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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強化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內工信消工字〔2023〕613號)

   2024-04-12 684
核心提示:為深入貫徹落實《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鹽業體制改革方案》《關于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號)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各盟市工信局、衛健委、疾病預防控制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鹽業體制改革方案》《關于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號)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強食鹽專業化監管  

(一)持續開展食鹽市場專項檢查。盟市、旗縣(市、區)鹽業主管部門要加大食鹽市場監督檢查力度,將食鹽市場檢查專項行動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持續開展,不斷總結行政執法檢查工作經驗,優化工作方案,提高行政執法工作成效。  

(二)強化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監管機制。盟市、旗縣(市、區)鹽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與信用監管的有效銜接,將處罰結果記錄于相應市場主體名下,并納入重點監管范圍,形成對違法失信行為的長效制約。將食鹽生產經營失信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嚴重失信者,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三)嚴格規范食鹽專營執法。盟市、旗縣(市、區)鹽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與食鹽質量安全監管部門的協作配合,推進食鹽專營執法和食鹽質量安全執法聯動,推動部門聯席會議、聯合執法、案件移交、信息共享等機制落到實處。除處理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轉辦交辦或上級部門有特殊要求以外,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機制,嚴格執法工作程序,加快建立健全鹽業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防止出現過度執法、隨意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等問題。  

二、完善食鹽定點企業資質管理  

(一)加強食鹽行政許可事中事后監管。自治區鹽業主管部門每年要對區內食鹽定點企業進行《食鹽定點企業規范條件》符合性檢查,實行常態化監管。對于不能持續符合要求的企業,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作出處罰。  

(二)實行食鹽定點企業重要事項報告制度。食鹽定點企業證書信息、企業的生產經營能力、技術設備設施條件、質量管理條件、企業信用信息、食鹽儲備管理等發生較大變更、變化的,要及時向自治區鹽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申請審批復核。  

三、規范食鹽定點企業生產經營行為  

(一)規范食鹽銷售渠道。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內,可通過與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銷售網點、委托第三方物流企業或具有普通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配送到終端的方式,以本企業名義(獲證名稱)開展食鹽銷售業務,并應以本企業或其分公司名義對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零售單位、用鹽單位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規范食鹽定點企業生產行為。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擁有自有的或其他食鹽定點企業經合法程序許可使用的食鹽注冊商標。受委托加工的食鹽應當完整標注委托生產企業和受委托生產企業的企業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及受委托生產企業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號、注冊商標等相關信息。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委托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加工食鹽,不得受非食鹽定點企業委托生產加工食鹽,不得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載明生產地址之外的地點生產加工食鹽。  

(三)規范跨區經營企業經營行為??鐓^經營食鹽批發企業應主動對接當地鹽業主管部門,將《食鹽批發企業證書》、《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證明等留存主管部門查驗。  

(四)規范食鹽生產銷售記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鹽生產、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生產、銷售食鹽的品種、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銷售日期)、保質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食鹽采購、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采購、銷售食鹽的品種、名稱、鹽碘含量、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進貨日期(銷售日期)以及供貨者(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五)規范食鹽進貨查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和食鹽零售單位購進食鹽時,應當查驗供貨者食鹽定點批發資質、食鹽出廠質量檢測報告等,取得并保存增值稅發票等相關合法有效憑證。  

四、加強食鹽供應管理  

(一)保證合格加碘食鹽供應。在碘缺乏地區,應當主要銷售加碘食鹽,確保缺碘地區合格碘鹽覆蓋率達到90%以上。市場銷售的加碘食鹽的碘含量及標注應當符合食用鹽相關國家標準,在我區銷售食鹽的定點批發企業、零售單位,要根據自治區《關于實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碘含量(GB26878-2011)的通知》(內衛疾字[2011]1333號)規定,銷售符合要求的食用加碘鹽(碘含量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計>25mg/kg,允許碘含量的波動范圍18-33mg/kg)。食品加工企業、集體食堂、餐飲服務單位應當使用加碘食鹽,食品加工企業使用未加碘食鹽的應當在食品標簽上注明。  

(二)規范未加碘食鹽供應。為保障未加碘食鹽有序供應,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持續鞏固消除碘缺乏病危害成果,保障人民身體健康,自治區工信廳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選取為區內供應未加碘食鹽的供應商,負責全區未加碘食鹽供應。未加碘食鹽供應商要切實履行供應義務,嚴格控制供應總量、保障產品質量,并滿足特殊人群對未加碘食鹽消費需求。  

在碘缺乏地區,未加碘食鹽銷售網點應通過消費提示、警示等方式,提醒消費者遵照醫囑等購買未加碘食鹽。旗縣級以上鹽業主管部門應會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未加碘食鹽銷售網點銷售人員進行培訓,使其掌握未加碘食鹽銷售要求和適用人群,引導消費者正確選購食鹽。  

在我區未實施改水或改水后未達到國家標準的水源性高碘地區,應主要供應未加碘食鹽,確保未加碘食鹽覆蓋率在90%以上。未加碘食鹽銷售點應健全購銷臺賬,防止未加碘食鹽流入周邊碘缺乏地區。自治區疾控局負責確認和調整全區水源性高碘地區,旗縣級以上鹽業主管部門應根據確認和調整結果,對未加碘食鹽供應范圍實行動態管理。  

(三)加強對未加碘食鹽銷售監管。各級鹽業主管部門應根據保障未加碘食鹽供應、保證合格碘鹽覆蓋率、消除碘缺乏和高碘危害成效等情況,對未加碘食鹽銷售網點實行動態管理。除水源性高水碘地區和公告的未加碘食鹽銷售網點外,其他任何企業和零售商戶不得擅自銷售未加碘食鹽。  

盟市、旗縣(市、區)鹽業主管部門要履行行業管理職責,加強對未加碘食鹽供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未加碘食鹽銷售動態,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責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作出處理。  

五、加強食鹽儲備和應急、安全管理  

(一)做好食鹽儲備和應急供應管理工作。各級鹽業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食鹽儲備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9〕14號)和自治區工信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食鹽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內工信鹽管字〔2019〕14號)相關要求,加強食鹽儲備監督檢查,不斷完善食鹽供應應急預案,保障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供應安全和價格基本穩定。  

(二)做好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安全管理工作。各級鹽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食鹽行業安全管理職責,督促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經營管理。  

六、加大食鹽專營相關政策和碘缺乏危害知識宣傳力度  

各級鹽業主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大食鹽安全、科學補碘、食鹽科普知識等宣傳力度,每年在本地區開展1-2次較大規模宣傳活動,創新宣傳方式,提高受眾量和靶向性。對于水源性高碘地區人群,要采取措施,重點做好政策宣講、高碘危害知識普及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要暢通舉報渠道,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食鹽專營、用鹽安全監督,確保食鹽消費安全和社會穩定。  

盟市、旗縣(市、區)鹽業主管部門要持續貫徹“誰執法、誰普法”和“邊執法、邊宣傳”原則,繼續加強鹽業政策法律法規和科學用鹽知識等宣傳,增強市場主體知法守法行動自覺和消費者身體健康保護意識,營造安全供應、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內工信鹽管字〔2020〕181號)同時廢止。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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