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省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審批,根據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04號)]和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部長令59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為原料,生產農業轉基因生物產品的活動。
前款所稱轉基因生物產品,是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三)項所稱的轉基因植物、微生物產品和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
第三條 凡在山東省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省農業廳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以下簡稱《加工許可證》)。取得《加工許可證》后,方可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活動。
第四條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加工農業轉基因生物相適應的專用生產線和封閉式倉儲設施。
(二)加工廢棄物及滅活處理的設備和設施。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與非轉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轉換污染處理控制措施。
(四)完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采購、運輸、貯藏、加工、銷售管理檔案;
2、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度;
3、農業轉基因生物擴散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4、成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組,具備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知識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
第五條 申請《加工許可證》應當向省農業廳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申請表(見附表1);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組人員名單和專業知識、學歷證明;
(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法規和加工安全知識培訓記錄;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產品標識樣本;
(六)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復印件;
(七)專用生產線、封閉式倉儲設施、加工廢棄物滅活處理設備和設施的實物照片及生產廠家。
第六條 對受理的申請材料,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的,應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日期從材料補正齊全之日算起。
第七條 根據需要,省農業廳可組織專家小組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在企業首次申請《加工許可證》或者在改變生產地址時,應當組織專家現場考察。企業因更換名稱或改變加工轉基因生物原料需要換發或重新申請許可證時,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現場考察。
(一)專家小組的組成。根據加工產品所屬類別,省農業廳選定3名以上專家組成專家小組,并授權其中一名專家為組長,負責專家小組考察工作。
(二)現場考察的內容。考察企業的生產條件、倉儲設施、加工廢棄物的滅活處理設備、原料加工轉換污染處理控制措施等是否符合轉基因生物安全控制的要求,核查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等。考察結束后,專家小組應當向省農業廳提交考察報告,專家小組組長在《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對考察結果的真實情況負責。
(三)考察時限。專家小組應在接受任務后10日內完成考察任務,提交考察報告。
第八條 對作出準予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者頒發加蓋山東省農業廳印章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并及時報農業部備案;對作出不予加工許可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加工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繼續從事加工的,持證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重新申請辦理《加工許可證》。
第十條 超出原《加工許可證》規定加工范圍的、改變加工地址的(包括異地加工和設立分廠),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加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變更名稱的,應當申請換發《加工許可證》,填寫許可證換發申請表(見附表2)。
第十二條 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跨省異地生產或者設立分廠應分別在屬地省申請辦理《加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對加工許可審批過程中的違規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申請表
3、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更名換發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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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為原料,生產農業轉基因生物產品的活動。
前款所稱轉基因生物產品,是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三)項所稱的轉基因植物、微生物產品和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
第三條 凡在山東省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省農業廳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以下簡稱《加工許可證》)。取得《加工許可證》后,方可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活動。
第四條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加工農業轉基因生物相適應的專用生產線和封閉式倉儲設施。
(二)加工廢棄物及滅活處理的設備和設施。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與非轉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轉換污染處理控制措施。
(四)完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采購、運輸、貯藏、加工、銷售管理檔案;
2、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度;
3、農業轉基因生物擴散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4、成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組,具備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知識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
第五條 申請《加工許可證》應當向省農業廳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申請表(見附表1);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組人員名單和專業知識、學歷證明;
(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法規和加工安全知識培訓記錄;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產品標識樣本;
(六)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復印件;
(七)專用生產線、封閉式倉儲設施、加工廢棄物滅活處理設備和設施的實物照片及生產廠家。
第六條 對受理的申請材料,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的,應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日期從材料補正齊全之日算起。
第七條 根據需要,省農業廳可組織專家小組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在企業首次申請《加工許可證》或者在改變生產地址時,應當組織專家現場考察。企業因更換名稱或改變加工轉基因生物原料需要換發或重新申請許可證時,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現場考察。
(一)專家小組的組成。根據加工產品所屬類別,省農業廳選定3名以上專家組成專家小組,并授權其中一名專家為組長,負責專家小組考察工作。
(二)現場考察的內容。考察企業的生產條件、倉儲設施、加工廢棄物的滅活處理設備、原料加工轉換污染處理控制措施等是否符合轉基因生物安全控制的要求,核查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等。考察結束后,專家小組應當向省農業廳提交考察報告,專家小組組長在《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對考察結果的真實情況負責。
(三)考察時限。專家小組應在接受任務后10日內完成考察任務,提交考察報告。
第八條 對作出準予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者頒發加蓋山東省農業廳印章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并及時報農業部備案;對作出不予加工許可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加工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繼續從事加工的,持證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重新申請辦理《加工許可證》。
第十條 超出原《加工許可證》規定加工范圍的、改變加工地址的(包括異地加工和設立分廠),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加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變更名稱的,應當申請換發《加工許可證》,填寫許可證換發申請表(見附表2)。
第十二條 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跨省異地生產或者設立分廠應分別在屬地省申請辦理《加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對加工許可審批過程中的違規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申請表
3、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更名換發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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