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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水市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天政發〔2011〕109號)

   2013-04-10 397
核心提示: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現將《天水市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現將《天水市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印發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天水市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履行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指導全市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高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市場經濟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和規定,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適用于天水市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突發性事件。

  本預案所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甘肅省人民政府、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等上級機關交辦的;電視、報紙、廣播、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曝光的;外省市移送、縣區政府報告或通過舉報投訴等途徑獲知的;在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造成社會公眾死亡、重大傷害,或可能嚴重危及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或對人民群眾安全健康存在重大潛在危害的與食品質量相關的突發事件。

  第三條  應急處理工作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的方針,質監部門切實履行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監管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減少食品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

  (二)遵循“全市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食品安全工作機制,質監部門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三)堅持“防控結合、長效監管”的原則,加強日常監測,及時開展分析、評估和預警等工作。質監部門要通過監督檢查、執法查處、巡查回訪、生產許可等措施,強化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日常監管,全面掌控情況。對可能引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因素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對產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進行分析總結,舉一反三,有針對性地制定長效監管措施,將食品安全事件遏制在萌芽狀態。

  (四)對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快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態發展,有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處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五)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規范應急處置,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現將《天水市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印發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天水市食品生產加工

  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履行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指導全市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高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市場經濟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和規定,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適用于天水市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突發性事件。

  本預案所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甘肅省人民政府、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等上級機關交辦的;電視、報紙、廣播、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曝光的;外省市移送、縣區政府報告或通過舉報投訴等途徑獲知的;在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造成社會公眾死亡、重大傷害,或可能嚴重危及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或對人民群眾安全健康存在重大潛在危害的與食品質量相關的突發事件。

  第三條  應急處理工作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的方針,質監部門切實履行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監管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減少食品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

  (二)遵循“全市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食品安全工作機制,質監部門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三)堅持“防控結合、長效監管”的原則,加強日常監測,及時開展分析、評估和預警等工作。質監部門要通過監督檢查、執法查處、巡查回訪、生產許可等措施,強化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日常監管,全面掌控情況。對可能引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因素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對產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進行分析總結,舉一反三,有針對性地制定長效監管措施,將食品安全事件遏制在萌芽狀態。

  (四)對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快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態發展,有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處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五)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規范應急處置,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 監測、預警與發布

  第八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及時收集省、市內外可能對全市食品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的各類信息,建立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立體交叉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監測體系,加強食品安全信息溝通平臺建設,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各部門要按照各自監管職能,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產品的日常監管,分析研究各類食品安全問題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作出預警處置。食品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應加強對食品檢測數據的分析研究,及時相互通報異常信息。質監部門要做好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的日常監測工作,并負責監測信息的收集、匯總、傳遞和分析整理。

  第九條  建立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評估和預警體系,分析研究食品安全形勢,對食品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市政府各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數據庫,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作出預警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

  (一)信息收集。市質監部門負責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信息收集,并及時登記、報告。接到有關部門和縣區通報的可能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預警信息后,要立即對突發事件的危害、影響范圍、發展趨勢進行分析評估,并按照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提出是否發布風險預警的具體意見,報市政府領導審批,事態嚴重時建議市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二)調查評估。國家質檢總局、省質監部門發布風險預警中涉及的,或市質監部門需要進行調查評估的生產加工環節的食品安全問題,縣區政府要根據安排部署,盡快組織對轄區相關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調查摸底。根據轄區內有關生產加工企業的數量分布、生產規模、生產條件和企業原材料來源、產品市場、主要流向等信息,科學評估預警中涉及的食品安全問題在本轄區范圍內的危害程度,按照要求盡快上報調查評估結果。

  (三)預警發布。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對突發事件分析、調查和評估的結果,提出是否發布預警的具體意見,提交市應急指揮部審議后,報市政府決定。市政府一經決定即時發布食品安全預警并啟動應急預案,同時向甘肅省人民政府匯報。食品安全風險預警的內容包括預警范圍、預警的事項、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及相關要求等。

  (四)預警等級。

  根據《甘肅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響應及分級標準》,結合天水市食品生產安全實際,將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分為四級。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存在特別重大安全風險,為“特大”(Ⅰ級)食品安全風險預警:

  對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區市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為“重大”(Ⅱ級)食品安全風險預警:

  (1)對省內2個以上市州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傷害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為“較重大”(Ⅲ級)食品安全風險:

  出現死亡病例;出現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健康損害癥狀的事故。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存在一般安全風險,為“一般重大”(Ⅳ級)食品安全風險預警:

  出現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損害癥狀,但無人員死亡的事故。

  (五)預警解除。

  當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得到緩解、控制,對群眾健康威脅已消除時,由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發布食品安全風險預警解除通報。風險預警的發布與解除,可以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或通訊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信息報告

  1.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可能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后,及時確定應對方案,報告市應急指揮部,通知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行動預防事件的發生,并按照預警做好相關應急準備。

  2.縣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報告后,應及時上報縣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第四章  處理制度

  第十一條  各縣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突發事件和被新聞媒體曝光事件時,必須立即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當地政府,聽從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當地應急指揮部下達的處置意見和應急措施。

  第十二條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特大突發事件及被中央、省主要新聞媒體曝光影響重大的事件,必須立即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聽從市應急指揮部下達的處置意見和應急措施,并將突發事件相關情況報告省質監部門。

  第十三條  突發事件的報告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過程、后果及相關背景情況,事件發生時或發生后采取的臨時緊急措施等。

  第十四條  對隱瞞不報、故意拖延不報、事件擴大后或影響擴散后再報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對涉及面廣、性質惡劣、危害嚴重、影響較大的突發事件,市應急指揮部應立即向衛生、工商、農業、食藥監、商務、公安等職能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  對涉及面廣、可能危及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發事件,需要向社會公眾進行警告或引導的,應對有關情況進行確認后報省質監部門或市政府批準同意后,通告相關媒體。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現場遇新聞媒體記者調查、采訪時,相關人員要遵守宣傳紀律,謹慎對待。

  第十八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突發事件帶有區域性、行業性產品質量問題的,質監部門應及時提出具體的整治方案、整治標準、整治建議并報告當地政府,落實“四不放過”的要求(即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產品質量不達標不放過、處罰教育不到位不放過、質量教訓不吸取不放過),協助當地政府開展綜合整治工作。

  第十九條  省應急指揮部委托的重大突發事件督辦案件,市應急指揮部應盡快調查清楚突發事件的原由、事實、結果等情況,并按照下達的對事件處理的具體措施和要求,做好處理工作。事件處置完畢后,應及時將處置結果書面報告省應急指揮部。

  第五章   報告制度

  第二十條  生產加工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發現)后,市應急指揮辦公室應當在1小時內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了解情況,并在2小時內向市政府和省應急指揮部作出初次報告,此后根據事件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要求,隨時作出階段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市應急指揮部應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后1小時內作出初次報告。根據事件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要求,隨時作出階段報告,在事件處理結束后10日內作出總結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一)初次報告。應報告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件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件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件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件的簡要經過及直接經濟損失估算等。同時還須報告事件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等。

  (二)階段報告。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發展變化、處置進程、事件原因等。

  (三)總結報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鑒定結論、事件處理工作的總結以及分析事件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總結報告須在事件處理結束后10日內完成。

  第六章  應急處置程序

  第二十二條  分級處置

  (一)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以及較重大(Ⅲ級)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領導,指派有關人員和專家赴現場指導,并報告省質監部門。

  (二)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由市應急指揮部直接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指揮領導。

  第二十三條  升級與降級

  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隨著發展進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件危害特別嚴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同時上報省政府應急指揮部審定;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不再進一步擴散的,應當上報省政府應急指揮部審定,降低反應級別或者撤銷預警。事件的升級與降級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報請市政府應急指揮部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四條  指揮協調

  進入應急響應后,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和救援力量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發生,有效控制或切斷事件災害鏈。

  第二十五條  緊急處置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出現急劇惡化的情況時,市應急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緊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后,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按要求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并隨時將處理情況報告市政府和省質監部門。

  第二十六條  應急處置終結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救援終結,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或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市應急指揮部批準并宣布應急響應結束。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匯總應急處理工作的情況,向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加強對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監督,跟蹤處理情況,隨時通報處理結果。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以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工作的領導。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掛帥,周密部署,必要時要親臨現場指揮協調。

  第二十八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的方針,提高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突發事件處置的快速反應、統一指揮和協調配合能力,做到有效預防、反應迅速、組織有序、措施得力、處置得當,最大限度地降低突發事件的負面影響。

  第二十九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配備下列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裝備:

  (一)食品安全執法用車輛。要保證處置突發事件用車。

  (二)可用于現場進行產品檢測的設備及儀器(可利用食品質量安全檢驗機構的設備和儀器)。

  (三)性能良好的對講機、移動電話等通訊設備。

  (四)錄音筆、照相機、攝像機等取證工具。

  (五)筆記本電腦、打印機、執法專用工具包及全套執法文書。

  上述裝備應指定專人負責,使其經常處于良好狀態,以適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

  第三十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工作問責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獎懲。對堅持原則、工作高效、處置得當的有功人員給予褒獎;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的以及玩忽職守、臨陣脫逃、推卸責任、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責任人、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區別不同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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