行政負責人簽字確認后統一匯總備查。
(二)從嚴從快打擊非法違法行為。要根據排查結果,建立健全非法違法“小化工”清單臺賬,研究制定針對性措施,分類處置、嚴厲打擊。一是對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超許可范圍生產、儲存的,責令立即停產整頓,限期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二是對非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未經許可或未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從事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責令立即停產,封閉非法生產裝置及所在區域,限期拆除非法生產裝置。特別要關注一些冠以“生物”“新材料”“科技”等類的企業巧立名目逃避監管,違規建有化工裝置、使用危險化學品、實際生產經營活動與備案不一致的情況。三是對無證無照、證照不全的非法違法“小化工”,或者以掛靠、租賃或“廠中廠”等方式非法違法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或個人,立即依法責令停止生產,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三)強化各有關部門監管責任落實。一是公安部門重點負責危險化學品企業劇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監管,檢查非法違法生產、經營、使用、儲存易制毒、劇毒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窩點和個人。嚴厲打擊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車輛較長時間停車未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未按照公安機關批準的指定路線、時間運輸劇毒、易制爆化學品的行為。二是交通部門重點負責對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加強常壓液體危險貨物充裝、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嚴格落實相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三是應急管理部門重點負責檢查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經營行為的合法合規性情況,打擊整治證照不全、安全條件不滿足基本要求等情況。四是市場監管部門重點要依法查處無營業執照,應取得安全許可而未取得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的企業;查處危險化學品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排查偽造、涂改、出租、出售、轉讓營業執照,以及從事未經安全許可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等非法行為;負責危險化學品企業特種設備、可燃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備的檢驗檢測工作,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依法打擊無證生產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目錄危險化學品及包裝物、容器的行為,依法打擊非法制造移動式壓力容器行為。五是消防部門重點負責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消防工作進行排查整治,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企業依法嚴肅處理并督促整改。六是生態環境部門主要負責危險化學品企業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安全的排查整治,對企業環保設施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重點檢查。七是工信部門重點排查不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屬于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生產經營裝置,并堅決予以打擊整治。八是供電企業要配合實施對非法違規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企業的斷電措施,同時協助有關部門對企業生產性用電情況進行監控。九是市州各級人民政府要鼓勵群眾舉報隱匿在城鄉結合部的氣體非法倒裝窩點,組織相關部門堅決查封、扣押非法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對涉嫌違法當事人依法依規給予行政拘留等強制措施,嚴厲懲處違法違規行為。
(四)嚴肅追責問責確保整治取得實效。堅持邊排查、邊整治、邊問責,確保專項整治取得實效。一是對超許可范圍生產、未經許可從事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二是對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非法違法從事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處罰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三是對違法出租場所、設備的企業或個人,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四是對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并充分發揮問責的警示震懾作用,及時依法公開問責結果。
(五)建立健全常態化聯動監管機制。以此次專項整治為契機,充分利用大數據、網格化、社會監督等多種手段,建立健全打擊非法違法“小化工”常態化聯動監管機制,定期研判、打擊清理。一是充分發揮大數據的支撐作用,應用化工企業和疑似化工企業的市場主體清單、動力電用戶或短期內用電量激增的用戶清單、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異常軌跡等大數據,進行初步排查。二是充分發揮網格化的功能作用,借助社會綜治網格功能,建立健全應急網格功能,借助無人機等科技手段,對網格內疑似“小化工”的單位進行精準排查。三是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重要推動作用,公布舉報電話,建立舉報受理、核查、獎勵等工作制度,形成社會廣泛參與、共同打擊非法違法“小化工”的良好氛圍。
三、時間安排
從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0年9月)。充分利用電視、網絡、報紙等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動員,講清非法違法“小化工”的嚴重危害,講明從事非法違法“小化工”生產的嚴重法律后果。地方各級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深入動員、層層落實,抓緊制訂本地、本系統具體實施方案,并對本地、本系統專項行動和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全面部署。
(二)排查整治階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地方各級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實際建立工作機制,明確任務、壓實責任,對轄區內的合法企業采取列表排查、逐個過關的方式,對轄區非法企業采取逐村逐戶、全覆蓋方式進行全面徹底的排查摸底,不遺漏任何一個企業、一處死角、一個隱患。同時,各行業部門要將排查情況進行分類匯總統計并報省安委會辦公室。對存在事故隱患的,要落實事故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制定取締、關閉、轉產、搬遷方案,并成立專門工作小組組織實施;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采取停產、停業措施,并實行所在地政府掛牌督辦,未按時完成整改的要限期關閉;對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企業,限期整改存在的隱患和問題,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產并依法依規進行上限處罰,直至關閉。
(三)鞏固提升階段(2021年5月至7月)。對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復查驗收,重點檢查隱患整改到位情況、搬遷方案制定情況、關閉取締情況等,確保企業完成整治目標任務。認真總結專項整治經驗做法,深入查找問題不足,完善監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長效機制,并全面總結工作落實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包括非法違法“小化工”清單)于2021年7月10日前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堅持守土有責,由政府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實施,將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作為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領導機構和工作專班的重要專題,統籌考慮,一并部署,深入開展,務求實效。
(二)有力有序推進。要緊密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將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部門、具體人員,倒排工期,把握好時間節點,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扎實做好各項工作落實。
(三)強化督促考核。要強化對專項整治的督促考核,對因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造成底數不清、整治不力、取締不堅決的,要依法依紀嚴肅問責,推動各項任務如期完成。
請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關工業園區管委會,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每月10日前向省安委會辦公室報送上月工作進展情況。重要問題、重大工作進展可隨時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將持續跟蹤調度專項整治工作,及時總結宣傳經驗做法,并適時組織督導檢查。對工作進展遲緩、工作不力的地區將通報批評、公開曝光。
聯 系 人:張得良
聯系電話:0971-6151609,6136079(傳真)
電子郵箱:qhwhzz@163.com
按照國務院安委會安排部署,省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制定了《全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方案》《青海省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細化工作措施,抓好貫徹落實。
青海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9月25日
全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
安全集中整治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全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結合我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工作實際,提出如下落實措施:
一、工作目標
圍繞“人、車、路、貨、企”等關鍵要素和環節,集中排查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掛靠經營”、人員“無證上崗”和車輛不符合國家規定上路運行等問題,依法嚴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市場準入,完善違法違規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企業市場退出機制,暢通跨地區、跨部門間信息協同共享渠道,強化信息化科技手段運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整治任務
(一)嚴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從業資質資格管理。
1.全面排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準入情況。對現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車輛進行全面摸排清理,全面清理以“掛靠經營”形式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著重排查清理以運輸強酸、強堿、爆炸及劇毒的危險化學品車輛車型、底盤結構、運輸包裝、運輸裝備及裝備附件防護不符合要求和未按企業名義購置車輛(購車合同、購車發票購車人與企業名稱不一致)、車輛登記證書和車輛行駛證車輛所有人與企業名稱不一致、未以企業名義簽訂運輸合同、未以企業名義結算運輸費用等以“掛靠運營”形式從事危險化學品的道路運輸行為。并持續加強執法監管力度,依法取締不具備資質條件的企業、單位、個人及車輛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行為,強化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督促企業鞏固和保持營運資質、安全生產條件,引導企業加強管理、保障安全、誠信經營、優質服務。(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部門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排查整改,2021年底前消除“掛靠經營”現象)
2.全面核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加強路檢路查、入企核查力度,全面核查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持證情況,嚴肅查處從業人員無證件,使用失效、變造、偽造證件等違法行為,并嚴肅追究企業相關責任。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對相關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化學品性質、危害特征、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等教育培訓,有效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緊急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確保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相關作業技能。(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部門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核查整改,2021年3月底前消除“無證上崗”現象)
3.全面檢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維護、檢測、使用、管理等制度落實情況。依法查處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檢測不合格、車輛技術等級不達標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查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未按規定前往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維修企業進行維修、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未建立或未按要求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和車輛技術管理檔案,以及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違法行為。督促企業按照承運危險化學品物理特性對車輛阻燃導靜電、排氣系統隔熱保護、排氣火花熄滅、導線過熱保護等關鍵部位進行合法改裝,確保制度落到實處。(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部門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檢查整改)
4.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退出機制。嚴格落實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評估導則,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評估和經營資質條件保持的執法監管,對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和企業上一年度質量信譽等級為B級或上兩年度連續考核為A級經整改后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依法吊銷相應的營運資質。(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部門、公安、市場監督等部門落實,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關機制)
(二)提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保障水平。
5.強化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保障技術應用。督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嚴格貫徹執行《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一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19)《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20300—2018)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安全標準,嚴格執行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等有關壓力容器運輸危險化學品技術要求,嚴格落實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相關安全技術條件,進一步提升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保障。按照重點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相關規定要求,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動態安全監管,督促落實企業監控主體責任,嚴格對車輛運行狀態、貨品安全狀態、行進線路等進行監控,嚴禁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不按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駕駛行為。并開展車輛動態監控指標考核,將考核結果、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電子運單使用情況等納入企業質量信譽、企業安全評估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內容,作為運輸企業車輛審驗和新增運力等業務管理的重要依據。積極推廣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防碰撞裝置、槽車罐體防損鋼架、智能監控報警裝置等。(省交通運輸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落實,2021年6月底前確保現有成熟的安全保障技術應用到位)
(三)規范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安全管控。
6.嚴格危險化學品托運、裝載(充裝)等環節安全管控。強化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包裝且在外包裝設置標志,向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說明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按照規定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履行對托運人相關注意事項的告知義務,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并對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和委托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等相關信息予以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督導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建立裝貨查驗制度,嚴格落實做到“五必查”(車輛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和營運證;駕駛人、押運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資質證件;運輸車輛等是否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所裝載的危險貨物是否與運單載明的相一致;所充裝的危險貨物是否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及超過車輛核定載荷裝載或者超過容器核定壓力充裝危險化學品等違法違規行為,嚴禁裝載、充裝環節把關不嚴縱容違規運輸。(省交通運輸廳、應急管理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應急管理部門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一輪排查)
7.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運行安全監管。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及其車輛、從業人員道路運輸事故和違法違規記錄進行摸排統計,將企業及其車輛發生的道路運輸事故及違法違規記錄納入質量信譽考核內容并加大分值占比,對從業人員發生的道路運輸事故及違法違規記錄納入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內容,運輸車輛及個人年內累計發生3次及以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年內累計10%及以上所屬從業人員及運輸車輛發生道路運輸事故及違法違規記錄的,取消其營運資格,并納入行業“黑名單”管理,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車輛及人員不得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納入“黑名單”管理后累計2年內未發生道路運輸事故及違法違規記錄的,恢復其信譽并予以準入市場。嚴肅查處超載、超速、疲勞駕駛、非法異地經營等突出違法違規行為,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相關證照、資質。梳理近年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及違法違規行為多發路段,匯總形成道路運輸事故及違法違規行為多發路段風險隱患管理清單,指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采取對險峻路段、重點水源地路段、事故多發路段繞行、強化運行監控、安全警示等手段,有效降低行車風險。加強危險貨物運輸電子運單制度應用,強化企業對所屬人員及車輛、運輸貨物、托運方、起訖地點、運輸路線信息監管,提升運輸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指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在具備條件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做好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指定位置臨時停放的引導工作,鼓勵各地人民政府規范建設、管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省交通運輸廳、公安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一輪排查)
8.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路線安全風險隱患防控。交通運輸部門要督導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定期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線路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和隱患治理的長效機制,聯合相關部門積極開展危險化學品運輸途徑線路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對排查的事故多發路段和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農村公路,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對排查的事故多發路段和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國省干線、高速公路,要及時告知該路段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并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隱患建議;對道路損毀、交通設施損毀或滅失的,及時設置警示標示并修復。(省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部門部門落實,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輪排查并持續開展)
(四)構建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全鏈條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9.建立部門協同監管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嚴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發管理,定期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情況進行考核,依法加強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的監督檢查,強化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監管;公安機關要嚴格劇毒化學品等道路運輸通行證核發管理,做好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秩序管理;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環節的監管,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充裝查驗、核準、記錄等管理制度規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強化執法,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及常壓罐式車輛罐體質量違法行為和常壓罐式車輛罐體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合格證書的行為;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協作機制,暢通執法信息和違法案件移交渠道,開展聯勤聯動聯合執法工作,對發現危險化學品托運、承運或者裝載過程中存在重大隱患,有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要責令其立即停止作業并消除隱患。(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落實,2021年3月底前建立相關機制)
10.暢通跨地區、跨部門間信息協同共享渠道。通過建立監管信息通報機制、健全完善信息系統對接等方式,實現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等經營企企業登記信息,與電子運單監管信息、道路運政管理信息、動態監控聯網聯控信息、罐體檢驗信息等數據有機融合,實現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一張網”,地區、部門共享聯動。通過交叉比對,打造數據閉環,形成監管合力。(省應急管理廳、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落實,2021年6月底前暢通信息共享渠道)
11.健全完善違法違規行為聯合懲戒機制。會同相關部門逐步探索建立各部門執法信息互聯互通共享機制,并將相關執法信息納入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違法失信人誠信懲戒機制,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違法違規“黑名單”管理制度。
(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落實,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關機制)
12.強化行業安全監管信息化應用。建成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系統,并實現與“兩客一危”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高速公路收費管理系統的數據共享和業務聯動。推廣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裝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逐步完成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等企業信息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監管系統對接,形成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全鏈條閉環監管機制。建成省交通運輸安全監管監察系統,分級建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領域重大風險和重大隱患數據庫,推進“互聯網+監管”,模式,強化規范監管、精準精細監管。(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落實,2020年11月底前建成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系統,2020年底前實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全部安裝智能視屏監控報警裝置,2021年6月底前建成交通運輸安全監管監察系統)
三、時間安排
集中整治自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排查整治階段(2020年9月至10月)。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摸排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情況,梳理存在的安全風險和隱患,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整治安全隱患,并建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生產、儲存經營企業排查臺賬、安全風險臺賬、隱患臺賬、整改臺賬和違法違規行為查處臺賬等基本臺賬,確保集中整治工作扎實推進、清晰明確,重大安全風險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隱患整改到位、違法違規行為懲處到位。
(二)集中攻堅階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持續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高壓打擊態勢,對前期發現的問題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確保違法行為不反彈、隱患徹底整改到位。同步推進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措施、長效機制建設和信息系統建設,特別是整治過程中發現的難點問題和重點任務,通過聯席專題部署、現場推進、專項攻堅等措施全力推進,逐一解決。
(三)完善鞏固階段(2021年5月至7月)。在前期集中整治和攻堅的基礎上,融入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總結整治經驗做法,深入查找問題不足,完善監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長效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總結集中整治工作落實情況,于2021年7月底前形成書面報告報送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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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方案
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開展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的統一安排部署,為深刻吸取2019年下半年以來廣西玉林蘭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15”較大爆炸、江蘇連云港贛榆區宏興研磨材料有限公司“4·21”火災、河南許昌長葛市廢舊廠房“5·26”較大爆燃等多起涉及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非法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的事故教訓,扎實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深入開展,全面徹底排查安全風險隱患,有效杜絕涉及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活動,堅決遏制事故發生。省安委會辦公室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為期一年的非法違法生產、儲存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及使用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非法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窩點(以下統稱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樹牢安全發展理念,結合全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按照“地毯式、全覆蓋”的工作要求,全面排查、嚴厲打擊、系統整治非法違法“小化工”。通過專項整治,查清當前全省非法違法“小化工”底數, 分門別類建立清單臺賬,集中整治一批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嚴厲打擊一批突出非法違法行為、停產整頓一批拒不整改隱患的企業、關閉取締一批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依法懲處一批非法違法相關責任人,堅持標本兼治,及時徹底消除隱患,有效防范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發生。同時,建立健全常態化聯動監管機制,有效防止非法違法“小化工”死灰復燃,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化工行業安全、高質量發展。
二、排查整治范圍
全省所有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重點是閑置、廢棄、關停企業的廠房(倉庫)以及廢棄養殖場、閑置民房、偏僻地點等場所部位非法儲存、加工、銷售危險化學品的窩點。
三、整治任務
(一)全面摸排非法違法“小化工”。嚴格落實地方各級政府、各園區管委會的屬地責任和鄉鎮(街道)、村莊(社區)的排查責任,堅持問題導向,強化組織領導,細化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職責,做好“全轄區、拉網式”摸排工作。突出閑置、廢棄、關停企業的廠房(倉庫)以及廢棄養殖場、閑置民房、偏僻地點等場所部位,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訪、突擊檢查、交叉檢查等多種方式,逐村、逐戶、逐企“過篩子”。徹底排查本轄區內是否存在現有化工企業超許可范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是否存在非化工企業未經許可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是否存在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小企業、小作坊、黑窩點;是否存在以掛靠、租賃或“廠中廠”等方式非法違法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或個人;確保摸清情況、查清底數。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督促開展轄區縣、鄉、村三級摸排檢查工作,檢查情況由縣鄉村三級行政負責人簽字確認后統一匯總備查。
(二)從嚴從快打擊非法違法行為。要根據排查結果,建立健全非法違法“小化工”清單臺賬,研究制定針對性措施,分類處置、嚴厲打擊。一是對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超許可范圍生產、儲存的,責令立即停產整頓,限期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二是對非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未經許可或未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從事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責令立即停產,封閉非法生產裝置及所在區域,限期拆除非法生產裝置。特別要關注一些冠以“生物”“新材料”“科技”等類的企業巧立名目逃避監管,違規建有化工裝置、使用危險化學品、實際生產經營活動與備案不一致的情況。三是對無證無照、證照不全的非法違法“小化工”,或者以掛靠、租賃或“廠中廠”等方式非法違法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或個人,立即依法責令停止生產,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三)強化各有關部門監管責任落實。一是公安部門重點負責危險化學品企業劇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監管,檢查非法違法生產、經營、使用、儲存易制毒、劇毒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窩點和個人。嚴厲打擊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車輛較長時間停車未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未按照公安機關批準的指定路線、時間運輸劇毒、易制爆化學品的行為。二是交通部門重點負責對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加強常壓液體危險貨物充裝、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嚴格落實相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三是應急管理部門重點負責檢查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經營行為的合法合規性情況,打擊整治證照不全、安全條件不滿足基本要求等情況。四是市場監管部門重點要依法查處無營業執照,應取得安全許可而未取得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的企業;查處危險化學品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排查偽造、涂改、出租、出售、轉讓營業執照,以及從事未經安全許可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等非法行為;負責危險化學品企業特種設備、可燃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備的檢驗檢測工作,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依法打擊無證生產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目錄危險化學品及包裝物、容器的行為,依法打擊非法制造移動式壓力容器行為。五是消防部門重點負責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消防工作進行排查整治,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企業依法嚴肅處理并督促整改。六是生態環境部門主要負責危險化學品企業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安全的排查整治,對企業環保設施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重點檢查。七是工信部門重點排查不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屬于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生產經營裝置,并堅決予以打擊整治。八是供電企業要配合實施對非法違規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企業的斷電措施,同時協助有關部門對企業生產性用電情況進行監控。九是市州各級人民政府要鼓勵群眾舉報隱匿在城鄉結合部的氣體非法倒裝窩點,組織相關部門堅決查封、扣押非法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對涉嫌違法當事人依法依規給予行政拘留等強制措施,嚴厲懲處違法違規行為。
(四)嚴肅追責問責確保整治取得實效。堅持邊排查、邊整治、邊問責,確保專項整治取得實效。一是對超許可范圍生產、未經許可從事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二是對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非法違法從事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處罰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三是對違法出租場所、設備的企業或個人,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四是對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并充分發揮問責的警示震懾作用,及時依法公開問責結果。
(五)建立健全常態化聯動監管機制。以此次專項整治為契機,充分利用大數據、網格化、社會監督等多種手段,建立健全打擊非法違法“小化工”常態化聯動監管機制,定期研判、打擊清理。一是充分發揮大數據的支撐作用,應用化工企業和疑似化工企業的市場主體清單、動力電用戶或短期內用電量激增的用戶清單、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異常軌跡等大數據,進行初步排查。二是充分發揮網格化的功能作用,借助社會綜治網格功能,建立健全應急網格功能,借助無人機等科技手段,對網格內疑似“小化工”的單位進行精準排查。三是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重要推動作用,公布舉報電話,建立舉報受理、核查、獎勵等工作制度,形成社會廣泛參與、共同打擊非法違法“小化工”的良好氛圍。
三、時間安排
從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0年9月)。充分利用電視、網絡、報紙等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動員,講清非法違法“小化工”的嚴重危害,講明從事非法違法“小化工”生產的嚴重法律后果。地方各級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深入動員、層層落實,抓緊制訂本地、本系統具體實施方案,并對本地、本系統專項行動和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全面部署。
(二)排查整治階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地方各級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實際建立工作機制,明確任務、壓實責任,對轄區內的合法企業采取列表排查、逐個過關的方式,對轄區非法企業采取逐村逐戶、全覆蓋方式進行全面徹底的排查摸底,不遺漏任何一個企業、一處死角、一個隱患。同時,各行業部門要將排查情況進行分類匯總統計并報省安委會辦公室。對存在事故隱患的,要落實事故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制定取締、關閉、轉產、搬遷方案,并成立專門工作小組組織實施;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采取停產、停業措施,并實行所在地政府掛牌督辦,未按時完成整改的要限期關閉;對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企業,限期整改存在的隱患和問題,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產并依法依規進行上限處罰,直至關閉。
(三)鞏固提升階段(2021年5月至7月)。對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復查驗收,重點檢查隱患整改到位情況、搬遷方案制定情況、關閉取締情況等,確保企業完成整治目標任務。認真總結專項整治經驗做法,深入查找問題不足,完善監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長效機制,并全面總結工作落實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包括非法違法“小化工”清單)于2021年7月10日前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堅持守土有責,由政府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實施,將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作為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領導機構和工作專班的重要專題,統籌考慮,一并部署,深入開展,務求實效。
(二)有力有序推進。要緊密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將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部門、具體人員,倒排工期,把握好時間節點,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扎實做好各項工作落實。
(三)強化督促考核。要強化對專項整治的督促考核,對因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造成底數不清、整治不力、取締不堅決的,要依法依紀嚴肅問責,推動各項任務如期完成。
請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關工業園區管委會,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每月10日前向省安委會辦公室報送上月工作進展情況。重要問題、重大工作進展可隨時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將持續跟蹤調度專項整治工作,及時總結宣傳經驗做法,并適時組織督導檢查。對工作進展遲緩、工作不力的地區將通報批評、公開曝光。
聯 系 人:張得良
聯系電話:0971-6151609,6136079(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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