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
現將《義烏市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組織實施。
義烏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1日
義烏市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培育進口商品交易市場,規范進口預包裝食品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委《關于進一步深化浙江省義烏市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等規定,結合實際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義烏市國際商貿城中國進口商品城、副食品市場進口展銷中心內持有合法有效證照的市場經營主體(以下簡稱市場經營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進口預包裝食品是指經海關檢驗合格、合法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展示商品是指經營者將少量的樣品實物通過展示的方式,使購買者對商品的整體特征進行了解,以便購買者進行甄別、挑選、洽談和訂購,并做為買賣交易中交付標準的商品。
第五條 在上述限定區域內,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進口食品經營者,僅用于展示的進口預包裝食品,可免予加貼中文標簽,但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或張貼“本商品僅用于展示,不直接對外銷售”的承諾,并與銷售區域可明顯區分。
第六條 進入市場銷售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按照進口食品檢驗檢疫機構的規定在其最小銷售單位(箱等)上加貼中文標簽,并在銷售合同或貨物清單等銷售憑證上注明銷售時隨附有與商品數量對應的中文標簽,同時應在銷售合同等銷售憑證上載明隨附的中文標簽數量及明確拆零銷售時應在商品上加貼中文標簽的要求,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七條 用于銷售的合法進口的預包裝食品,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第八條 在倉儲環節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按其最小銷售單元加貼中文標簽,并隨附與商品數量相對應的中文標簽。
第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進口預包裝食品監管,對可能進入市場銷售環節的進口預包裝食品,均應要求市場經營主體按照一般貿易食品標簽管理規定完成中文標簽的加貼或印刷,未按規定加貼中文標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義烏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指導意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現將《義烏市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組織實施。
義烏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1日
義烏市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培育進口商品交易市場,規范進口預包裝食品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委《關于進一步深化浙江省義烏市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等規定,結合實際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義烏市國際商貿城中國進口商品城、副食品市場進口展銷中心內持有合法有效證照的市場經營主體(以下簡稱市場經營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進口預包裝食品是指經海關檢驗合格、合法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展示商品是指經營者將少量的樣品實物通過展示的方式,使購買者對商品的整體特征進行了解,以便購買者進行甄別、挑選、洽談和訂購,并做為買賣交易中交付標準的商品。
第五條 在上述限定區域內,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進口食品經營者,僅用于展示的進口預包裝食品,可免予加貼中文標簽,但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或張貼“本商品僅用于展示,不直接對外銷售”的承諾,并與銷售區域可明顯區分。
第六條 進入市場銷售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按照進口食品檢驗檢疫機構的規定在其最小銷售單位(箱等)上加貼中文標簽,并在銷售合同或貨物清單等銷售憑證上注明銷售時隨附有與商品數量對應的中文標簽,同時應在銷售合同等銷售憑證上載明隨附的中文標簽數量及明確拆零銷售時應在商品上加貼中文標簽的要求,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七條 用于銷售的合法進口的預包裝食品,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第八條 在倉儲環節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按其最小銷售單元加貼中文標簽,并隨附與商品數量相對應的中文標簽。
第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進口預包裝食品監管,對可能進入市場銷售環節的進口預包裝食品,均應要求市場經營主體按照一般貿易食品標簽管理規定完成中文標簽的加貼或印刷,未按規定加貼中文標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義烏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指導意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