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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川環發〔2020〕35號)

   2020-09-03 546
核心提示:各市(州)生態環境局、財政局: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生態環境廳和財政廳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財政局:


    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生態環境廳和財政廳制定了《四川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舉報獎勵制度設計。要根據本辦法規定,充分考慮地方實際,制定本轄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鼓勵以地方人民政府名義制定,或統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和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


    二是強化舉報獎勵辦法宣傳解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本轄區生態環境舉報獎勵制度,并通過新聞發布、新媒體、專題訪談、張貼海報、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請各市(州)于2020年12月底前將本轄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報生態環境廳、財政廳備案。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四川省財政廳


    2020年8月28日


    四川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參與,強化社會監督,嚴厲查處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是指符合條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有關渠道舉報四川省范圍內發生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后,給予舉報人物質獎勵。


    第三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行屬地管理,由市(州)生態環境部門落實獎金發放。省級直接查處的舉報和涉及跨行政區劃的舉報,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地給予獎勵。


    對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經單位或本人同意,可以實施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授予環保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實施精神獎勵的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四條  各地應當加強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保障,市(州)生態環境部門要將舉報獎勵經費納入部門預算,依法使用舉報獎勵經費,接受監督。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金額


    第五條  納入舉報獎勵范圍的生態環境違法情形應包括以下種類: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利用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雨水管道、槽車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保護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實施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等行為,嚴重污染環境的;


    (七)其他適用于行政拘留或刑事犯罪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各地應根據生態環境管控目標,結合地方實際,擴展納入舉報獎勵范圍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類別。


    第六條  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所舉報違法行為被發現的難易程度、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和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設定不同檔次的獎勵標準。


    第七條  對造成重大或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辦案機關難以取得有效破案線索的,可以向社會發布懸賞公告,征集案件線索,所征集線索對查清案件主要事實起關鍵性作用的,可給予重點獎勵。


    第三章  舉報途徑和獎勵條件


    第八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一)電話舉報:各級12345、12369熱線;


    (二)來信來訪舉報:各級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的信訪接待部門;


    (三)新媒體舉報:國家“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微信舉報、微博舉報賬號;


    (四)地方黨報、電視臺、政府網站設立的“環保曝光臺”等新聞欄目;


    (五)綜治網格、環境監管網格;


    鼓勵各地逐步統一受理渠道。


    第九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舉報內容應客觀真實,不得編造、誣告;


    (二)舉報人須提供本人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和聯系方式,多人聯合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分別提供個人信息;


    (三)舉報人須提供被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體的名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時間、具體位置和內容,能夠說明違法情況的照相攝像資料、書面材料等重要線索,并配合調查核實相關舉報信息;


    (四)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或線索事先未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或被媒體曝光;


    (五)對舉報人提供的有效線索,經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并實施行政處罰或移送公安機關;


    (六)舉報事項與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的違法事實基本一致。


    第十條  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屬于本辦法獎勵對象。


    第四章  獎金發放


    第十一條  被舉報對象有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對舉報人不累計獎勵,按就高原則對應標準計發獎金;同一違法行為被多人(次)舉報的,只對第一有效舉報人給予獎勵(如來電、郵戳或來訪為同一天,則視為共同第一舉報人),共同第一舉報人或聯合舉報的,獎金按人數平均分配。舉報案件被查處、結案后,被舉報對象再次出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可繼續舉報并獲取相應獎金。


    第十二條  舉報案件辦理完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的,經負責舉報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審核確認后,通知舉報人領獎。


    舉報案件辦理完成之日按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移交公安機關的移送文書送達之日起算。獎金發放不受處罰最終執行情況的影響。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效證件辦理領獎手續,舉報人無法到現場領獎的可授權委托他人代辦,也可提供身份證件、銀行賬戶等信息遠程辦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獎勵。因舉報人提供相關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發放或者錯發獎金,由舉報人負責。


    第十四條  獎金發放須嚴格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對于金額較小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可探索話費充值等靈活便捷的獎金發放方式。


    第十五條  舉報人對生態環境部門的案件受理、調查、獎勵等有異議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做好溝通,依法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舉報受理、查處和兌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漏舉報人個人信息。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的,或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舉報人個人信息等行為的,移送相關部門依紀依規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陷或者制造事端、惡意舉報,嚴重擾亂環境管理舉報工作秩序或者騙取獎勵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定,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將被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向社會公示。鼓勵各地在黨報、電視臺、政府網站等公共媒體設立專欄,對有獎舉報發現的典型案例進行曝光。信息公開和宣傳曝光均不得泄露舉報人信息。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舉報獎勵工作管理。建立有獎舉報受理、線索交辦、認定、報批、獎金發放等工作流程;建立舉報獎勵檔案管理制度,做好相關匯總統計;加強舉報保密管理,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落實專人負責舉報獎勵工作,強化培訓,提高舉報獎勵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和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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