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工信局:
為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分級管理、職責明確、反應靈敏的食鹽市場供應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和消除各類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確保居民生活用鹽供給,維護正常市場秩序和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自治區工信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9年5月21日
內蒙古自治區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分級管理、職責明確、反應靈敏的食鹽市場供應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和消除各類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確保居民生活用鹽供給,維護正常市場秩序和社會安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6〕150號)等有關規定。
1.3事件分級
本預案所稱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是指由于重大自然災害、疫情、群體性事件或其他突發事件所引起的食鹽供求關系突變,在一定區域范圍出現社會公眾大量集中搶購、食鹽脫銷斷檔、價格異常上漲等食鹽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況。
根據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緊急程度、涉及范圍、持續時間、社會危害等因素,將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危急程度等級劃分為4級:Ⅰ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3.1Ⅰ級(特大)
自治區大面積發生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需要報請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協調應對的情形。
1.3.2Ⅱ級(重大)
兩個以上盟市區域內出現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超出盟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需要按照自治區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來應對的情形。
1.3.3Ⅲ級(較大)
一個盟市區域內兩個以上旗縣出現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超出旗縣人民政府處置能力,需要按照盟市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來應對的情形。
1.3.4Ⅳ級(一般)
一個旗縣區域內出現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需要按照旗縣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來應對的情形。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自治區范圍內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的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
1.5工作原則
1.5.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應急組織機構按照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不同等級和部門職能,各負其責,實施應急處置。
1.5.2科學監測、預防為主
健全食鹽市場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體系,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處置,出現前兆及時預警,提前做好應對準備,防患于未然。
1.5.3部門協同、及時反應
加強部門間協同聯動,出現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要立即做出反應,及時報告有關情況,迅速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應急處置取得實效。
1.5.4總結改進、完善機制
應急處置結束后,及時總結經驗,改進不足,完善應急管理機制。
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
建立各級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機構。自治區應急組織機構由自治區鹽業主管部門牽頭,與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市場監督管理局、呼和浩特鐵路局和自治區鹽業公司等成員單位共同組建自治區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
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2.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應急領導小組
研究制定應對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領導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的處置應對工作;統一組織、協調、指導、檢查食鹽應急管理工作;根據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實際情況和發展趨勢,決定啟動、終止應急預案并報自治區政府批準。
2.2.2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建立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監測預警機制,依法依規做好信息報告工作;執行應急領導小組的決定,組織、協調全區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工作;提出儲備食鹽動用計劃和請求財政資金支援的建議;根據食鹽供應突發事件發展趨勢向應急領導小組提出啟動、終止應急預案建議;完成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協調自治區相關部門制定具體應急處置方案,開展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自治區食鹽市場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出現食鹽價格異常波動時,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對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所需資金給予支持,并對應急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自治區公安廳:負責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治安處置,保障道路交通運輸秩序,及時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協調保障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下食鹽的應急運輸;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中食鹽質量安全案件的查處,負責維護食鹽市場經營秩序,依法受理涉嫌壟斷行為的舉報以及進行核查等,查處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
呼和浩特鐵路局:負責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中,食鹽鐵路應急運輸的協調和工作落實;
自治區鹽業公司:負責應急狀態下食鹽采購、調運和供應;負責應急狀態下的市場預測及信息上報;配合有關部門加強食鹽市場管理,協助做好信息發布和宣傳報道工作。
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如有調整,其職責由調整后的部門承擔。
3食鹽供應應急監測
3.1信息監測
3.1.1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要求,做好食鹽市場預警監測和信息報送工作,及時通報和發布有關信息。
3.1.2各盟市、旗縣(市、區)鹽業主管部門應密切關注市場動態,加強對食鹽供應安全的監督檢查,對食鹽市場價格、市場供應及需求量進行監測,并根據居民生活消費需求變化及市場動態特點,做出相應的分析、預測。
3.1.3各級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牽頭與食鹽市場監管相關部門建立監測預警體系,加強信息共享和情況通報工作。
3.2預警報告
在本區域食鹽市場出現供應緊張,脫銷、斷檔或居民集中排隊購買等異常波動,或接到市場異常波動報告后,鹽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力量進行調查核實,證實后在1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鹽業主管部門報告,并通報當地相關單位。
4應急響應
4.1事件控制
出現食鹽市場異常波動情況時,當地鹽業主管部門和鹽業企業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2評估認定
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確認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等級。
4.3事件報告
突發事件等級認定后,當地食鹽應急組織機構應根據事件等級,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應急組織機構報告,同時報告自治區鹽業主管部門。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發生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的地點、時間、事件起因、性質、等級、影響范圍及事件發生后的社會穩定情況,事態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影響,已經采取的措施及擬進一步采取的措施,應急處置現場負責人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當地應急組織機構應急值班電話等。
4.4應急決策
各級應急組織機構應迅速召開應急領導小組成員會議,研究分析判斷市場異常情況的具體類型和發展趨勢,做出啟動應急預案的決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5應急處置
5.1Ⅳ級(一般)應急處置
5.1.1盟市應急組織機構指派專人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避免事態蔓延、范圍擴大。
5.1.2食鹽供應企業根據指令及時調整配送方案,增加該區域市場食鹽供應量,快速滿足市場供應。
5.1.3采取增加供給措施仍無法滿足市場供應,需要動用食鹽儲備的,按照相關規定實施。
5.1.4當地應急組織機構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食鹽市場監管,依法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鹽價、以次充好、制假售假、造謠惑眾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正常食鹽市場秩序。
5.1.5當地應急組織機構要及時做好輿論引導,通過報刊、網絡、廣播電視、短信等媒體發布新聞通稿,指導合理消費。
5.2Ⅲ級(較大)應急處置
當出現食鹽供應突發事件Ⅲ級(較大)時,除采取Ⅳ級(一般)處置措施外,還要增加以下措施:
5.2.1自治區應急領導小組指派督導組到有關轄區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5.2.2加強對本地鹽業企業儲備量與市場需求的相關性分析,當本區域內鹽業企業庫存、儲備量不能滿足食鹽市場需求時,根據實際情況實施跨區域調撥措施,及時組織調運,保證市場供應。
5.2.3加大社會宣傳和輿論引導力度,消除社會謠傳和消費者恐慌心理。
5.3Ⅱ級(重大)應急處置
當出現食鹽供應突發事件Ⅱ級(重大)時,除采取Ⅲ級(較大)時處置措施外,還要增加以下措施:
5.3.1應急預案啟動
應急領導小組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對應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迅速落實各項應急措施。
5.3.2情況報告
實行應急處置快報制度,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每日定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情況并通報自治區相關單位,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每日向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當日食鹽產量、調運量、銷售量及庫存情況。
5.3.3應急值班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相關人員應保持通訊暢通,隨時記錄并報告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實行專人值班,并將值班人員及聯系電話向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
5.3.4新聞發布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事態發展及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各界公布事態發展、應急處置、市場供求等工作情況和取得的成效,防止因信息誤傳、謠言誤導引起更大范圍的社會恐慌,正確引導消費,穩定市場。
5.3.5組織保供
5.3.5.1各級應急組織機構要迅速組織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緊急調運,并適時組織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調整生產計劃,保障食鹽供應。
5.3.5.2應急供應期間,需要采取限量供應的,由應急領導小組報請自治區政府同意后實施。
5.3.5.3緊急情況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應急領導小組可依法征用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的食鹽,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5.3.6食鹽儲備應急啟動
5.3.6.1當地鹽業主管部門報請當地政府同意,動用企業社會責任食鹽儲備,確定應急供應企業、動用儲備數量及運輸方式。
5.3.6.2自治區鹽業主管部門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動用自治區政府儲備鹽。自治區鹽業公司要按照指令落實部門和人員,執行政府食鹽儲備調配任務。
5.3.6.3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應急領導小組報請國家工信部,協調調用相鄰省區食鹽儲備,馳援我區食鹽市場。
5.3.7違法案件查處
應急處置期間,各職能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監管,維護食鹽市場秩序,依法對各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5.4Ⅰ級(特大)應急處置
當出現食鹽供應突發事件Ⅰ級(特大)時,除采取Ⅱ級(重大)時處置措施外,還要增加以下措施:
5.4.1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報請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啟動I級應急響應。
5.4.2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自治區政府的統一部署全力開展應急處置。
5.4.3組織有關部門、有關機構、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態進展及發生更大突發事件可能性,并隨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
5.5應急處置結束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食鹽市場供應秩序穩定、價格穩定、銷量平穩、社會恐慌消除后,應向應急領導小組提出終止應急預案建議,應急領導小組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宣布終止應急預案。
6后期工作
6.1費用補助
應急處置結束后,對于依法征用相關企業的物資、勞務等產生的費用,以及按照各級政府、應急組織機構指令組織食鹽生產、調運、投放等產生的各項費用,各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應給予合理補助。
6.2補足儲備
應急處置結束后,食鹽儲備承儲企業應及時將已動用的政府儲備食鹽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食鹽,按照規定儲備量補齊。
6.3總結改進
食鹽市場應急處置結束后,應急領導小組要及時進行總結,針對組織實施應急預案中發現的問題,研究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食鹽供應應急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6.4責任追究
對履責不力、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規給予責任人員相應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7附則
7.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各盟市、旗縣鹽業主管部門參照本預案制訂本轄區的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自治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7.2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2019年6月1日起實施。
為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分級管理、職責明確、反應靈敏的食鹽市場供應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和消除各類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確保居民生活用鹽供給,維護正常市場秩序和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自治區工信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9年5月21日
內蒙古自治區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分級管理、職責明確、反應靈敏的食鹽市場供應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和消除各類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確保居民生活用鹽供給,維護正常市場秩序和社會安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6〕150號)等有關規定。
1.3事件分級
本預案所稱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是指由于重大自然災害、疫情、群體性事件或其他突發事件所引起的食鹽供求關系突變,在一定區域范圍出現社會公眾大量集中搶購、食鹽脫銷斷檔、價格異常上漲等食鹽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況。
根據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緊急程度、涉及范圍、持續時間、社會危害等因素,將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危急程度等級劃分為4級:Ⅰ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3.1Ⅰ級(特大)
自治區大面積發生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需要報請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協調應對的情形。
1.3.2Ⅱ級(重大)
兩個以上盟市區域內出現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超出盟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需要按照自治區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來應對的情形。
1.3.3Ⅲ級(較大)
一個盟市區域內兩個以上旗縣出現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超出旗縣人民政府處置能力,需要按照盟市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來應對的情形。
1.3.4Ⅳ級(一般)
一個旗縣區域內出現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需要按照旗縣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來應對的情形。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自治區范圍內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的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
1.5工作原則
1.5.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應急組織機構按照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不同等級和部門職能,各負其責,實施應急處置。
1.5.2科學監測、預防為主
健全食鹽市場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體系,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處置,出現前兆及時預警,提前做好應對準備,防患于未然。
1.5.3部門協同、及時反應
加強部門間協同聯動,出現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要立即做出反應,及時報告有關情況,迅速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應急處置取得實效。
1.5.4總結改進、完善機制
應急處置結束后,及時總結經驗,改進不足,完善應急管理機制。
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
建立各級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機構。自治區應急組織機構由自治區鹽業主管部門牽頭,與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市場監督管理局、呼和浩特鐵路局和自治區鹽業公司等成員單位共同組建自治區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
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2.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應急領導小組
研究制定應對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領導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的處置應對工作;統一組織、協調、指導、檢查食鹽應急管理工作;根據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實際情況和發展趨勢,決定啟動、終止應急預案并報自治區政府批準。
2.2.2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建立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監測預警機制,依法依規做好信息報告工作;執行應急領導小組的決定,組織、協調全區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工作;提出儲備食鹽動用計劃和請求財政資金支援的建議;根據食鹽供應突發事件發展趨勢向應急領導小組提出啟動、終止應急預案建議;完成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協調自治區相關部門制定具體應急處置方案,開展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自治區食鹽市場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出現食鹽價格異常波動時,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對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所需資金給予支持,并對應急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自治區公安廳:負責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治安處置,保障道路交通運輸秩序,及時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協調保障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下食鹽的應急運輸;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中食鹽質量安全案件的查處,負責維護食鹽市場經營秩序,依法受理涉嫌壟斷行為的舉報以及進行核查等,查處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
呼和浩特鐵路局:負責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中,食鹽鐵路應急運輸的協調和工作落實;
自治區鹽業公司:負責應急狀態下食鹽采購、調運和供應;負責應急狀態下的市場預測及信息上報;配合有關部門加強食鹽市場管理,協助做好信息發布和宣傳報道工作。
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如有調整,其職責由調整后的部門承擔。
3食鹽供應應急監測
3.1信息監測
3.1.1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要求,做好食鹽市場預警監測和信息報送工作,及時通報和發布有關信息。
3.1.2各盟市、旗縣(市、區)鹽業主管部門應密切關注市場動態,加強對食鹽供應安全的監督檢查,對食鹽市場價格、市場供應及需求量進行監測,并根據居民生活消費需求變化及市場動態特點,做出相應的分析、預測。
3.1.3各級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牽頭與食鹽市場監管相關部門建立監測預警體系,加強信息共享和情況通報工作。
3.2預警報告
在本區域食鹽市場出現供應緊張,脫銷、斷檔或居民集中排隊購買等異常波動,或接到市場異常波動報告后,鹽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力量進行調查核實,證實后在1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鹽業主管部門報告,并通報當地相關單位。
4應急響應
4.1事件控制
出現食鹽市場異常波動情況時,當地鹽業主管部門和鹽業企業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2評估認定
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確認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等級。
4.3事件報告
突發事件等級認定后,當地食鹽應急組織機構應根據事件等級,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應急組織機構報告,同時報告自治區鹽業主管部門。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發生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的地點、時間、事件起因、性質、等級、影響范圍及事件發生后的社會穩定情況,事態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影響,已經采取的措施及擬進一步采取的措施,應急處置現場負責人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當地應急組織機構應急值班電話等。
4.4應急決策
各級應急組織機構應迅速召開應急領導小組成員會議,研究分析判斷市場異常情況的具體類型和發展趨勢,做出啟動應急預案的決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5應急處置
5.1Ⅳ級(一般)應急處置
5.1.1盟市應急組織機構指派專人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避免事態蔓延、范圍擴大。
5.1.2食鹽供應企業根據指令及時調整配送方案,增加該區域市場食鹽供應量,快速滿足市場供應。
5.1.3采取增加供給措施仍無法滿足市場供應,需要動用食鹽儲備的,按照相關規定實施。
5.1.4當地應急組織機構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食鹽市場監管,依法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鹽價、以次充好、制假售假、造謠惑眾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正常食鹽市場秩序。
5.1.5當地應急組織機構要及時做好輿論引導,通過報刊、網絡、廣播電視、短信等媒體發布新聞通稿,指導合理消費。
5.2Ⅲ級(較大)應急處置
當出現食鹽供應突發事件Ⅲ級(較大)時,除采取Ⅳ級(一般)處置措施外,還要增加以下措施:
5.2.1自治區應急領導小組指派督導組到有關轄區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5.2.2加強對本地鹽業企業儲備量與市場需求的相關性分析,當本區域內鹽業企業庫存、儲備量不能滿足食鹽市場需求時,根據實際情況實施跨區域調撥措施,及時組織調運,保證市場供應。
5.2.3加大社會宣傳和輿論引導力度,消除社會謠傳和消費者恐慌心理。
5.3Ⅱ級(重大)應急處置
當出現食鹽供應突發事件Ⅱ級(重大)時,除采取Ⅲ級(較大)時處置措施外,還要增加以下措施:
5.3.1應急預案啟動
應急領導小組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對應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迅速落實各項應急措施。
5.3.2情況報告
實行應急處置快報制度,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每日定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情況并通報自治區相關單位,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每日向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當日食鹽產量、調運量、銷售量及庫存情況。
5.3.3應急值班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相關人員應保持通訊暢通,隨時記錄并報告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實行專人值班,并將值班人員及聯系電話向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
5.3.4新聞發布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事態發展及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各界公布事態發展、應急處置、市場供求等工作情況和取得的成效,防止因信息誤傳、謠言誤導引起更大范圍的社會恐慌,正確引導消費,穩定市場。
5.3.5組織保供
5.3.5.1各級應急組織機構要迅速組織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緊急調運,并適時組織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調整生產計劃,保障食鹽供應。
5.3.5.2應急供應期間,需要采取限量供應的,由應急領導小組報請自治區政府同意后實施。
5.3.5.3緊急情況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應急領導小組可依法征用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的食鹽,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5.3.6食鹽儲備應急啟動
5.3.6.1當地鹽業主管部門報請當地政府同意,動用企業社會責任食鹽儲備,確定應急供應企業、動用儲備數量及運輸方式。
5.3.6.2自治區鹽業主管部門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動用自治區政府儲備鹽。自治區鹽業公司要按照指令落實部門和人員,執行政府食鹽儲備調配任務。
5.3.6.3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應急領導小組報請國家工信部,協調調用相鄰省區食鹽儲備,馳援我區食鹽市場。
5.3.7違法案件查處
應急處置期間,各職能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監管,維護食鹽市場秩序,依法對各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5.4Ⅰ級(特大)應急處置
當出現食鹽供應突發事件Ⅰ級(特大)時,除采取Ⅱ級(重大)時處置措施外,還要增加以下措施:
5.4.1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報請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啟動I級應急響應。
5.4.2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自治區政府的統一部署全力開展應急處置。
5.4.3組織有關部門、有關機構、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態進展及發生更大突發事件可能性,并隨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
5.5應急處置結束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食鹽市場供應秩序穩定、價格穩定、銷量平穩、社會恐慌消除后,應向應急領導小組提出終止應急預案建議,應急領導小組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宣布終止應急預案。
6后期工作
6.1費用補助
應急處置結束后,對于依法征用相關企業的物資、勞務等產生的費用,以及按照各級政府、應急組織機構指令組織食鹽生產、調運、投放等產生的各項費用,各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應給予合理補助。
6.2補足儲備
應急處置結束后,食鹽儲備承儲企業應及時將已動用的政府儲備食鹽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食鹽,按照規定儲備量補齊。
6.3總結改進
食鹽市場應急處置結束后,應急領導小組要及時進行總結,針對組織實施應急預案中發現的問題,研究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食鹽供應應急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6.4責任追究
對履責不力、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規給予責任人員相應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7附則
7.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各盟市、旗縣鹽業主管部門參照本預案制訂本轄區的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自治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7.2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2019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