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5〕95號、《總局關于推動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完善追溯體系的意見》(食藥監科〔2016〕122號)、《飼料和食品鏈的可追溯性體系設計與實施的通用原則和基本要求》(GB/T 22005-2009 ;ISO 22005:2007)、《重要產品追溯 產品追溯系統基本要求》(GB/T 38158-2019)、《重要產品追溯 追溯體系通用要求》(GB/T 38159-2019)、《追溯對象編碼規范》(T/CFCA0001-2018)、《食品追溯 通用要求》(T/CFCA0010-2019)、《企業產品追溯體系評價方法》(T/CFCA 0002-2018)等政策、標準,在行業內開展“可追溯食品”評定工作。為維護評定工作體系合理運行,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特制定本收費辦法。
第一條 授權評定機構在企業自愿原則基礎上經協商,向申請企業收取相應費用。
第二條 評定收費項目為服務費。
評定費用:按照每個產品收取1000元的服務費。
服務費:指主要用于支付處理企業申報材料工作中發生的費用包括初審、復審、專家評審、等費用。(具體包括系統運行、電話、傳真、資料、檔案保管、專職審核員、兼職審核員勞務費、技術專家顧問費、評估辦房租水電費和辦公費等相關費用。)
第三條 評定范圍
僅限中國大陸地區登記注冊且合法經營的食品企業
第四條 有效期
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結束之日起生效。經審查合格,準予續展的,證書有效期自上期證書有效期期滿次日計算。
第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
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
2020年2月
第一條 授權評定機構在企業自愿原則基礎上經協商,向申請企業收取相應費用。
第二條 評定收費項目為服務費。
評定費用:按照每個產品收取1000元的服務費。
服務費:指主要用于支付處理企業申報材料工作中發生的費用包括初審、復審、專家評審、等費用。(具體包括系統運行、電話、傳真、資料、檔案保管、專職審核員、兼職審核員勞務費、技術專家顧問費、評估辦房租水電費和辦公費等相關費用。)
第三條 評定范圍
僅限中國大陸地區登記注冊且合法經營的食品企業
第四條 有效期
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結束之日起生效。經審查合格,準予續展的,證書有效期自上期證書有效期期滿次日計算。
第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
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
202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