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食鹽專營領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各級鹽業主管部門規范食鹽專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和監督,有效防范執法風險,對食鹽專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了規范,制定了《黑龍江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食鹽專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和《黑龍江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食鹽專營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
一、主要目的
2017年12月26日,國務院第696號令公布的新《食鹽專營辦法》,是鹽業行政執法的基礎性法規,對于打破食鹽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政府定價、釋放市場活力等起到重要推動作用,為各級鹽業主管部門進一步完善監管體制、有效開展事中事后監管,確保食鹽供應和質量安全提供了法制保障。但在具體工作中,由于各級鹽業主管部門對相關條款的理解,以及對違法事實的情節認定都存在一定差異,出現了執法尺度把握不統一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制定統一的食鹽專營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合理限定行政處罰裁量幅度,保證行為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公正公平執法。
二、主要依據
這次制定出臺的食鹽專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和基準,主要依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聚焦企業關切進一步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食鹽專營辦法》《黑龍江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規,通過學習借鑒其他省份相關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內容和尺度劃分等做法,結合我省鹽業行政執法工作實際需要,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綜合研判給予何種處罰裁量的原則,統籌各方面情況進行了研究和規范。
三、主要內容
按照我廳行政權力清單涉及鹽業行政處罰3項權力,對《食鹽專營辦法》中8項罰則的原則性規定,按情節程度分別設置了從輕、一般、從重三種違法情節,對相應的違法表現分別制定了具體處罰基準。
一是規范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運用。從遵循原則、適用條件、覆蓋范圍、程序規定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保證了行政處罰的規范性、準確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明確了各種違法情節的具體解釋。分別對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具體情形進行了詳細規定和明確解釋,確保依法處罰、過罰相當、合情合理。
三是制定了不同檔次處罰基準。綜合考慮違法事實、情節、危害后果等,除法定不予處罰情形外,分別按從輕、一般、從重檔次,制定不同幅度的處罰措施。
四是統一了處罰金額的計算方法。確定了法定最低罰款金額(倍數)至法定最高罰款金額(倍數)前30%、30%—70%、70%至最高罰款金額三個計算檔次,設定了基數,統一了公式,保證在實施行政處罰時罰款金額統一,幅度一致。
黑龍江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